工程施工合同书协议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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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书协议书模板
工程施工合同书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方:
承包商:
签署日期:
协议书
发包方:
(全称)
承包商: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方、承包商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从年月日开始施工,至年月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小写):
元。
(大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本合同第1.5款【文件优先次序】的规定的约定。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1款【一般规定】的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商承诺
承包商向发包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方承诺
发包方向承包商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
发包方、承包商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年
月日后生效。
发包方:
(公章)承包商: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一般规定
1.1定义:
在本合同条款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具有以下所述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系指本合同具体条款、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它补充文件。
1.1.1.2“发包方要求”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的,其中列明工程额、目标、范围、和设计等其它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做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1.1.3“投标书”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由承包商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提交的所有其它文件(本合同条款和发包方要求除外,如同时提交)
1.1.1.4“履约保证金”系指合同中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
1.1.2各方和人员
1.1.2.1“当事方(或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发包方,或指承包商。
1.1.2.2“发包方”系指**大学及其法人代表。
1.1.2.3“承包商”系指合同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4“发包方代表”系指由**大学有关部门任命并经校领导同意的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发包方根据第3.1款【发包方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5“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由承包商根据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6“发包方人员”系指发包方代表、以及发包方的所有其它人员。
以及发包方或发包方代表通知承包商做为发包方人员的任何其它人员。
1.1.2.7“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分包商”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3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1.1.3.1“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天的日期。
1.1.3.2“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1.1.3.3“竣工时间”系指合同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根据第8.2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含因故延长的时间)。
1.1.3.4“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照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该工程被发包方接受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实验。
1.1.3.5“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6“日(天)”系指一个日历天,年系指365天。
1.1.4款项与付款
1.1.4.1“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项,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
1.1.4.2“货币”系指人民币
1.1.4.3“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13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报表。
1.1.5工程和货物
1.1.5.1“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为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它物品。
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发包方设备(如果有)、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其它任何物品。
1.1.5.2“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
1.1.5.3“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
1.1.5.4“永久工程”系指根据合同承包商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
1.1.5.5“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1.1.6其它定义
1.1.6.1“承包商文件”系指第5.2款【承包商文件】中所述的,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它技术性文件。
1.1.6.2“发包方设备”系指发包方要求中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发包方尚未接收的生产设备。
1.1.6.3“法律”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以及地方法规、规定、细则等。
1.1.6.4“履约保证金”系指根据第4.2款【履约保证金】规定的担保。
1.1.6.4“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1.1.6.5“变更”系指按照第12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发包方或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a)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包括“同意(商定)”、“已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d)“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1.3通信交流本条款不论在何种场合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a)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特快专递。
(b)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
如果更换了新的地址,必须按最新地址发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押和拖延。
1.4语言本合同语言一律使用汉语。
1.5文件优先次序构成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相说明的。
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本合同条款
(c)招标文件
(d)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权益转让任何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权益转让他人。
但任一方:
(a)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b)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7文件的照管和提供每份承包商文件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直到被发包方接收为止。
承包商应向发包方提供承包商文件一式六份。
发包方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诸如合同、发包方要求、投标文件、变更、通知等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8保密性除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法律的需求以外,双方应将合同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秘密的。
没有发包方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工程的任何细节。
1.9文件的互相使用:
就各当事方而言,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设计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商所有。
但通过签署合同,应被认为已经给予发包方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税版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
由发包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发包方要求及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方所有。
承包商应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0遵守法律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承包商应保障并保证使发包方免受因其未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带来的损害。
1.11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合体、联营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a)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发包方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b)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商及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发包方;
(c)未经发包方事先同意,发包方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发包方
2.1现场进入权根据开工时间的约定,发包方应自开工日期起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力,要求发包方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发包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但如果承包商没有按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发包方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与。
如果发包方未能及时给与承包商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力,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发包方发出通知,有权要求:
(a)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加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在收到此通知后,发包方应按照第3.3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但是,如果出现发包方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商应无权得到此类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2发包方的索赔如果发包方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缺陷通知期的任何延长,他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
但对承包商根据第4.18条款【电、水和燃气】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承包商要求的其他应付款,不需要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发包方了解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尽快发出。
归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该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方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
然后,发包方应按照第3.3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发包方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如果有)。
发包方可将上述金额在给承包商的到期或将到期的任何应付款中扣减。
发包方应仅有权根据本款或第13.4款【期中付款】(a)和(或)(b)项的规定,从给承包商的应付款中冲销或做任何扣减,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3.发包方的管理
3.1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可任命1名发包方代表,代表**大学根据合同进行管理工作。
在此情况下,发包方应将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通知承包商。
如果发包方希望替换任何自己任命的发包方代表,应在不少于14天前将替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力、以及任命的日期通知承包商。
3.2指示发包方可向承包商发出为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指示。
每项指示都应是书面的,并说明其有关的义务,以及规定这些义务的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2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3.3确定每当本合同规定发包方应按照第3.3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发包方应与承包商协商尽量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发包方应对有关情况给予应有的考虑,按照合同做出公正的确定。
发包方应将每项商定或确定,连同依据细节通知承包商。
各方都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除非承包商在收到通知14天内向发包方发出通知,对某项确定不满。
这时任一方均可提出仲裁。
4承包商
4.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发包方要求或合同隐含要求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虽未提及但)为工程的稳定、或完成、或安全和有效运转所需的所有工作。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当发包方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为工程施工的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事先未通知发包方,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4.2履约保证金承包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时缴纳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能采取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时限为完成本工程的施工、竣工直至修补完任何缺陷后,通过验收,顺利交付发包方后的21天内。
发包方应在承包商将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交付后(以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时间开始计算)的21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承包商。
4.3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他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要的全部权利。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方取得同意。
如果未获同意,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胜任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外合适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
未经发包方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应该撤销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任何替代人员。
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根据第3.2款【指示】规定的指示。
4.4分包商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负责,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8天前向发包方通知以下事项:
(1)拟雇佣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2)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3)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4.5合作承包商依据合同的规定或发包方的指示,为可能被雇佣在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机会:
(1)发包方人员;
(2)发包方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商。
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可包括使用承包商设备、以及由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的使用安排。
承包商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按照发包方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如果有)协调其自己与其他承包商的活动。
4.6放线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给工程放线。
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
4.7安全程序承包商应:
(a)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b)照料所有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及时消除现场和工程中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现场人员造成伤害。
(d)在工程竣工前和按照第10条【发包方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
4.8质量保证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
发包方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发包方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细节,供其参考。
向发包方发送任何技术性文件时,文件本身应有经承包商本人事先批准的明显证据。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和职责。
4.9现场数据发包方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商。
以及开标前发包方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供给承包商。
承包商应负责核实和解释所有此类资料。
除第5.1款【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提出的情况外,发包方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4.10合同价格的充分性:
承包商应认为已确信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合同价格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所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设计、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
4.11不可预见的困难(a)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b)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并承担全部职责。
(c)合同价格对任何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不应考虑予以调整。
4.12道路通行权与设施承包商应为其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
承包商还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工程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3避免干扰承包商应避免对我校的教学、科研、师生日常生活产生不必要的或不当的干扰。
如遇学校有重要的或重大活动,校方应提前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服从发包方安排,提前安排好当天的生产,停止施工或停止大型车辆、施工人员进入学校,但发包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4.14进场道路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学校的进入道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
承包商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学校任何道路或桥梁因承包商的通行或承包商人员受到损坏。
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道路。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
(a)承包商应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道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b)承包商应负责学校以外道路的各种通行手续,发包方不负责协调因运送大型设备、超高、超宽设备的协调和缴费工作,对因此道路引起的运输车辆的损坏、人员伤害的索赔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4.15货物运输(a)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生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发包方;(b)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c)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发包方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损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
4.16承包商设备承包商应负责所有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
4.17环境保护承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尽力减少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学校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妨害。
承包商应确保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数值。
4.18电、水和燃气承包商应有权因工程的需要使用发包方的现场可供的电、水、燃气及其他服务。
其详细规定和价格由**大学后勤集团有关部门提供。
结算亦和后勤部门单独结算,发包方只负责沟通和协调。
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并提供他使用这些服务和计量所需要的任何设备或仪器。
4.19进度报告承包商应编制月进度报告(如工期超过三个月),一式六份,提交给发包方。
报告中应包括设计、承包商文件、采购、制作、货物运输到现场、施工、安装、实验、投产准备和试运行等每一个阶段进展情况的图标和详细说明。
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合同竣工的任何事件或情况的详情,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4.20现场保安承包商应负责阻止所有和本工程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或相关的周边。
4.21承包商的现场作业承包商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承包商可得到并经发包方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加区域内。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持承包商设备和承包商人员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临近地区。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并应妥善处置和存放承包商设备或剩余的材料。
承包商应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在维修、保修期内承包商可在现场保留其根据合同完成规定义务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建筑。
5设计
5.1设计义务一般要求承包商应被视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已经仔细审查了发包方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如果有)。
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如果有),对发包方要求(包括设计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发包方不对原包括在合同内的发包方要求中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负责,承包商也不应认为发包方对任何数据或资料给出了任何准确性或完整性的表示。
承包商从发包方或其他方面收到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应该解除承包商对设计和工程施工承担的职责。
5.2承包商文件承包商文件应包括发包方要求中规定的技术文件、为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报批的文件、以及第5.5款【竣工文件】和第5.6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所述的文件。
5.3技术标准和法规设计、承包商文件、施工和竣工工程,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的最新的技术标准以及建筑、施工与环境方面的法律。
5.4培训承包商应按照发包方要求中规定的范围,对发包方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培训。
5.5竣工文件承包商应编制并随时更新一套完整的工程施工“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的准确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
上述竣工记录应保存在现场,在竣工验收前,提交两套副本给发包方。
此外,承包商应负责绘制并向发包方提供工程的竣工图,表明整个工程的施工完毕后的实际情况,提交发包方根据第5.2款【承包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
承包商应取得发包方对它们的尺寸、基准体系、及其他相关细节的同意。
在收到上述文件前,发包方不予安排工程验收等工作。
5.6操作维修手册在竣工验收前,承包商应向发包方提供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能满足发包方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生产设备的需要。
在收到上述手册前,发包方不予安排工程验收等工作。
5.7设计错误如果在承包商文件中发现有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尽管根据本条做出了任何同意或批准,承包商仍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6员工
6.1员工的雇用除发包方要求中另有说明外,承包商应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所有的员工,并负责他们的报酬、住宿、膳食和交通。
6.2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承包商所付的工资标准及遵守的劳动条件,应不低于河北省**市(地区)该工种或行业的标准和条件。
6.3劳动法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商人员的相关劳动法律。
承包商应要求其雇员遵守国家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
6.4为员工提供设施除发包方另有说明外,承包商应为承包商人员提供和保障一切必要的食宿和福利设施。
承包商还应按发包方要求中的规定为发包方人员提供设施。
承包商不应允许承包商人员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构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
6.5健康和安全承包商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承包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任何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将事故详情通报发包方。
承包商应按发包方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保持记录,并写出有关人员健康、安全以及财产损坏等情况的报告。
6.6承包商人员承包商人员都应是他们在他们各自工种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
发包方可要求承包商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承包商代表:
(a)进场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b)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c)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或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坏环境保护的行为。
如果适宜,承包商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格的替代人员。
6.7承包商人员和设备记录承包商应向发包方提交说明现场各类承包商人员的人数和各类承包商设备数量的详细资料。
应按发包方批准的格式,每月填报,直到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工作扫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