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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定额说明

总说明

  一、《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种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沪建建(98)第0323号文“关于修编本市建筑工种预算定额的批复”及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一九九三)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的基础上,殉年来的招待情况,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并体现量价完全分离而编制的预算定额。

二、本定额是统一本市建筑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与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种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竣工结算、编制本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估价指标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上海地区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照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编制的。

  六、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按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上海市补充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并考虑了在综合劳动定额项目外必须增加的基本用工幅度差。

每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已考虑了按合理施工方法及综合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

定额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按常用的机械类型确定,与定额中的台班消耗量相对应。

难以计量的零星机械即其他机械费以该项目机械费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

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即其他材料以该项目材料之和的百分率表示。

  九、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未注明材料规格、强度等级的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十、本定额周转性材料(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的消耗量。

  十一、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集中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及机械。

  十二、本定额的垂直运输系指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量。

  十三、本定额土壤类别已综合取定。

  十四、本定额木材分类如下:

  一类:

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

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枸木、柳木、椴木。

  三类:

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棒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

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十五、本定额未包括大型机械(如塔吊、打桩、吊装、土方机械等)的场外运输、安折及路基和轨道铺折等。

  十六、本定额未包括防寒、防雨所需增加的人工、材料和设施费。

  十七、本定额未包括材料、构件、配件的检验、试验费用。

  十八、本定额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九、本定额中注有“***以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

第一分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一、<<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共分十二分册(详见总说明)。

  二、第一分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本市一般工业及民用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

若用于旧设备安装时,旧设备的拆除费用,按相应安装定额基价的50%计算。

  三、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也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主要依据的规范、标准有: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

(二)<<金属切削机床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1-98。

(三)<<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2-98。

  (四)<<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7-98。

  (五)<<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六)<<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

  (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

  (八)<<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0-98。

  (九)<<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DL5011-92。

  (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5047-95。

  (十一)<<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用规定)HGJ203-83。

  (十二)<<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置式压缩机)HGJ204-82。

  (十三)<<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离心式压缩机)HGJ205-92。

  (十四)<<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小型活塞式压缩机)HGJ206-92。

  (十五)<<化工机器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化工泵用)HGJ207-83。

  (十六)<<机械产品目录>>机械工业部(1997年)。

  四、本定额是按目前上海地区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合理的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条件制订的,除各章节另有说明者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定额进行调整或换算。

  五、本定额是按下列正常施工条件进行编制的:

  

(一)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附件等均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供应及时,适于安装。

  

(二)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三)安装工程与土建工程交叉作业时,不影响安装施工。

  (四)水、电供应均满足安装施工正常使用。

  (五)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均不影响安装施工和人体健康。

  六、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一)设备:

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水平和垂直运输。

  

(二)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

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三)垂直运输基准面:

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七、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一)安装主要工序:

施工准备、设备、材料及工、机具搬运、设备开箱、点件、外观检查、配合基础验收、铲麻面、划线、定位,起重机具装拆、清洗、吊装、组装、连接、安放垫铁及地脚螺栓,设备找正、调平、精平、焊接、固定、灌浆、单机试运转。

  

(二)桅杆、人字架、三角架、环链手拉葫芦、滑轮组、钢丝绳等起重机具及其附件的领用、搬运、搭设、拆除、退库等。

  (三)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调整、试验及无负荷试运转。

  (四)与设备本体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安装。

  (五)工种间交叉配合的停歇时间,临时移动水、电源时间,以及配合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收尾结束等工作。

  八、旧设备拆除的工作内容:

包括拆除前检测设备精度及完好程度、填写记录、铲除设备底座灌浆层、部件、附件及地脚螺母拆除、起重机具搭拆、起吊、上排、10m范围内移位、涂油防护。

  九、本定额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内容,发生时应另行计算:

  

(一)设备自设备仓库运至安装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搬运工作。

  

(二)因场地狭小,有障碍物(沟、坑)等所引起的设备、材料、机具等增加的二次搬运、装拆工作。

  (三)设备基础的铲磨、设备基础的预压、地脚螺栓孔的修改整以及在木砖地层上安装设备所需增加的费用。

  (四)设备、构件、机件、零件、附件、管道及阀门、基础及基础盖板等的修理、修补、修改、加工、制作、焊接、煨弯、研磨、防震、防腐、保温、刷漆以及测量、透视、探伤、强度试验等工作。

  (五)电气系统、仪表系统,通风系统、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系统等的安装、调试工作;非与设备本体联体的附属设备或附件(如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容器、屏盘等)的制作、安装、刷油、防腐、保温等工作(均按有关分册定额另行计算)。

  (六)特殊技术措施和大型临时设施,以及大型设备安装所需的专用机具等费用。

  (七)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蒸汽、燃料等。

  (八)负荷式运转、联合试运转、生产准备试运转。

  (九)专用垫铁、特殊垫铁(如螺栓调整垫铁、球型垫铁等)和地脚螺栓。

  (十)设备的拆装检查(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除外)。

  (十一)脚手架搭拆(第五章除外)。

  (十二)设计变更或超规范要求所需增加的费用。

  十、关于下列各项费用的规定(第七章电梯安装除外):

  

(一)超高费用:

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如超过地平面正或负10m时,则定额的人工和机械按下表乘以调整系数。

设备底座正或负标高(m以内)

15

20

25

30

40

60

80

100

120

调整系统

1.10

1.15

1.20

1.25

1.35

1.5

1.65

1.8

1.95

设备底座的安装标高超过120m时,每增加20m,调系数增加10个百分点。

  

(二)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三)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按人工费的10%计算。

  (四)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的摊销费,按定额基价的3%计取。

(第五章除外)。

  (五)凡是设备安装定额中已包括灌浆工作内容的项目,若实际施工未做灌浆工作,则应按定额扣除其人工、材料、机械等耗用量。

  十一、制冷站(库)、空气压缩站、乙炔发生站、水压机蓄势站、制氧站、煤气站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设备安装工程人工费的20%计算(不包括间接费),其中人工费占50%,材料费占30%,机械费占20%。

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于全部采用<<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中第一分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和第五分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中第二章<<静置设备安装>>等定额的站内工艺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二)各站内苣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人工费,必须全部由上述定额的人工费组成,如上述定额有缺项时,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时应予扣除,不参加系统调整费的计算。

  (三)系统调整工作必须是由施工单位为主来进行实施时,方可计取系统调整费。

若施工单位仅配合建设单位(或制造厂)进行系统调整时,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配合人工费计算。

  十二、本定额所用部分名词含义如下:

  

(一)安装现场:

是指距离所安装设备的基础100m范围内。

  

(二)安装地点:

是指设备基础及基础周围附近。

  (三)指定堆放地点:

是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指定的,在安装现场范围内较合理的堆放地点。

  (四)解体安装:

是指一台设备的结构,分成几个大部件供货,需要在安装地点进行清洗、组装等工作。

  (五)拆装检查(或解体拆装):

是指将一台整体或解体结构的设备,全部拆散(支解),进行清洗、检查、刮研、换油、调整、重新装配组合成为原形式的整体或解体结构设备。

  十三、本说明未尽事宜均按总说明和各章说明或附注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切削设备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台式及仪表机床:

包括台式车床、台式刨床、台式铣床、台式磨床、台式砂轮机、台式抛光机、台式钻床、台式排钻、多轴可调台式钻床、钻孔攻丝两用台钻、钻铣机床、钻铣磨床、台式冲床、台式压力机、台式剪切机、台式攻丝机、台式刻丝机、仪表车库、精密盘类半自动车床、仪表磨床、仪表抛光机、硬质合金轮修磨床、单轴纵切自动车床、仪表铣床、电表轴类加工机床、刨模机、宝石轴承加工机床、凸轮轴加工机床、透镜磨床、电表轴类加工机床。

  

(二)车床:

包括单轴自动车床、多轴自动和半自动车床、六角车床、曲轴及凸轮轴车床、落地车床、普通车床、精密普通机床、仿型普通车床、马鞍车床、重型普通车床、仿型及多刀车床、联合车床、无心粗车床、轮齿、轴齿、锭齿、辊齿及铲齿车床。

  (三)立式车床:

包括单柱和双柱立式车床。

  (四)钻床:

包括深孔钻床、摇臂钻床、立式钻床、中心孔钻床、钢轨及梢轮钻床、卧式钻床。

  (五)镗床:

包括深孔镗床、座标镗床、立式及卧式镗床、金钢镗床、落地镗床、镗铣床、钻镗床、镗缸机。

  (六)磨床:

包括外圆磨床、内圆磨床、砂轮机、珩磨机及研磨机、导轨磨床、2m系列磨床、3m系列磨床、专用磨床、抛光机、工具磨床、平面及端面磨床、刀具刃具磨床、曲轴、凸轮轴、花键轴、轧辊及轴承磨床。

  (七)铣床、齿轮及螺纹加工机床:

包括单臂及单柱铣床、龙门及双柱铣床、平面及单面铣床、仿型铣床、立式及卧式铣床、工具铣床、其它铣床、直(锥)齿轮加工机床、滚齿机、剃齿机、珩齿机、插齿机、单(双)轴花键轴铣床、齿轮磨齿机、齿轮倒角机、齿轮滚动检查机、套丝机、攻丝机、螺纹铣床、螺纹磨床、螺纹车床、丝杠加工机床。

  (八)刨、插、拉床:

包括单臂刨、龙门刨、牛头刨、龙门铣刨床、插床、拉床、刨边机、刨模机。

  (九)超声波及电加工机床:

包括电解加工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电脉冲加工机床、刻线机、超声波加工机床、阳极机械加工机床。

  (十)其它机床:

包括车刀切断机、砂轮切断机、矫正切断机、带锯机、圆锯机、弓锯机、气割机、管子加工机床、金属材料试验机械。

  (十一)木工机械:

包括木工圆锯机、截锯机、细木工带锯机、普通木工带锯机、卧式木工带锯机、排锯机、镂锯机、木工刨床、木工车床、木工铣床及开榫机、木工钻床及榫槽机、木工磨光机、木工刃具修磨机。

  (十二)跑车木工带锯机。

  (十三)其它木工设备:

包括拨料器、踢木器、带锯防护罩。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体安装:

底座、立柱、横梁等全套设备部件安装以及润滑装置及润滑管道安装。

  

(二)清洗组装时结合精度检查。

  (三)跑车木工带锯机已包括跑车轨道安装。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备的润滑、液压系统的管道附件加工,煨弯和阀门研磨。

  

(二)润滑、液压的法兰及阀门连接所用的垫圈(包括紫铜垫)加工。

  (三)跑车木结构、轨道枕木、木保护罩的加工制作。

  四、本章内所列设备重量均为设备净重。

  五、施工方法是按利用厂房内的电动桥式起重机配合安装考虑的,起重机的使用费,不收不付。

如不能利用时,定额人工及机械台班乘以下列系数:

设备重量(t以内)

70

200

400

800

系数

1.11

1.15

1.23

1.26

  六、设备安装若采用专用垫铁或特殊垫铁施工,则定额中斜垫铁和平垫铁的消耗量乘以0.3系数。

第二章锻压设备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机械压力机:

包括固定台压力机、可倾压力机、传动开式压力机、闭式单(双)点压力机、闭式侧滑块压力机、单动(双动)机械压力机、切边压力机、切边机、拉伸压力机、摩擦压力机、精压机、模锻曲轴压力机、热模锻压力机、金属挤压机、冷挤压机、冲摸回转头压力机、数控冲模回转压力机。

(二)液压机:

包括薄板液压机、万能液压机、上移式液压机、校正压装液压机、校直液压机、手动液压机、粉末制品液压机、塑料制品液压机、金属打包液压机、粉末热压机、轮轴压装液压机、轮轴压装机、单臂油压机、电缆包覆液压机、油压机、电极挤压机、油压装配机、热切边液压机、拉伸矫正机、冷拔管机、金属挤压机。

(三)自动锻压机及锻机操作机:

包括自动冷(热)镦机、自动切边机、自动搓丝机、滚丝机、滚圆机、自动冷成型机、自动卷簧机、多工位自动压力机、自动制钉机、平锻钉机、平锻机、辊锻机、锻管机、扩孔机、锻轴机、镦机及镦机组、辊轧机、多工位自动锻造机、锻造操作机、无轨操作机。

(四)空气锤。

(五)模锻锤:

包括模锻锤、蒸汽空气两用模锻锤、无砧模锻锤、液压模锻锤。

(六)自由锻锤及蒸汽锤:

包括蒸汽两用自由锻锤、单臂自由锻锤、气动薄板落锤。

(七)剪切机和弯曲校正机:

包括剪板机、剪切机、联合冲剪机、剪断机、切割机、拉剪机、热锯机、热剪机、滚板机、弯板机、弯曲机、弯管机、校直机、校正机、校平机、校正弯曲压力机、切断机、折边机、滚坡纹机、折弯压力机、扩口机、卷圆机、滚圆机、滚形机、整形机、扭拧机、轮缘焊渣切割机。

(八)水压机。

二、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械压力机、液压机、水压机的拉紧螺栓及立柱热装。

  

(二)液压机及水压机液压系统钢管的酸洗。

 (三)水压机本体安装:

包括底座、立柱、横梁等全部设备部件安装;润滑装置和管道安装;缓冲器、充液罐等附属设备安装;分配阀、充液阀、接力电机操纵台等操纵装置安装;梯子、栏杆、基础盖板安装;立柱、横梁等主要部件安装前的精度预检;活动横梁导套的检查和刮研;分配器、充液阀、安全阀等主要阀件的试压和研磨;机体补偿;操纵台、梯子、栏杆、盖板、支架梁、立式液罐和低压缓冲器表面刷漆。

 (四)水压机本体管道安装:

包括设备本体至第一个法兰以内的高低压水管、压缩空气管等本体管道安装、试压、刷漆;高压阀门试压;高压管道焊口预热和应力消除;高低压管道的酸洗;公称直径70mm以内的管道煨弯。

  (五)锻锤砧座周围敷设油毡、沥青、沙子等防腐层以及垫木排找正时表面精修。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械压力机、液压机、水压机拉紧大螺栓及立柱如需热装时所需的加热材料(如硅碳棒、电阻丝、石棉布、石棉绳等)。

  

(二)除水压机、液压机外,其它设备的管道酸洗。

  (三)锻锤试运转中,锤头和锤杆的加热以及试冲击所需的枕木。

  (四)水压机工作缸、高压阀等的垫料、填料。

  (五)设备所需灌注的冷却液、液压油、乳化液等。

  (六)蓄势站安装及水压机与蓄势站的联动试运转。

  (七)锻锤砧座垫木排的制作、防腐、干燥等。

  (八)设备润滑、液压和空气压缩管路系统的管子和管路附件的加工、焊接、煨弯和阀门的研磨。

  (九)设备和管路的保温。

  (十)水压机管道安装中的支架、法兰、紫铜垫圈密封垫圈等管路附件的制作及管子和焊口的探伤、透视和机械强度试验。

  (十一)施工方法是利用厂房内的电动桥式起重机配合安装考虑的,起重机的使用费,不收不付。

如不能利用时,定额人工及机械台班乘以下列系数。

设备重量或分类(t以内)

200

450

950

锤类

水压机

系数

1.1

1.17

1.21

1.21

1.15

第三章铸造设备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二)砂处理设备:

包括混砂机、碾砂机、松砂机、筛砂机等。

  (三)造型及造芯设备:

包括震实式造型机、震实式制芯机、吹芯机、射芯机等。

  (四)落砂及清理设备:

包括震动落砂机、型芯落砂机、圆型清理滚筒、喷砂机、喷丸器、喷丸清理转台、抛丸机等。

  (五)抛丸清理室:

包括室体组焊、电动台车及旋转台安装、抛丸喷丸器安装、铁丸分配、输送及回收装置安装、悬挂链轨道及吊钩安装、除尘风管和铁丸输送管敷设、平台、梯子、栏杆等安装、设备单机试运转。

  (六)金属型铸造设备:

包括卧式冷室压铸机、立式冷室压铸机、卧式离心铸造机等。

  (七)材料准备设备:

包括C246及C246A球磨机、碾砂机、蜡模成型机械、生铁裂断机、涂料搅拌机等。

  (八)铸铁平台。

  二、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轨安装。

  

(二)抛丸清理室的除尘机及除尘器与风机间的风管安装。

  三、抛丸清理室安装的定额单位为“室”,是指除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及电气箱、开关、敷设电气管线等电气工程外,成套供应的抛丸机、迥转台、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等设备以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安装。

设备重量是指上述全套设备加金属结构件的总重量。

  四、垫木排仅包括安装,不包括制件、防腐等工作。

第四章起重设备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工业用的起重设备安装。

  

(二)起重量为0.5-400t。

  (三)适应不同结构、不同用途的起重机安装,包括手动、电动。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静负荷、动负荷及超负荷试运转。

  

(二)必需的端梁铆接。

  (三)解体供货的起重机现场组装。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试运转所需的重物供应和搬运。

第五章起重机轨道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工业用起重输送设备的轨道安装。

(二)地轨安装。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领料、下料、矫直、钻孔。

(二)车挡制作与安装的领料、下料、调直、组装、焊接、刷漆等。

(三)脚手架的搭拆。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吊车梁调整及轨道枕木干燥、加工、制作。

(二)“8”字形轨道加工制作。

(三)“8”字形轨道工字钢轨的立柱、吊架、支架、辅助梁等的制作与安装。

四、本章定额已包括脚手架的搭拆费用。

其中搭拆脚手架的材料和机械台班,不作调整。

第六章输送设备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

  

(一)斗式提升机。

  

(二)刮板输送机。

  (三)板式(裙式)输送机。

  (四)螺旋输送机。

  (五)悬挂输送机。

  (六)固定式胶带输送机。

  (七)卸矿车及皮带秤。

  (八)辊道。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机头、机尾、机架、轨道、托辊、拉紧装置、传动装置等安装及皮带敷设。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钢制外壳、刮板、漏斗制作安装。

  

(二)特殊试验。

  四、刮板输送机定额单位是按一组驱动装置计算的。

如超过一组时,则将输送长度除以驱动装置组数(即m/组数),以所得m/组数来选用相应的子目,再以组数乘以该子目的定额,即得其费用。

例如:

某刮板输送机,宽为420mm,输送长度为250m,其中共有四组驱动装置,则其m/组数为250m除以4组等于62.5m/组,应选用定额“420mm宽以内;80m/组以内”的子目,现该机有四组驱动装置,因此将该子目的定额乘以4,即得该台刮板输送机的费用。

第七章电梯安装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各种客梯、货梯、病床梯、杂货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行道等设备的机械部分安装。

  二、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

  

(一)准备工作、搬运、放样板、放线、清理预埋件及道架、道轨、缓冲器等安装。

  

(二)组装轿厢、对重及门厅安装。

  (三)稳工字钢、曳引机、抗绳轮、复绕绳轮、平衡绳轮。

  (四)挂钢丝绳、钢带、平衡绳。

  (五)液压电梯的液压装置及液压管道。

  (六)自动扶梯和自动步行道的金属骨架、驱动装置、曳引链条、拉紧装置、梯级、踏脚板、扶手系统、装饰部分等安装。

  (七)清洗设备、加油、调整、试运行。

  三、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种支架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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