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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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
苏财企[2005]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技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有效地发挥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省级财政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江苏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中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改造过程中购买技术设备的技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三条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一)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下达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适时组织专家对《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进行评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县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申报,并对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资金拨付手续,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三)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产业政策导向原则。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导向目录》,并经有权经贸部门按规定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
按照择优扶强原则,集中支持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和加快企业信息化改造等专题的项目;重点支持省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省级以上名牌和驰名商标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优先支持列入国家或省重点技术改造计划和省财政厅财源建设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坚持向苏北倾斜原则。
对苏北地区的重点项目和苏南、苏中向苏北转移的重点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坚持科学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章资金使用的范围、种类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五条内护专仕。
第八条
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技术设备购置补助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申请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一)技术设备购置补助是指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拨付补助资金。
每个项目省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
(二)达产达效项目奖励是指根据项目竣工后达产达效的程度给予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九条为加大技术改造技入力度,促进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视自身财力自主决定对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配套补助。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苏北及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的补助总额应占当年总量的40%以上。
第四章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必须经有权经贸部门核准、备案,并能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或主体工程竣工。
申请达产达效奖励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技产后经效益跟踪考核1个财政年度以上,按设计标准达产达效。
第十一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具体程序如下:
市县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经贸委和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省属企业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或省授权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见附件1),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并根据申报的不同种类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
申请企业需附报经各市经贸委、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技术设备清单(见附件2)、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以及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
(二)申请奖励的项目。
申请企业需附报有省或市经贸委、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竣工投产后次年效益跟踪情况以及跟踪年份经有资格单位审计的年终企业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按照当年的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市经贸委(局)与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度共同审核后,由各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收到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作"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竣工结算后,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技术设备购置补助的项目,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本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当年;已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计划的奖励项目,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省辖市经贸委、财政局报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到位及达产达效情况。
省辖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在每年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及附件4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汇总情况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列入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同意。
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返回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凡获得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设备必须是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用技术设备,未经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批准,不得转让或挪作他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对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技术设备,截留、挪用、提取管理费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的处理。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