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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周一第一二节

2节1次

课题

经济学原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垄断消除了竞争,而不正当竞争则形成一种恶性竞争。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掌握与竞争行为、垄断、反垄断法相关的重要概念的含义和意义;熟悉各种常见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反垄断行为的特征、表现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了解各个国家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以及反垄断法法律制度的主要容。

教学重点和难点

1、重点在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2、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认定缺乏定性的标准。

此外注意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课型

单一课

教法

讲授法

教学过程

本章主要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4、垄断、反垄断法的概念以及各个国家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

5、反垄断法法律制度的主要容

6、反垄断主管机构

 

任课教师:

教学教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概述

  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竞争。

法律意义上的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围,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及状态。

  市场经济是有规制的竞争型经济。

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结果,它是自由竞争的异化物,它是不公平竞争最为重要的外部原因,它使竞争主体的竞争环境恶化,致使公平竞争的基础受到严重破坏。

因此,必须依反垄断法来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

  最早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一些欧洲国家在18世纪末制定的。

迄今为止,主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

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西方国家就不可能有当今的经济规模和经济繁荣,其经济的活力将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和影响。

〈二〉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

为了更好地维护竞争秩序,建立竞争法律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发展,反对已在我国大量出现并且危害极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好地健全现行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3年9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国际社会中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立法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国际经济文化政治的交流更为频繁和繁荣,市场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选择。

  作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国市场必须是开放的。

反不正当竞争已不再仅仅是一国国法的任务,许多国际公约已开始把反不正竞争作为自己的重要容,以加强国际层面的法律规制。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国际社会在不断地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调整竞争法律关系,以保障和促进公平、合法的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1〉二者的立法宗旨相同。

〈2〉合并立法。

〈3〉执法机关统一。

〈4〉制裁近似。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明显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避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是对竞争者的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反垄断法则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的规制来防止市场出现寡占和独占,保障公平、合法、有效的竞争,为竞争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市场调控法的原则外,还贯彻以下原则:

〈一〉自由竞争原则

  这里所讲的自由竞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自愿竞争。

2.充分竞争。

  自由竞争常受到下列要素的限制:

(1)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他人利益;(3)特殊情况,如法律的特殊规定、战争等(4)竞争者自身条件。

〈二〉公平竞争原则

  此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公正竞争。

2.平等竞争。

〈三〉合法竞争原则

  合法竞争原则是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竞争。

该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竞争主体地位应当是合法的;2.竞争容是合法的。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从广义上讲,它是泛指一切违反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三类:

(1)垄断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3)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外的,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点:

1.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

3.是一种侵犯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人利己的行为.

4.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围就是立法把哪些行为确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调整围在该法第2条中有明确的表述。

  据第2条的规定:

本法的调整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存在方式。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采取欺诈性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不当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

〈3〉虚假广告和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的价格竞争.

〈6〉强制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7〉附不正当约束条件的贸易.

〈8〉不正当招标.

〈9〉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10〉排他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围(续)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据《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指商品经营者和提供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可统称为经营者。

具体可以分为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三类。

<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

  这里所讲的对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是指通过行政手段、行政机关、行政程序和社会监督所实施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作的监督和检查。

1.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机构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确立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管理、监督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2.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职责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监督检查机构以下权利:

(1)询问权。

(2)调查权。

(3)检查处理权。

(4)处罚权。

  此外,法律还可以赋予监督检查机构一些其他权利,如认可权、认定权、许可权、禁止权等。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面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严加制裁。

依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分别承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不正当竞争的适用除外是指对那些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虽然在形式上符合不正当竞争要件的竞争行为,但国家给予特殊确认和允许的情况。

 

第三节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反垄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它是排斥、限制、妨碍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一般地说,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危害性和性。

所谓危害性.是指某种行为或状态导致某一生产或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

  所谓性,指某种行为或状态违背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在反对垄断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社会关系。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容:

〈1〉在确定反垄断围中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2〉在确定反垄断管理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3〉在制裁非法垄断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二、垄断的表现形式

  从产业组织理论出发,依据垄断的构成要件,各国的反垄断法大都对下列垄断形式加以规制:

1.卡特尔(Cartle)一般是指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为取得高额利润而在产量、价格、市场分割等。

2.辛迪加(Syciicat)通常指同一生产领域的厂商为统一购销而订立协议所形成的垄断联合。

3.托拉斯(TrtN)主要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紧密联系的厂商从生产到销售实行全面合并所形成的垄断联合。

4.康采恩(Komern)通常指并非同一部门的大企业围绕其中实力最雄厚的企业所结成的垄断联合。

  纵观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状,垄断有如下的表现形式:

〈一〉经济性垄断

  经济性垄断是指经济组织单独地或其他经济组织联合或合谋以及采取其他方法,在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应用经济力量排斥、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滥用行政经济管理权,排斥、限制和妨碍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和其他地区、部门企业、中央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各国为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在立法上规定允许某些领域对某一些事项实行垄断经营。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包括反垄断法自身规定的某些事项的适用除外,也包括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某些事项对反垄断法的不适用。

四、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反垄断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据各国的司法实践,行政责任主要有:

通报批评、限制纠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经济责任主要有:

赔偿损失;

  刑事责任主要有:

对者处以罚金,对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处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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