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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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2017年徐州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虚高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根据省卫计委、省编办、省政务办《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以下简称医用耗材)采、供行为,降低虚高价格,预防、遏制腐败,确保医用耗材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实现交易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网上采购。

(二)规范运行、动态调整、价格联动。

(三)周期管理、强化监管、合理使用。

三、采购模式

政府主导,以市为单位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医用耗材,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四、采购流程

按照“限价挂网、阳光采购、动态调整”的原则,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集中申报,资质审核,生产企业申报其产品最低交易价格,比对核实后,按照限价规则制定限价,企业予以确认,确认后的产品纳入阳光采购挂网品种目录。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挂网信息选择企业和产品,在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

五、挂网周期

1、挂网周期原则上为二年。

2、在挂网周期内,对挂网品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网上采购动态监管机制,挂网价格根据市场和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六、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市中心血站等。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阳光采购。

七、信息发布方式

徐州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等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及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

八、适用范围

参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阳光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耗材采购办公室)。

市耗材采购办公室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阳光采购相关工作。

二、工作机构

市耗材采购办公室协调人社、物价、食药监等部门共同制定工作规则、研究阳光采购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遴选1家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完成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提供采购、配送技术服务,维护平台,受理业务咨询及处理相关申投诉等。

三、监督机构

市耗材采购办公室成立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

负责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全过程监督,受理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并负责调查处理。

四、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第三章采购类别及目录

根据省卫计委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现状,确定本次限价挂网的目录范围除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神经外科、起搏器、电生理、眼科等六大类高值医用耗材以外的所有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

第四章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一、采购公告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及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同时发布采购公告。

二、采购文件编制

依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集中采购各环节、步骤的内容,编制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文件,报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三、采购文件发售和解释

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公开发售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的修改、信息发布均以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为准,采购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均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购文件由耗材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企业报名及材料申报

本次阳光采购只接受国内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进口医用耗材国内总代理商的申报,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申报,此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应覆盖全市。

同一进口医用耗材只能由一家总代理申报,总代理商代理的产品必须具有国外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方可申报。

申报企业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参加本次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资质条件要求

(一)申报企业的条件要求

1、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进口医用耗材申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2、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医用耗材生产规模和供应保障能力。

采购周期内确保挂网产品供应和伴随服务。

3、2015年以来被国家和省卫计委或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列入不良记录的,或严重违反上一轮集中采购相关规定的,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产品资质要求

1、申报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2015年以来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质量公告所涉及的不合格产品,不得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报名文件

1、申报申请函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非实际生产企业申报的须递交销售代理协议或者授权委托书;

4、上述报名资质文件(纸质)均需加盖投标企业鲜章。

(二)企业资质文件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

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国(境)外生产企业产品销售代理协议;

6、产品保证供应承诺书;

7、供应商产品质量、货源及售后服务保证书。

(二)产品资质文件

1、《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页;

2、通过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的产品,须提供美国FDA、欧盟CE认证相关证明及有效中文翻译件;

3、产品价格信息文件:

具体价格填报要求见第六章。

4、2015年以来产品检测报告;

5、产品说明书扫描件及近距实物照片。

三、材料说明

申报资料必须按照相关填报说明填写、上传,并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及网上填报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特别是填报的规格型号等信息要与注册证相符;

2、上传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清晰、明确。

3、生产经营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公证件,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

4、申报人准备材料时应注意所有证照的有效期限,同一产品的所有材料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应一致,如不一致,应上传相关的关系证明文件;

5、如需申报企业提供纸质材料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递交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

(2)递交材料应当逐页加盖单位鲜章。

6、未按时、按规定上传企业或产品信息的,按企业自动放弃处理。

7、申报人报名及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地点和要求以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徐州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告为准。

四、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申报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申报人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修改和补充。

五、申报材料审核及公示

1、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在市工商、食药监局指导下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核。

3、申报企业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一经核实,市市耗材采购办公室有权取消其资格,情况严重的,两年内不接受其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中介机构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市耗材采购办公室,经审定后,网上公示,并接受网上咨询和申诉。

5、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企业及其产品方可进入下一流程。

六、申投诉管理

各工作阶段申投诉均通过申投诉系统递交,中介服务机构梳理,专家团队核查后予以回复。

第六章 制定限价和阳光挂网采购

 一、制定限价

(一)价格采集

1、申报企业填报其申报产品2014年以来国内最低中标价格,并提供相应的中标(挂网)通知书或网页截屏等证明材料。

2、产品在徐州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有采购的,申报企业填报最近一年来医疗卫生机构最低供货价及供货的医疗机构名称。

3、江苏省内其他市2017年度中标产品,申报企业提供最低中标价及相应的中标(挂网)通知书或网页截屏等证明材料。

4、徐州市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本机构采购使用产品的实际采购价格。

5、市耗材采购办公室按上述来源最低价作为申报产品限价,并对企业申报的价格来源进行核实,采集所有目录产品2014年以来国内最低交易价格,与企业申报价格进行比对,如果企业虚报价格,则在核实后最低价基础上再降10%作为限价。

6、在申报完成后,对在我市没有使用以及在我省内其他地市没有中标的品种,将全部纳入备选目录,参照备案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限价公示及申投诉处理

1、依据企业所提供相关价格信息,取以上价格的最低值作为限价,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在公示期内接受申投诉。

2、在规定期限内,企业可对申诉投诉做出澄清和说明。

产品被投诉的,市耗材采购办公室根据查证结果,在核实后最低价基础上再降10%作为限价。

并将涉及申诉、投诉的所有产品再次面向社会公示。

3、申投诉实行实名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提供全面、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

对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的,一经查实,申诉投诉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阳光挂网采购

(一)公示后,申报企业在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上确认限价的,由市耗材采购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并统一挂网形成“徐州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品种目录”;对申报企业未确认限价的品种,统一纳入备选目录,参照备案采购管理。

(二)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同时公布挂网企业资质及产品、价格等相关信息。

(三)医疗卫生机构自“阳光采购挂网品种目录”公布之日起20日内执行。

(四)医疗卫生机构在挂网品种范围内选择产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限价。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进行价格协商,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原则,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价格,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三、采购监督管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根据临床需求,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疗效、产品质量、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在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上从挂网品种中采购所需医用耗材。

医疗卫生机构发送采购订单时,除填写采购品种的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外,务必如实填写采购价格。

(二)市耗材采购办公室定期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进行汇总统计,向医疗机构通报,供医疗机构在下一阶段采购工作中参考。

(三)市耗材采购办公室通过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采集汇总重点监控产品采购价格和采购数量等信息,对采购价格处于较高区间的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提醒,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采购价格。

(四)市市耗材采购办公室适时向医疗卫生机构反馈价格处于较高区间的重点监控产品的采购情况。

第七章 挂网管理

一、挂网周期管理

(一)挂网产品挂网周期内原则上不予撤网。

挂网周期结束前,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发布提示公告,挂网产品可实行自动延期,继续纳入挂网周期管理,每次延续挂网周期为1年;不愿意延续挂网的,挂网企业可在挂网周期期满前一个月内递交撤网申请。

(二)因生产地址变更需重新认证或生产线改造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挂网医用耗材无法正常生产的,生产企业递交撤网申请并提供产地省(或总代理所在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市耗材采购办公室予以核实后予以撤网。

(三)对使用、配送等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进行动态调整。

(四)撤网的医用耗材在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公布,同时取消其采购平台交易资格,各医疗卫生机构停止采购该医用耗材。

二、挂网价格动态管理

挂网周期内,产品的最新价格如果低于徐州市挂网价格,每年的6月和12月,企业应主动申报调整徐州市相应挂网价格;若企业逾期不申报,经核查确认后,在最低价基础上再降10%作为限价挂网,企业若不同意,则此产品停止挂网,并记入生产企业相关诚信记录。

第八章 备案采购

一、备案采购原则

为了保证临床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合理使用医用耗材,对临床必须的医用耗材实行备案采购,实行“总量控制、医院负责、网上采购、部门监管”的原则。

二、备案采购范围

为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使新技术、新产品尽快应用于临床,对本次阳光采购后新研发上市以及不在本次采购具体目录内的医用耗材,可进行备案采购。

三、备案采购方法

(一)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临床必需、谁申请、谁使用、先审批后采购、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经医院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或相应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上备案并网上采购。

(二)因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必须紧急备案采购的,可先采购和应急使用,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

四、备案采购管理

备案采购(含备选管理部分)医用耗材总金额,不得超过机构全部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

市耗材采购办公室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相应信息予以公示。

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配送管理

一、配送企业资质要求

(一)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近三年来未被列入江苏省或我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的企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配送企业报名

(一)凡符合资质条件的医用耗材经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携带配送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到现场报名。

(二)市耗材采购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审核医用耗材经营企业的资质,资质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供耗材申报企业在制定配送方案时选择。

(三)挂网周期内,对配送企业实行全程监管和动态管理。

三、配送企业的确定

(一)医用耗材的配送关系由生产企业负责,生产企业可以直接配送或委托具有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配送企业配送。

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应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代理配送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配送服务。

(二)配送关系确立后,不能随意变更,确因配送企业倒闭、欠款、服务能力、授权合同到期或法律纠纷等原因,经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协商一致后方可更换配送企业。

(三)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将强化对医用耗材配送关系的管理和监督。

四、配送要求

(一)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配送企业应根据采购需求,及时配送并提供伴随服务。

急救、急用医用耗材原则上4小时内送达,一般需求在24小时内送达。

不能一次完成订单配送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二)配送企业配送的医用耗材必须和医疗卫生机构发出的实际采购需求相符。

(三)申报企业和负责配送的经营企业都要对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负责。

医用耗材因质量问题必须无条件召回,所引发的各种赔偿责任(如医疗纠纷)由申报企业负责协调解决。

(四)除非医疗卫生机构对有效期另有要求,配送的医用耗材的剩余有效期原则上占医用耗材有效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纳入阳光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耗材,全部实行电子化、信息化交易,所选医用耗材产品、价格、数量、生产厂家等信息全方位公开,阳光透明,禁止从非规定渠道采购医用耗材。

第十章 当事人职责

一、各方当事人责任和义务

(一)采购人责任和义务

1、不得在执行“医用耗材集中挂网品种”前出现不良“大库存”。

2、根据临床需要,在“医用耗材集中挂网品种”中选

择采购品种。

3、采购的所有品种和采购全过程必须通过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完成,禁止从非规定渠道采购医用耗材。

4、按照有关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5、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合理选购、验收、储存、使用医用耗材。

6、采购人须加强对医用耗材入库的管理,认真核对所配送医用耗材是否与采购单一致,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严格非挂网品种入库管理。

7、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结算货款的时间,自医用耗材入库之日起不得超过90日。

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之间的货款结算,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执行。

8、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对医用耗材使用要求,加强医用耗材使用监管,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

(二)生产企业责任及义务

1、必须具有满足采购人临床需求的生产供应能力。

不论医疗卫生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数量和金额多少,所有生产企业均应按合同保证供货。

对于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医用耗材,必须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2、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医用耗材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管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三)配送企业责任及义务

1、必须保证充足的货源,具有满足采购人临床需求的配送能力。

不论医疗卫生机构路程远近及采购数量和金额多少,均应按合同保证配送。

2、应严格按照医用耗材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医用耗材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

3、应建立快速、高效、反应灵敏、灵活多样的配送机制,做到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务,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需要,挂网医用耗材配送到位率达到100%。

急救医用耗材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其它医用耗材24小时内送到。

4、禁止以任何名义给予采购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二、各方当事人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违约违规行为及处理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

建立市、辖市(区)上下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市负责阳光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辖市(区)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的监管。

主要包括:

对签订购销合同及履行情况的监督,防止阳光采购挂网品种目录外采购、网下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核查处理。

二、健全信息公开和诚信记录制度

采购过程中及时公布网上采购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入围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医用耗材,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网上监管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医用耗材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供货、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市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采购所需的医用耗材,并与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合同。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实行定期考核,纳入目标管理,同时,所有采购信息全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对在购销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按合同提供与阳光挂网产品一致的医用耗材等行为,实行不良记录公示,并进行相应处罚,特别严重的取消申报企业所有产品阳光挂网资格,规范各方行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交易产品价格的管理,在挂网周期内,将依据省内其他地市中标价适时进行价格调整。

第十二章附则

本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新文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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