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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提高审计执行力,加强整改落实,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审计法》《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人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审计整改通知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依法办事,有责必究;

(三) 惩防并举,整改结合;

(四) 协调合作,成果共享。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审计结果通报、移送、校内公开、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等。

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也是学校政相关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审计事项类型,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主管校领导。

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抄送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发送被审计单位。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部门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三)按照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领导。

第七条 委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对审计移送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及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中层干部做出组织处理;

(三)会同审计处约谈被审计领导干部;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经审计发现涉及领导班子的重要问题,应当专门召开政联席会议,及时剖析整改;

(六)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七)每年度末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八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纪依规受理并查处审计发现并移送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

(二)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每年度末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九条 人事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有关的教职工的考核、任免、奖惩以及岗位聘用等相关事宜;

(二)根据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和整改情况材料等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每年度末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条 财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审计处落实审计决定。

经学校批准后,暂停拨付与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资金;

(二)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管理及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每年度末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单位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具有经费二次分配权限的职能部门,将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其绩效管理及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暂缓、暂停付资金或收回已拨资金等;

(三)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五)每年度末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六)审计结果反映的非领导干部自身的制度问题,审计处可建议相关部门修订相应制度,相关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制度修订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人民大学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经审计处处长审核,报校领导批准,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必须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由审计处主责向学校委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 审计处主责会同委托单位(委组织部、财务处等)代表学校向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通报本单位相关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必须依法保守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综合利用校园网及相关网站、学校年鉴及信息刊物、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层干部会和其他相关会议、电子校务系统、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

在出具审计报告、提交审计结果中同时附有《审计发现问题清单》;相关单位自收到审计结果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涉及各项职能管理的,要同时分项向学校职能管理部门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填写《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十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现金管理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须在审计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单独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被审计单位须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学校行政职能管理监督范围的,由审计处同时向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发送《审计整改监督告知函》。

收到《审计整改监督告知函》的职能部门在90日内向审计处回复审计整改监督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报请学校批准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委组织部、审计处约谈其政主要负责人,并向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视需整改问题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人民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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