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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知识目标:

了解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和分类

理解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掌握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方法

了解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

能力目标:

能够了解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知识

能够熟悉质量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的常用方法

由于影响建筑产品质量的因素繁多,在施工过程中稍有不慎,就极易引起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从而产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甚至发生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

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常见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事先加以预防,并对已经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一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和分类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有关的要求),则称之为质量缺陷。

在建设工程中通常所称的工程质量缺陷,一般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由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而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1.复杂性

建筑生产与一般工业相比有产品固定,生产流动;产品多样,结构类型不一,露天作业多,自然条件复杂多变;材料品种、规格多,材料性能各异;多工种、多专业交叉施工,相互干扰大;工艺要求不同、施工方法各异、技术标准不一等特点。

因此,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截然不同。

例如,就墙体开裂质量事故而言,其产生的原因就可能是:

设计计算有误;地基不均匀沉降;或温度应力、地震力、冻涨力的作用;也可能是施工质量低劣、偷工减料或材料不良等等。

所以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

 

2.严重性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

轻者影响工程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作用功能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所以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工程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患于未然,力争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作用。

3.可变性

许多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时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时间、环境、施工情况等而不断地发展、变化着。

例如,地基基础或桥墩的超量沉降可能随上部荷载的不断增大而继续发展;混凝土结构出现的裂缝可能随环境温度的变化而变化,或随荷载的变化及持续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等。

因此,有些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如不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严重的质量事故,例如,开始时微细的裂缝可能发展为结构断裂或建筑物倒塌事故。

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一定要注意质量事故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可靠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向。

4.多发性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多发性有两层意思,一是有些事故像“常见病”、“多发病”一样经常发生,而成为质量通病。

例如,混凝土、砂浆强度不足,预制构件裂缝等;二是有些同类事故一再发生。

例如,悬挑结构断塌事故,近几年在全国十几个省、市先后发生数十起,一再重复出现。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和工程质量事故四种。

(1)工程质量不合格:

指工程质量未满足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

(2)工程质量缺陷:

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

(3)工程质量通病:

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

(4)工程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工程质量事故。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可按下述不同的方法分类:

1.按事故发生的时间分类

(1)施工期事故

(2)使用期事故

从国内外大量的统计资料分析,绝大多数质量事故都发生在施工阶段到交工验收前这段时间内。

2.按事故损失的严重程度分类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3.按施工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4.施工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如施工技术方案未经分析而冒然组织施工;材料配方失误;违背施工程序指挥施工等。

(2)操作责任事故:

如工序未执行施工操作规程;无证上岗等。

5.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分类

(1)未遂事故:

凡通过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经自行解决处理,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延误工期的,均属于未遂事故。

(2)已遂事故:

凡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后果者,则构成已遂事故。

6.按事故性质分类

(1)倒塌事故:

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

(2)开裂事故:

包括砌体或混凝土结构开裂。

(3)错位偏差事故:

位置错误;结构构件尺寸、位置偏差过大;预埋件、预留洞等错位偏差超过规定等。

(4)地基工程事故:

地基失稳或变形,斜坡失稳等。

(5)基础工程事故:

基础错位、变形过大,设备基础振动过大等。

(6)结构或构件承载力不足事故:

混凝土结构中漏放或少放钢筋;钢结构中杆件连接达不到设计要求等。

(7)建筑功能事故:

房屋漏水、渗水,隔热或隔声功能达不到设计要求,装饰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等。

四、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分析

常见的质量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类:

1.违背建设程序和法规;

2.工程地质勘查失误或地基处理失误;

3.设计计算问题;

4.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5.施工与管理失控;

6.自然条件影响;

7.建筑结构或设施的使用不当等。

第二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分析原因,作出正确的处理决策,这就要以充分的、准确的有关资料作为决策基础和依据,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几个方面:

(1)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质量事故的情况;

②事故性质;

③事故原因;

④事故评估;

⑤设计、施工以及使用单位对事故的意见和要求;

⑥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2)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

(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法律法规。

(5)类似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和经验。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事故处理的程序:

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报告结构可靠性鉴定确定处理方案事故处理设计处理施工检查验收结论。

1.事故调查

(1)初步调查:

工程情况;事故情况;图纸资料;施工资料等;

(2)详细调查:

设计情况;地基及基础情况;结构实际情况;荷载情况;建筑物变形观测;裂缝观测等;

(3)补充调查:

对有怀疑的地基进行补充勘测;测定所用材料的实际性能;建筑物内部缺陷的检查;较长时期的观测等。

 

2.事故原因分析

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清事故的性质、类别及其危害程度,为事故处理提供必要的依据。

(1)确定事故原点:

事故原点的状况往往反映出事故的直接原因;

(2)正确区别同类型事故的不同原因:

根据调查的情况,对事故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

(3)注意事故原因的综合性:

要全面估计各种因素对事故的影响,以便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3.事故调查报告

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事故概况;事故是否已作过处理;如事故调查中的实测数据和各种试验数据;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结论;事故处理的建议等。

4.结构可靠性鉴定

根据事故调查取得的资料,对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进行科学的评定,为事故的处理决策确定方向。

可靠性鉴定一般由专门从事建筑物鉴定的机构作出。

5.确定处理方案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实地勘察结果和事故性质,以及用户的要求确定优化方案。

6.事故处理设计

注意事项:

(1)按照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

(2)考虑施工的可行性;

(3)重视结构环境的不良影响,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7.事故处理施工

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并应注意以下事项:

把好材料质量关;复查事故实际状况;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8.工程验收和处理效果检验

事故处理工作完成后,应根据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9.事故处理结论

三、事故处理的任务与特点

1.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1)创造正常施工条件;

(2)确保建筑物安全;

(3)满足使用要求;

(4)保证建筑物具有一定的耐久性;

(5)防止事故恶化,减小损失;

(6)有利于工程交工验收。

2.质量事故处理的特点

(1)复杂性:

相同形态的事故,产生的原因、性质及危害程度会截然不同;

(2)危险性:

随时可能诱发倒塌;

(3)连锁性:

结构构件之间的相互牵连;

(4)选择性:

处理方法和处理时间可有多种选择;

(5)技术难度大;

(6)高度的责任性:

涉及到单位之间关系和人员处理。

四、事故处理的原则与要求

1.事故处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1)事故情况清楚;

(2)事故性质明确:

结构性的还是一般性的问题;表面性的还是实质性的问题;事故处理的迫切程度;

(3)事故原因分析准确、全面;

(4)事故评价基本一致:

各单位的评价应基本达成一致的认识;

(5)处理目的和要求明确:

恢复外观、防渗堵漏、封闭保护、复位纠偏、减少荷载、结构补强、拆除重建等;

(6)事故处理所需资料齐全。

2.事故处理的注意事项

(1)综合治理:

注意处理方法的综合应用,以便取得最佳效果;

(2)消除事故根源;

(3)注意事故处理期的安全:

随时可能发生倒塌,要有可靠支护;对需要拆除结构,应制定安全措施;在不卸载进行结构加固时,要注意加固方法的影响;

(4)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

准备阶段开始,对各施工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验收。

3.不需要处理的事故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如错位事故;

(2)施工质量检验存在问题;

(3)不影响后续工程施工和结构安全;

(4)利用后期强度:

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要求,但相差不多,同时短期内不会满载,可考虑利用混凝土后期强度;

(5)通过对原设计进行验算可以满足使用要求:

根据实测数据,结合设计要求验算,如能满足要求,经设计单位同意,可不作处理。

 

第三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方法与验收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方法

事故处理方法,应当正确地分析和判断事故产生的原因,通常可以根据质量问题的情况,确定以下几种不同性质的处理方法。

(1)返工处理,即推倒重来,重新施工或更换零部件,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2)修补处理,即经过适当的加固补强、修复缺陷,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3)让步处理,即对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结果,经设计人的核验,虽没达到设计的质量标准,却尚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经业主同意后可予验收。

(4)降级处理,如对已完工部位,因轴线、标高引测差错而改变设计平面尺寸,若返工损失严重,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承发包双方协商验收。

(5)不作处理,对于轻微的施工质量缺陷,如面积小、点数多、程度轻的混凝土蜂窝麻面、露筋等在施工规范允许范围内的缺陷,可通过后续工序进行修复。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验收

1.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确定。

2.必要的鉴定

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它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均应做相应鉴定。

3.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己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对于处理后符合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对经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

第四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

一、质量事故处理所需的资料

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分析原因,作出正确的处理决策,这就要以充分的、准确的有关资料作为决策的基础和依据,一般质量事故处理,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1.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的施工图;

2.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记录;

例如,建筑材料的试验报告,各种中间产品的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以及施工记录等。

3.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事故的情况;

(2)事故性质;

(3)事故原因;

(4)事故评估;

(5)事故涉及的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事故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二、质量事故处理后的资料

事故处理后,应由监理工程师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质量事故处理依据;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

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的各种原始记录资料;

质量事故检查验收记录;

质量事故结论等。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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