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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危险作业许可证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风险辨识、控制措施

作业许可证(票)

动火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高处作业

吊重作业

抽堵盲板作业

设备检修作业

动土作业

断路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

交叉作业

二〇一二年九月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等级()编号:

第联

申请动火时间

申请人

施工作业单位

动火装置、设施部位

作业内容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人

特种作业类别

证件号

动火

监护人

工种

相关单位动火监护人

工种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动火分析结果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点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

序号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好符合要求的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以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应注意清理距用火点30米内的可燃粉尘、硫磺粉、铝粉、镁粉、锌粉等能导致粉尘爆炸的粉尘,防止粉尘飞扬和聚集)。

6

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7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8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接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9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0

现场配备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石棉布()块。

11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12

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措施:

动火车间意见:

签名:

相关单位意见:

签名:

生产部门意见:

签名:

设备部门意见:

签名: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厂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完工验收

验收时间

年月日时分

作业单位

签名:

动火单位

签名:

动火作业风险分析

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

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2

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___块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3

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闭。

②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4

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

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5

火星飞溅

1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②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6

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

①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

②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7

电、气焊工具有缺陷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

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9

通风不良

①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10

未定时监测

①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②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③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

11

监护不当

①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

②监火人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12

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灭火器、砂子、铁铣等)。

②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预启动状态。

13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下釜、高处、抽堵盲板、管道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4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级动火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经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的“固定动火区”以外区域)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

如液氨、硫酸罐区。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3.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二级动火作业:

3.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分管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和《高处作业票》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4.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规定执行。

4.1.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戴专用劳保护品,在本单位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煤气、蒸汽、水、压缩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

如遇不合格处,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工作。

如无能力排除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各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的单位要定期安排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单位和本单位使用的液化气、氧气管道、容器,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

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4.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部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

4.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技术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5.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负责到安环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

6.2.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6.3监护人

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由安环部按考核细则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门处理。

6.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6.6.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6.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动火证》的管理

7.1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环部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查,动火作业完成后5日(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24小时)内上交安环部,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动火证对动火作业单位罚款50元;《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环部负责。

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9禁火区分类

特殊禁火区:

1、煤气车间、煤气站内所有设备及距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加油站内及距站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纸库、纸箱仓库、塑料编织袋库、劳保库、乙炔气库、硝酸钠库、成品库、氧气库、液化气库及距库5米内的场所,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电容器室、控制室、电缆沟。

5、在煤气管道上部需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左右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一级禁火区:

1、距各煤气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2、距加油站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距纸库、纸箱仓库、劳保库、硝酸钠库、氧气库、成品库、塑料编织袋库、液化气库、乙炔气库5米以外、10米之内的场所。

4、配料车间料仓,厂区电缆桥架。

二级禁火区:

特殊禁火区、一级禁火区以外的区域。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

编号:

装置/单元名称

设备名称

原有介质

主要危险因素

作业单位

监护人

作业内容

作业人员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采样分析数据

采样时间

氧含量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

%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2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3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氧。

4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5

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在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应进行交叉作业,如必要时,必须采取避免相互影响、伤害安全措施。

7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8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9

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并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0

金属容器和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受限空间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严禁将接线箱(板)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1

原盛装过可燃液体、气体等介质,有挥发可能性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自备直流电源的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

12

作业监护措施:

消防器材()、救生绳()、气防设备()、安全三角架()。

13

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行设备抢救,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好联络、监护工作。

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施工作业单位意见:

签名:

车间(工段)意见:

签名: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完工

验收

验收时间

年月日时分

作业单位

签名:

生产单位

签名: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风险分析

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隔绝不可靠

①与该设备连接的物料、蒸汽、氮气管线使用盲板隔断,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②拆除相关管线

2

机械伤害

办理设备停电手续,切断设备动力电源,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专人监护。

3

置换不合格

置换完毕后,取样分析至合格。

4

氧气不足

设备内氧含量达18~22%。

5

通风不良

①打开设备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

②采用强制通风。

③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

④采用管道空气送风,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通入氧气补氧。

⑤设备内温度需适宜人员作业。

6

未定时监测

①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

②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③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

7

触电危害

①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风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②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8

防护措施不当

①在有缺氧、有毒环境中,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②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③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扒渣服、耐酸靴、耐酸手套、护目镜等。

9

通道不畅

设备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10

监护不当

①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②监护人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不得脱离岗位;

③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11

应急设施不足

或措施不当

①设备外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②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12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

安全措施

若涉及动火、高处、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3

施工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14

设备内遗留异物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设备内外,不得遗留工具及其它物品。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2.1安环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受限空间:

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2安全隔绝

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3.1氧含量一般为18%~22%,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

4.3.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

4.4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5监测

4.5.1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4.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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