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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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第一章
一、商法
1、概念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
商事关系
1)私人财产关系
2)经营性财产关系(本质特征:
营利性)
3)独立的社会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
(2)、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1)含义:
广义:
国际国内
狭义:
国内-商事私法
实质意义:
一切
形式意义商法典
2)商法体系结构
商事关系:
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A、商事主体法:
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
B、商事行为法:
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则
3)商法渊源:
a.制定法、b.判例法、c.司法解释、d.自治性规则、
e.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2、特征
1)、私法性与公法性
2)、国内性与国际性
3)、实体性与程序性
4)、冲突性与协调性
5)、伦理性与技术性
6)、稳定性与进步性
二、商法交易原则
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
1)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
a.合同自由
b.企业自治
c.市场自律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a.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b.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中适用)
c.情势变更:
构成要件(a.须有情势之变更
b.须有情势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
前
c.情势变更须非当事人所料,且具有不可预料的性质
d.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
e.须情势变更后仍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
3)、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a.交易定型化(形态、客体、方式)
b.时效短期化
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
a.强制主义
b.公式主义
c.告知或通知主义
d.外观主义
e.严格责任主义f.禁止欺诈或不正当行为主义
三、近现代商法
l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折衷民商合一
l英美法系
第二章商事主体
一、商事主体
1、概念:
又称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且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2、特性a.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b.实施商行为的人
c.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3、商事主体分类:
商法人(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
商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发的二人以上合伙企业)
商个人(如:
个人独资企业)
4、商事辅助人经理人、职员、劳务人员
二、商法人
1、概念:
是指依照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2、分类
a.公司型法人和非公司型法人
b.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人企业法人和股份制企业法人
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公司企业
c.内资商法人和外资商法人
3、公司企业:
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分类:
普通公司:
依据普通公司法设立或从事普通的商事业务
特殊公司:
依据商事特别法设立或从事特别的业务
4、国有企业:
1)概念:
国家独资设立的公司–国家控股的公司
2)法律地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一种非公司型企业法人
3)产权关系:
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5集体企业
1)概念:
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而设立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法律地位:
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3)产权关系:
属于劳动群众集体
4)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入股分红为辅
三、商合伙
1、概念:
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合伙的协议的安排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特点:
a.非法人商事组织
b.独立的商事组织(并不一定都是自然人或者个人、合伙具有自己的权力机关、自己的事务执行机关、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人一票”
3、分类:
普通合伙、有限合伙、隐名合伙
4、普通合伙:
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有限合伙:
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
四、合伙企业
1、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特征:
a.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事合伙,具有法人的特征,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d.成立合伙企业须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e.合伙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五、普通合伙企业:
最通常最基础的合伙企业
1、设立条件:
a.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b.有书面协议(补充或修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财产
(1)财产性质:
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使用管理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2)财产转让:
a.合伙人之间转让其财产份额,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入份额时,原则上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合伙人权利:
知情权、异议权、撤销权
(4)合伙人义务:
a.竞业禁止,法律禁止合伙人从事同业竞争业务
b.自我交易之限制,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c.不利行为之禁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退货
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合伙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让退伙:
1)合伙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相关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债务承担:
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
特殊的责任分配机制:
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一起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六、有限合伙企业
1、设立:
1)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2—50人组成)
2)合伙协议
2、出资:
出资方式不限(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特征:
1):
通常资金的提供者为有限合伙人,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
3):
由于有限合伙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气度合伙财产包括其出资额在内相应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4):
有限合伙人对外不得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发生交易
5):
有限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和队和或营业的监督检查权利
6):
有限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
7):
有限合伙人享有合伙利润分配亲啊求全以及在合伙终止事项由出资返还请求权或者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8):
有限合伙人退伙以后,合伙可以继续存在。
七、商个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1、分三种类型: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八、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企业,是指个人单独出资所经营的企业
1、特征:
1):
非法人性质
2):
由一人出资组织的企业,营业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自己所有企业
4):
自己控制的企业
5):
自己承担责任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共同投资或外国单独投资
1、分为: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
十、中外合资:
合营企业、股份式合营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特征: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设立;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设立程序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3、出资方式:
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4、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
十一、中外合作:
合作企业,通过合同设立的非股份式合作企业
1、特征:
1)由中外合作者合作设立的企业;2)属于合同式经营;3)可以举办具有或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2组织机构: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
十二、外资企业:
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
1、特征:
1)以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2):
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3):
由外国投资者经营
4):
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