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指南通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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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指南通用

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指南(通用)

检查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

一、“一线三排”机制落实情况

1.办公楼前或其他重要场所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作业现场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标语

2.科学编制隐患排查计划,依法、及时、准确、全面记录排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3.分清轻重缓急,对本单位排查的隐患进行分级分类

4.对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分别采取相应方法、按相应程序予以治理

5.依法建立“一线三排”责任制

6.依法建立“一线三排”考核奖惩机制

7.依法建立“一线三排”通报督办机制

8.组织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一线三排”工作进行指导

9.建立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隐患信息系统对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

二、高危行业安全准入情况

10.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1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

18.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19.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0.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投入

21.保证用于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投入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情况

2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行业企业设置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

23.危险物品企业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

25.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6.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四新”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27.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8.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29.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0.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情况

31.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八、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32.高危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33.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4.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需要重新审查

35.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36.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7.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九、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3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十、安全设备情况

39.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0.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十一、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4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十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2.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3.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4.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5.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4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包括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过程中的临时性措施、治理后效果评估、报责令停产停业的相关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十三、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47.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

4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

十四、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49.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50.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51.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52.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十七、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53.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

十八、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54.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政府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九、编制应急预案前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55.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二十、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情况

56.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其他企业进行论证

二十一、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57.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备案

二十二、事故风险及应急措施告知情况

58.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十三、应急预案评估情况

59.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及中型规模以上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指南(非煤矿山)

检查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

一、防边坡垮塌事故

1.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并确保台阶(分层)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2.严禁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3.作业前,应对工作面进行检查,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4.对采场工作帮要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坡要每月检查一次;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

5.应查清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临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6.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监测级别,建立边坡监测系统,对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要长期监测

7.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要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8.挖掘机或装载机产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台边缘

9.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

台车为1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

10.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任何人不应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

11.排土场排土工艺、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边坡角等参数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12.应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定期进行排土场监测;每5年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二、防爆炸事故

13.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4.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15.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6.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

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指南(冶金企业)

检查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

一、防煤气泄露、中毒及爆炸事故

1.煤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2.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3.煤气柜附属设备设施应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

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应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5.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

6.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应设置切断装置

7.煤气柜柜顶应设置防雷装置

二、防灼烫、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事故

8.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不能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

9.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YB9058的规定。

电炉车间运废钢料篮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

10.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检查

11.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12.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应设置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三、防其他爆炸

13.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问题时应及时维修、报废

14.氧枪等水冷元件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且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15.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不应存在积水,不能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指南(有色企业)

检查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

一、防灼烫、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事故

1.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不能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2.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3.定期检查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等固定零件,及时处理存在问题

4.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应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定期检测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

二、防其他爆炸事故

6.定期检查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

7.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时应及时报修或报废

8.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不能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不能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9.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应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10.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应设置快速切断阀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三、防煤气(天然气)泄漏、中毒及爆炸事故

1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指南(建材企业)

检查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

一、防中毒和窒息事故

1.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

2.清库工作外包时,承包方必须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4.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置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5.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气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二、防其他爆炸事故

7.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应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8.燃气窑炉应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

9.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10.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不能出现泄漏

11.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窑的冷却风机、助燃风机等机电设备均应设置运行显示和故障报警装置,对于重要设备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宜设显示和超温报警装置,并应在进水口设计断水报警装置

12.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不能出现漏水、漏气现象,且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指南(机械企业)

检查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

一、防其他爆炸事故

1.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2.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3.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应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4.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不能存在潮湿、积水和易燃易爆物品

5.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应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6.可控气氛多用炉淬火室应设安全防爆装置,炉门应设防护装置

7.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当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应能断电,并及时报警

8.自动电镀生产线应设置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措施

9.禁止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地面和墙壁

二、防灼烫、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事故

10.人员聚集场所(包括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不应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11.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应设置两套制动器

12.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应定期探伤检查

三、防容器爆炸事故

13.真空处理设备应设置安全防爆装置

四、防锅炉爆炸事故

14.燃料炉的气、油管道应安装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在燃烧器前应安装火焰逆止器

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实施指南(轻工企业)

检查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

一、防灼烫事故

1.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应采用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措施情况

2.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不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二、防容器爆炸事故

3.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中氢气罐应安装防雷装置和防静电设施,并进行检测

4.造纸企业采用液氯气化法向储罐压送液氯时,应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

液氯气化器应用热水加热,不应用蒸汽加热,进口水温不应超过40℃,气化压力不应超过1MPa

三、防其他爆炸事故

5.白酒储存、勾兑场所应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6.喷涂车间、调漆间应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7.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应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

8.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应定期测定一氧化碳浓度,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9.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

实施指南(纺织企业)

检查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

一、防爆炸事故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

2.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所使用的电气线路、装置和照明灯具必须采取防爆型,应设置检测报警装置、防爆装置

3.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不应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4.保险粉不能露天堆放,储存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

实施指南(商贸企业)

检查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

一、防中毒及窒息事故

1.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应按照作业标准步骤进行作业,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干冰)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应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煤气(天然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

实施指南(粉尘涉爆)

检查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

一、场所设置情况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能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3.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能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能互联互通

4.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5.除尘系统不能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6.除尘系统不能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

7.除尘系统不能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三、防火防爆情况

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10.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11.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四、粉尘清扫情况

12.应制定粉尘清扫制度

13.应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积尘

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

实施指南(液氨制冷)

检查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

一、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1.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空调系统

二、快速冻结装置的防护情况

2.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3.液氨使用量超过10吨的应按照重大危险源进行管控

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江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一线三排”

实施指南(有限空间)

检查项目

主要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记录

一、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1.应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2.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二、作业程序的落实情况

3.应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现场必须落实“未经风险辨识不作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作业、没有监护不作业、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作业、未经审批不作业、未经培训演练不作业”的要求(有限空间作业“七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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