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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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r污染物排放标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2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口起实施。
全文如下: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
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白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
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
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H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a”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
2000年12月31FT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II时段:
2oo1年1月1ri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
耒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
II时段
白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燃(〈lt/h)二、
三类区150
120
煤
锅
一类区
100
80
炉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1
三类区
350
250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燃二、三类区100100
油
锅其它燃料油一类区10080*1
炉二、三类区200150
燃气锅炉全部区域50501
注: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
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S02排放浓度(mg/m3)NOx排放浓度(mg/m3)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注:
*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
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燃煤收到烟尘初始排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基灰分(%)放浓度(mg/m3)(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II时段
(〈It/h)
层燃
锅炉其它锅炉Aar^25%180016001
(W4t/h)Aar)25%20001800
其它锅炉Aar^25%200018001
(〉4t/h)Aar〉25%22002000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沸腾
锅炉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
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
(燃轻柴油、
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
MW〈<
〈(7
7-(14
14-<28
机总容量
t/h〈1
1-<2
2-<4
4-〈1010-〈2020-W40
烟囱最低
m20
25
30
354045
允许高度
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o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O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
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
确定,但不得低于8rrio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
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M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3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02排放浓度的仪器。
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
(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
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二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二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二
6标准实施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
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