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江闸站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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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江闸站监理合同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名称)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开发区富民港河出江闸站工程
2、建设地点:
开发区富民港出江涵闸处
3、工程等别(级):
Ⅱ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约5000万元
5、工期:
2013年月至2014年月,总工期210日历天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开发区富民港河出江闸站工程监理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监理合同价款总额
监理合同价款总额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委托人执份,监理人执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监理合同价款总额”包括监理酬金和监理工作经费两部分。
监理酬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服务的报酬。
监理工作经费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用于开展监理工作的有关现场办公费用。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
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合同价款总额
第三十二条监理合同价款总额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承包人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
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及工作经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酬金及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及工作经费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因解除合
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
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外,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包括:
(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2)《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5)水利部、建设部及地方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2、监理人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监理人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按照合格签字;
4、监理人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5、监理人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监理人项目总监及主要人员长期不到位(具体标准:
每月在施工现场少于12天,即为长期不到位)或项目部监理人员连续两个月未按投标文件足额到位时;或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7、监理人本身发生变故不能履行合同时。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工作暂停期限连续超过半年以上,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设计文件
1
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
合同终止后14天
见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
2
施工合同书
1
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
合同终止后14天
见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
3
施工图纸
1
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
合同终止后14天
见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
4
施工招标文件
1
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
合同终止后14天
见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
5
施工投标文件
1
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
合同终止后14天
见合同条款第三十一条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3天;变更文件3天。
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三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提供时间
交还时间
管理要求
备注
1
办公用房
间
2
完成或终止监理业务14天内
2
办公设施、设备
间
2
完成或终止监理业务14天内
3
检验、测试设备
/
/
/
/
/
/
4
交通工具
/
/
/
/
/
/
5
通讯设施
/
/
/
/
/
/
6
其他(水、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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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
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并在委托人确认后3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地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应在3天内转达、审核和确认委托人、承包人提交各类报告和报表,监理工作档案资料目录。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56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合同价款总额
第三十二条监理酬金及工作经费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且双方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付合同价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后全部付清。
每次支付前,承包人均应出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二、支付方式为:
转账支付。
三、支付币种:
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1、委托人同意按专用条款第八条第九、款规定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2、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服务及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引起监理费用的变化,按下列方式调整:
另行协商。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
第四十一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不计。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得少于25天,每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少1天罚款1000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现场,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委托人。
未经委托人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地,每次罚款5000元;其他监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每次罚款1000元。
2、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同时每人次罚款5万元;若更换其它主要监理人员超过投标文件中监理人员的10%,每人次罚款1万元。
3、委托人有权随时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监理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同时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罚款2万元,更换其他人员每人次罚款5000元。
4、监理人出现本条款1、2、3项以外的其他违约事由,需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监理人除按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当地建设部门进行调解。
二、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
如果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了直接经济效益,待监理任务全部完成后,委托人将视获取经济效益的情况,奖励监理人。
第三部分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承包人人员、机械设备的进场情况,组织有关方面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控制点并校核承包人设置的测量控制网点或基线的准确性。
2、控制施工进度、对承包人提交的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查,检查施工实际进度与施工计划进度的执行情况,如实反映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并对有可能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因素提请委托人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按要求提出施工进度报表及必要的施工计划调整方案,并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3、控制工程质量,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对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予以审查,签署工程开工令。
检查与检验工程和建筑构件是否合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规范、验收标准、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责令承包人返工或停工。
组织或参与工程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其补救措施,并检查处理结果。
4、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审查工程变更和有关施工工艺的改变,提出审查意见报委托人审批,在委托人批准后,监督承包人按变更方案实施。
5、审查核实工程计量,控制工程费用,核实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审核支付申请,由委托人确认后签发付款凭证。
6、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并发布会议记录。
依据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工程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7、进度控制。
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
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8、施工质量控制。
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9、资金控制。
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10、施工安全控制。
监督检查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并监督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实施。
保证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的工作,包括苏通大桥、长江主航道等。
11、组织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验收,对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组织工程初验,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和验收申请,协助委托人进行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监理工作报告,协助委托人审查竣工结算。
12、档案管理。
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
14、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