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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02法医学发展简史

第二章法医学发展简史

第一节中国法医学发展简史

一、古代法医学

(一)法医学的起源

中国最早记载了与法医检验有关内容的是先秦时期的《礼记》与《吕氏春秋》。

在《礼记·月令·孟秋之月》和《吕氏春秋·孟秋纪》中都记载:

“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正平。

”该记载说明当时已有理官进行损伤检验。

包括春秋时期(公元前770一公元前476年)和战国时期(公元前475一公元前221年)在内的整个先秦时期,是我国古代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交替时期。

随着奴隶制度的衰落、封建制度的建立,诞生了早期的成文刑法。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学界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秦代的墓葬,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简,定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或称《云梦秦简》。

其内容不仅有《秦律》,还有与法医学关系密切的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即《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法律答问》计简210支,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做出明确的解释。

秦律明确规定,不同程度的损伤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由此可见,秦律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运用了法医学的知识。

秦简中与法医学关系最密切的《封诊式》是一部有关查封和勘验程式的书籍,其“封”指查封;“诊”指诊察、勘验、检验;“式”是格式或程式。

《封诊式》内容包括:

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

该书中心内容是勘验,约占全书的55%。

所介绍的勘验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法兽医学检验(验牛齿)等。

书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形式介绍的,具有典型的案例性质,同时这些内容也是以文书格式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仅用来教刑侦人员怎样写这类文书,而且教予怎样记录案情,如何着手检验,检验的步骤,应当注意的问题等。

《吕氏春秋·孟秋纪》的记载和《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验证了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医学的萌芽时期的推论,同时也说明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萌芽阶段,法医学是作为刑事侦查内容的一部分出现。

《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具有丰富的法医学内容的刑侦书籍。

(二)检验制度

1.先秦时期的检验制度秦简没有明确记载秦时有关检验组织的规定,但从《封诊式》介绍的内容可以看出,秦时已有一定的检验组织制度。

如要求每个案件“爰书”的开头,都有一段作为检验前提的报案,是由基层人员如里典、求盗到县报告的,也有被害人控告的。

然后由县令命令令吏率领隶臣等前去勘验。

检验时允许家属和有关的人员参加共同观看。

检验后由令吏写出检验报告书。

报案加上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处理该案的依据。

检验人员也有明确的分工:

①令吏:

负责进行活体、尸体检验和现场勘验;②医生:

参加与疾病有关的活体检查;③隶妾:

活体检查妇女下部;④隶臣:

检验时帮助搬运尸体,脱衣服,协助测量尺度等。

秦时的检验报告书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①报案因由:

简述何人因何原因前来报案。

②检验记录:

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检验所见,并说明检验人的姓名、身份。

③结论:

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结论,要求简明扼要。

2.汉唐时期的检验制度明文规定的检验制度最早见于我国现存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唐律》。

“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人人罪论。

”的含义是指检验人员被指派检验诈病、诈死和诈伤时,如果检验不实,要受诈病等应得刑罚的减一等惩罚;如果是真病、真死和真伤,而检验不实者,则按故人人罪惩罚。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唐律》规定的被检验对象有病人、死人和受伤者,相当于现在的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

这一规定说明唐代的医学检验已成为被确定的检验制度,且一直沿用到清代,成为历代检验制度的基础。

3.两宋时期的检验制度两宋时期是我国古代检验制度发展完善的时期。

最早的与检验有关的诏敕对参与检验的官吏、初检、复检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宋法明确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案在察”、“禁囚”等均应差官进行检验,为初检。

对于其中的杀伤死、非理死者和禁囚尚应复检,初检与复检的结果一致方准定案。

对于某些死亡,如“自缢、自割、投水、病死等”,其原因和经过清楚,初检后可不复检。

同时又规定:

因病死而应验尸者,若其至亲所请求免检的,可以免检。

其后的历届朝廷对检验人、检验官的职责,检验的实施、验尸的文件等都陆续做了补充规定,使宋代的检验制度日趋完善。

(1)检验人员

验尸官:

即负责尸体检验的政府官员。

在汉代以后,从一些文化典籍中可以看到有县令和其他行政官员参与尸体检验和活体检查的记载,但最早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是宋代(公元960~1279年)。

宋法明确规定,杀伤人命案件的检验,在县由“县尉”,在州由“司理参军”负责,如缺正任官,由其副手负责。

至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又规定:

“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县差尉,以次差丞,簿监当,若皆缺,则须县令自行。

”在宋代,“司理参军”是一州的司法长官,也是法令规定的州验尸官;县尉是县负责训练武土、维持社会治安的官吏,相当于警察局长,是县验尸官。

如县尉不在,规定由县的各级行政官员县丞(副县令)、主簿(主管文秘的官员)施行,这些官吏也不在,则须由县令亲自前往验尸。

仵作:

宋代的仵作作为验尸官验尸体时的辅助人员参与检验,主要任务是处理尸体,并在验尸官指令下向在场群众报告伤害状况。

(2)验尸官的职责:

根据宋代的法令规定,验尸官的职责主要有:

①法律规定应该验尸的案件必须验尸;②受差验尸的官员不得借故推诿;③接到验尸公文后,必须在两个时辰以内出发,带领仵作等人躬亲检验;④如实进行检验,如实确定要害致死原因;⑤检验结果须于验尸当日向上级申报;⑥初检官与复检官不得相见,不得泄露所验事状;⑦不得受财枉法等。

对于上述职责如有违反,就要受到刑事处分。

(3)验尸的文件:

验尸文件中,现知最早的是验状。

验状是宋代验尸官报告检验结果的正式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将尸体分为四面,由头到脚记载各个部位有何损伤及其性质,最后确定致命伤和死因。

填写验状时,应写明尸体所在场所、如何停放、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穿着的衣服及尸体有何个人特征等。

因此,验状既是审判杀人案件的依据,又有帮助死者家属辨认无名尸体的作用。

为了避免检验中的舞弊行为,辅助验状的尸检文件还有《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

《验尸格目》的内容包括:

接受验尸公文的时间、承办官员出发的时间、验尸官的住宿处与现场的距离、到达现场的时间、参与验尸的人员,同时验尸官立定字号,保证未拖延验尸时间及无舞弊等行为。

因此,《验尸格目》相当于验尸官赴验情况及执行检验制度的保证书。

而《检验正背人形图》是验尸官依损伤形状,用朱红色在图上书画,同时要求仵作向群众报告检验的伤痕所见,令罪人共同观看所画的图本,众无异词,然后署押。

4.元明清时期的检验制度这一时期的检验制度多沿袭前代的规定,但有几个重要的检验制度变化:

元代:

将宋代要求检验官躬亲检验的制度改为检验官躬亲监视,由仵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颁发了新的检尸文件——《检尸法式》。

《检尸法式》将宋代的《验状》、《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

其主要内容是尸体的各部名称和仰合两面尸图(见图2—1)。

仰面(尸体前面)自顶心至10趾甲共分50个部位,合面(尸体背面)自脑后至10趾甲缝共分26个部位。

验尸时由验尸官亲自监视,由仵作当众自上而下仔细检查,如检出损伤,即于《检验法式》的尸图上,比对被伤之处,注明长宽深浅,确定致命伤和死因。

《检验法式》是现存最古的验尸正式文件,其法律效用相当于今日的鉴定书,这个文件一直沿用至清代初年(17世纪)。

明代:

建立了从活体检查到尸体检查的程序。

内容主要是两个格式:

人命告辜式和人命告检式。

前者是受伤后填写的告辜状,自诉损伤性质与程度,请求保辜;检验官根据检验伤痕,限以保辜日期,责令凶犯寻医调治。

后者是保辜无效,受伤人死亡,请求检验官依照告辜状所供伤痕,依法检验。

清代:

与历代刑律不同的是,清律明确规定了致命部位与致命伤,以致命部位有致命之伤为“要害致命”,可据之得出检验结论的检验制度。

《大清律例》还对仵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待遇、奖惩,及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州县官进行处罚的规定。

清代还颁布了与《检尸法式》相当的检尸文件《尸格》和《尸图》,并创建了《验骨图格》。

(三)重要的法医学著作

1.《洗冤集录》与宋慈《洗冤集录》出版于1247年,是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见图2—2)。

作者宋慈,字惠父(公元1186—1249年),中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世界法医学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见图2-3)。

生于福建省建阳县。

1245年着手编撰《洗冤集录》资料,1247年任湖南提点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就在这一时期完成了《洗冤集录》一书。

《洗冤集录》是一部广泛总结法医学尸体外表检查经验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都作了大量的科学观察和归纳。

该书不仅使我们了解了宋代如何进行尸体检验,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的一些法医学重要发现至今仍有意义。

它提出了血脉坠下(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科学的描述了腐败的各种表现与影响腐败发展的条件;详细记载了勒死的特征及其与自缢的鉴别;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缢沟形成的条件;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死的尸体所见特点;首次提出窒息性玫瑰齿;分析了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他杀鉴别、致命伤的确定;发现了防御性损伤;提出了有关未埋尸、离断尸,以及悬缢、水溺、火烧、临高扑死(坠落)等各种死亡情况下的尸体检查方法。

《洗冤集录》在祖国法医学史上,堪称为划时代的著作,它不仅继承了宋代以前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成就,而且成为后世历代法医检验书籍的祖本,在中国法医学史上乃至世界法医学史上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

《洗冤集录》1981年由夏威夷大学中国史教授B.E.mcnight译为英文出版,全名是《清除错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

1990年由日本东京大学石山昱夫等译为日文,全名是《洗冤集录·洗冤录详义》。

2.《平冤录》、《无冤录》与《洗冤录》《平冤录》、《无冤录》与《洗冤录》为著名的宋元检验三录。

《平冤录》刊行于13世纪后半,久已失传。

元代的重要法医学著作是《无冤录》,1308年王与(1260~1346年,浙江温州人,我国古

代又一著名法医学家)编著,该书是惟一记载有已失传书目《平冤录》内容的书籍。

它介绍了

元代的重要法医学文献——《结案式》,指出了《洗冤集录》的一些错误,如将食管说成在气管之前,对棺内分娩的地水火风说提出质疑,首次报告二例死后分娩案例,并且最先考证了“滴骨验亲法”的历史,同时阐述了法医检验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地位。

此书流传到国外,成为朝鲜和日本早期法医检验重要专科书,对朝鲜、日本等邻国法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促进亚洲古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洗冤录》是清代《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或《校正本洗冤录》的别名,是清朝政府为了统一尸体检验及其结论标准而由国家制定法律的机构——律例馆编写的。

编写时以《洗冤集录》为主,参考《无冤录》和明末、清初的一些著作,刊于1694年,该书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宋慈以后的法医学成就,其法文译本,刊于公元1779年的《巴黎中国历史艺术学科杂志》,是我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在欧洲最早的译本。

(四)主要的法医学成就

1.发现确定死亡的方法汉唐时期《素问》记载“脉短、气绝,死。

”发现以呼吸循环停止为确定死亡的主要指征,并提出了以锦棉丝置口鼻之上证明呼吸是否停止的方法。

到元明清时期,又有三种确定死亡新法的发现,即通鼻无嚏、勒指不红、遍身如冰。

2.发现了生前烧死、死后焚尸的初步鉴别方法三国时代,吴国人张举结合他杀而死后焚尸的案例,首次以猪做烧死的动物试验,发现生前烧死者口内有灰、死后被烧者则口内无灰。

这一鉴别要点至今仍被人们采用。

3.发现机械性窒息死的特征《封诊式》发现缢沟的特点是“不周项”,以缢沟内有暗红色瘀斑为生前缢死的指征;元明清时期发现缢死者舌骨大角骨折;扼死者有三种扼痕(指甲伤、指头伤、虎口叉伤)。

4.《洗冤集录》的诞生《洗冤集录》在祖国法医学史上是划时代的著作,该书一系列的法医学重要发现和实际运用,其范围之广泛、内容之深入,可以认为现代法医学就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近、现代法医学

鸦片战争以后,清朝末年,随着西方科学、文化、法律、法医学的传人,中国法医检验制度落后的弱点进一步暴露,对此,清政府决定,建立检验学习所,改仵作为检验吏。

检验学习所学习的仍然是《洗冤录》,外加生理、解剖,并附尸骨模型标本,学习一年半,发给文凭,分派各州县。

这种通过正式课堂培训检验吏,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但由于检验学习所仍未进行尸体解剖操作教学,说明该制度仍未摆脱封建的桎梏。

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医体制无论从立法、教育、学术和检验制度上都受到了西方法医学的影响,这为以后民国时期接受西方法医科学、改变传统观念、建立新的法医学检验制度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因此这是中国法医学发展史中一个很重要的阶段,是古代法医学向现代法医学发展的过渡阶段。

1911年,随着清朝封建统治的结束,中国法医学检验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9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律明确规定:

“警察及检验官对于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土执行解剖。

”这意味着为查明死因,法律准许尸体解剖。

尸体解剖的开展成为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也是现代法医学赖以发展的基础,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跨入现代法医学的历史行列。

(一)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

现代法医学形成初期,由于长期受封建束缚的影响,传统陈腐的观念使法医职业被视为贱业。

法医学社会基础薄弱,不少人望而却步,使法医人才匮乏,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发展和进步。

为了法医学事业,中国老一辈的法医学家付出了毕生的心血和经历了巨大的艰辛和磨难,中国法医学事业能有今天,一定不能忘记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林几教授。

林几,字百渊(1897—1951),福建人,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先行者,创办了第一个法医学科,并是法医学研究所创始人之一。

1922年7月毕业于北京医学专门学校。

1924年赴德国维尔次堡大学医学院深造法医学科,获医学博士学位。

1928年学成回国后,成立了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任主任教授。

为了中国法医学事业的发展,林几教授所做出的突出贡献主要有:

1.为了我国法医学人才的培养,完成了《拟议创立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意见书》。

在意见书中,他详细叙述了建立法医学教室的作用、意义和设置地点(建议设在沪)。

还提出分建六个法医学教室(上海,北平,汉口,广州,重庆,奉天),兼办邻省法医事件,以及法医学人才培养方案。

这份著名的意见书,为以后法医研究所的成立,各大学开展检验工作及法医学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为了提高我国法医学研究水平,在林几的创导下,1932年8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法医学研究所,并任第一任所长。

首次开办法医研究员培训班,培训了高级法医人才——“法医师”,使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法医师职称。

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全国各地法院法医学鉴定机构发挥了积极作用,以致当时在全国形成了以法院系统为主的法医检验鉴定体系。

3.为了提高我国的法医学术水平,1934年1月林几创办了中国第一个公开发行的法医学杂志《法医学月刊》,该杂志刊登了不少有价值的检验经验体会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林几教授一生执著追求法医学事业,以广博的学识,无私奉献的精神,大力传播现代法医学的成就,在亲子鉴定、鸦片与吗啡中毒、骨质血荫检查、已腐溺尸的溺死液证明及尸体现象等方面提出了有价值的论述。

著有《法医学讲义》三卷(1928年),《法医学总论、各论》(1930—1935年),《法医学鉴定实例》(1934~1936年),《医师用简明法医学》(1934年),《犯罪侦察学》(1937年),《犯罪心理学》(1937年),同时为培养我国法医学专门人才,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二)法医体制

我国实行的是多系统的法医体制,迄今尚无统一的法医管理机构。

1.司法系统内部的鉴定机构公检法三个系统中都设有法医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是我国法医体制的突出特点之一。

按照国家、省、市(地)、县设置四级法医鉴定组织,分别隶属于各级的技术部门管理,一般称为法医处或法医室。

公安系统在较大的省、市成立了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

司法系统内部还设有两个部属的法医研究所。

一是公安部第二研究所,是公安部犯罪物证鉴定网络的中心机构。

它是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系统科技人员最多、技术力量最强、装备最好的多学科综合研究和检验部门。

另一个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下设的研究室有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化学、法医物证学及中心仪器室,承担科研、检案专业人员培训等任务。

公安系统的法医:

主要针对刑事犯罪、意外灾害进行现场勘验,检验尸体和尸体解剖,活体损伤检查及物证检验,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

检察系统的法医:

对刑事检查、监所检查、控告申诉检查等业务部门提交的有关人身伤亡的案件进行审查复核,必要时可进行补充鉴定或现场勘查,即进行证据的核实。

另外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勘查,活体、尸体、物证检验及鉴定,也参加公安部队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

法院系统的法医:

对审判案卷中有关人身伤亡的文证进行复核鉴定,即证据的认定。

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进行检验鉴定,包括:

各种损伤、精神状态、性功能、亲子关系等,对劳改犯正常死亡尸体、刑场处决死刑犯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

2.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

为了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司法部2000年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举措。

该办法规定: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目前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主要设置在高等医学院校。

高等医学院校设置法医专业,除了培养法医专业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以外,还承担了法医鉴定工作。

根据法医专业设置的教研室办理法医各专业的案件,如:

开展尸体解剖、病理诊断、物证检验、个人识别、亲子鉴定、活体损伤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精神鉴定、毒物化验等。

司法系统内部的法医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时,若因案件或检材情况复杂、或因自身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难以达到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时,可委托医学院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教授鉴定。

另外,有些涉及到公检法本身,社会影响较大的人身伤害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政府部门常委托院校的法医鉴定。

(三)法医学教育

我国法医学教育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1.形成时期(1931~1949年)1931年,在北平大学医学部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法医学科。

1932年,我国第一个法医研究所成立于上海,其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医人才,承办法医检验、开展科学研究。

1935年,教育部规定国内各大学及高等医学专科学校设立法医学科目,首次把法医学列为医科教育的必修课和法科的选修课,但由于绝大多数医学院没有法医学教学组织,此规定并未得以全面实施。

1942年全国第一次高考,法医列入招生计划。

1943年,中央大学医学院创办法医科,先后于1943年和1947年培养了两期法医检验员。

在这一时期,全国各医学院校设立了法医学专业,开设了法医学专业课,部分院校成立了法医学教室,尤其是将法医学专业列入全国高考招生计划,成为现代法医学教育体系初期形成的标志。

2.第一次发展时期(1950~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飞跃发展的同时,法医学高等教育体系逐渐形成。

1950年卫生部成立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设有法医学组。

1951年卫生部委托南京中央大学医学院开办第一届法医师资进修班,为各高等医学院校开设法医课培养了第一批师资。

1954年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医学必修课教学大纲。

1956年前苏联波波夫著《法医学》翻译本出版,并由卫生部指定为高等医药院校试用教材。

1955年卫生部又指定中国医科大学开办第二届法医师资进修班。

同时委托军事医学科学院培养我国第一批法医学研究生。

1959年,由上海第一医学院法医学教授陈康颐主编的《法医学》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这是中国法医学教师自编的第一部法医学教科书。

由于这些有力措施和取得的成就,使我国多数医学院校在短时间内都配备了法医师资,建立了一批法医学教研室或病理解剖教研室内的法医学教学组,制定了教学大纲,开设必修课和培养研究生。

3.第二次发展时期(1977年一至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高等教育事业的振兴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医教育事业也朝气蓬勃,蒸蒸日上。

这一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法医学教育事业发展最快、最成功的时期。

1979年起,卫生部指定中国医科大学、中山医学院和四川医学院开始由高等医学院校招生考试招收法医专业学生,开办法医专业班,培养法医师资和法医专业医师,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次,也是世界法医学教育史上的一项创举。

为了适应法医人才培养的需要,《实用法医学》、《中国医学百科全书·法医学》分卷、高等学校法医学教材《法医学》于1980年和1982年相继出版;同时在西安、武汉、南京、山西、广州、沈阳、四川等地医学院校相继举办法医师资和法医培训班,有些学校也开始招收硕土研究生。

1982年,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教育部在《关于调整改革高等医学教育的几点意见》中指出:

“全国公安、司法部门约需迅速补充高等法医专业人才近万名,而1982年高等法医学专业在校学生总数仅有249名”,应将法医学专业列入我国高等教育亟需发展的“短线专业”。

1983年10月26日,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四部两院),在太原晋祠召开了“全国.高等法医专业教育座谈会”。

该会议被誉为现代法医学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会上讨论了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现有的主要问题,就如何加强法医学科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编写专业教材、增加法医学必修课等提出重要意见。

会后四部两院合签了座谈会的纪要“关于加强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的初步意见”。

1984年3月确定成立“全国法医学专业教学教材工作协作组”(后改为全国法医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其下设有法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

从此迎来了我国高等法医专业教育的新高潮。

(1)法医学专业教育机构的建立:

1984年7月,卫生部和教育部确定在中山、华西、上海、中国、同济和西安六所医科大学设法医学专业,建立法医学系,招收法医专业学生,并拨专款用于专业的基础和物资建设。

另在山西、昆明和皖南三个医学院由省政府拨专款先后建立法医学系,洛阳医专也设立法医学专业。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设立了法化系(包括法医学和化学两个专业)。

法医学系一般设有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或法医血清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分析教研室,有些还建有法医人类学、法医学概论与法律教研室。

1987年5月,国家教委确定法医学属于医学中的第6门类,其中设两个专业:

法医学专业和法医物证专业。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991年起,开始招收法医物证专业学生。

近几年,全国招收法医学专业的医科院校有所增加,如重庆医科大学、苏州医学院、温州医学院等都相继招生。

随着教学模式的不断改革,1997年起,一些法医学系相继改建为法医学院,如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2)法医学人才培养的层次

1)本科生教育:

法医专业的学生在医学院校学习5年。

前4学年与临床专业学生一样学习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知识,第5学年学习法医专业课程,法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为:

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及临床法医学。

其它必修课为:

法医学概论、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刑事科学技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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