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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源:

中国养老金网日期:

2014-11-02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险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了“全民皆有养老金”。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

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国民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资金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又称为公共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

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滑动”部分。

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他们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

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以及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

然而,进入90年代以后,尤其是泡沫经济破裂以来,由于日本经济长期萧条,失业者迅速增加,在职人员收入减少,而且由于出生率下降导致“少子化”和“高龄化”以超过预料的速度发展。

缴保险费的人及其所缴的保险费额在不断减少,而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却在迅速增加。

据厚生省的估计,1999年在职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在其工资收入中所占比率需由去年的17.35%提高到19.5%,以后每5年要再提高5%,到2014年人口高龄化进入高峰时将达到34.3%。

保险费在工资收入中所占比例如此之大,不仅将挫伤在职人员的劳动积极性,而且必将扼杀经济再生的活力。

因此,改革现行的以“后代人扶养前代人”为特征的养老金制度,降低保险费收费标准已成为日本在职人员的共同呼声。

经过长期的缴烈争论,日本厚生省已经制定了《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方方面面的人士和机构也提出了各种改革设想。

综合起来,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点:

1.增加财政对国民养老金的投入。

先将财政承担的国民养老金比例由现行的1/3提高到2/3,将来逐步实现财政全额承担。

这样,不仅能减轻因保险费不断增加而给在职人员带来的经济压力,而且也有助于消除种种不公平感,从而避免国民养老金日益走向“空心化”。

财政用于国民养老金的支出可通过提高消费或其他税种填补。

2.控制养老金的支付额。

为此,拟将养老金开始支付的年龄统一定为65岁;养老金支付额不再随平均工资的增加而上浮,但随物价上涨而增加;仍在工作的65岁到70岁老人,其收入如果超过平均工资,不仅不对其支付养老金,还要让其继续缴纳保险费。

3.开拓“积累式”新型养老金业务,将现行“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义务式”厚生养老金改为以“自我努力”和“自我负责”为前提的“积累式”。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简介作者:

张久松发布时间:

2014-07-0711:

22:

15随着经济、医疗和社会的发展,综观世界,人口老年化已成为人类所共同面对的一大问题。

日本面临人口老年化的问题。

为此,日本制定了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多层次、多部门、多基础的特点,比较复杂。

养老金制度属于公共年金范畴,是一种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

日本养老金的经费由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

除了养老金制度外,日本还有老年福利年金,领取这种年金者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年金额为18万日元,月金额为1.5万日元。

这种福利金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所以,有严格的收入限制,如6口之家年收入不超过876万日元,才可领取。

二战结束时的日本经济处于混乱状态。

急剧的通货膨胀,使得劳动者的生活愈加贫困,支付保险费也愈加困难。

随着养老保险积累金的贬值,未来年金给付的财源也面临严重问题。

因而,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很低,覆盖面也很小,其功能十分有限。

50年代初期,随着日本经济的全面恢复,日本政府开始重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要求,为了重建厚生养老保险制度,1954年,对养老保险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颁布了《厚生年金法(新法)》。

把过去只是报酬比例制的养老金,改为定额部分加报酬比例部分的双层次的养老金。

养老金给付的开始年龄,也由55岁分阶段地提高到60岁。

此外,为了避免保险费负担的急剧增加,还设定了比平均保险费还低的保险费率。

此次改革,奠定了日本现行厚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体系。

1959年颁布《国民年金法》,1985年建立双层养老保险制度,即第一层次覆盖所有公民的国民年金制度(又称基础年金),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

第二层次是与就业收入相关联的雇员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职业的不同又可称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其中5人以上私营企业

职工的年金称为厚生年金;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营企业职工、农林鱼团体雇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各有专门的年金,统称为共济年金。

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领取者的待遇由统一标准的基础年金部分和与收入关联的报酬年金部分组成。

因此,加入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这两种年金的职工自然加入国民年金,其基础年金部分实际上就是国民年金,报酬年金部分则按照加入者保险费缴纳的多寡来决定保险金数

额。

国民年金的资金来源于从雇员年金缴费中转出的部分和政府的补助,其中政府的补助约占国民年金开支的三分之一,主要来自财税收入。

雇员年金的资金来源于雇员和雇主(或政府)的缴费。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而相应得到不断的充实和完善,对我国养老保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日本大幅修改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05月13日11:

10云南日报

日本“养老保险金改革相关法案”在经过朝野一番激烈较量并引发了一场政治地震后,

于11日在国会众议院获得通过。

然而,由于该法案的重点在于逐步提高养老保险费,并逐年

减少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额,因此遭到了广大日本国民的强烈反对。

失去国民信任的日本养老

保险制度今后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非常复杂,分别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公务员共济年

金”等几个方面组成。

这些养老保险金的保险费也由不同方面分别交纳。

“国民年金”主要

由个体工商户、农民、自由职业者等零散人员加入。

目前,每位被保险者每月交纳1.33万日

元。

“厚生年金”是由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养老保险。

“公务员共济年金”是由公务员参

加的养老保险。

这两种养老保险的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交纳,总额为职工工资的

13.8%,双方各交一半,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另外,日本政府每年还从财政预算中拨出资金,

构成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

目前,日本政府每年负担的金额约为6万亿日元。

在领取养老金时,参加“国民年金”的被保险者每人每月领取6.6万日元。

加入“厚生

年金”和“公务员共济年金”的,原则是根据每人交纳保费的多寡来领取保险金。

目前,平

均每人每月为23.3万日元,相当于目前日本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59.3%。

随着日本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社会负担越来

越重。

因此,日本各方面都担心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今后难以为继。

为了解决老有所养的问

题,减轻国民对未来的担忧,日本政府决定修改“养老保险相关法案”,通过加大政府财政

拨款、提高被保险者必须交纳的养老保险金额、减少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额等措施,努力确保

养老保险的“财源”,稳定养老保险体系。

这次通过的法案规定,将从2014年10月开始逐年提高被保险者养老保险费,到2014财年,

将“厚生年金”和“公务员共济年金”的保险费提高到占职工工资的18.3%,并一直维持在

这个水平上。

为此,每位年收入为800万日元的职工平均每年要比现在多支付18.88万日元的

保险费。

“国民年金”的保险费将从现在的每月1.33万日元逐年提高到2014财年的1.69万

日元。

与此同时,向被保险者支付的保险金额将被逐年降低,“厚生年金”和“公务员共济

年金”的支付额将从现在相当于职工平均实得收入的59.3%逐年降低到2014财年的50.2%。

养老保险制度是日本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性制度。

但是,许多日本年轻人对将来能否拿

到养老金十分悲观,因此拒绝交纳养老保险费。

根据日本政府有关方面的统计,在“国民年

金”中,有37%的人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保险费,这成了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不

稳定因素,并很有可能动摇养老保险制度的根基。

为了解决部分人拒交保险费的问题,日本政府已经决定采取查封银行存款、冻结个人资

产等非常手段,强迫被保险人交纳养老保险费。

然而,最近却相继传出日本政府7名高官以及

多名在野党领导人和国会议员没有交纳养老保险费的丑闻,最后导致内阁官房长官福田康夫

和民主党最高负责人菅直人被迫引咎辞职。

这一事件无疑严重地损害了政府形象,加大了征

收养老保险费的难度。

公平视角下的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一直起着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具体表现为:

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老年贫困率,解决社会风险造成的一部分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生活水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平等和安全,从根本上为解决社会不平等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中养老金差距过大、老年贫困人口增加、“退保”事件迭起等现象的日渐显现,如何进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了社会舆论话题。

在阅读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我了解到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养老金替代率,避免陷入老年贫困,使其通过累积制的个人账户获得超过总额工资增长率的投资收益。

然而现实操作中,我国对个人账户仅采取参照一年期银行存款利息计息,这与制度设计之初关于收益率可与工资增长率相当的假设相去甚远。

因此,进行何种改革让大众受益最多更广,真正体现公平合理,成为了讨论的焦点话题。

下面,我将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公平化改革的一些认识。

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先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即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计划期间的缴费并非直接用于自己,而是用于已退休职工的养老支出,因而没有养老金的积累。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旧有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式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城镇企业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养老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

通常意义上的养老保险主要是指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这是我国当前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虽然改革使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起来,但是个人账户空帐、保障水平不同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制度中保障主体城乡发展不统一,形成“二元格局”。

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然而受生产力水平和国家财力的制约,传统体制下仅为城市居民提供了较全面的保障,农村居民基本无保障,虽然养老保险体制的覆盖范围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扩大着,但是城乡居民之间保障权利的严重不平衡却成为了现实。

2、制度中对政府职能的规定不清晰。

由于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政府政策带有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养老发展各地区存在差距。

此外,未正确区分出和规定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角色定位,形成“人人靠社保,社保靠财政,财政靠中央”的局面,责任难以落实,不能及时保障大众的权益。

3、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不完善。

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责任制度等问题,因而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缺乏对欠缴保费的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解决。

因此,必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合理使用社保基金,保障大众权益。

(三)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的政策建议:

1、尽快完善、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即要通过适当的调查,研究制定出恰当的养老保险范围、项目、费率、水平等具体的养老保险方法,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体制问题,改善城乡发展不平衡、保障对象待遇不统一等现象。

制度完善才是促进养老保险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严格规范养老保险金领取和使用条件。

首先,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条件,真正做到只有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基本;其次,对仍在就业的退休人员,若其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应及时停发养老金并继续上缴养老保险费;最后,严格审核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情况,建立基金支付的制约机制,做到透明化操作。

3、将“隐形养老金债务”显化,建设可持续的养老金体系。

这一措施,有利于社会公平,也将提升养老保险体系的透明性和共性度,从而提升投保率。

显化养老金债务,能让民众清晰地了解到养老基金的现状,有利于吸纳资金。

因而,要通过显化方式来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当然改革措施还有很多,但我认为这三点便是目前最需要进行改革的,也是

能促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合理化发展的关键环节。

真正公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所有公民公正公平的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既要避免同为公民,一部分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而另一部分却享受不到的状况,也要尽量避免同为公民,相同的状况下却因工作岗位、工作性质不同而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差别较大的状况。

这既是我国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改革最值得借鉴的地方。

养老保险国际比较及其借鉴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国外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比较分析,从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目标、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养老保险体系和养老保险管理方式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比较分析,认为国外养老保险的做法对我国的启示有:

养老保险理念是构建一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构建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选择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核心,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现手段和保障。

一、国外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

(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养老保险的目标在于养老金应是以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的生计,维持其购买力。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三大支柱是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既包括一般的年老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及遗嘱养老金。

原则上讲,所有雇员都是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

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采取根据实际需要一年一定的办法,1997年缴费比例为工资的20.3%,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当雇员月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由雇主单独支付。

此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还获得国家补贴,约占当年养老保险总支出的五分之一。

德国曾对养老保险基金采取部分积累模式,但是由于这种资金运转方式难以承受经济波动期尤其是大规模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巨大贬值压力,同时,对于人口众多、经济持续发展亟需资金的国家来说,储备大量资金是难以承受的。

因此,德国于1957年改变了资金运转方式,由部分积累式改为现收现付式。

另外,德国的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徐瑞娥,2014)。

(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

后来,经过数次补充和修改,扩展成了一个包括老年和残障者在内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法规定,凡交纳社会保险税的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享受养老退休金,62-65岁退休者只能享受部分养老退休金。

此外,对于参加保险的因伤残退休者和其未成年的子女、配偶也给予一定的保险费。

美国的养老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每月在投保者工薪中(雇主与雇员分担)扣除。

每人都有一张个人社会保险卡,保险卡上注明应缴纳款项,一般为工薪的7%,全美90%以上的公民都参加了这一保险。

对于未投保的老人,在1974年前,由联邦政府按全国统一标准发放。

condition),现收现付制才能够在代际之间进行帕累托有效配置,否则,基金制一般都不是帕累托有效的改进。

然而,由于美国经济增长速度比较缓慢(从而实际工资增长也变得非常缓慢),现收现付制的运转基础发生了变化。

(三)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英国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

凡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都可得到基本养老金,而附加养老金只有平时按规定金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公民退休后方可得到。

附加养老金的多寡由公民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时间的长短决定。

交纳保险金的时间越长,附加养老金就越多。

对于延期退休者(男性65—70岁,女性60—65岁),本人不再交纳保险金,雇主代他交纳。

如果丈夫已经退休,而依赖其收人生活的妻子还不到退休年龄,丈夫可以领取较多的养老金。

在英国,年满65岁的男性,年满60岁的女性即可退休并有资格享受养老金待遇。

公务员年满60岁即可退休,年满65岁的,强制其退休。

(四)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具有多层次、多部门、多基础的特点,比较复杂。

日本的养老保险属于公共年金范畴,是一种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

日本养老金的经费由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

在企业中,劳资双方每月各交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女性职工交纳5.65%,男性职工交纳6.2%,矿工交纳6.8%,企业主按工资总额的17%交纳,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的70%;政府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保险,由公务员和单位每月各交纳工资的7.12%,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数的15.85%;非受雇者的国民年金保险,个人每月交纳6740日元,国家补贴实际开支数的33%。

除了养老金制度外,日本还有老年福利年金,领取这种年金者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年金额为18万日元,月金额为1.5万日元。

这种福利金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所以,有严格的收入限制,如6口之家年收入不超过876万日元。

(五)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瑞士的养老保险由“三个支柱”构成,包括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性的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的商业养老保险。

第一支柱:

基本养老保险。

用于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由政府强制执行。

其范围为:

保险对象为所有在瑞士定居或从事有薪工作的人,以及在瑞士联邦驻外机构工作的瑞士公民。

养老金的标准根据工资和物价的变化每两年调整一次。

其资金筹集方式为“现收现付制”:

基金80%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

一般缴费率为工资收入的8.4%,其中雇主和雇员各负担

4.2%。

对于自雇者,缴费率为7.8%。

非工资收入者根据其资产缴费,每人每月缴费从324-8400瑞士法郎不等。

除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外,基金年支出的52.76%来源于联邦及州政府,其中16.36%来自联邦政府,36.4%来自州政府。

基金由联邦政府管理。

另外,联邦财政部还为所有联邦雇员缴费。

第二支柱:

职业补充养老保险。

目的在于保证投保人的生活水平和以往的生活水平相当,也是强制性执行。

其范围为:

年收入在24120-72360瑞士法郎之间者,必须参加保险。

其支

付方式为:

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2周岁,即可领取养老金。

年领取养老金为其帐户积累的7.2%。

目前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养老金合起来的替代率为60%。

其资金筹集实行“完全积累制”:

基金来源全部为雇主和雇员的缴费。

其管理由分散的保险基金会管理基金并负责基金的运作,联邦社会保险局负责监督。

第三支柱:

各种形式的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

作为对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补充,以满足个人的特殊需要,特别适应于不工作和中高收入者。

第三支柱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雇员的最高免税额为5789瑞士法郎,自雇者最高为28944瑞士法郎。

由各私人保险公司管理,受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监督。

(六)北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瑞典、丹麦和挪威等北欧国家是世界上福利最好的国家,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险,人人受益”。

在瑞典,养老退休金包括基本年金和附加年金,约为退休前工资的70%。

1976年前社会福利和保险的经费主要来自各级政府,1976年后,虽然政府补助部分大为减少,但法律规定由雇主代雇员交纳全员保险金和保险费中的40%,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分别占24%和28%,基金利润占8%。

在北欧国家“人们在国营里出生,然后进国营的幼儿园,由国家资助上大学,如果失业,可参加国家安排的培训班,最后在国家的养老院安度晚年”。

这就是典型意义上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

二、国外养老保险政策与管理方式的比较分析

(一)国外养老保险政策分析

由于各国政治、文化和历史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各国政府所奉行的社会保障政策也是不同的,其中的养老保险政策自然就存在着差异。

(1)北欧国家把为每个社会成员谋福利看作是社会集体的责任。

由于北欧各国强调以公民平等为基础,养老保险计划设立的出发点是平等地给居民分配福利。

所以,在社会福利分配中,政府的作用大于市场的作用,政府通过对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普遍化、法律化,实际上包揽了全体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福利。

因此,这种福利制度已经变成北欧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而不是某种边际性或补助性的政策。

然而,这种福利制度一方面在给社会带来稳定的前提下,另一方面,它已经成为国家的沉重包袱,一旦经济发展放慢,财政危机就显得十分突出。

(2)美国政府注重自由竞争,对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更注重强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美国人心目中,过多的社会福利会鼓励懒惰。

因此,其社会保险业落后于西欧和北欧国家,分配领域中的贫富悬殊问题长期存在。

即使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美国政府主要还是将费用承担责任置于雇主和雇员身上。

(3)日本政府虽然基于东亚文化传统,比较注重发展“单位”福利事业,但与欧美国家相比,其在养老保险方面仍然落后于欧美国家。

(4)德国和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介于北欧体系和美国体系之间,尤其是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应灵敏,总是处于变革之中。

总的来说,西方养老保险是一个三位一体的体系,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社会保障开支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双方根据政府规定和法律,按在职时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交纳保险税,以作投保;社会保障开支的一部分,特别是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由政府从国家税收中给予弥补。

因此,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的实质是,投保中的个人义务大一些,要享受社会保障收益,就必须依法投保(或交纳保险税)。

同时,西方国家在制订其养老保险的政策时,其依据或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如北欧国家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而英国则强调养老保险的出发点是保障居民有一个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德国和日本则强调受益人为社会贡献的大小,将福利与个人的贡献挂钩;而美国则属于混合型。

(二)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分析

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管理方式的共同点是:

养老保险开支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而不是单纯由中央政府一个层次管理,因此,在管理的负担和风险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英国的社会福利和保障由健康与社会保障部负责,该部又由六个重要机构组成;美国的社会福利事业总体上由政府主办,但具体项目主要是由各州、地方和基层机构管理,一来可以减少经费发放中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有利于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二来可以减少联邦政府在福利事业中的巨大开支。

日本的养老保险管理有三个层次:

政府集中管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专业机构负责管理日常具体业务工作,社会团体协助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事务工作。

具体分工为:

属于法定强制实行的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管理;属于强制性的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由企业自行管理或委托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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