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板 EPCM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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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板EPCM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板[EPCM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ZB-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委托方(全称):
项目管理方(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建设内容:
5.工程总投资:
6.建设工期(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二、项目管理工作范围以邀请议标的形式选择设计、勘探、监理、总包、专项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材料选型与供货商的选择;
项目工期与质量、安全与环境,概算与成本等项目目标的监督管理与控制;
协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
组织竣工验收,协助权属登记,办理资产移交等事宜。
三、项目管理工作期限(①合同签约②√具体实施日期)(①个日历天②至本项目前期工作结束③√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④本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1年)。
四、质量标准五、项目管理取费:
取费基价:
工程实际发生结算总额。
费率:
%金额=取费基价×费率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奖励、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的取费按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有关约定执行。
六、履约保函、保险及担保选项A:
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为保证项目管理方切实履行职责,项目管理方向委托方提供╱(①履约保函②保险③担保),额为╱①总合同额的╱%②╱万元)。
选项√B:
本合同项目管理方不需提供履约保函、保险及担保。
七、双方承诺1、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项目管理方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2、项目管理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八、词语限定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九、合同的订立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
合同未尽事宜委托方和项目管理方协商解决。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4份,双方各执2份。
委托方:
(签章)项目管理方:
(签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时间:
年月日。
时间: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合同文件第1条至第18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指委托方委托项目管理方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建设工程。
1.1.4“项目管理工作”指项目管理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包括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1.5“正常工作”指在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范围。
1.1.6“附加工作”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
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因非项目管理方原因,使项目管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7“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非项目管理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服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1.1.8“工程项目管理”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委托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1.1.9“委托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委托方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10“项目管理方”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委托方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11“专业工作单位”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1.12“委托方代表”指委托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3“项目管理机构”指项目管理方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4“项目管理经理”指由项目管理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管理机构工作的注册工程师(包括在相应的项目管理方注册的建筑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
1.1.15“一方”指委托方或项目管理方;
“双方”指委托人和项目管理方;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和项目管理方以外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权利和义务的、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
1.1.16“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
1.1.18“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
1.1.19“建设资金”指按照合同应当支付给相应专业工作单位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质保金等各类款项,该款项不包括项目管理酬金。
1.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2“工程延期”指由于不可抗力和委托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
1.1.23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24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对合同文件的解释1.2.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
1.2.2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合同附录(6)中标通知书(7)投标文件及其附录(8)招标文件及其附录(9)描述工程项目的技术性文件(10)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及专用条款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
1.4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5币种1.5.1如果建设资金用两种以上货币支付时,双方应约定币种的名称、支付币种的百分比,以及支付汇率。
1.5.2如果项目管理费用两种以上货币支付时,双方约定币种的名称、支付币种的百分比,以及按(固定或可变)汇率支付。
第2条委托方2.1委托方权利2.1.1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的认定权。
2.1.2委托方有对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和工艺设计要求的认定权。
2.1.3委托方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1.4委托方有权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委托方有权对项目管理单位合同谈判进行监督,委托方有权对项目管理方制定的合同进行审核。
2.1.5委托方有权对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2.1.6委托方有权依法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项目管理方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
2.1.7如委托方发现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项目管理方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规现象或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委托方有权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5款、第17.6款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项目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2.2委托方义务2.2.1委托方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
2.2.2委托方负责按规定办理投资许可证。
2.2.3委托方应协调项目管理方与项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负责提供工程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2.2.4委托方负责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负责缴纳规划、城市管理和相关政策性费用。
2.2.5委托方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及专用条款的规定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2.3委托方责任2.3.1委托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2因委托方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暂停或终止,而造成项目管理方实际损失的,应按照附加工作、额外工作报酬记取方式调整项目管理酬金,同时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协商解决。
2.4委托方代表2.4.1委托方委派的代表,行使委托方权利,履行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委托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向项目管理方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管理方。
2.4.2委托方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权在专用条款约定。
委托方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方。
第3条项目管理方3.1项目管理方权利3.1.1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3.1.2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可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建议。
3.1.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
如果项目管理方有甲级招标代理资质,则允许项目管理方在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招标工作,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如果项目管理方有同类型监理甲级资质,则允许项目管理方在征得委托方同意的前提下,开展监理工作,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3.1.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
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项目管理方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3.1.5按照保证质量、保证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有权会同监理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方。
3.1.6项目管理方在委托方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方事先批准。
3.1.7项目管理方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3.1.8项目管理方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服务酬金,项目管理方开展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因委托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方索赔。
3.2项目管理方义务3.2.1项目管理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3.2.2负责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以及协助委托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3.2.3制定《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3.2.4项目管理方在委托方的监督下负责组织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签订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3.2.5项目管理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及投标书中工程管理的内容的承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
3.2.6项目管理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并向委托方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管理工作报告。
并按约定时间向委托方汇报,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一经察觉可能会影响工程成本、工期和质量的事件时,项目管理方有义务尽早通知委托方。
3.2.7项目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项目管理方负责紧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委托方。
3.2.8项目管理方管理该项目期间,负责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并从维护委托方利益出发,维持或改善周边相邻单位关系,而不应以该项目与周边相邻单位关系为由,延误或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3.2.9负责完成本项目建设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协助项目委托方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3.2.10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方的财产。
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3.3项目管理方责任3.3.1项目管理方为项目建设期内的责任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项目管理方未能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或未能完全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由项目管理方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3.3.2项目管理方不得为追求投资节余而擅自缩小工程范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增大概算投资,否则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3.3项目管理方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3.4项目管理机构3.4.1项目管理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建立和健全与该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选派项目管理人员;
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
配备不低于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及技术力量。
3.4.2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项目管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但必须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得到书面批准,且变更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提供的人员的条件。
3.4.3如果项目管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项目管理方应及时更换该项目管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3.5项目管理经理3.5.1项目管理经理经授权并代表项目管理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经理的姓名、具体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方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项目管理经理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2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委托方代表取得联系时,项目管理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委托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
3.5.3项目管理方需更换项目管理经理时,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并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继任的项目管理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5.1款约定的职权。
项目管理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经理的,根据本合同第14.2款承担违约责任。
3.5.4委托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管理经理,项目管理方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4日内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此后,委托方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项目管理方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28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管理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5.1款约定的职权。
第4条进度管理4.1项目管理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进度目标,编制项目总体计划,并报委托方审批,以经委托方审批的总体进度计划作为整个项目进度管理的依据。
4.2项目管理方有权审核各专业工作单位的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
4.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方应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及时向委托方汇报进度控制情况。
4.4工程延期4.4.1工程延期包括下列情况
(1)委托方原因;
(2)不可抗力;
(3)按照第3.1.4款、第3.1.6款或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委托方批准的工程顺延。
4.4.2发生工程延期,委托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15.1.3约定的附加工作计费标准向项目管理方支付报酬。
同时项目管理方有权就因工程延期对项目管理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索赔。
4.5工程延误4.5.1工程延误包括下列情况
(1)项目管理方原因;
(2)专业工作单位原因。
4.5.2发生工期延误,项目管理方必须协同监理单位积极有效的进行进度控制,同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5条质量管理5.1针对委托方提出的质量管理目标,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规划,并报送委托方认定。
5.2项目管理方应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分析、确定质量控制重点、难点;
安排专业工作单位负责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
5.3项目管理方在征得委托方认可后,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
有权会同监理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更换;
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整改、返工。
5.4项目管理方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质量问题整改。
5.5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5.6项目管理方对本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项目移交前,负责签订各类保修服务协议,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修复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方负责建设工程和设备在国家规定保修期限内质量问题的解决。
第6条安全、文明管理6.1项目管理应结合项目安全文明目标,编制安全文明管理规划及安全应急预案,并报送委托方审核。
6.2项目管理方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资源,确保施工安全,保证目标实现。
6.3项目管理方应当督促专业工作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不定期协同委托方组织工地安全文明检查,会同委托方、专业工作单位处理工地各种纠纷。
第7条成本管理7.1项目管理方根据本项目成本控制目标,在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结合《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编制成本控制计划,对可能发生的成本进行预测,通过合理措施实现对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
7.2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委托方审批。
按照委托方对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意见,修正资金使用计划。
依据委托方认可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控制项目成本。
7.3项目管理方负责在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拟定过程中,对建设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
7.4项目管理方负责审核专业工作单位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的条款,有权按照第12条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8条文档管理8.1工程项目管理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
注意时效、及时整理、真实可靠、内容齐全、分类有序。
8.2在工程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方应对文件档案的编码、格式、份数等作统一规定;
对各类文档归档建立相应的制度。
8.3工程项目管理文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由项目管理工程师负责,落实专人具体实施。
8.4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方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8.5委托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项目管理方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8.6委托方有权要求项目管理方提交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各类项目管理文档,并对项目管理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文档有查阅权。
8.7委托方应及时审批项目管理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协调并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项目管理方提出的重大问题。
第9条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9.1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部位,其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约定。
9.2项目管理方,按照由委托方审批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的有关规定,组织隐蔽工程及重要节点的检查与验收。
9.3再检验。
委托方、项目管理方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专业工作单位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专业工作单位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经检验合格时,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作为一项变更。
第10条竣工验收10.1委托方有权参与竣工验收,对项目管理方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10.2委托方应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15日内与项目管理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10.3该项目竣工决算后28个工作日内,如有履约保证金,委托方应退还项目管理方提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10.4项目管理方有权签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
10.5项目管理方会同委托方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并向委托方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11条突发事件处理项目管理方在分析工程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预案,积极应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妥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按照第4.4款“工程延期”处理。
第12条资金拨付管理本项目采用结算程序为:
12.1项目管理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整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
委托方结合对项目具体情况于7日内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批复。
项目管理方按照委托方批复,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修正,并于批复后7日内,递交符合委托方要求的资金使用计划。
12.2项目管理方于专业工作单位提交付款凭证后7日内,对其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递交委托方,由委托方审批后,进行支付。
12.3项目管理方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第13条变更与索赔13.1项目管理方在委托方授权下,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签发变更指令、评估变更。
如果变更超过了专用条款约定的范围,则需经委托方批准。
13.2.项目管理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
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项目管理方与相关方协调后,由项目管理方报委托方核准。
13.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经委托方核准后方可变更。
(1)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2)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