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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造价管理概论

第1章工程造价管理概论

第1节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内容

1、工程造价管理

1、什么叫建设工程造价?

•——两种含义:

对业主方(需求)而言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总费用;对承包商(供给)而言则是指提供建设工程所有产品和服务的总价格。

•请问:

什么是工程造价管理呢?

•——两种含义:

对工程投资费用的管理;对工程价格的管理。

2、工程造价法律关系“三要素”指什么?

•————主体: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标准定额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施工企业;注册造价师;概预算人员。

•——客体:

工程造价成果•——内容: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如何理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包括两方面:

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的管理——预测、确定和监控建设工程投资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建设工程价格的管理——微观上的成本控制、计价、定价和竞价活动;宏观上的价格调控、规范和管理活动。

4、全面造价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四全”管理:

(1)全寿命期造价管理(建设工程的四期间造价管理)——从项目建设前期到项目消亡(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全部成本管理。

(2)全过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五阶段造价管理)——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决策到项目竣工验收的造价管理。

•(3)全要素造价管理(管理内容的五要素造价管理)——对建设工程的工期、安全、质量、环境等涉及造价的所有要素进行的管理。

•(4)全方位造价管理(管理部门的六部门管理)——政府部门、业主、设计方、承包商等涉及造价管理的主体或部门都负有造价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5、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

按照经济规律要求,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应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管理手段,合理确定造价,有效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企业经营效益。

•——任务:

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完整的七个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6、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合理确定造价;有效控制造价。

7、怎样实现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五算两•价”: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预算;发、承包阶段的投标报价;中标签定合•同阶段的承包合同价;项目实施中的阶段结算;•项目完成后的竣工决算。

8、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应遵循什么原则?

•——工程造价有效控制三原则:

控制环节上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全过程控制原则;控制理念上的主动控制原则;控制手段上的技术与经济结合原则。

••

9、工程造价管理的工作要素有哪些?

研究可行定估算,择优招标选乙方。

贯彻标准和方针,采用“四新”定概算。

限额设计”施工图,协调利益要适当。

合理有效用开支,控制造价按概算。

法人责任要落实,合同索赔须结算。

管理部门讲服务,咨询服务讲质量。

执业注册受教育,提高素质奔小康。

第2节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内容

注意:

2007年3月1日施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1、造价工程师有哪些素质要求?

•——三方面的素质要求:

职业道德优良,专业技能全面,身体健康。

•2、造价工程师应具备什么样的技能结构?

•——技术技能,人文技能,观念技能。

•造价人员应努力使自己成为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3、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哪些(教材内容)?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

•索赔费用的计算;

•4)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7)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注意:

4)、6)、7)条已没有!

3、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哪些(新规定)?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4、造价工程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新规定)?

•——六项权利:

名称、执业、签章权;设立单位、教育权;保管证书印章权。

•——六项义务:

遵法规、守道德,接受教育保秘密;保质量、讲标准,利害关系当回避。

•——《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九条要求(P-12)

1 、准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珍惜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 、遵守“诚信、公正、精业、进取”的原则,以高质量的服务和优秀的业绩,赢得社会和客户对造价工程师职业的尊重。

3 、勤奋工作,独立、客观,公正、正确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客户满意。

4 、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不得有欺诈、伪造、作假等行为。

5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搞好同行之间的关系,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损害、侵犯同行的权益。

6 、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7 、造价工程师与委托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回避。

8 、知悉客户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9 、接受国家和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其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检查。

4、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哪些行为(新规定)?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5、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有何规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5、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何规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注册造价工程师不予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7、《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主要规定?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1)什么叫造价员?

•——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2)对造价员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签章责任;信用记录;手续变更;继续教育;验证和自律。

•3)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的情形有哪些?

•——未按规定受教育,没有业绩还脱岗。

•取得证书不正当,造价活动有不良。

•涂改证书借印章,多处执业不应当。

•请问:

验证不合格或注销有何区别?

第三节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内容

1、咨询及工程造价咨询的含义是什么?

•——咨询:

咨询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应用其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解决专门问题的智力服务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范围的智力服务活动。

•请问:

•咨询服务有哪些特征?

有何社会功能?

(P-17、18)

•——四特征(特点、目标、对象、活动);三功能(服务、引导、联系)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甲级资质的12条标准(条件);乙级资质的11条标准。

甲级资质标准多一条: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3、不同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在业务承接上有何区别?

•——甲级造价咨询企业的咨询业务不受限制;乙级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请问:

造价咨询活动应遵循什么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咨询合同的合同条件是如何构成的?

•判断:

•《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服务类别有哪几种?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5、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哪些管理?

•——管理部门:

建设部全国管理;省建设厅属地管理;专业部门专业管理

•——资质申请与审批:

甲级建设厅20日内审查完毕,建设部20日内作出决定;乙级建设厅审查决定;新设企业乙级暂定期1年;资质有效期3年。

•请问:

什么是资质的撤销、撤回和注销?

三者有何区别?

•——违法取得可撤销,条件降低可撤回。

企业终止未延续,撤销撤回须注销。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现违法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练习:

•1、行政主管机关对下列行为处理正确的是(ABD)。

•A、甲企业以虚假材料获得资质被警告,并不得在1年内再次申请资质

•B、乙企业通过贿赂获得资质被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C、丙企业的分支机构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被责令改正,逾期未改可处5000元罚款

•D、丁企业以回扣方式承接业务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2章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法的概述

1、什么是法?

什么是法律?

法与法律有什么区别?

•2、法具有哪些特征(四性)?

•3、什么是国家认可的社会规范?

•4、什么是法的渊源?

•我国现行法是从哪儿来的?

5、我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如何区别?

(P29)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何区别?

•6、研究法的渊源有什么实际意义?

•请问:

《文件汇编》的目录有问题吗?

7、法的效力在时间上如何体现?

•法律对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击力?

•8、法的效力在空间上如何体现?

•我国法律在国外有无效力?

•9、法的效力对人如何体现?

•什么是“无国籍人”,为什么会有无国籍人?

•10、法的效力对事如何体现?

第二节建设法律法规概述

1、什么是建设法律法规?

•请判断:

建设法规即指建设行政法规。

(错误)

•2、建设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建设法规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请判断: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就是建设行政部门管理建筑行业单位形成的管理关系。

(错误)

•3、建设法律法规有何特征?

•建设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较有何不同?

•4、“四性”之间具有什么关系?

行政性、政策性、经济性、技术性

第三节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1、什么是法律体系?

•——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按一定标准和原则,将国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什么是法律部门(部门法)?

•——将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这就是法律部门。

•我国各种各样的法是怎样划分的?

•3、法律部门又是由什么构成的?

4、法律规范有何性质、怎样分类?

•判断:

凡是国家正式颁行的法律都具有强制性,所以,法律规范都是强制性的。

•——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5、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规范是什么关系?

•6、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

•请问:

建设法律法规是单独一个法律部门还是属于哪个法律部门?

•判断:

•云南省政府制定颁行的建设规范性文件是地方建设规章。

(√)

三、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7、建设法规体系及框架结构是如何构成的?

•——纵向五项法源与横向三类法律部门

•8、不同法律部门的建设法规有何特点?

•——建设行政法的执法、守法指令性、强制性和灵活性;主体地位、权义的非平等、对等性。

•——建设民事法律、法规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主体权义的对等性;主体行为的自主性;主体间发生关系的等价有偿性。

•——建设技术法规应具有科学性、标准性和系统性。

四、建设法律法规的实施

1、什么是建设法规的实施?

•——主体在建设活动及管理中的守法、执法、司法行为及活动。

•2、什么是建设法规的适用?

•——司法机关处理建设活动及管理中发生的纠纷和案件的专门活动。

3、法的适用有何特点?

•——主体的特定性;审理的程序性;裁判的合法性;对裁判执行的强制性。

•4、建设法规的适用有何特征?

•——适用事务的广泛性;审理内容的民、行交叉性;执法主体的行政性及多元性;审理要求的技术性。

四、建设法律法规的实施

1、什么是建设法规的实施?

•——主体在建设活动及管理中的守法、执法、司法行为及活动。

•2、什么是建设法规的适用?

•——司法机关处理建设活动及管理中发生的纠纷和案件的专门活动。

3、法的适用有何特点?

•——主体的特定性;审理的程序性;裁判的合法性;对裁判执行的强制性。

•4、建设法规的适用有何特征?

•——适用事务的广泛性;审理内容的民、行交叉性;执法主体的行政性及多元性;审理要求的技术性。

5、法的适用原则与建设法规适用的原则有什么区别?

•6、建设法规的适用采取什么形式?

•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7、法的遵守有哪几种状态?

•8、建设法规遵守需要什么条件?

•9、建设执法如何实现监督管理?

•——行政统一、四级监管

五、建设法律关系

1、何谓“法律关系”?

•2、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3、什么是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行政管理及其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表现为三类关系(政法律关系经济的民事的法律关系)

•4、建设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综合性广范性行政性

5、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什么?

•请问: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法人”有哪几类?

•判断:

•1)甲建设单位与乙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是以建筑物为客体的。

•2)甲建设单位与乙造价咨询公司签订的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

•3)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责任构成需要什么要件(条件)?

•责任主体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4、法律责任有哪些类型?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不同性质:

•人身罚!

行政罚;财产性、补偿性

•请问:

法律责任有没有经济责任?

•5、什么是法律制裁?

•请问:

1、法律制裁有没有经济制裁?

•2、施加痛苦采取哪些制裁措施?

限制----?

;剥夺----?

6、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民事制裁)的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更换、重作•(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定金•(9)消除影响•(10)赔礼道歉其他: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有什么意义?

——诉求---

•7、承担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制裁)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扣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8、承担刑事责任(刑事制裁)

•的方式有哪些?

•请问:

违法与犯罪是否有区别?

•什么是犯罪?

•——犯罪概念: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8、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有哪些?

•——主刑5种;附加刑3种

——工程建设刑事责任种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4)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罪•(5)贪污罪;•(6)介绍贿赂罪;

•(7)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三章民法相关知识

一、代理

•1、什么是代理?

•2、代理有哪些特征?

•请问:

•1、造价咨询公司代建设单位作工程概预算文件是代理吗?

(×)

•2、刑事诉讼可以代理吗?

(√)

(二)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3、代理有哪些种类?

•4、代理权行使应受哪些限制?

•请问:

什么叫连带责任?

张三以现金3万元出资、李四以知识产权评估2万元出资、王五以实物评估5万元出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昆明滇龙工艺公司。

问:

大明公司业务员王某因吃回扣被公司除名,但他仍以大明公司名誉与新洋公司签定了一项业务合同,且给大明公司造成了损失。

问:

(二)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5、什么是表见代理?

•6、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第二节诉讼时效

2、起诉权与胜诉权有何区别?

3、诉讼时效有哪些主要种类?

•请问:

•——时效暂时停止计算。

两个条件:

事由发生的时间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当事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时效重新计算。

三种事由引起---

第4章、合同法(重要)

第1节合同法的概述

1、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狭义概念)

•请问:

收养合同、劳动合同、监护协议

•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表现形式是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内容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一致性的反映;合同性质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2、合同有哪些类型?

(54页)

3、什么是合同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4、合同法的原则有哪些?

——(贯穿在整个合同行为的始终)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订立合同时的自愿原则;确定权义时的公平原则;履行合同时的诚实信用原则。

(2)怎样订立合同?

1、什么是要约?

•——一方以缔约(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引诱的区别在哪儿?

•——要约:

特定当事人;内容具体;目的是订立合同

5、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主体合格);

•2)标的(有形物、无形物、劳务、工作成果);

•3)数量(计量单位);

•4)质量(标准、品种、规格);

•5)价款或报酬(单价、总价、成本加酬金;各种费用);

•6)履行期限(是否违约)

7)履行地点和方式(运费、风险、管辖);•8)违约责任(定金、违约金、赔偿金);

9)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6、怎样正确理解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10)合同债权的特征(四权、五力):

合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平等权;合同债权的实现具有请求力、执行力、自助力、处分力、保持力。

•请问:

1、什么是债权?

债是如何产生的?

•2、债权与物权有何区别?

•——合同义务(债务)的主从义务、附随义务

7、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对提出方的四点法定要求:

公平确定权义、提请对方注意、单方免责无效、解释对己不利。

3)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何区别?

(第32条)•——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成立:

当事人意志;生效:

国家意志。

2、合同生效有何条件?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标的确定可能

3、合同效力的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有何区别?

•请问:

附条件或附期限合同在实践中有何意义?

4、什么是无效合同和无效免责条款?

•判断:

违反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不对)

5、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5-59条)

•——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

•——原因:

三类,五种

•判断: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没有被撤销之前则是有效的。

(对)

•6、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第47-51条)

•——条件:

主体不合格;

•——原因:

三种

8、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五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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