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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几点探讨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几点探讨

企业借款所发生费用资本化的处理,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的资产和损益,进而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者业绩的好坏,同时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多年来,借款费用一直是某些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成为财务人员核算和监督的工作重点,尤其是上市公司,期待把尽可能多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本文针对新准则在实施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结合国内各企业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实际处理情况进行研究,旨在分析探讨新准则下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和处理方式,以期企业生产中合理合法地进行帐户处理,减少费用支出,增加利润。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定义及其政策背景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定义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借款费用资本化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应当承担的费用。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是指将借款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资产的价值,在财务报表中作为购置资产的历史成本的一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具体规定。

现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及原则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是指1年及1年以上)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分为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分别处理。

最新的财经法规对于借款费用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也有严格规定。

即企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允许予以资本化。

其他借款的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的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并具有表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

1、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有关规定

新准则规定:

“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所以,资本化期间为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

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条件,准则强调只有当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3个条件时,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才可以开始资本化。

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停止条件,因安排专门借款发生的一次性支出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只要资本化期间没有停止,就予以资本化,停止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就应予以费用化,这点勿必要区别清楚。

2、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企业各项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

也就是说,借款等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

关于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有几点需要说明:

这里的固定资产:

既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也包括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

一旦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应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在购入时就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因此就不涉及费用资本化的问题。

二、借款费用具体确认原则

在企业发生的各项借款费用中,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的确认原则与辅助费用有所不同。

具体如下:

(一)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的确认原则为: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里所说的"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资本化条件"是指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和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虽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为专门借款,但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并不是都可以资本化。

如要资本化,首先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关于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之后还需要与发生在资产上的支出相配套。

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暂停资本化的情况,还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暂停资本化的规定,在中断期间暂停资本化。

另外,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立即停止资本化。

(二)辅助费用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辅助费用确认原则为:

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则不管是否是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均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因安排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这条规定表明以下几个问题:

1、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入资金的用途。

借款费用资本化不仅仅适用于在建固定资产,还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

二是借入资金的种类,除专门借款外,假如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一般借款,被占用部分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可以计入资产成本。

这项规定对于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率低的先进制造业来说是有利的。

因为其借款往往金额巨大,新准则的实施会使此类企业的当前会计利润上升,改善了企业的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

但该规定也为上市公司人为地调整利润提供了方便。

因为在资金的借入、使用程序上,要求存贷分户治理,贷款到位后,许多企业都将其存入一般存款户,在这里款项的支出很难与一般借款、自有资金分开。

当然,根据用途可以判定是否用于指定的项目,但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后,再发生的支出动用的是一般借款还是自有资金,就很难界定,假如是自有资金,就不存在资本化问题,这就使一般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予以资本化有了可变通的余地。

为防止人为调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同时也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要求上市公司建立专门借款支出台帐,按月计算专门借款的累计支出数及结余数,一旦支出达到专门借款总额,就要对以后的项目支出,按照先一般借款、再自有资金的假设顺序列支。

为此,应将新准则第6条的如下规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改为: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时,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假如存在一般借款的,则占用一般借款对应利息应按月予以资本化。

企业应当根据当月末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当月末止所有一般借款利率的算术平均数,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具体来说,不论是一次性支付的辅助费用,如发行债券手续费,还是分期支付的辅助费用如为已借入未划拨款项而按期支付的承诺费,均应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于实际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2、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根据重要性原则,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3、因安排除专门借款外的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例如,安排为生产产品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又如,安排为开发软件借入款项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定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时间的确定

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暂停与停止,可操作性亟待提高新准则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停止资本化的界线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对准确界定资本化金额十分有利。

但笔者认为在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表述上有待进一步地完善。

新准则规定:

“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通常,会计是按月结帐的,发生非正常中断的当期,很难预计中断是否会超过3个月,但账是要按月记录的,报表也是要定期编报的,对发生暂时中断的当月,借款费用如何处理,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需慎重考虑。

假如按费用化处理,随着时间推移,暂停时间一旦未超过3个月,日后就要调账,因为按此条规定,非正常中断只要不超过3个月,就要对原费用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资本化;反之,假如予以资本化,非正常中断只要大于等于3个月,就要对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进行调整予以费用化;可见,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

为解决这个问题,根据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不妨将其改为:

“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时,以后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在中断3个月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人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这样,即可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又避免了调账的麻烦。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借款购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

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

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

(一)规定: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并应当在资本化期间内,将其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

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暂停与停止,可操作性亟待提高新准则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停止资本化的界线规定得非常清楚,这对准确界定资本化金额十分有利。

但笔者认为在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表述上有待进一步地完善。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待进一步规范根据新准则规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金额是当期专门借款资本化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这里“利息”是确定数,但“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产生的收益”却为变数,而其产生的存款利息却是个定数。

新准则中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等于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可见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由资产支出和资本化率两个变量决定,而资本化率实际由“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加权平均数两个变量决定。

因此,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的利息实际上由资产支出、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率和本金的加权平均数三个变量共同决定。

这些原则性规定有可能导致以下结果,即人为地将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占用的一般借款调节为企业借入资金中利率较高的借款,调高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调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实现本期利润的虚高。

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贯彻重要性原则,防止企业利用不同借款的利率差,人为调节平均利率,操纵各期利润,对占用的一般借款,其资本化利息费用必须根据有关信息,按月计算。

因为时间跨度太长,就不能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

(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四、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比较和探讨,可以发现我国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相关规定存在一些问题。

   

(一)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太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同时《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又排除了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开发中的借款费用。

   

(二)各规范都只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

   关于借款费用的相关规范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上,差异很大。

这种现象,不利于企业选择会计政策,也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相关信息的了解。

   (三)有些相关规定不太明确

   我国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停止的时间不太明确,借款费用及其资本化的披露也缺乏严密性。

通过对国际会计准则等的了解,发现了我国会计制度存在的不足。

此处仅提出简单的改进建议:

首先,积极征询各界人士的意见,使相关规范统一化、明确化;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借款费用资本化适用范围;最后,将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及其资本化停止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

目前,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日常会计实务中的处理应以国家法律、财经法规为准绳,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当简化处理,尽量提高核算数据的准确性。

借款费用的处理看似微乎其微,可实际上体现着企业的管理水平,如果处理不当,大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之势。

因此,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企业应谨慎行事。

总之,通过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借款费用是否进行资本化会直接影响到当期利润的形成、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好坏。

对他企业的当期利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新的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相应地增加了企业资产的价值,减少了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

借款费用的理解完全是一种会计职业判断过程,而会计职业判断是一种主观行为,因此判断的结论不仅依赖于专业胜任能力,更依赖于管理层的利益取向。

本人认为,更改后的借款费用处理方法可以更严格地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但这样做也有不足之处:

一是可能在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与准则中资产的定义存在不相适宜的地方。

这次会计准则修订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而借款费用具体准则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基于我国会计制度正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应当积极加强财务监管,不断完善借款费用的细则,会计人员也应当努力增强自身的职业专业素质,努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水平,使会计工作真正起到促进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勇:

经济科学出版社《CPA考试精讲精练》 2005年200-204

[2]袁新文:

厦门大学出版社《全国注册会计师应试指导》2002年120-127

[3]刘永祥:

清华大学出版社《会计学》2009年

[4]孙艺军:

经济科学出版社《注册会计考试全真模拟》2006年56-70

[5]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Z].财政部发布,2001.1.

[6]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Z].财政部发布,2006.2. 

[7]张学谦.国际会计准则与惯例[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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