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服务方案范本15篇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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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服务方案范本15篇最新

 

  第一章招标

  第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标的品目表;

  (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定标程序;

  (七)代理费用。

  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打分法。

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

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

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七条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八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认的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投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六)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开标日期和地点;

  3.投标人签到名单;

  4.唱标价记录;

  5.投标报价;

  6.评标方法;

  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签定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一)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未颁发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做好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2017年第三季度招投标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督查的通知”,我局按要求对2017年第三季度项目招标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汇报如下:

  2017年第三季度我局共组织招标5次283公里,其中撤并建制村245公里,安全生命工程38公里。

  具体招标过程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甘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在接到市局施工图批复后,我局委托代理公司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并公开报名。

招标文件全部按照庆阳市交通运输局、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庆阳市农村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

个别划分标段项目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所有招项目开标前在市局监标人员的监督下由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员随机抽取招标文件中所需类型专家,进行评标。

评标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网上发布中标公示,为期三天,公示期满后,在无接到任何有异议及投诉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在招标结束后将招标过程中所有资料整理成册交于市局备案。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同时为了达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提高工程招标工作和水平的目的,我局组织人员定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学习。

  在招标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把关,截至目前,尚未发现有规避招标、违规招标、围标、串标及领导干部干预招标等情况。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详见附表)组织招标工作,预算金额

  元。

乙方愿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

  和国家的有关法规组织招标。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责任

  

(1)甲方指定一位负责人作为甲方的'全权代表,代表甲方联系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2)向乙方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

  (3)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售;

  (4)监督招标过程;

  (5)与乙方共同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6)根据乙方提供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7)对评标内容保密;

  (8)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乙方的责任

  

(1)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

  

(2)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负责编制、印刷、发售、解释招标文件;

  (3)刊登招标通告,发投标邀请函;

  (4)落实开标和评标地点等有关的招标事务;

  (5)提供专家库,与甲方共同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6)审查投标人资格;

  (7)与甲方协商确定开标程序。

组织开标大会;

  (8)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负责安排评标活动的有关事宜;

  (9)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向甲方提交评标报告;

  (10)根据甲方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11)负责处理投标人有关招投标的问题;

  (12)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工作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密切协作、精心组织、保证质量、按期完成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4、有关费用问题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同时承担招标所需的全部费用。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XX年月日XX年月日

  项目联系人情况:

  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全权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表(设备清单)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招投标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结合市局《2020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和住建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在建项目及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

  1.招投标监管机构:

所辖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开展情况;依法履行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能情况和监管机构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规避招标、围标陪标串标、先建后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及整改情况;招投标统计报表的上报情况;电子招投标推进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开展业务情况等;电子招投标应用情况;

  3.招标人:

招标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入市交易情况;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情况;招标项目组织情况(包括招标代理委托、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发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抽取、评标过程及中标公示等);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先建后招、虚假招标、随意增加招投标事项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情况;招标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等;

  4.投标人:

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陪标、围标、串标情况;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情况;中标后合同履约情况和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到岗履职情况等;

  

(二)整治内容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接受建设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2.投标人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中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4.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强迫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或者胁迫中标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5.投标人聚众围堵开、评标现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者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投标正常秩序;

  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7.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投标活动;

  8.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认真按照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积极上报信用评价资料,或者上报资料是否属实;

  9.其他涉及招投标领城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实施步骤

  

(一)排查整治阶段(6月至7月25日)

  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积极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汇总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专项整治部署情况、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具体包括查处的项目台账和违法违规问题台账、典型案例、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量化指标)、建立或完善的制度和长效机制、工作建议等。

  

(二)省厅、市局督查阶段(7月25日至8月底)

  省住建厅、市住建局将结合2020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县(区、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建立排名通报工作机制,对发现工作推进缓慢、制度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的单位进行全省通报。

  (三)总结巩固阶段(9月底前)

  各单位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分析,总结问题及经验做法,提出整改完善的措施,形成专项检查总结,于9月20日前报回市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市)住建局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点从本地区建筑市场领域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入手,专项整治工作与扫黑除恶工作相结合,认真梳理研判,集中用力,攻坚克难,坚决落实行业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二)精心组织,严明纪律。

各县(区、市)住建局要严明检查纪律,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跑风漏气”,事先泄露有关处理决定。

  (三)严肃整治,及时移交。

各县(区、市)住建局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整治、及时高效查处串通投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人员诚信档案。

对违法项目查处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认真总结,按时报送。

各县(区、市)住建局应建立工作台账,要求各项目建设单位如实填写《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自査情况表》(附表2)、《建设单位行为自查表》(附表3);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如实填报《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自查表》(附表4),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线索的填写《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线索报告表》(附表5)。

7月25日前将《房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整治项目汇总表》(附件1)和排查整治结果上报市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程序,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

  

(二)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及备品备件。

  (三)2万元以上的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公司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供应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主管产的副总经理担任。

常设成员企管、供应负责人担任,设立一名临时成员,根据标的确定。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六条供应部在接到需要招标的物资计划后应及时申报(填写招标申请书),总经理批准后、按拟定办法组织以下工作(基建工程由办公室组织生产工程由生产组织):

  1.拟订标书(或招标书)。

填写招标通知书,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原则上提前三天发送招标组成员。

  2.发布公告或邀请(公告应在企业内部以多种形式公告)。

  3.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拟定审查报告(招标会宣读)。

  4.组织招标会议。

  第七条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第八条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代表人证明;

  3.投标人委托书;

  4.资信证明;

  5.主要业绩表;

  6.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7.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

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一经发现,招标小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已经中标的,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有权否决。

  第九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予的经济实体或其亲属所办的经济实体没有投标资格。

  第三章投标

  第十条投标可以采取会议、书函两种形式,也可以分开进行,但是要坚持能集中就集中的原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物资的有关性能、技术参数和质量指标要求的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

  第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的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书面提交我公司。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专家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十月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标书的内容、形式可决定是否收取投标押金,如需要收取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需要收取押金的在资质审查检束后收取。

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退还,中标者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竞争特别激烈,或投标人超过7户以上的可以采取两步投的办法,先进行初投选定正式投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五条对于收取押金、标书费的招标项应采取公开解标的办法,其余标书由领导小组决定开标办法。

  第十六条开标前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标书秘密,

  第十七条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纪录。

定标后,应当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果等记录上签名,以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对于特大或特别标书,可以确定两家以上中标,由公司组织专人对中标人进行考察后确定。

  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两户以下标书为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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