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小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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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中小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
某市中小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山区中小河流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安全,确保河道综合效益长久发挥,服务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根据XX省水利厅《关于印发XX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试行“河长制”的指导方案的通知》(X水建管〔XX〕9号)以及《关于印发〈XX省水利厅XX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方案〉的通知》(X水建管〔XX〕77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的中小河流实行河道管理“河长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意义
河道具有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能发电等多种功能,也是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对防范自然灾害,保障生态流量、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但一段时期以来,一些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违法设障、违规排污、非法采砂取土、影响河床稳定和毁坏水利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
实施中小河流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河道管理长效机制,是我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维持中小河流的自然形态,保护河流原有的生态系统,体现生态治河理念,确保发挥长久效益的有效保障;能够改善并保护好中小河流的水质,保障好基层群众的饮水安全。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纳入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评估”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河长制”,实现市级、县(市、区)级、镇(街道)级、村(居委)级河道“河长制”全覆盖。
通过统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流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等举措,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构建河流保护管理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领导分别担任“河长”或“河段长”,负责辖区内中小河流治理、开发、管理,加强水域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提升水环境,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等工作。
(二)逐条落实、全面覆盖。
我市辖区内的中小河流,逐条落实“河长”,确保每一条河流都有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河长”或“河段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村(居委)“河段长”。
(三)统筹兼顾、分步实施。
列入《XX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宜在治理任务完成的同时建立“河长制”;其他中小河流同步建立“河长制”,同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治理效益长久发挥。
(四)长效管理、确保成效。
加强中小河流河道管理和水资源保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稳定的管理经费来源渠道,落实足够管理人员,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五)公示公开、社会监督。
主动公开“河长制”有关信息,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河长”、“河段长”名单,在河岸明显位置竖立“河长”、“河段长”公示牌(可结合工程公示牌),标明“河长”、“河段长”职责、河道概况和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工作目标
(一)我市列入《XX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须在工程建成移交前建立并实行“河长制”。
(二)到XX年底,全市中小河流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全面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流管理体系。
五、组织体系
(一)构建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委)四级“河长”组织体系。
市、县(市、区)、镇(街道)政府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管辖权限分别担任“市级总河长”、“市管河道河长”、“县(市、区)级总河长”、“县(市、区)管河道河长”、“镇(街道)级河段长”,有条件的地区可由行政村(社区)领导担任“村(居委)级河段长”。
“市级总河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我市无市管中小河流,不设置“市管河道河长”;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为“河长制”市级单位,并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责任人。
“县(市、区)级总河长”、“县(市、区)管河道河长”可分别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担任;“镇(街道)级河段长”可由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村(居委)级河段长”可由各村(居委)党支部或村(居委)委会负责人担任。
(二)“河长”工作职责。
1.“市级总河长”的职责。
对全市范围内中小河流的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建立等工作负总责,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跨县中小河流在河道治理和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对“县级总河长”的评估和评价。
2.“县(市、区)级总河长”的职责。
对全县(市、区)范围内中小河流的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建立、河道管护人员和经费投入等工作负总责,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河长”、“河段长”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对全县各级“河长”、“河段长”的评估和评价;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3.“县(市、区)管河道河长”的职责。
协助“县(市、区)级总河长”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县(市、区)管中小河流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道长效管护(包括防污、控排、治理、巡查等)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督促落实河道管护机构的设立与运行和管理人员的配备与到岗,协调落实河道管护经费;组织、指导县管中小河流河道辖区的“镇(街道)级河段长”开展河道治理与管护等相关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各类涉及辖区县(市、区)管河道和水资源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县(市、区)管河道“镇(街道)级河段长”的评估和评价;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4.“镇(街道)级河段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全镇(街道)范围内中小河流的河道巡查、河道保洁、日常维养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辖区内中小河流河道的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管护经费;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有关具体职责由县予以明确。
5.“村(居委)级河段长”的职责。
负责全村(居委)范围中小河流河道巡查、河道保洁、日常维养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辖区内中小河流河道村级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和使用好管护经费;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承接上级河长、河段长交办的事项。
有关具体职责由县予以明确。
(三)市级责任单位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推进河流保护有关重点项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衔接平衡重大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流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域环境治理工作。
推动城市建成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加强水体污染防治。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在业务范围内协调做好水体污染防治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协助做好河道划界确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流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
各县应当进一步明确当地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
六、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流保护管理规划。
遵循河流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河流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乡村建设、河流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等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
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
(二)实施河道系统治理。
按照清障清违先行、清淤护岸并重、因地制宜筑堤修陂的治理原则,解决河道行洪通畅,提高流域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考虑沿河截污,保护河流自然生态;同步推进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发挥综合效益;将河道治理与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实现中小河流“防灾减灾、河畅岸固、自然生态、安全经济、长效管护”的治理目标。
(三)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评估。
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
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
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
贯彻国家有关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乡村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落实管理部门职责,推进防治措施。
(五)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活动。
构建自然生态河流,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流岸线和天然浅滩深潭泛洪漫滩。
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
加强河流湿地生态系统完善,开展河流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活化、连通河流水系,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合理水位,保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
(六)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
开展河流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流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
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
建立健全河流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
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市、县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
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
根据河道砂石资源现状,适时推进部分河道砂石禁采。
加强采砂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
(七)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
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
建设全市河流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流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
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评估机制,加强河流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
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务、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建设、矿管、水保等部门涉及河流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建立综合执法机制。
开展河流“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流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河长”负责牵头相关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流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流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
(二)严格评估。
建议严格的绩效评估机制,以水域岸线管理、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评估指标,健全河流管理与保护的“河长制”绩效评估体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资金。
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河流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
足额保障河流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加大城乡水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
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流环境治理与保护。
(四)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在河流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流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流保护意识。
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流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流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