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总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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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总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精
100年第二梯次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審查參考資料
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80094299C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名詞定義如下:
一、總量發展規模:
指各院、系、所與學位學程之組織及
其各學制班別之全校學生人數總和。
二、資源條件:
指各院、系、所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申
請增設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結構、
學術條件,與學校之生師比值、校舍建築面積及各學制
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等。
三、招生名額總量:
指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
別招生名額之總和。
四、學制班別:
指日間學制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及夜間
學制學士班、碩士班;其均包括學位學程。
第三條 教育部應依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資
源條件、師資專長、總量發展規模等面向,核定大學增設、調整
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教育部核准之大學分校或分部,其資源配置及系所設置得與
校本部明確劃分者,其招生名額總量與校本部分別計算。
第四條 學校申請增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
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
研究生生師比值基準及附表二所定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結
構條件規定。
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者,並應符合附表
三所定學術條件規定。
第五條 學校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四所
定基準規定。
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未達前項基準規定,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教育
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調整原則規定如下:
一、院、系、所未達附表四所定專任講師比例或專任師資數
規定者,逐年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
之百分之七十。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未達附表四所定生師比值規定者,
逐年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之百分之
八十。
前項招生名額之調整,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第六條 學校申請各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不得逾前一學年度核定數。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情
事,並經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達九成以上,且為配合國
家重大政策、辦理教育實驗或其學生人數未滿五千人
者,其招生名額並以學士班為限。
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
三、博士班增設案經教育部審查通過。
前項但書第一款全校新生註冊率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
度全校一年級新生註冊人數除以核定招生名額。
符合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大學,其增加之招生名額總量不得
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三,並得依附表六規定
於招生名額總量內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
另學士班、碩士班
及博士班甄選入學或甄試名額比率得超過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四
十。
第七條 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
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績優待之原住民學生、
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人才培育計畫,
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但人才培
育計畫於辦理結束後,不再核給外加名額。
第八條 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
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一、學校未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
細則第七條至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或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
條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
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並得逐年調整至改
善為止。
二、學校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
七十者,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
量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學校之全校生師比值超過三十二、日間學制生師比值超
過二十五或研究生生師比值超過十二者,調整招生名額
總量至符合規定之生師比值。
四、學校師資結構之全校專任講師數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
分之三十者,依情節輕重調整招生名額總量。
五、學校之實有校舍建築面積小於應有校舍建築面積者,調
整招生名額總量至符合應有校舍建築面積。
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經最近一次評鑑為未通過,且經
再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前一
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並得逐年調
整至評鑑通過為止。
前項第五款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依附表五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
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其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
績、設立年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
程資料、增設、調整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規劃情形及招生名額
分配。
前項提報項目涉及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前項規定期限前之
一定期日內,檢具計畫書報教育部審查:
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
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
二、申請增設碩士班、博士班。
但經依大學評鑑辦法規定評
鑑完善,績效卓著之大學,其增設碩士班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博士班、師資培育、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
醫學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
系、所及學位學程,其調整涉及領域變更,或招生名額
異動。
第一項規定期限、前項一定期日及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涉及
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項目,
由教育部公告之。
新設或整併之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
年之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
提教育部審查。
第十條 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依下列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
招生名額:
一、各學制班別間之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依附表六規
定辦理。
二、日間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不得調增。
三、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得調整至夜間學制;夜間學制招生名
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
四、各學制班別每班招生名額數,依附表七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
量,應提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
未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未依
限提報或提報資料錯誤、不完整、涉及不實記載者,教育部得
駁回其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並追究相關責
任。
第十二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
進修碩士學位班之招生名額,由學校於招生名額總量自行調
整,並優先自夜間學制碩士班招生名額內調整辦理。
但於離島
或偏遠地區設班或確有教師進修需求之類科,經報教育部審查
通過者,得以外加方式核給招生名額,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
算。
第十三條 本標準施行前,學校已報教育部審查之增設、調整師資培
育、醫學、法律、醫療相關類科及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
培育機制之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增設碩士班、博士班申請
案,依教育部原定規定辦理。
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之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依本標
準施行前教育部原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附表
附表一:
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基準
一、學校各項生師比值應達下列基準:
類型
基準
計算方式
全校生師比值
應低於32
全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日間學制生師比值
應低於25
全校日間學制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研究生生師比值
應低於12
全校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博士班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數總和
二、生師比之學生數及師資數列計原則:
(一)學生數:
1.以提報時最近一學年度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包括外國學生、休學生、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計算。
2.延畢生指學士班學生超過各校學則所定修業年限;碩士生自第三年起;博士生自第四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
3.計算全校生師比、日間學制生師比之學生加權數,依下列規定計算;研究生生師比之學生數不加權:
學制班別
加權數
延畢生
加權數
日間學制
學士班
1
1
碩士班
2
1
博士班
3
1
夜間學制
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進修學士班)
0.8
0.8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1.6
1
(二)師資數:
包括專任、兼任師資。
1.專任師資:
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並已由學校發給聘書之人員。
2.兼任師資:
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
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
3.跨院、系、所合聘之師資,僅得於主聘之院、系、所列計為專任師資,不得重複列計。
附表二:
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結構條件
日間學制學士班
夜間學制學士班(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等)
日間學制碩士班
夜間學制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日間學制博士班
日、夜間學制碩士學位學程
日間學制博士學位學程
評鑑成績
無
無
最近一次依大學評鑑辦法系所評鑑結果為通過。
設立年限
無
申請時已設立日間學制學士班。
申請時已設立學系達三年以上。
但研究所不在此限。
申請時已設立日間學制碩士班達二年以上。
申請時已設立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但研究所不在此限。
申請時已設立學位學程所跨領域相關碩士班達三年以上。
申請時已設立學位學程所跨領域相關博士班達三年以上。
但支援系所均符合附表三所定學術條件者,不在此限。
師資結構
無
無
申請時實聘專任師資應有九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四人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申請時實聘專任師資應有十一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四人以上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1.支援系所均應符合申請增設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師資結構規定。
2.支援設置學位學程之領域相關專任師資應有十五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須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四人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學院申請設立碩士班、博士班或學校申請設立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專任師資未達九人或十一人以上者,得列計系所支援之專任師資。
但其實聘及專任師資合計數,仍應符合申請設立碩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學程之規定。
大學申請設研究所(含碩士班、博士班),其實聘及擬聘專任師資應有五人以上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其中三人以上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附表三:
申請增設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之學術條件
領域別
學術條件
理學、工學、電資、醫學領域
近五年該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或核准通過專利件數、已完成技術移轉或授權件數合計十篇(件)以上,且其中至少應有五篇發表於國內外具公信力之資料庫等國際學術期刊論文(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予以計入,第三位作者不予計入)。
人文領域
近五年該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五篇以上,且其中應有三篇以上發表於國科會學門排序之一、二級期刊或國內外具公信力之資料庫之學術期刊(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予以計入,第三位作者不予計入)或出版經專業審查之專書論著一本以上。
教育、社會及管理領域
近五年該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六篇以上,且其中應有三篇以上發表於國科會學門排序之一、二級期刊或國內外具公信力之資料庫等學術期刊論文(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予以計入,第三位作者不予計入)或出版專業審查之專書論著二本以上。
法律領域
近五年該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發表於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五篇以上(包括具有審查機制之學術專書論文),且其中應有二篇以上發表於國內外具公信力之資料庫等學術期刊論文(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予以計入,第三位作者不予計入)或出版具有審查機制之專書論著一本以上。
以展演為主之藝術領域
近五年該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專任教師平均每人參與公開場所舉辦之展演及發表於具審查機制之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論文合計五項以上,且其中展演場次二場以上應為個人性展演,或其中應有二篇以上發表於國內外具公信力之資料庫等學術期刊論文(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予以計入,第三位作者不予計入)。
附表四:
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1、學生數及師資數之列計,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2、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列計專任師資時,不得重複列計。
但學校組織規程或相關章則訂有明確支援調度、專長相符且具相當授課事實之師資,且經教育部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3、學系師資質量基準:
基準
學系
專任講師比例
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專任師資數
1、未設碩士班及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
2、設碩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九人以上。
3、設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十一人以上。
生師比值
1、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2、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二十。
4、研究所師資質量基準:
基準
研究所
專任講師比例
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專任師資數
1、設碩士班且招生名額在十五人以下者,專任師資應達五人以上;招生名額在十六人以上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
2、設博士班者,專任師資應達七人以上。
3、屬藝術展演類、設計類及運動競技類之研究所,專任師資應達四人以上。
生師比值
1、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兼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2、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二十。
5、學院師資質量基準(不包括未以學院名義對外招生者):
基準
學院
專任講師比例
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專任師資數
專任師資應達十五人以上。
生師比值
共同辦理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6、學位學程師資質量基準:
基準
學位學程
專任講師比例
專任講師數不得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分之三十。
生師比值
共同辦理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生數除以其專任師資總和,其生師比值應低於四十。
7、屬新興學門、國家重大政策領域或為辦理教育實驗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其專任師資數應報教育部核准。
新興學門、國家重大政策領域之項目,由教育部公告之。
附表五:
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
一、應有校舍建築面積:
依日間學制學生數乘以學生每人所需校舍建築面積計算。
但其計算所得低於以夜間學制學生數計算之應有校舍建築面積時,依夜間學制學生數計算所得辦理。
(一)學生每人所需應有校舍建築面積基準(單位:
平方公尺/每人):
學士班
碩士班、博士班
一千人以內
一千零一人至三千人
三千零一人以上
四百人以內
四百零一人至六百人
六百零一人以上
文法商、管理及教育類
10
9
7
13
12
11
理學類(不包括醫學系、牙醫系)護理及體育類
13
12
10
17
16
15
工學、藝術、農學、生命科學類
17
16
14
21
20
19
醫學系、牙醫學系
23
22
20
29
28
27
(二)學生數之列計原則
1.第二部或乙部學生得以二分之一列計。
2.修習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實習課程之學生,為全學年度在校外實習者,當學年度之學生數得予扣除;部分學分在校外實習者,當學年度之學生數得扣除校外實習學分數占總學分數之比例。
但扣除之學生數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該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學生數之八分之一,且學生於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實習會館、旅館及實習林場等附屬作業組織修習實習課程者,不得扣除。
二、實有校舍建築面積:
依教育部核定校區(包括分部)之建築,屬自有產權且已取得使用執照,並提供正式學籍學生活動、教學、研究使用之面積計算;專供推廣教育使用及對外營業之建築不得計列,但符合下列條件之建築,得予列計:
(一)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公布施行前已完竣之建築,其未核發使用執照但確屬學校產權之建築面積。
(二)租用校區外提供學生宿舍使用、租賃合約至少四年以上且經法院公證證明者;其納入計算之面積不得超過該校校舍建築面積之百分之十。
(三)學校附設醫院、實習會館、旅館及實習林場等附屬作業組織之校舍建築中,屬確實提供教學、研究使用之部分。
附表六:
各學制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
調整前之名額
日間學制
夜間學制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調整後之名額
日間學制
學士班
-
-
-
-
-
-
碩士班
0.50
-
1.50
-
-
-
博士班
0.34
0.67
-
-
-
-
夜間學制
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
2.50
5.00
7.50
-
2.00
4.00
學士班(進修學士班)
1.25
2.50
3.75
0.50
-
2.00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0.63
1.25
1.88
0.25
0.50
-
依前表調整後之招生名額,採無條件捨去法計算至整數。
附表七:
各學制班別每班招生名額數
第一年
第二年以後
日、夜間學制學士班
45
60
日間學制碩士班
15
30
夜間學制碩士班
30
30
日間學制博士班
3
30
1、前開每班招生名額均不含外加名額。
2、大學配合國家政策獲教育部核撥專案師資及擴增招生名額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其每班招生名額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