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项目对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的新要求以及律所专业化发展的新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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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程项目对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的新要求以及律所专业化发展的新对策
政府工程项目对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的新要求
以及律所专业化发展的新对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
2010年11月6日
一、政府工程项目对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服务的新要求。
1、政府工程项目的定义及投资人范围。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五部委于2006年1月4日联合发布6号文件《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该文件指出: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
2、政府对律师的重大工程项目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
(1)2009年8月17日浙江省司法厅和省发改委联合以浙司(2009)第111号文件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律作用积极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见附件一),这是全国各省、市首次由地方的司法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专项规定。
该规定指出:
为贯彻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计划安排81个项目,总投资8811亿元。
这是我省扩大内需、化解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现实选择,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该规定还指出: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聘请有专业特长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发挥律师的法律咨询作用,也可以就项目建设的某个阶段或问题,集中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受聘律师在咨询、办理相关事务的同时,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强化内控机制,对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风险进行评估,建立法律预案,注意运用法律协调机制,化解各方面矛盾和纠纷,减少法律诉讼,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受浙江省政府主管部门的影响,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2010年4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见》,对律师事务所包括政府重大工程项目的专业法律服务提出的新要求。
该文件第四条指出:
“要加强对法律服务业的政策支持,搭建律师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平台,不断促进律师事务所拓展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商海事等法律服务领域。
”
该文件第五条还指出:
“在政府重大工程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民生工作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律师参与。
”
3、律师为政府工程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从提供招投标专业法律服务开始。
按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未经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律师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从项目招投标法律服务开始。
需要高度重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力度”,要求“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问题,要及时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提出从源头上根治的工作方案,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因此,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应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提高有关工程招投标的专业法律服务的深度和质量。
4、律师事务所为政府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要结合国家发展新战略。
以我国调整经济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的国家发展战略为例,在之前西部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中部崛起等国家发展战略之后,又推出四大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
四大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是指:
(1)2008年2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准实施。
(2)2009年5月中旬,国务院公布《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3)2009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
(4)2009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
上述国家新的发展战略涉及一系列新的法律服务需求,最主要的是城乡统筹发展、城市化进程和城中村改造的法律服务,律师如不提前研究、应对,将失去行业战略发展机遇。
5、通过律师的过程法律服务,有利于预防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越演越烈的经济犯罪。
中办、国办2008年初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专项治理的重点是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今年5月2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查处的20起典型案件(详见附件二)。
其中第八个案例是浙江省政协原常委、人囗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戴备军在项目环评、物质采购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案。
戴备军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程建设招投标等过程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01万余元。
其中,担任省质监局长期间,为请托人承揽省质监局办公楼工程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6万元。
担任省环保局长期间,在化工和制药项目环评及项目审批中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16万元。
2010年4月,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戴备军无期徒刑。
二、应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律服务需求,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发展的新对策。
(一)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招投标法律服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政府投资工程法律服务逐步实施招标竞选方式,要求律所提升在竞争中获胜的核心竞争力。
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服务是一个市场,按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的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的服务要通过招标方式决定中标单位,政府一般会采取比选或招标等方式择优选聘律师事务所,这在北京、上海、深圳已逐步形成趋势。
例如,投资200亿元的中央电视台新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议标方式在北京、上海的7家专业律师事务所选择全过程法律服务;
又如,与广州亚运会配套的、投资200亿元的深圳地铁五号线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律师事务所,对投标的律所的一条专业要求是:
投标律所必须提供不少于五名律师同时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职称的证明。
2、律师应深入研究违法招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与黑白合同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详见附件三。
3、为预防招标政府工程项目经济犯罪的律师见证中标合法服务。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今年5月2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的二十个典型案例几乎都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有关。
其中第二十个案例,是合肥市7名评标专家应投标公司的请托,在评标中为投标公司打出高分使其中标,先后非法收受财物24万元人民币。
2009年9月,7名评标专家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在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法律服务过程中可以对预防领导干部经济犯罪发挥作用的,是律师担任评标专家参与项目评标,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标出具法律意见书,既有利于律师的过程参与和把控,也有利于预防经济犯罪。
(二)深入研究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新规制。
1、应引起高度重视的发改委等九部委施行的2007版《通用合同条款》。
(1)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于2007年11月1日颁发,2008年5月1日试行的标准建设工程通用合同条款,主要用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铁路施工合同也应适用该合同条款。
该合同条款共24条121款,既不同于国内的示范文本,也不同于国际通用的菲迪克合同文本,而是一种适用于当前面对金融海啸,政府加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拉动内需的全新的合同文本。
该文本以下的新规定对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要求。
*不同于示范文本的工程师的监理人制度以及监理人的权力扩大化设定;
*增加与菲迪克合同条件相同的签证和索赔条款可要求索赔利润的新规定;
*增加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新制度;
*增设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届满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改变原示范文本的索赔规定,承发包双方均实行默示推定为放弃权力;
*增加与菲迪克合同条件接轨的当事人提出仲裁或诉讼的前置争议评审制度,确定由争议评审员在过程中随机解决争议。
2、九部委的标准建设工程通用合同条款的第24.3款《争议评审》(详见附件四),提出的一个与国际接轨的解决争议的前置程序,这给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担任争议评审员的条件,要求由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或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可以申请成为评审员;
*按新规定,如已约定采取争议评审的,当事人未经争议评审不能提起仲裁或诉讼。
执行此规定客观上需要企业大量法务人员完成施工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按规定,当事人不服评审意见14天内即应把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企业的法律事务应在施工过程中随时作好相应准备工作。
(3)北京仲裁委员会已推出《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评审规则》,并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见附件五)。
2、国家颁布专用于国有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2008清单计价规范。
(1)、为加强国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由国家建设部以63号文件,于2008年7月8日颁布、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编号为GB50500-2008,该计价规范是2007版通用合同条款的配套计价规范,实施该规范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条款和计价方式管理配套。
(2)、2008清单计价规范分为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四大部分内容,其中第四部分计价内容对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有15条强制性规定。
(3)、2008版计价规范的价格性质是国家标准,是以固定清单计价方式的政府指导价。
该规范第1.0.3款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两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因此,该规范是国家规定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计价的强制使用标准。
(4)、为防止最低价中标,国标清单规定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组成,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三)律师事务所提升专业法律服务能力的新要求。
1、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水平,适应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市场新要求。
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法律服务需求,应注重专业律师对一至二个具体的新的法律服务专业问题的研究,使律师真正成为实务专家,从而占领并扩大政府法律服务的市场份额;律师事务所要组织专业律师团队并统筹安排,有目的设定并调整事务所的课题研究,对具体问题组织攻关,切实解决有关法律服务的专业要求。
2、持之以恒,加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业务学习、研究。
我们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做法是:
(1)事务所坚持每周四的业务学习制度,结合业务学习,对新的法律问题和专业业务加强学习、交流和沟通;
(2)以中标深交所新办公大楼项目为例,专业业务的市场份额与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深度成正比,对具体法律问题研究越深,越有发言权和主动权;
(3)为适应市场的需求,事务所组建研发中心,研发中心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轻重缓急加强法律服务的实务课题研究;
3、发展分所要结合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和专业优势,建立以专业为纽带的发展机制。
(1)本所已组建的7个分所和总所律师人数至2009年已超过200人,业务总创收已超过一亿元;
(2)7个分所中有5个分所主任担任了所在省、市律协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各分所在当地都已成为市场认可的专业所;
(3)以研发中心和研发中心联络员制度为纽带,以有计划的课题研究为重点,加强集成研究能力取得专业突破。
2000年8月以来本所所刊已出正刊60期,增刊6期,共480万字,专题课题研究成果30个。
(详见附件六)
4、下大力气建设专业律师事务所文化,以提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竞争力,有以下四点体会:
(1)增强律所的凝聚力:
律所团队服务必不可少。
律师团队首先离不开合伙人的志同道合,合伙人的稳定决定了律所的稳定;同时也离不开年轻律师,对年轻律师的扶持、培养是律所人本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人为本的文化和律师之间的融洽互助才能构筑团队,产生凝聚力,只有形成团队服务才能承揽重大的项目服务和诉讼案件。
(2)激发律所的创造力:
专业定位和品牌提升也是一种律所文化,并直接反映律所的服务追求和发展轨迹。
律所的报酬分配应向拓展业务方面倾斜,分配应体现对拓展业务的激励机制。
只有把律所的整体发展目标和全体律师的个人进步紧密挂钩,才能激励律所不断有新的发展动力,激发律师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创造力。
(3)提高律所的竞争力:
律所团队服务是人本文化的内核,律所注重队伍素质和凝聚人心的人本文化体现于法律服务有利于形成律所的品牌文化。
应对委托人比选和招标选择律所的新形势,并且把在竞争中胜出作为目标,律所只能依靠自己的品牌战略才能在法律服务市场产生优势,并提高业务拓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4)支撑律所的持久力:
激烈的竞争迫使律所的业务拓展要面向广阔的空间,依靠品牌服务并形成跨区域服务规模,是法律服务行业适应市场越来越激烈竞争的良性发展机制。
律所的业务研究发展应有计划,这决定着律所阶段发展目标。
依托品牌发展和跨区域服务规模的经营理念能够支撑律所的持续发展。
附件一:
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积极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
浙司〔2009〕11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发改委(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方针,确保顺利完成《浙江省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现就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积极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体经济受到较大冲击。
为使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国家部署了进一步扩大内需的十大措施,并将在两年内投入4万亿元,重点用于扩大投资、消费和改善民生。
为贯彻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计划安排81个项目,总投资8811亿元。
这是我省扩大内需、化解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现实选择,是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可以加快推动我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促进投资进一步增长,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建设拉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力军作用。
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可以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我省新增投资集中在安居工程、农村基础设施、铁路和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上,都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居的民生工程。
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的独特功能,加快建设好这些民生工程,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途径。
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可以更好地防范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风险。
重大项目建设时间集中,项目总量大,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政策处理难、征地拆迁难等问题,在项目建设的实施过程中注意发挥律师法律服务的独特功能,化解行政争议,更好地推进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作用
充分发挥律师在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律服务作用,首先要围绕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律师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功能,一定要做深做细群众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同时,要抓住上述关键环节,调解息诉,化解行政争议,正确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诉求,防止和杜绝因重大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
为了更好地依法依规完成当前重大项目建设任务,律师要在当好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顾问方面下功夫。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时,可以聘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对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咨询、论证,积极为政府行政部门提供建设性法律意见和建议,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
同时,要不断积累为重大项目法律服务的经验,创新服务方式。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聘请有专业特长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发挥律师的法律咨询作用,也可以就项目建设的某个阶段或问题,集中委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受聘律师在咨询、办理相关事务的同时,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强化内控机制,对可能影响项目建设的风险进行评估,建立法律预案,注意运用法律协调机制,化解各方面矛盾和纠纷,减少法律诉讼,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为重大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各级发改、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要加大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
省委、省政府出台《浙江省2009—2010年政府主导性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是拉动我省经济增长重要的抓手,也是保障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民生工程。
要通过宣传,进一步增进广大人民群众对重大项目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要加大重大项目建设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推进法制,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村庄、进工地,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征地拆迁户开展法制和政策宣传,提高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建设单位依法经营、风险防范的意识,提高政策处理相关人员的依法维权意识,充分运用法律宣传手段,为重大项目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各级发改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正确处理依法依规办事与特事特办之间的关系。
既要加快推进重大项目的建设,又要防范和化解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法律风险;既要保证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四、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指导。
加强对律师的专业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律师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专业技能。
定期研究法律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对项目业主、参建单位、被征地拆迁的人民群众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一些法律问题,要及时提出防范措施,积极化解矛盾。
广大律师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勤勉尽职、规范服务,在代理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劳资纠纷等法律服务过程中,应立足于化解矛盾、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做好疏导协调工作,正确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增进当事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善于为政府和企业排忧解难。
更多地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的纷争,努力减少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各级发改和司法等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应当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建立重大项目信息通报、律师服务信息通报、重大事项报告和法律问题协调为重点的重大项目法律服务的联动机制。
各级发改部门要及时向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通报重大项目建设的信息;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要及时把律师服务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向发改部门通报;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代理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影响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群体性事件,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对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要的法律事件和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各级司法、发改部门以及律师协会要及时进行会商协调,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要加强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
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发改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协调服务责任,各司其责,紧密配合,形成上下互动、部门联动的律师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工作新格局。
附件二: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和查处的20起典型案件
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谭浩)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2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通报了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查处的20起典型案件。
郝明金说,去年7月中央做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决定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扎实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全面进行排查,初步发现和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
截至今年4月底,共排查项目28.1万个,发现问题10.2万个,整改和纠正问题3.15万个。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制度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一些涉及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法规制度陆续出台,中央纪委制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发布实施。
三是依法依纪,严肃查办了一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截至2010年4月底,全国共受理工程建设领域举报线索17269件,立案9188件,结案8656件;给予党政纪处分5241人,其中地(厅)级57人,县(处)级61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058人。
在重点通报了包括河南省郑州市原副市长兼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庆海插手土地开发收受贿赂案、云南省人事厅原副厅长吕亦才利用建设专家公寓收受贿赂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许建斌在土地开发和整理中收受贿赂案等在内的20起典型案件后,郝明金指出,这些案件表明,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领域,中央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完全正确、非常及时的。
郝明金说,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毒化社会风气,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惩治。
各地区各部门要始终把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放在重要位置,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
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健全办案责任制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办案合力。
要坚持严肃执纪、严格执法,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深入剖析重大典型案件,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以查促纠、以查促建,以查办案件工作的新成效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20起典型案例
(一)河南省郑州市原副市长兼郑东新区管委会主任王庆海插手土地开发收受贿赂案
王庆海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936万余元、港币20万元。
其中,帮助某汽车销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其情妇谋利400万元;帮助该公司将取得的土地部分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并提高容积率,收受人民币300万元;帮助某房地产公司取得27余亩土地,收受商品房15套(价值人民币415万余元)。
2009年11月,王庆海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崇中滥用职权插手土地出让收受贿赂案
林崇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向某商人低价出让土地,从中收受港币65万元,造成土地收益流失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