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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

太和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

(截至2020年11月)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法院

1

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人民法院

二、公安部门

2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

3

土地复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土地复垦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

土地闲置费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一般耕地的24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

不动产登记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9】45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部门

7

污水处理费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县政府太政秘〔2007〕39号、县物价局太价费〔2006〕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太价费(2016)36号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居民污水处理费0.8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2元/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皖政〔2017〕2号;安徽省政府令第286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9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0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太和县人民政府太政〔2018〕51号;县发改委发改行费〔2019〕156号

城市建成区内(含县经济开发区、城关镇工业园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农业农村部门

1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在我县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县水产管理局

七、水利部门

12

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太价费〔2015〕27号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利局

13

水土保持补偿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县水利局

注:

一、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二、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县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于征收。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

1●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财政部财税〔2018〕39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小微企业免征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22号,扩大免征范围详见财税〔2016〕42号

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综〔2015〕2241号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详见文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部门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阜政办〔2009〕7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税务部门

4▲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小微企业免征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22号,扩大免征范围详见财税〔2016〕42号;财税【2019】46号

县税务局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小微企业免征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22号,扩大免征范围详见财税〔2016〕42号;财税【2019】46号

县税务局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财政部财税〔2018〕39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

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小微企业免征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22号,扩大免征范围详见财税〔2016〕42号;

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政府令第165号;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皖残联〔2015〕6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非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

县税务局

7▲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税法字〔1997〕6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60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增值税营业额的3%征收

县税务局

注:

一、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四、标注“▲”的为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

序号

行政审批项目

中介服务事项

设立依据

服务内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一、县公安局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内装修设计资质或者消防设计资质的单位

2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校车标牌)、机动车禁行路线通行证核发﹝子项:

机动车登记;校车标牌核发﹞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交通安全法》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二、县交通运输局

3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子项:

公路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批﹞

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

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4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核发﹝子项:

车辆营运证核发﹞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

5

县内从事客运和货运(不含危货)经营许可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

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通过质检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结论

施工图审查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施工图审查资质

7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拆除审批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检测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

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具有内装修设计资质或者消防设计资质的单位

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设施检测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2.《安徽省消防条例》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二级以上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

10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人防工程防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设计防空地下室防护文件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1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编制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

方案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单位

12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测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出具不动产测绘报告

测绘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机构

1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对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14

建设用地(含临时)规划许可

规定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规定比例尺地形图测绘

测绘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五、县水利局

15

县级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县级财政投资)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书编制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

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机构

六、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6

放射诊疗许可及变更、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许可

放射防护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放射防护评价

放射防护评价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单位

17

放射诊疗许可及变更、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许可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

体检收费

详见体检机构收费依据文件

职业健康体检机构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18

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核准登记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提供验资服务并出具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

19

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核准登记

主管部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业、变更登记注册资金提交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提供验资服务并出具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

八、县民政局

20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收费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注:

一、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中介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中介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5.其他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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