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规范备案及后续管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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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规范备案及后续管理意见

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规范备案及后续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按照行政许可法原则要求,根据总局制定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所得税后续管理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原所得税审批事项分解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备案项目和备查项目三大类,以加强事后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和管理,达到既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又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准确贯彻落实的目标。

一、企业所得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履行税收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予以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及补充修订意见和《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具体包括:

(一)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包括坏帐损失审批);

(五)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理、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六)总机构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七)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

(八)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的核销;

(九)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核销贷款呆帐。

其中,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立项审核和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并遭受损失申请减免税审核,根据《所得税后续管理通知》规定,下放审批权限,由市局负责行使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根据《所得税后续管理通知》规定,对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纳税人可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确认相关事项确已发生同时或者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对相应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自行计算并调整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后进行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备案资料的受理、登记管理和事后审查核实等后续管理工作(注:

《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条不再适用于本通知中的备案项目)。

本类备案项目具体包括:

(一)企业税前亏损弥补;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四)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备查项目,是根据《所得税后续管理通知》规定,对部分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确认相关事项确已发生同时或者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对相应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自行计算,并调整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后进行纳税申报,附件一所规定的相关资料中,除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外,其余资料均留存企业备查。

本类项目具体包括:

(一)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二)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四)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

(五)邮政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支出。

四、按照简洁效能的原则,除对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应履行实地核查手续以外,对上述保留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属于对纳税人书面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书面符合性审查,一般不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获得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原《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表》停止使用)。

税源管理岗在接到纳税人报送资料后,在2月底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审核。

对经核实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应报集体审议办公室,由集体审议办公室负责召集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已免缴的税款;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应结合汇算清缴及时清算实际应减免税额,并及时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帐》。

五、纳税人发生需审核审批以及应报送备案资料的涉税事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对情况属实、数额正确且资料齐全的,纳税人应及时或者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除另有规定外,资料的报送日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45日。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相关资料的审核审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相关资料的备案项目及未按规定保管相关资料的备查项目,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对纳税人提出的审核审批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即时受理、即时审核的原则进行。

对于随年度所得税申报附送的审核审批事项原则上应于2月底审批完毕,最迟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审核、审批完毕。

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应在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事后审核工作。

六、加强事后监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经批准的审批项目以及备案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根据附件二所列的各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具体审核要点,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后检查监督。

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完善台帐管理。

所得税台帐作为记载所得税管理事项的重要证明,是实施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载体,有利于建立健全所得税基础资料管理。

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完善各种台帐管理制度,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所得税台帐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96号)规定,对企业的减免税、待弥补亏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需要延续管理的审批事项或备案事项,通过建立台帐并追踪每年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误。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及备案项目程序

一、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报送资料:

(1)申请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报告;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3)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支出预算表;

(4)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收支明细决算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

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于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相关税源管理部门。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按以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1)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批。

审批程序:

(一)税源管理岗对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规定的,进行调查后将初审资料和纳税人申请资料转交税政法规科企业所得税管理岗。

(二)所得税管理岗对照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有关规定的,由本岗在《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经科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税源管理科;

2、符合规定的,在《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经科长复核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连同纳税人附送的其他资料,根据审批权限报市局审批或由市局上报总局。

审核确认后由税源管理岗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审批权限:

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申请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由市局负责审批。

除此以外的其他政策性减免(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由各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报送资料:

(一)社会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

3、《安置民政对象审批表》;

4、《残疾人员名册》;

5、安置的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和《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表》;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书面申请;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环保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提供其设备(产品)属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证明;

目录公布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新办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4、申请企业出具的新安置待业、富余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号码;

5、企业书面申请;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4、《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表》;

5、建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必须提供建材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所占比例;

6、《建材产品中废渣掺加量检验报告》;

7、企业书面申请;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临时灾情(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并遭受损失)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各类财产损失具体详细情况说明,包括数量、金额等;

4、保险部门保险金赔付情况说明;

5、企业书面申请;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八)科研机构转制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出具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九)军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军队企业证书》;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1、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8)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9)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8)企业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9)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新办的经济实体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7)由劳动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8)资产负债表;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1)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签订的新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12)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新办企业)或财务报表(现有企业);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一)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复印件;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十二)国有农口企事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三)农业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书面申请;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四)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五)安置军转干部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出具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有身份的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书面申请;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申办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

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于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所得税优惠政策岗。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批程序:

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先确认减免税资格,再通过汇算清缴核实清算减免税款的办法。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做以下处理:

1、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经科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的,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负责拟定书面调查报告,形成集体审议汇报材料报税政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对年度减免税额(预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减免税资格的审议,由所得税处派员参加)。

(二)集体审议

1、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对提交的有关企业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进行集体审议,并作出审议结论。

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应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审议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制作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书面结论,并公示符合减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

2、经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岗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并遭受损失申请减免税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经科长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字,同时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系统。

(三)年度终了减免税所得税清算。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

税源管理岗应在2月底前完成事后审核工作。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生变化的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应报集体审议办公室,由集体审批办公室负责及时召开减免税集体审议委员会议,研究后根据审议结论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通知税源管理岗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税源管理岗应结合汇算清缴及时清算实际应减免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审核清算表》中签字,并将相关内容录入CTAIS系统和登记《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台帐》。

(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审批权限:

企业集团申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报送材料:

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1、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2、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3、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

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度签字后,再由核心企业据实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

审批程序: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岗将企业报送资料报送市局,由市局负责上报总局审批。

(四)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审批权限:

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由各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报送资料: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附表《财产损失明细表》;

2.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以及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3.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包括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4、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包括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等;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的申办材料进行查验,符合标准的,必须即使受理,将申办材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批程序:

(一)税源管理岗对照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审核要点,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查。

对于具有实物形态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地查验程序。

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规定的,由本岗在《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务分局局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的,由本岗在《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列资料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务分局局长),对照政策规定和审核要点复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签字。

经审批准予税前扣除的,录入CTAIS。

坏帐损失的核销

审批权限:

坏帐损失的核销审批由各区、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报送资料:

1.《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3.其他相关资料,包括: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公安部门等的死亡、失踪证明

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与关联方的往来帐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文书受理岗按照受理标准查验企业申办材料。

对资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受理,将申办材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审批程序:

(一)税源管理岗按照坏帐损失核销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审核要点,对纳税人提交的审批资料进行书面符合性审核。

(二)依据资料审查的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坏帐损失核销规定的,由本岗在《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务分局局长)复核签字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退回文书受理岗;

2、符合坏帐损失核销规定的,由本岗在《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附列资料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税务分局局长),对照政策规定和审核要点复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签字。

经审批准予税前扣除的,录入CTAIS。

(五)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审批权限:

国家税务总局

报送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与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相关资料

审批程序: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优惠政策岗将企业报送资料报送市局,由市局负责上报总局审批。

(六)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管理费的审批

审批权限: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管理费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批准。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及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但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报送资料:

1、《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

2、《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

3、提取额度、提取方式的说明;

4、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表、本年计划提取数(包括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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