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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资料

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资料

传统观点绝对地否定保函的效力,实践证明这并未能使保函问题得到实质解决,虽然至今各国法律对保函效力规定各不相同,仍能分析得出解决保函效力问题关键切入点在分清保函和欺诈的关系和界限。

<一>《汉堡规则》第十七条

1978年的《汉堡规则》第17条第2、3款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汉堡规则》第17条第2款规定:

“任何保函或协议,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因未能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

”第3款规定“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款所批注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上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保留与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本条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汉堡规则》承认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原则上有效,是否“有意欺诈”第三方是保函有无效力的依据,即在承运人不批注提单的行为具有明显欺诈善意第三人意图时,保函无效。

而且托运人在为诈骗行为时主观上的“有意”的意思表示。

<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⑥

批复原则上承认保函效力,但对保函有无效力采用的判断标准与《汉堡规则》不同,批复采用“善意”作为保函有效的标准。

<三>评价与分析

承认保函原则上有效是对保函效力判断的前提,对《汉堡规则》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是否存在欺诈作为判断保函效力有无的标准

最高法院批复采取的标准是主观性很强的积极标准:

“善意”,何谓“善意”?

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从另一方面分析判断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在提单上批注是否“善意”,是从主观角度判断托运人和承运人是否存在向第三人隐瞒真实情况而使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恶意”,在“善意”的主观标准的背后隐藏着为欺诈行为的客观行为标准。

传统观点绝对地否定保函的效力,是因为保函是一种申明失实的,意在侵权的非法协议,它们没有理清保函与欺诈的关系,也无法使保函摆脱与欺诈的联系,得出以上结论亦属必然。

因而从构成要件上分清保函和欺诈的联系是分析保函效力的另一关键。

(一)为取得清洁提单二出具的海运保函法律效力

此种海运保函涉及的对象分为两类:

为解决对货物的重量或数量产生的争议而出具的海运保函;为解决货物表面状况的争议而设立的海运保函。

清洁提单是不含有对货物表面状况批注的提单,所以严格地说,前一种海运保函不属于换取清洁提单的海运保函,但因其设立时有与换取清洁提单的海运保函相似的原因,且存在同样的效力问题,所以此处一并讨论

第一,对货物重量或者数量而设立的海运保函,判断其效力可以综合两方面去分析:

一方面,承运人对其收受的货物的重量或者数量是否确知;另一方面,承运人对所收货物的提单是如何记载的。

如果承运人在接受货物以后,确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提单不符,任然接受承运人的海运保函前方清洁提单,毋庸置疑,这种海运保函是恶意的,欺诈性,没有效力的。

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是难以确定掌握收受货物的质量或数量的,或者对在卸货港能否提单记载的数量或重量交货产生怀疑。

承运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行使批注权,在提单上批注诸如“在卸货港造成短少,承运人不负任何责任”的字样,例如,散装货的水尺公估的重量存在误差;按国际航运协会对清洁提单的规定,这种批注不构成不清洁提单。

但是很多情况下,未必能被信用证接受。

所以托运人为了能顺利结汇,将会向承运人出具海运保函前方清洁提单。

这种海运保函设立后,虽然货物在卸货港短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但这决不是海运保函当事人恶意欺诈第三人的结果。

因此,这种海运保函当属有效。

(二)因货物外表状况产生的争议而设立的海运保函,判断其效力应结合三方面的因素考虑:

首先,承运人所收货物外表的缺陷程度对货物内在质量的影响是否显而易见;其次,承运人与托运人的争议发生时,有没有经过公证部门对货物的外表缺陷与货物内在质量的联系进行验证;再次,承运人对所收受货物的外表状况在提单上的记载情况。

船长行使批注权所关心的是货物的外表而不关心货物的内在质量。

如果货物外表的瑕疵对内在质量的影响很难判断,这种情况下匆忙批注,势必损害托运人的利益有未必能起到保护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利益的作用。

所以就批注权的行使而言,船长既有凭目力所及批注货物外表状况的权利,也有谨慎,实事求是行事的义务,法律并不容许船长行使批注权时随意损害他们的利益。

所有通过海上运输的货物要求渐渐均绝对清洁的很难做到的,因此船长在接受表面有轻微瑕疵的货物时,应该基于诚实信用能主动的考虑货物表面的瑕疵是否影响到内在的质量。

当然,从法律角度讲,船长没有义务要具备从货物外表识别货物内在质量的特殊知识,但承运人可与托运人共同申请公证部门对货物外表瑕疵与货物内在质量的联系进行检查,在取得初步证明证据证明货物的外表瑕疵没有影响内在质量时,接受海运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当然,这一证明不能拒以对抗收货人对承运人就提单内容提出的索赔,但可以证实承运人,托运人用海运保函前方清洁提单时的主要心理是善意的,为此而设立的海运保函就是有效的,如果货物表面瑕疵对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承运人接受海运保函前方清洁提单,纵使经过咯共同的申请的商品检查,无论其结果如何,也应该根据:

货物外表瑕对内在质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个客观事实,认定承运人的行为是恶意的,由此设立的海运保函无效

(2)提单或倒签提单或顺签提单而出具额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

出具和接受此种海运保函在主观上存在这着明显的故意。

承运人明智货物尚未装船甚至在无船的情况下签发提单,意图是银行,提单持有人相信其货物已装船货按时装船,导致货款对托运人提走,剥夺了提单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拒收权因而海运保函是无效的

收货人依据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使得自己随付出货款却不得不面对延迟交货或者提前交货,在这价格风云变化的国际市场无疑是十分不利的,常常会使受到活人遭受巨大的损失。

从各国国内立法及国际惯例来看,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都被认为是一种欺诈,不得享有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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