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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飞单事件心得体会

银行飞单事件心得体会

  篇一:

银行飞单案例notes

  一、华夏飞单

  XX年11月起,投资者从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

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亿元,实际出售亿元。

  XX年11月,投资者得知项目管理方通商国银已人去楼空,老板也被刑事拘留,该“理财产品”无法如期兑付。

  XX年12月,愤怒的投资者涌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门口,华夏银行当日股价放量下跌%。

  XX年1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

私售产品的华夏银行员工濮婷婷被移交检察院处理。

  XX年10月,案件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濮婷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XX-3-24,维持一审。

  此案另有三人被起诉,分别是“中鼎”系列理财产品发行方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王文明和李芳,第三方理财销售公司的张晓霞。

在一审判决中,这三人也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王文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李芳五年,张晓霞四年。

王文明和李芳分别是通商国银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自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筹建、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等。

在终审中,李芳维持一审原判,王文明错过上诉期不再改判,张晓霞则因有孕在身,被改判三年零三个月,缓期执行。

  案件辩护律师丁长二透露,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代销环节的人员明知这些理财产品并不合法、合规,仍以高额回报承诺,向不特定公众人员推销,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对于为何“飞单”行为,最终会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刑,是不少业内人士的疑惑。

揭开了其中的利益链条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通商国银案共涉及北京中鼎财富投资中心、北京中鼎迅捷投资中心和北京中鼎财富通航投资中心三家有限合伙企业。

它们以吸收有限合伙人出资入伙名义,分别对商丘市永恒生典当公司、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公司、河南奥鑫汽车销售公司、河南云顶文化娱乐投资公司中原云顶国际商务俱乐部四个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理财产品出炉的整个链条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策划准备,即在XX年10月至12月,通商国银设立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确定四个投资项目并制造相关产品材料;其次是居间介绍阶段,即随后由王文明、李芳在网上找到第三方理财机构——新湖财富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张某,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

  整个链条中,王文明、李芳、张某和濮婷婷分别获得募集资金总额的%、

  %、%、%的佣金提成。

这些产品向投资者每年承诺的固定回报是

  11%-13%,两者合计的总融资成本已经高达%至%。

事实上,这些资金最终都流向通商国银实际控制人魏辰阳,用于弥补其它业务的巨额亏空,并未投向具体的项目。

  法院认为,理财产品项目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以年化收益11%-13%的回报、提供担保等为诱惑,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众多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种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4人在三个阶段的所为,被认定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并且数额巨大。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因飞单产品发生风险而被入刑,对金融机构理财经理的私下飞单行为产生很大震慑力,进而也会影响很多第三方机构,因为他们主要依靠各种渠道来销售产品,其中80%-90%都是各种飞单销售。

  “一旦是非正规的金融产品,在发生卷款的风险后,作为代销机构被认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风险是绝对存在的。

而产品发行方甚至可能会以诈骗罪定罪。

”丁长二律师表示。

  二、XX万农行“理财产品”成飞单回应:

非本行发售XX-4-23

  多位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

对此,农行北京市分行称,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家住通州区台湖镇的陈女士介绍,XX年左右,次渠范围内14个村庄开始拆迁,拆迁赔偿款被存入农行次渠分理处。

自此,许多拆迁户开始用银行存款购买客户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

  XX年9月,她与王先生等四人在农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的办公室购买了500万元的“政府工程理财产品”,期限为一年,收益为9%。

合同显示,该投资计划名称为“中企华康股权”,受托管理方为“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但该“理财产品”到期后,他们到银行兑现本金与收益时被银行领导告知为“飞单”,即银行人员违规向购买者推荐代销非本银行的理财产品以获取提成。

客户王先生称,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

另一名客户张先生表示,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

  记者从他们出示的产品合同和担保函件及扣款单上均未发现盖有农行的公章。

但客户张先生提供的一张客户风险评估回执单复印件上,印有农行次渠分理处的公章。

该回执单显示,业务种类为理财协议签约信息变更,风险类型为进取型,评估人正是李某。

张先生称,此风险评估是在购买320万元理财产品后开具的。

  另据崔先生提供的一份《账户监管协议》扫描件显示,甲方为“北京中投嘉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东区支行营业部”。

协议中,甲方授权乙方对账户进行日常监管,乙方负责划款指令的接收。

签订日期为XX年5月8日,并盖有双方公章。

  崔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他于XX年4月购买了160万元的“北京中投嘉融投资”产品。

  记者发现,李某售出的理财产品合同中,五个产品由中诚联合(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推出,其余两个产品由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推出。

上述理财产品的年收益比率从9%到%不等,产品售卖时间集中在XX年下半年,有效期限均为一年。

  经查询,这两家公司登记状态均为在营。

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XX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但不得从事业务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等业务。

  涉事经理写证明称产品由农行担保

  今年4月9日,农业银行通州支行通知17名客户与李某在次渠分理处会见谈话。

据客户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日下午农业银行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与李某均在场。

客户称,通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在场时,李某写下一则“证明”并签字。

李某在“证明”中称,在农行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任客户经理期间,向张某等17位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是银行普遍代卖的理财产品及表见代理(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产品。

推荐时向客户说安全性高,是农行正规产品,有农行担保,销售地点为农行次渠理财办公室内。

多名客户表示,李某是农行的老职员,去年下半年事发后被调离次渠分理处。

  农行北京市分行理财产品非本行发售

  昨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该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

其次,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

回应还称,据了解,目前朝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投汇富公司”立案。

针对客户诉求,农行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如系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若协议上盖有银行公章,则必然是银行责任,如果银行并未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代销协议,且经调查没有口头授意员工可有推销非本行产品,也非本行与基金公司签订产品的行为,那么属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无需担责。

  从违约角度考虑,员工私售的产品,相关文本上并无银行签章,银行并未直接与投资者建立合同法上的法律关系。

投资者依其他《合同法》上的理由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获得支持的难度很大。

  三、警惕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

  典型案例一:

据中国新闻网XX年11月4日报道,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XX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XX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进取九号私募基金”项目,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3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至24个月可对应获得%至14%的年化收益。

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收取每年24%的利息及费用。

该服务公司于XX年9月垮塌,

  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亿元的投资款,违法行为最终暴露。

该案牵涉投资者270余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二:

据法制日报XX年7月25日报道,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自XX年起,以高额返利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以山东高速等项目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共有3700余人在该公司投资,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XX年7月3日,随着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作出批准对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普银”)前法定代表人魏薇、董占海实施逮捕的决定,一起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牵涉3700多名投资人的特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真相逐步浮出水面。

这是北京地区历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件。

并且,由于逾期未能兑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正赶往北京,涌向华融普银索赔。

  此次出现兑付危机源于华融普银发行的有限合伙基金产品。

所谓有限合伙基金,就是一个GP(管理团队)一个LP(投资团队)合伙成立的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采用公司制运作的基金。

  典型案例三:

据中国广播网XX年3月17日报道,XX年7月至XX年8月期间,时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梅晓春以公司名义,虚构公司拥有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XX年3月17日,梅晓春等四名金源鸿基高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四、

  中国证监会在“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个别机构或其业务合作对象涉嫌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金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影响了首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篇二:

银行应如何防范“飞单”带来的风险

  银行应如何防范“飞单”带来的风险

  “飞单”事件纠纷会给银行带来不同程度的声誉风险甚至是信用风险。

那么,银行应从哪些方面着手,去努力减少“飞单”、以消除相关事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呢?

首先,建议改革一线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的薪酬体系,尽量缩小官方销售理财收益与“飞单”收益之间的差距。

建议银行从根本上改变一线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特别是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的考核机制,将一线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真正视作销售经理看待,在赋予其较大量工作任务同时给予相应的高比例提成作为回报。

银行应认识到,在国内现有的市场和法制环境下,无论是否“飞单”,银行自身可能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飞单”的项目往往是风险更高的。

与其如此,不如高薪养廉,通过缩小官方销售理财收益与“飞单”收益之间的差距,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削弱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冒险参与“飞单”的动力。

当然,与此同时,银行对于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在专业能力、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对其收入结构的调整、销售业绩的严格量化考核等都要相应跟上,才能最大程度达到促进销售、提升收入、防范风险的目的,否则则有可能适得其反。

  其次,持续加强银行内控体系建设及员工道德教育,对“飞单”行为进行不定期排查,严厉查处涉事人员。

  “飞单”事件实际上暴露出的是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到位的老问题。

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实力、防范操作风险等的关键。

但当前商业银行部分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认知不足,片面认为内控就是建章立制,而缺乏对员工内控意识教育及内控制度责任感灌输,对员工不遵循规章制度,违章操作的行为有所姑息,没有切实履行有效的惩治制度,甚至长期缺乏对员工的考核、评定,导致部分员工长期违规而未被发现。

  同时,频频发生的“飞单”案件也凸显出防范客户经理/理财经理道德风险的重要性。

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站在商业银行客户营销的第一线,不仅是商业银行的利润中心,更是商业银行的风险聚焦点。

如果某个理财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出现偏差而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必然会发生风险事件。

  因此,银行要切实防范“飞单”案件发生,一是必须持续加强自身行内控体系建设,确保各流程、各岗位均在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是应严格把好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准入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是对“飞单”行为进行不定期排查,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立即采取开除等严厉处罚手段,对涉事支行行长等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也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儆效尤。

  第三,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飞单”行为的识别能力及风险意识。

  “飞单”事件中的很多受害者,之所以放心购买理财产品,就是误以为客户经理/理财经理背后代表的是银行信誉。

对此,银行应加强投资者教育,针对性提高投资者对“飞单”行为的识别能力及风险意识。

例如,应在营业场所对银行官方代销和“飞单”销售的主要不同点及可能后果给予提示,提醒投资者对于收益率不正常偏高、托管账户不在本行的理财产品要特别提高警惕;同时,要教育投资者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存在本质不同,逐步培养“买责自负”的意识;最后,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坚持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定期抽查,若发生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严格遵照监管要求,合法合规经营。

  近年来,国内外对于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

如美国政府将松弛的消费者保护视作导致次货危机产生并蔓延的原因之一,并于XX年推出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将此前分散在多个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集中在了新成立的、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香港则于XX年6月成立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以“先调解,后仲裁”的方式,协助解决金融机构与个人客户之间的金钱纠纷,申索金额最高可达50万港元。

中国银监会也于XX年11月正式成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代表消费者维权并查处违规的银行。

  具体到理财产品销售,银监会于XX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今年2月,银监会又向各地银监局下发了《关于XX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唯一登记编码,未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并提出研究建立银行业理财师资格认证分级体系,网上理财师继续教育培养体系,培养专业化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以及引导银行逐步在营业场所设立有明显标识的理财产品专门柜台等。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等正在逐步形成全面、系统的管理思路。

未来银行亟需遵照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己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可能的合规风险。

  第五,必要时可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XX年初,华侨银行状告业内知名的第三方理财公司恒天财富一事曾引发业界极大关注,事情大致经过是:

一位华侨银行前员工跳槽到恒天财富,通过原来同事的私人关系向华侨银行客户兜售信托产品。

以往相关银行对此类事件往往是在内部低调处理,但华侨银行这次的应对却很“硬”,一

  方面将本行涉事员工开除,另一方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恒天财富告上了法庭。

  虽然法律界对于恒天财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存在不同看法,但华侨银行敢于利用法律手段、反击第三方理财公司“飞单”行为的做法还是值得银行同业深思和借鉴。

未来,商业银行也可以考虑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诉讼等公开手段,斩断第三方理财公司拉本行员工下水的“黑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从长远来看,要想从根本上遏制“飞单”现象,更有赖于国内理财市场、法制环境的逐步完善以及投资者风险承担意识的真正建立,这必将是一个任重道远、长期曲折的过程。

银行需要提高警惕、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招商银行东营分行

  篇三:

银行员工飞单

  (银行员工)飞单:

  在银行业,飞单是指未经上级行授权或批准,员工借助银行平台,擅自销售第三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第三方与银行之间委托销售合约关系。

但员工擅自销售的第三方金融产品是真实的金融产品,仅没通过银行官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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