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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全监理细则.docx

塔吊安全监理细则

塔吊安装

 

 

项目名称:

轨道交通11#线白银路站(暂名)项目

编制:

总监理工程师:

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2、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3、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四、附录A:

起重机具安全使用要求

五、附录B:

塔式起重机检验表格

六、附录C:

塔吊安全控制要点

 

塔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轨道交通11#线白银路站(暂名)项目

2、工程建筑面积:

75460平方米,一期商业用房2个单位工程,二期住宅4个单位工程

3、层高:

1#、2#楼,二幢18层高层,建筑高度54.7米,3#楼,一幢22层高层,建筑高度70.04米,4#楼,一幢25层高层,建筑高度79.6米,5#楼,一幢二层低层,建筑高度10.5米,6#楼,一幢低层,建筑高度13米。

4、各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

上海鼎申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装单位;上海超富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二、编制依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3.《塔式起重机安全规范》GB5144-94

三、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1.1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的条件

1.1.1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业务。

1.1.2塔式起重机安装单位除了应具有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应有与承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作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塔式起重机安装工、电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应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3施工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

1.2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条件

1.2.1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国外制造的塔式起重机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1.2.2塔式起重机应结构完整,符合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

1.2.3有下列情况塔式起重机的不准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评估不合格的;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1.2.4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结构件有可见裂纹的、严重锈蚀的、整体或局部变形的、连接轴(销)、孔有严重磨损变形的应修复或更换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

1.2.5塔式起重机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地基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塔式起重机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

1.2.6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路轨基础及路轨的铺设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且应符合GB5144的规定。

1.3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3.1塔式起重机安装实施前,安装单位应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作业。

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1.3.2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作业地的实际情况编制。

并满足相关法规、规程的规定。

1.3.3塔式起重机安装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安装顺序和质量要求;

4)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位置安排;

6)电源的设置;

7)施工人员配置;

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

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应急预案等。

1.3.4塔式起重机的位置选择原则

满足施工要求并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场地平整结实便于安装拆卸、满足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状态时能自由回转、对周边其他构筑的影响最小等。

绘制塔式起重机位置平面图和立面图,须标明塔式起重机与建筑物(工作对象)、周围建筑物、架空输电线、相邻塔式起重机(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和其他障碍物的相对位置,应确保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在非工作状态下自由旋转。

1.3.5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制作应优先采用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推荐的方法。

地基的承载能力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确认。

1.3.6附着装置的设计

1.3.6.1塔式起重机的附着装置应采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形式,满足附着高度、垂直间距、水平间距、自由端高度等的规定。

1.3.6.2当附着装置的水平布置的距离、型式或垂直距离不符合使用说明书时,应依据使用说明书提供的附着载荷参数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确认或通过专家评审。

1.3.6.3附着点的荷载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1.3.7基础预埋件、附着连接构件和预埋构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相应能力企业制作。

1.4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作业

1.4.1安装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基础位置、尺寸、隐蔽工程验收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所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和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地耐力、预埋件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作业区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照明等。

1.4.2安装作业的实施

1.4.2.1安装前应根据安装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装拆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

做到使每个装拆人员已清楚自己所从事的作业项目、部位、内容及要求,以及重大危险源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等,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专职安全员应监督整个交底过程。

1.4.2.2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塔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2)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专项方案及交底记录;

4)对安装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要求整改。

1.4.2.3辅助设备就位后、实施作业前,应对其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

合格后才能投入作业。

1.4.2.4应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用具按方案和有关规程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起重用具的完好要求见附录A。

1.4.2.5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无关人员进严禁入作业区域内。

1.4.2.6安装拆卸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

当视线阻隔和距离过远等至使指挥信号传递困难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等有效的措施进行指挥。

1.4.2.7吊装物的下方不得站人。

1.4.2.8联接件和其保险防松防脱件必须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严禁代用。

对有预紧力要求的联接螺栓,必须使用扭力扳手或专用工具,按说明书规定的拧紧次序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扭矩值。

1.4.2.9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加节(爬升)或下降前,应检查顶升系统。

确认完好才能使用。

附着加节时应确认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并遵循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塔式起重机的自由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1.4.2.10安装作业时,应根据专项方案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动。

1.4.2.11雨雪、浓雾天和风速超过13m/s时应停止安装作业。

1.4.2.12在安装作业过程中,当遇意外情况,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安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1.4.2.13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设置齐全可靠。

1.4.2.14安装电器设备应按生产厂提供的电气原理图、配线图的规定进行,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4.2.15塔式起重机安装的技术标准按附录B中的技术要求栏目执行。

1.4.3安装完毕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需要而设置的所有临时设施,清理施工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辅助用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1.5塔式起重机的安装自检和验收

1.5.1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报告书。

自检项目可参照附录B。

1.5.2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验检测单位应遵照相关规程和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和评判,检测结束后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1.5.3安装自检和检测报告应记入设备档案,并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设部建质[2008]76号)进行备案》。

1.5.4经自检、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2.1塔式起重机使用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机械管理人员应对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

2.2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的要求

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的应编制专项的使用方案,专项方案应包含各台塔式起重机初始安装高度、每次升节高度和升节次序,并有防碰撞安全措施,以免发生干涉现象。

2.3塔式起重机使用操作人员要求

2.3.1塔式起重机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3.2塔式起重机使用时应配备司索信号工,严禁无信号指挥操作。

对远距离起吊物件或无法直视吊物的起重操作,应设多级指挥,并配有效通讯。

2.4塔式起重机的操作使用

2.4.1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斜吊不吊

2)超载不吊

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9)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2.4.2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吊钩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4.3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

操作人员在操作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鸣笛示意。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

2.4.4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

2.4.5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时应严格按专项使用方案执行,保证安全作业距离,吊钩上悬挂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高位起重机的吊钩、平衡重等部件与低位起重机的塔帽、拉杆、起重臂等部件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米。

2.4.6塔式起重机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4.7在起吊载荷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50cm后停止提升,并对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可起吊。

对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2.4.8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

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

2.4.9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置于零位,并切断总电源。

2.4.10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系指塔式起重机的任何位置与输电线的距离。

2.5塔式起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2.5.1应在班前做好塔式起重机的例行保养,并做好记录。

主要内容包括:

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液位、油位、油压、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电源、电压。

2.5.2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2.5.3应做好塔式起重机的各级保养工作。

转场时,应做好转场保养,并做好记录。

2.5.4应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2.5.5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5.6塔式起重机有故障时应及时报修,维修时应停止工作。

3.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3.1塔式起重机拆卸单位的条件

塔式起重机拆卸单位的条件应符合本细则1.1条规定。

3.2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方案的编制

3.2.1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应满足本细则1.3.1、1.3.2条规定。

3.2.2拆卸专项方案的内容:

1)工程概况;

2)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图;

3)拆卸顺序;

4)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5)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位置安排;

6)电源的设置;

7)施工人员配置;

8)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9)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0)应急预案等。

3.2.3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完成,当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连续完成时,应明确允许中断时塔式起重机的状态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2.4塔式起重机有附着的,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方法及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塔机自由端的高度始终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3.2.5拆卸辅助设备不能设置在地面上的,应对其设置位置锚固方法,承载能力进行设计验算。

3.3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

3.3.1拆卸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主要结构件及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顶升机构、作业区域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照明等。

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复后才能进行拆卸作业。

3.3.2拆卸作业的实施

3.3.2.1拆卸作业应满足本细则1.4.2.1~1.4.2.7及1.4.2.11~1.4.2.13条款的规定要求。

3.3.2.2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附着装置联接等,确认完好后才能降节。

降节时应遵循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的原则。

塔式起重机的自由端高度始终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3.3拆卸完毕后,应拆除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需要而摄制的所有临时设施,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等

4.监理资料

监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

(2)进场检查验收记录;

(3)施工单位报送的安装、拆卸及使用方案;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5)验收记录;

(6)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7)备案证明;

(8)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9)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0)巡检及定期检查记录;

(11)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要求

结果

备注

环境

标识

1

登记编号牌和产品标牌

齐全

2*

塔机与周围环境关系

尾部与建筑物及施工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6m;两台塔机水平与垂直方向距离不小于2m;与输电线的距离应不小于GB5144的规定

金属

结构

3*

主要结构件

无可见裂纹和明显变形

4

主要连接螺栓

齐全,规格和预紧力达到说明书要求

5

主要连接销轴

销轴符合出厂要求,连接可靠

6

过道、平台、栏杆、踏板

牢靠、无缺损,无严重锈蚀,栏杆高度≥1m

7

梯子、护圈、休息平台

梯子踏板牢固、有防滑性能;距地面≥2m应设护圈,不中断;≤12.5m设第一个休息平台,后每隔10m内设置一个

快装塔机可不装修息平台

8

附着装置

设置位置和附着距离符合方案规定,结构形式正确,附墙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9

附着杆

无明显变形,焊缝无裂纹

10

平衡状态塔身轴线对支承面垂直度误差

≤4/1000

 

爬升与

回转

11*

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油缸间连接

应设平衡阀或液压锁,且与油缸用硬管联接

12

回转限位

无中央集电环时应设置,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应能自由旋转,不得设置止挡器

吊钩

13

防脱钩保险装置

应完整可靠

14

钩体(裂纹、磨损、变形、补焊)

无补焊、裂纹,危险截面和钩筋无塑性变形

15

滑轮防钢丝绳跳槽装置

应完整、可靠,与滑轮最外缘的间隙≤钢丝绳直径的20%

起升系统

16*

力矩限制器

灵敏可靠,限制值<额定载荷110%,显示误差≤5%

17*

起升高度限位

动臂变幅式≥0.8m;小车变幅上回转2倍率≥1m,4倍率≥0.7m;小车变幅下回转2倍率≥0.8m,4倍率≥0.4m

18

起重量限制器

灵敏可靠,限制值<额定载荷110%,显示误差≤5%

变幅系统

19

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双向均应设置

20

小车断轴保护装置

应设

21

小车变幅检修挂篮

连接可靠

22*

小车式变幅限位和终端止挡装置

小车变幅有双向行程限位、终端止挡装置和缓冲装置,行程限位动作后小车距止挡装置≥0.2m;

 

23*

动臂式变幅限位和防臂架后翻装置

动臂变幅有最大和最小幅度限位器,限制范围符合说明书要求;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牢固可靠

附录A起重器具安全使用要求

A.1起重器具安全作业一般要求

A.1.1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由已取得安全认可厂家生产,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自制钢丝绳

吊索和特种吊具的,制作所用的钢丝绳和各种配件应符合以上要求。

A.1.2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A.1.3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A.1.4拴挂前,应确认吊重上设置的起重栓挂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A.1.5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

A.1.6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A.1.7塔机吊钩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滚动。

A.2钢丝绳吊索

A.2.1作吊索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按6倍计算。

A.2.2钢丝绳吊索的报废应符合GB/T5972《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规定。

A.2.3吊索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钢丝绳插接方法宜参照LD48—93附录B的要求。

用其他方法插接的,应保证其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0%;

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数量应符合表A-1的规定,绳夹间距等于6~7倍钢丝绳直径。

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

绳卡滑鞍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

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表A-1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7~16

>16~20

>20~26

>26~40

最少绳卡数

5

6

7

8

A.2.4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

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A.2.5吊索的使用要求

A.2.5.1采用二点吊或多点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两吊点间采用一根吊索的,应在吊钩颈部设圈交叉,以防吊索滑移。

A.2.5.2吊索间的夹角不宜大于90°,且邻近吊钩开口处的吊索与水平面夹角不小于45°。

吊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30°,当吊索与水平面的夹角必须在45°~30°时,应有防止吊索碰靠塔机吊钩防脱钩装置的措施。

A.2.5.3多肢吊索任何肢间有效长度在无载荷测量时,误差不得超过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或大于规定长度的±0.5%。

A.2.5.4吊运管类等松散物件,应采用二点吊,且吊索应双圈结索,即在扣住以前先围绕负载通过一整圈。

A.2.5.5应防止吊重在吊运中产生倾覆或滑动,当吊重重心在吊索拴挂点之上时,应确保吊重重心在吊索分肢与吊索拴挂点平面所构成的空间体内。

A.2.5.6吊运较长或较大的重物时,宜采用溜绳在地面加以控制,防止吊重在吊运中产生摇摆或转动。

A.2.5.7钢丝绳不宜反复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重,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A.2.5.8吊索挠性部件不得打结,索眼绳端固定连接部位不得作拴挂连接点。

A.2.5.9吊索卸载后空载重新提升,或承载多肢吊索有未使用的自由分肢,一般应将下端部反钩到塔机吊钩上或上端部配件上,防止随塔机运行时因摆动意外伤人或钩挂到其它物件上。

A.2.5.10提升物品时穿入软索眼的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A.2.5.11提升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的可能性;

2)终端连接方法正确可靠;

3)吊索弯折曲率半径不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

4)吊索使用中本身自然形成的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5)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A.3卸扣

A.3.1吊重有固定板状吊点时或吊索直接拴接吊点会使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要求的,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吊点拴接。

A.3.2当采用卸扣串接以调整吊索长度,或在吊索端部用卸扣与吊点连接时,卸扣的额定载荷应大于实际承载力,并能与钢丝绳相匹配。

A.3.3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

销轴螺纹副无烂牙现象,销轴可灵活转动并能拧紧。

当表面磨损达断面直径5%时应予报废。

禁止用补焊进行修复。

A.4吊钩

A.4.1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

A.4.2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A.4.3吊钩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1)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

2)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3)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径有永久性变形;

4)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A.5夹持吊具

A.5.1钳壁开闭动作,应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

A.5.2作业时,应防止钳爪意外钩抓到其它物品或吊重上。

A.5.3夹持物品时,在夹紧面或夹持点上不得粘有油脂等异物。

A.6检查

A.6.1初始检查

使用单位,对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按本标准相应条款要求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A.6.2经常性检查

由日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含使用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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