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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手续

探矿权新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

探矿权新立

(二)办理机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2.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

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

探矿权延续、保留审批

(二)办理机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一式2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延续(或保留)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

5.原勘查许可证;

6.勘查工作年度报告(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保留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或提交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电子报盘1份)

7.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8.提交勘查设计及附件;(保留项目可不提交)(设计电子文档1份)

其中探矿权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包含以下材料:

①资源勘查项目报告登记书,需经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含电子报盘)

②勘查投入会计报表(原件);

③上一年度缴费(年度使用费)的发票复印件;

④探矿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勘查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⑦年度工作总结(原件)(附电子文档)

注:

1.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2.第1、2、6项材料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

或)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二)办理的要求。

1.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报;

2.申请登记书的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符合要求;

3.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6个月内,没有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4.申请人履行了法定义务;

5.申请保留的:

申请保留次数未超过3次;不属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需延期开采的情况。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

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相关法律责任

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其他相关事项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

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探矿权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

探矿权变更

(二)办理机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一式2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1份)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

4.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5.原勘查许可证;

6.变更的几种情况:

①变更勘查范围的:

提交新的勘查设计及附件;(设计及附件电子文档1份)

②变更勘查主矿种的:

提交年度报告和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③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

提交工商局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批文和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④转让后变更的:

提交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交易鉴定证书和受让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可不提交年检报告);

⑤变更勘查单位的:

变更的申请报告,新勘查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新的勘查合同,设计书,探矿证原件,和原勘查单位解除合同的协议(此条适用于单独提交变更时)

7.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

8.交通位置图1份;

9.申请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外项目:

(1)申请人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合作合资企业章程、合同。

注:

1.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2.第1、2项材料及第6项中的“年度报告”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

或)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探矿权注销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

探矿权注销

(二)办理机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一式2份,按所列顺序装订,未注明复印件的,均为原件: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电子报盘1份)

2.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3.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

4.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的复印件;

5.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注:

1.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2.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

或)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二)办理的要求。

1.申请登记书的填写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附件齐全,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符合要求。

2.申请人履行了法定义务。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

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通知

探矿权申请人。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五、其他相关事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探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业务办事指南

主办处室储量处

申报材料1.报告正文

2.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3.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5.矿业权评估机构及矿业权评估师承诺函

6.矿业权评估委托书

7.矿业权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8.矿业权评估资料提供者承诺函

9.矿业权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矿山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11.储量核实报告、地质报告及审批文件

12.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13.可行性报告或设计

14.评估有关的资料(如企业财务报表、国家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相关市场信息)

15.相关附图

注:

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采矿许可证申请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对象:

采矿许可证申请登记

办理范围:

企业和事业单位申请采矿许可证登记

(二)办理机关及权限划分

办理机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权限划分:

《矿产资源法》第16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4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2.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3.地热、矿泉水和宝玉石;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矿种。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经批准划定并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制的矿区范围图和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附电子文件)

4.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人的资金证明材料;

6.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9.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及处置的有关的证明材料;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

11.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12.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13.发改委产能核准文件;

1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注:

1.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2.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

)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3.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

与办理要求一致。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企业所在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登记的审查意见;

4.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材料或者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6.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7.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9.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10.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

)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4.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二)办理的要求。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2.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

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

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准延续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延续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不准延续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四、相关法律责任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其他相关事项

无。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2.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州(市)、县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转让变更可以不要此材料)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转让变更需提交原件)

5.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变更矿区范围(扩大),提交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8.变更开采主矿种(共生、伴生的),提交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新发现主矿种,不与原开采矿种在一个层位的,除提交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外,还要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9.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10.变更矿山名称的,除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外,还要提交工商、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产权未发生转让的证明材料;

11.转让变更的,提交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定证书及转让人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的发票复印件;

12.转让变更的需提交资金证明原件;

13.转让变更的,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

14.采矿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

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

)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4.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5.如果变更不扩大范围的不参与会签。

(二)办理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6.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

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

申请变更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批准变更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其他相关事项

无。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1.登记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文);

2.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国务院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

采矿权注销登记审批

(二)办理机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报告;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矿山所在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

1.上述提交要件申报材料先提交1份,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复制5份。

2.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用后退还。

3.第1项材料必须使用采矿权报盘软件(下载网址:

)制作,并附电子报盘。

4.电子文档为WORD文档、图为JPG文件。

采矿申请人自接到领证通知30日内不办理领证手续的视为放弃。

(二)办理的要求。

1.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2.申报材料齐全,申报材料编制符合规范要求。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

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

申请变更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批准变更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新建矿山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办事指南

需提交的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原件(附电子文档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附电子文档1份);

5.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格式为JPG);

6.矿区探矿权证明材料;

7.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

8.资金证明原件;

9.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抵押备案业务办事指南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的范围:

采矿权抵押备案

(二)办理机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的相关材料。

1.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报告;

2.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抵押合同原件。

(二)办理的要求。

对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后予以登记备案

三、审查及办理

(一)审查:

与办理要求一致。

(二)办理:

采矿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四、相关法律责任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采矿权作抵押期间,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二)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日内,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预留延期审批办事指南

需提交的材料1.预留延期申请报告;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采矿权价款评估业务办事指南

主办处室储量处

申报材料1.报告正文

2.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3.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5.矿业权评估机构及矿业权评估师承诺函

6.矿业权评估委托书

7.矿业权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8.矿业权评估资料提供者承诺函

9.矿业权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矿山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11.储量核实报告、地质报告及审批文件

12.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13.可行性报告或设计

14.评估有关的资料(如企业财务报表、国家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相关市场信息)

15.相关附图

注:

资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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