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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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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行为控制研究

黄丽婷

学号:

2009116103

 

关键字;大股东控制支撑行为隧道行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案例回顾

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时股票简称川长征),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传统的机械制造。

但公司的经营业绩并不佳,出现亏损,股东权益出现负数。

无法在资本市场中再融资。

1998年托普发展购买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成为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新的第一大股东。

将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托普发展进行重组,将公司的主业变更为软件业,托普软件实现借壳上市。

托普发展通过关联交易实施支撑行为,来粉饰托普软件的业绩使托普软件有一个很好的市场形象,并使得托普软件达到增股条件。

2000年,市场成熟时,托普软件于以每股28元的高价成功地实施了增发新股,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9.5亿元。

而后大股东通过隧道行为转移利润,并占用公司巨额资金,通过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量担保等。

最后公司巨亏并且因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不断,主要生产经营资产被法院冻结,处境非常困难。

原托普发展作为第一大股东通过增发新股和隧道行为,卷走大量利润。

而原川长征即托普软件只是被大股东用来敛财的一个工具,其中的小股东包括股民的利益被大股东侵害,甚至是被赤裸的掠夺。

 

行为分析

1.行为动因。

托普发展有一定的资产和盈利能力,但自己还不够上市资格,想要在资本市场有所作为就需要一个平台。

而此时恰好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却又是上市公司,是一个非常好的壳资源。

并且对于实施了重大重组的公司,可以在短期内取得增发资格,而且发行额度不受30%的限制。

若能增发成功,就能从资本市场卷走大量利润。

若上市公司有着良好的业绩和形象,能够作为担保方为第三方取得大量贷款。

这其中的利益令人心动。

2.行为途径

(1)取得控股权。

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控股权。

(2)粉饰业绩,打造一个“优绩”公司。

如:

将大股东所控制的盈利能力强的业务纳入托普软件核算范围,快速提升报表业绩。

通过向关联方出售闲置资产取得账面收益。

通过向关联方短期投资或融资,取得账面收益。

货物购销中进行利益输送

(3)再融资。

公司通过高价增发新股,以达到在资本市场上再融资的目的。

(4)隧道行为。

将相关利益划入大股东控制的关联方,把上市公司变成一个毫无价值的壳公司

3.行为定性。

投资是将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

而投机则是根据对市场的判断,把握机会,利用市场出现的价差进行买卖从中获得利润的交易行为。

与投机相比较,投资的时间段更长一些,而且其目的是为了在未来一定时间段内获得某种比较持续稳定的收益,它关心的是未来的发展状况,是未来收益的累积。

托普发展成为大股东,进行业务重组。

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以获得稳定收益。

而是希望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增股以达到再融资的目的,从资本市场获得利润,并通过隧道行为转移利润,它并不关心公司未来的发展和收益。

因此,托普软件的大股东的这种行为是投机行为,并且在投机过程中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4.成功原因

(1)政治因素。

1997年起,全球新经济浪潮来袭,网络和新科技是两个非常受推崇的概念股,并且广受政治舆论的支持。

托普发展正是看到了这个大的政治环境,所以及时抓住机会。

(2)资本因素。

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整个股本不算多,托普发展能够通过收购股票成为控股股东,并且通过关联交易后可以将其打造成为业绩优良的软件公司,取得增股权。

(3)关联交易的隐蔽性。

支撑行为和隧道行为,都是以关联交易为重要实现手段的。

很多时候,中小股东并不能识别关联交易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

而正是关联交易的隐蔽性使得大股东得以瞒天过海,达到目的。

(4)内部制约的无效信。

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几乎控制着上市公司的一切,就连董事会通常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独立董事很多时候起不到应有作用,而监事会更是形同虚设。

公司内部对控股股东没有有效的制约。

(5)外部治理机制不给力。

外部治理机制良莠不齐,如外部审计机构大多太杂,更没有有力的权威机构。

在大股东的利益驱使下很难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与制衡性。

更多的时候都是按大股东的期望和要求行事。

(6)法律的纵容性,再加上执行力度不够。

大股东很容易钻法律的漏洞。

并且,对大股东这样的行径,并不会有很严重的法律后果。

违法的代价太轻或者根本没有。

进一步纵容了大股东的这种行为。

5.危害

大股东的支撑行为并不能创造真正的价值,高价增发新股后,公司的业绩不能得以支撑,最终变为泡沫,股价下跌,损害的是广大股民的利益。

控股股东通过隧道行为转移利润,损害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了中小股东应得的收益。

控股股东借助公司的担保为关联方取得银行贷款,关联方不能及时还款,既使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使得银行增加不良贷款。

让公司负责累累,中小股东血本无归。

大股东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借助公司的名义从中小股东和股民的身上去剥取利润,既不能创造社会价值,又扰乱经济市场的正常秩序。

引起中小股东的强烈不满,造成经济犯罪。

解决对策

1.法律的完善

中国关于资本市场这一块的法律漏洞百出。

这些年来,在逐步的完善。

然而,律法的频繁改变或出台,更容易出现问题。

而且法律法规的经常改变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法律的完善不仅仅在于其文本条例的完善,更在于其执法机构和执法力度的完善。

很多时候资本市场上的违法行为不仅是无法可依,更多的是违法不究,执法不严。

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法律先完善了,市场才能真正清明。

2.组织机构的完善。

很多上市公司是控股股东的一言堂,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都不能形成制衡。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

绝对的权利会导致绝对的腐败。

组织机构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原因也不外乎是:

利益。

在利益的驱使下,大股东与管理层保持一致。

而中小股东的利益被大股东分配。

切蛋糕的人先拿蛋糕,分配必然是不会公平的。

因利益而结合自然也能因利益而离散。

如,中小股东可以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肯定会对控股股东形成制约。

3.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当今时代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扼制机会主义和内幕交易。

使得公司的交易活动都是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

也能让中小股东及时发现问题。

将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

4.完善股权分配。

上市公司最好避免只有一个大股东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第一股东和二股东要形成一定的制衡。

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的决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占。

毕竟股东是经济人,其目的是追求利润,需要一定的制衡与约束才能遵纪守法。

在托普软件的股权结构中,我们发现大股东的股权优势非常明显,2000年5月增发新股前第一大股东持股48.37%,第大股东仅4.29%,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合计11.89%;增发新股后第一大股34.96%,第二大股东2.37%,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合计11.62%。

控制性股东所持股份与第二大股东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不存在足以产生制约力量的其他大股东,无法对大股东的支撑行为和隧道行为形成制约。

正是这样的股权结构,才使得大股东在没有监督和制衡的条件下长期实施一系列的资源转移行为,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5.违法代价的增加。

执法不严,除了法律的不严谨不完善以及违法者运用各种关系外更重要的是违法的代价不严重。

例如我们经常看到车上有小偷,可是几乎都没人报警。

因为报了也没用,判不了刑。

顶多关几天或者被骂一顿。

而上面我们可以看到,大股东的这种赤裸的违法行为。

可是结果又能怎样?

违法者照样逍遥法外,挥霍着他人的血汗。

而曾帮助他们瞒天过海的审计机构也没有受到影响很严重惩罚。

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23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对托普软件公司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永久市场禁入,对其他负有责任的董事处以5万~10万元罚款。

这样的行政处罚除了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声誉方面有影响外,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影响。

对公司罚款60万元,实际上还是由所有股东承担,而对董事的罚款,最高30万元,与大股东获得的巨大利益相比实在微不足道。

若加重违法代价,如非法所得的没收与罚款。

审计机构执业资格的撤销,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销等等。

如此重的违法代价,每个人行事之前必定小心谨慎遵纪守法。

6.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在托普软件案例中,中国证监会只是对其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和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进行行政处罚。

而行政处罚的代价可以忽略不计。

相对于行政处罚,中小股东的诉讼可能会对大股东或公司董事构成更大的压力,但是我国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几乎是空白的。

因此我国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并保留相应的追索权。

让中小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的应得利益并对大股东进行相应制裁。

结束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大股东借壳上市后,通过实施支撑行为打造业绩。

其目的是为了在市场上实现再融资。

当上市公司优秀的账面成绩和良好的业绩形象时。

大股东进行隧道行为,将公司的实际收益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到关联方。

将上市公司变成一个负债累累的壳公司。

其中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让大股东有机可乘。

而关联交易的隐蔽性,使得中小股东关注大股东支撑行为呈现的账面业绩,而忽视了隧道行为造成的实际收益的转移。

而法律的不完善性使得大股东的投机行为没有太大代价而无后顾之忧,中小股东在其中蒙受巨大损失,却没有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托普软件的案例或许只是借壳上市的一个成功特例。

但现实市场中,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并不少见。

其根本原因在于:

利益。

无论支撑行为还是隧道行为,大股东的目的都是获得实际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而在这个获利过程中,不论是公司内部还是第三方监督机构,都没能形成有效制衡。

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由大股东随心所欲的分配和侵占。

要解决这种问题,先要解决内部问题。

信息的公开,以及公司内各部门的相互制约,能够有效解决大股东隧道行为的途径。

外部市场的规范,使得大股东没有漏洞可钻。

第三方监督审查的有效执行,可以在大的方向上杜绝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

法律市场的完善,使得中小股东能有有效途径追回自己的应得利益并让大股东得到应有的惩罚。

可以从根本上断绝大股东投机的意向。

使得市场交易在完全公开的市场竞争中进行。

达到真正的:

公平,公正,公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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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静.关联方股权转让与出售资产:

基于托普软件案例的分析[J].证券保险论坛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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