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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汇报精选

  尊敬的红江厅长、海生处长,各位来宾、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代表平泉市四个班子,诚挚欢迎省、市领导来平泉指导农村宅基地工作,我们将以这次调研督导为契机,按照大家提出的意见和领导指示精神,梳理问题、完善缺乏,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

  平泉市总面积3296平方公里,辖15镇、4乡、1个街道办事处,有241个行政村、11.7万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1.36万人,是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国家级试点县。

全市农村承包地确权面积83.4万亩,签发合同99788份、颁发权证98250本、占应发量的95.2%,方案6月底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2018年底,我市高质量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环节任务,探索建立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等多项促进农村经济开展的体制机制。

今年一季度,我们与平泉农行、中农信达合作建设“农村经济综合效劳平台〞,方案6月份开启农村“三资〞线下线上远程效劳。

  按照要求,我市于2019年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职能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转到农业农村局,近期工作情况如下:

  一、职责落实情况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8〕54号〕文件精神,在平泉市农业农村局内设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政策,指导农村宅基地布局、分配、使用、流转、管理等改革和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今年4月2日,市编办出具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平机编办〔2020〕10号〕,明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转到农业农村局。

4月6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农村宅基地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农业农村局,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性资金根本保证事业编制3名划入农经办,局机关配置2名行政〔参公〕身份人员从事农村宅基地执法,共5人。

  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标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冀农字〔2020〕1号〕精神,按照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泉市深化乡镇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20〕13号〕要求,我们将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执法职责下放各乡镇政府,由乡镇农业综合效劳中心牵头,依托审批效劳大厅多部门联审联办,各村助理或村会计协同乡镇开展宅基地管理与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矛盾纠纷和违法行为。

  二、业务开展情况

  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工作顺利开展,转发部委、厅局文件5个,网络培训乡镇、村组干部562人〔次〕,督导乡镇、村组开展宅基地摸底调查2次,核实农村宅基地115420处、面积55758.92亩。

其中,一户多宅的农户有20183户,闲置宅基地3481处、面积1595.95亩,长期无人居住住宅6739处、再利用住宅820处,出租给他人用于日常居住的有705处,用于开展民宿经济、乡村旅游、养老、康养等工程79处,出租给企业、个人用于仓储、开展手工业等用途29处,其他用途住宅7处。

  目前,我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科学设置了公益效劳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开展布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内容,集中保障80个中心村的宅基地用地指标,梳理出893户农民需要新批宅基地、占地267.90亩。

我们起草了农村宅基地与农房管理方法,以落实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为基点,通过指标腾退、易地搬迁、流转交易、股份合作等方式解决不同乡镇、村组之间宅基地布局和指标需求不平衡问题,通过“五类〞村庄规划保障宅基地合理审批和实现农民“户有所居〞问题。

现在,全市已完成村庄规划征集意见。

  三、存在主要问题

  由于历史、文化、继承或建新未拆旧等原因,我市农村一户多宅、闲置农房〔宅基地〕、超标准占地建房等现象还存在。

调查发现,我市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户数占农村宅基地总数的17.5%;因易地搬迁、子女婚嫁进城购房形成的闲置农房〔宅基地〕占农村宅基地总数的8.9%,闲置和空置面积占宅基地总面积的6.1%。

这些相对于893户农民需求新批宅基地,指标紧缺和闲置浪费问题还很突出。

由于农村宅基地审批容易且无价,农户取得宅基地后,对应户籍人口全部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现象突出,农房搁置多年无人居住,个别已不符合平安标准、形成危房。

但是,在空闲宅基地〔房屋〕退出、翻建、流转过程中,因当前宅基地政策制约致使农户和村组粗放管理,造成荒废。

农户向村组集体申请批建宅基地容易,但是村组集体收回宅基地政策依据缺乏,更无法参与宅基地拆、迁、占产生的增值收益,导致农村宅基地财产性能表达不充分和集体所有权的“虚置〞。

所以,农村宅基地闲置利用和有偿退出将是我们下步农村资产盘活的重点,也是探索推进“中心村〞建设和提升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重心。

  四、下步工作安排

  我们将以这次调研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市直部门和乡镇农村宅基地机构建设,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利用考察学习、培训指导、联合办公等方式提升业务素质,通过健全机制、示范引领、创新效劳等方法强化办事效率,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针对农村宅基地改革利用,我们探索打破原来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束缚,落实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集中保障80个中心村建设,在维护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及房屋财产权的根底上,打通宅基地所有权限制,破解返乡创业和“新民居〞建设难题,拓展宅基地〔农宅〕流转和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功能,引导社会资本、技术、人员进入乡村、效劳“三农〞,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开展提供用地保障。

  做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名干部,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深感到目前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农宅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是个别村民不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违法私建住宅;二是个别村干部擅自越权乱批宅基地。

上述问题虽都能被基层执法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并采取各种方式全力制止,但收效不明显。

尤其是村委会在国土部门下达了处分决定后,仍我行我素迎风违法批地。

由于是村民自治组织,各级政府都对此无能为力。

如果申请法院强制撤除,等法律程序改造后,违法建筑也都根本形成,再实施强拆也很困难。

并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

这样就形成了违法占地的恶性循环。

  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村民和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个别村干部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原因,还有就是近年来农村宅基地指标严重缺乏的原因。

  近几年来,我县大局部村均无宅基地指标,只是时间不等,短的三、五年,长的近十年,沙城镇的个别村近10年来批过宅基地,而这几年每年各村都有局部适龄青年结婚生子,而且还有一些返乡的大、中专毕业生,他们都迫切需要解决宅基地问题,也都曾向村委会提出过申请。

但由于近几年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指标十分紧缺。

每年有限的指标不能满足重点建设工程的需要,也就更顾及不到农宅用地问题了。

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安居那么是自下而上的重要方面。

老百姓多年的合法申请始终不能得到批准,于是他们中的局部人就采取了违法占地的错误行为。

村干部们那么以解决村民住宅问题和新农村建设为名,违法批准建设村民住宅,当然这里面可能还有其它动机。

目前,有法不责众之势。

即使将所有违法占地逐一申请法院强制撤除,法院也很难执行,甚至会引发群众与执法部门的冲突,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农宅用地问题引起高度重视,站在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研究解决农宅用地问题。

  对此,我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加以解决:

  1、建立农宅申请、审批和集中统一建设农宅的长效机制。

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就可以随时申请并随时审批。

为节约土地,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根据申请户数,集中统一建设村民住宅楼,以确保广阔农民对安居的需要。

  2、对农宅用地应实事求是的原那么。

在所有建设用地中,农宅用地是生存的需要,而其它建设工程用地那么是开展的需要。

生存需要应优先于开展需要。

而且农村土地本来就属于村集体所有,理应优先安排村集体用地特别是农宅用地。

  3、建设工程用地应与农宅用地指标区分开来。

以防止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而随意挤占农宅用地指标,以确保农宅用地依法有序利用和社会稳定和谐。

  关于调研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收悉。

我市安排专人对函中所提三个问题进行调查,结合我市农村宅基地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民小组宅基地资源实际状况,是否存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内无法安排宅基地情形,如果存在如何解决。

  根据现实情况和今后的开展,按照“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以后可能还会出现农村跨经济集体组织使用宅基地的问题,但现在我市还没先例。

  二、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使用宅基地的主要情形以及宅基地报批程序;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承担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一〕跨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1、城市建设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以及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由政府征收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一建设农民居住小区;2、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被全部征收或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由当地政府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居住小区。

  我市现行的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对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农民居住小区〔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民个人自建住房的组织实施、建设原那么、建设条件、规划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农民住房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局是农民住房规划的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是农民住房用地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是农民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农民住房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

  农民住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控制零星建设,引导和鼓励农民通过购房途径解决住房。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因征地拆迁或者符合新建住宅条件的,不再审批单户建设,须按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居住小区;已建成且有合法手续的个人住房假设属危房,可以原基维修,但不得扩建、翻建。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民住房可按规划设计方案采取统一建设和个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不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原有住宅,可以原基维修,但不得扩建、翻建。

  按规划统一建设的跨经济集体组织建设使用的农民居住小区原那么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农民住房个人自建用地全部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因农民住房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农民住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规划或农民居住小区规划进行,对于没有规划的新建农民住房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统一建设的农民居住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

个人自建的农民居住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

  〔二〕农民居住小区规划报批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农民居住小区规划选址,市规划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2、建设单位持市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农民居住小区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规划部门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农民居住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申请土地批准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

申请人已有住宅又申请到新址新建住宅的以及在农民居住小区购置住房的,申请人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合同,自行撤除原住房,交出原宅基地。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情形、程序、需提供的材料。

  户口属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的。

  1、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1〕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2〕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乡〔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3〕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

  〔4〕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

  〔5〕已婚嫁的子女户口未迁出,配偶方已有宅基地的;

  〔6〕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3、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按以下程序申报办理:

  〔1〕农民向所属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讨论;

  〔3〕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4〕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4、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同意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登记表;

  〔2〕拟占地位置、面积及地籍测绘界址图;

  〔3〕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资料;

  〔5〕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

  〔6〕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耕地占补平衡的证明材料和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凭证等。

  经批准同意使用宅基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四〕农民居住小区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1、建设单位持发改部门的工程批复和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对农民居住小区用地进行审查,使用原集体建设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需办理征收或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3、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宅基地建设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统一建设的农民居住小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取得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农民居住小区土地使用权证后,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城市生活小区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农民居住小区统一建成后,住宅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本钱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售给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城市规划区内具有本市户口的农民,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现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区统一建成的农民居住小区内申请购置住房。

其条件是:

  〔1〕因城市建设和开展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

  〔2〕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购置农民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每人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超过以上面积标准,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参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核定。

  2、农民居住小区住房申购程序:

  〔1〕申购人向辖区政府提出申请,持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所属乡镇或街道申报。

  〔2〕乡镇或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区建设部门审核。

  〔3〕区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一周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区政府审批。

  〔4〕申购人持区政府批准文件,到区政府指定机构缴清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具有本市户口,无出租、出卖住宅和宅基地现象,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区规划的农民居住小区内申请个人自建住宅:

  〔1〕因城市建设和开展需要,原住房被拆迁或者宅基地被征用的无房户;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无住宅的;

  〔3〕因婚嫁分户、人口增加等原因以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

  〔4〕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不能或不批准原地扩建的。

  个人自建住宅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放线、验线、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批准后30日内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个人自建住宅建设报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区规划分局或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属街道或乡镇申报。

  2、街道或乡镇审查同意后,报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审批。

  3、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经审核并在该村委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印制,只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放线、竣工验收的依据,不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的依据。

  个人自建住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竣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尚未竣工的,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个人自建住宅应当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区规划分局或建设部门换发国家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并依法处理。

  申报个人自建住宅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住宅所在区域的地形图;

  3、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户主身份证〕;

  4、土地权属证明;

  5、原房屋产权证明〔属扩建、改建的〕;

  6、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需提供有效施工图纸〔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或通用图〕;

  7、四邻意见〔居委会或村委会见证盖章〕;

  8、其他相关材料。

  区规划分局或建设、国土部门在受理个人建房及用地申请时,应负责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现有住房、宅基地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为审批个人自建住宅的依据。

  农民住房统一建设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个人自建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公布。

  〔六〕房产管理规定

  农民住房统一建设和个人自建都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统一建设住房办证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办理,个人自建住房办证由建房人持相关要件直接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统一建设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证应报送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法人代码、营业执照;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个人自建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证应报送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证;

  6、房屋墙界表、测绘报告或者平面图;

  7、申请人属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三、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使用宅基地的,如何对提供宅基地的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村民小组〕进行补偿?

  按照正常征地补偿方法和标准进行补偿,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统一征地。

跨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的,如提供的宅基地被转为国有土地且以划拨方式实施供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使用权属于业主〔土地使用人〕,由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

如提供的宅基地仍为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业主〔土地使用人〕,由国土部门给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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