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合伙经营合同书.docx
《个体户合伙经营合同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体户合伙经营合同书.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个体户合伙经营合同书.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2-10/28/aa62fb62-a164-4a59-96bd-e040d6626702/aa62fb62-a164-4a59-96bd-e040d66267021.gif)
个体户合伙经营合同书
个体户合伙经营合同书
篇一:
个体户合伙协议(范本)
第四条合伙开始后,餐饮店的运营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房租、水电、物管、人员工资、奖金、税费、运营成本等,由甲乙双方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第五条合伙开始前,甲方运营该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享有及承担。
合伙开始后,由于该店运营所产生的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平均享有及承担。
第六条合伙所产生的利润,先行支付运营所需成本后,净利润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分配。
亏损按照上述比例进行分别承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期间双方约定为年。
合伙期间,甲方应当保证能取得上述约定经营期限的承租权。
第八条合伙期间,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将该店进行转让或提前结业,否则,应当按照每月元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甲方因私自转让或提前结业所得利益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合伙期间,如遇经营不善,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结业或转让的,甲乙双方可以对该店进行转让或提前结业。
第十条合伙期限届满,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合伙期限。
如双方不再合伙,合伙终止。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致使店铺被转让或结业的,按如下约定处理:
转让所得款项,双方同意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分配;结业的,双方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所得净资产,双方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合伙期间,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提前退伙。
甲乙的其中一方发生以下事由的视为自动退伙:
①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宣告失踪,或连续三个月无法联系并进行有效沟通③丧失行为能力,或不再适合进行经营活动④丧失偿债能力,个人经济状况无法继续承担及偿还债务。
发生以上情形的,应当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后及时进行利益分配。
不经协商一致即擅自退伙的,视为同意不经清算分配利益即退伙,退伙方不再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但仍需承担相应债务;由于擅自退伙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退伙方应当赔偿损失。
任何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可协商解除合伙,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合伙期间,非经双方同意,不得再行引进新合伙人。
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特别条款
出资与清算账户信息: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以下空白)
篇二:
合伙协议(设立个体户)
个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四条出资和账户管理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出资比例占总投资额的%。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出资比例占总投资额的%。
2.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交齐。
各合伙人的首次出资、增资及合伙经营项目后续经营收入将全部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本协议内专用账户定义为:
开户银行:
账号:
3.
(存折/由甲乙双方共同见证操作方可取用。
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甲方%,乙方%(二选一,自己确定,不适用的删除)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各合伙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另行协商确定各自增资金额。
增资后导致出资比例变更的,权利义务根据出资比例做相应调整。
3.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分配上月经营利润。
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每月最后三日内由各合伙人或第三方会计对本月的经营情况
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5.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五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3.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4.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除名退伙情况下,退伙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结算时做相应扣减。
(三)出资的转让
1.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2.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出资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新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事务执行
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合伙中具体负责工作;乙方具体负责工作。
2.全体合伙人决定,以为经营者的名义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由其办理全部行政机关登记手续。
3.对于合伙事务,由分管的合伙人提出建议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执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出资比例表决后按过半数意见执行;因该合伙人事务给合伙造成损失的,表决时同意该意见的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
4.一方对另一方负责管理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合伙经营及财务情况对全体合伙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第八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则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伙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名称经营原合伙业务,原登记在册的经营者需配合做好行政机关备案工作。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的,合伙解散。
2.合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最后再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算后如有剩余,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出资比例
篇三:
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就合伙经营茶业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字号、主要经营地
合伙字号为:
经营场所位于: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范围包括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9万元(大写:
玖万),出资比例为60%。
乙方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万元(大写:
叁万),出资比例为20%。
丙方某某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万元(大写:
叁万),出资比例为20%。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交齐。
各合伙人的出资存入合伙人共同设立的专用账户,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日常经营开支外,任何一方不得挪用,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5万元(大写:
拾伍万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合伙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存续期间,如遇装修、大型拓展活动或增加经营项目、新增设施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合伙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15日分配上月经营利润。
经营利润是扣除当月已结算的所有开支(包括弥补上月亏损)外的营业结余,由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每月最后一日由各合伙人对本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4.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合伙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可退伙,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万元的;
(3)挪用、侵占合伙财产的;
(4)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同、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的;
(5)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其他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
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