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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兴煤矿管理制度

马关县小兴煤矿

马关县小兴煤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并结合我矿实际制度。

我矿职工必须服从领导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对违章违纪规程操作者,将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二条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

1、迟到(每20分钟以内)一次罚款50元,以此类推;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论处。

2、早退(每20分钟以内)一次罚款50元,以此类推;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论处。

3、脱岗(每20分钟以内)一次罚款50元,以此类推;脱岗1小时以上按旷工论处。

4、旷工一天罚款50元。

5、开会无故缺席的,每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

第三条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处罚

1、擅自操作本工种范围外非允许使用设备的,每次罚款100元。

2、井下拆卸、检修矿灯、放炮器的,每次罚款200元。

3、未经许可,擅自拆卸机械、电器、设备、设施的(专职人员除外),每次罚款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入井有关规定的处罚

1、酗酒后不准入井的,并且每次罚款50元。

2、带烟草及点水物下井的,每次罚款500元。

3、在井下抽烟的,每次罚款1000元,找不出当事人的,处罚可针对班组实施。

第五条对违反井下劳动纪律的处罚

1、在井下睡觉的,第次罚款50元。

2、在井下打架斗殴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3、乘坐矿车出入井的,每次罚款200元,违反行车不行人规定的罚款50元。

4、故意损坏或盗窃井下设施、设备、物资、产品的处予实物价值5倍的罚款,给予开除。

第六条擅自修挖边帮及煤柱,不按有关技术人员指定工作面掘进采煤的,不计当班工作量,并罚款100元,架空装车的,除不计架空的车数外,罚款50元。

第七条未经瓦检员检测瓦斯浓度的施工工作面、述风的工作面禁止作业,违者罚款100元。

第八条风筒口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米,超过的要接风筒后才能施工,违者罚款50元。

第九条对违反炸材管理规定的处罚

1、炸材库内严禁吸烟,违反一次罚款100元;领用炸材后严禁吸烟,违法一次罚50元。

2、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0米,打好眼后才能装配药,否则罚款100元。

3、当班使用的炸材必须写在交班记录上,少次处罚50元。

第十条对违章打眼,放炮,使用炸材的处罚

1、严禁打残眼,违反一次,处罚50元。

2、处理瞎炮时,应在平行于瞎炮0.3米以外的地眯重新打眼放炮,不严格执行的,一次处罚100元。

3、放炮线应与电源、轨道等带电体或导体分开悬挂,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放炮线应单线分开悬挂,放炮后必须将放炮母线扭结,违反一次罚款50元。

5、放炮前要派人把守可能进入放炮地眯的通道,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6、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得将钥匙挂在放炮器上,违反一次罚款50元。

7、放炮后必须通风,待炮烟散后,经检查瓦斯浓度在允许范围内,才能进入工作面,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一条井下推车

1、同时推车时,两车间距应在20米以上,违反一次罚款50元;

2、严禁坐矿车,违反一次罚款50元;

3、严禁放飞车,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打铃

1、提放车时,必须严格检查,插销是否插稳方可打铃,违反一次罚款100元;

2、非当班或不熟悉的人员,严禁打拎,铃声必须准确,违反一次罚款100元,当事人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下班后2小时内,必须将矿灯交回充电室,违反一次罚款30元。

第十四条弄虚作假,谎报情况的,每发生一次处罚50元。

第三章矿长

第十五条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落实安全和平责任制,未落实的处罚100元。

第十六条矿长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并直接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坚决督促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审查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贯彻执行,未贯彻一次处罚50元,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

督促所属部门定期向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缺一次处罚50元。

第十九条第月1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缺一次处罚50元。

第二十条组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一次处罚50元。

第二十一条带头遵守和执行矿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者给予严肃认真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千方百计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不断改进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狠抓安全生产,努力成本,搞好技术进步,对全矿井各方面的工作大胆负责。

第二十三条注重安全生产,每月下井天数不得少于12天,差一天处罚20元。

第四章安全科

第二十四条新工人入厂必须由安全科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档案,记清受训人姓名、基本情况、受训时间、内容等,记录不清每次处罚50元。

第二十五条每天收阅瓦斯班报并签署意见,不按时收阅和不签阅每次处罚50元。

第二十六条对瓦检仪的使用必须进行监督和维护,对使用的瓦检仪的清晰度、准确性、药品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并有记录,不检查或无记录处罚100元。

第二十七条安全副矿长协助办公室做好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每朋的安全生产大会要有记录,记清参会人员、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违反一次处罚50元。

第二十九条上级领导来检查,对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落实整改,有困难落实不了的说明情况并有记录报矿长,并记入台账,如没有回复和无台账记录,每次处罚100元。

第三十条负责做好一年一度的县级考评工作,并按考核内容逐项完成。

第三十一条突出现场管理,安全副矿长每月下蟛不少于20天,下井要以检查安全和管理好安全的态度下井,要做到对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出差时下井天数顺减),差一天扣20元。

第三十二条必须完成以下台账安全检查台账、安全活动台账、安措资金使用情况台账、伤亡事故台账、隐患整改记录、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封墙管理台账、空区及火区密闭观测台账、安全培训记录、安全宣传记录,以上台账少一次处罚50元。

第三十三条负责管理好瓦检员,监控员的日常工作,督促做到们。

第三十四条年终有安全总结,年终12月20日必须把安全总结上报县安监。

第五章技术科

第三十五条协助矿长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主要负责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组织制定、修订、审查本矿的安全技术规程,采掘工作的生产布置开拓,以技术指导生产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监督不到位,一次处罚50元。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带领技术人员创新技术改革,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因工作失误,一次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每月对井下巷道进行一次测量工作,每半年必须测绘图纸与有关部门交换图纸,及时上图、核图。

违反一次处罚50元。

第四十条负责采矿许可证、煤炭和平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年检、变更,资料上报工作,因工作失误,一次处罚100元。

第四十一条负责新工人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对全矿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参加班组安全建设的考核考评工作。

第四十二条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按期实施。

第四十三条技术副矿长每月下井天数不得少于20天,少一天处罚20元。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发现安全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矿长或法人,并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章生产科

第四十五条生产科应合理安排作业人员和作业点,保证生产的有序进行,若因安排不当或组织不力造成停产的,每停一个班次处罚100元。

第四十六条注意培养班组骨干,稳定一线作业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每月要组织班组人员工一次以上安全生产总结会并有记录,每缺一次处罚50元。

第四十七条对二线各岗位工种的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有“三违”现象和井下各班组所装的煤质及数量有问题,要严肃查处,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如发现不处理,每次处罚50元。

第四十八条突出现场管理,生产副矿长每月下井天数不得少于20天,下井要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下井,对班组安全生产负责(出差时间下井天数顺减),差一天扣20元。

第七章机电科

第四十九条所有井下机电设备安装符合防爆等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电器设备必须具备三大保护(接地保护、过流保护、漏电保护),对井下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确保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违反一次处罚100元。

第五十一条井下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具备螺钉和弹簧垫、密封圈和挡板,如少一件处罚50元。

第五十二条机电副矿长对井下和地面有设备的岗位,要督促操作者正确使用和保养设备,保障设备完好动作,并有记录。

如不检查,每次处罚50元。

1、对井下电器设备摆放、电缆悬挂整齐,防尘、压风管路畅通。

2、要有超前意识,经常与技术、安全、生产副矿长沟通,对次日的工作提前准备。

3、全矿停电时,组织好人员启动备用电源,井下抽水把好关,防止淹井,做不到位处罚100元。

4、斜井上的地滚随时保证正常使用,监督好绞车工对钢绳的检查。

第五十三条机电副矿长必须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维护,少一次处罚50元。

第五十四条机电副矿长对雨季防排水工作中所需的设备配件,必须组织人员摇头晃脑把工作做好,如雨季到来,设备还不能使用,每台处罚50元。

第五十五条机电副矿长月下井天数不得少于15天,要做到对井下的设备负责(出差时间下井天数顺减),差一天扣30元。

第八章瓦斯检查员

第五十六条当班瓦检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同工人同时下井,在井下交班(井下无作业人员时除外),违反一次处罚50元。

第五十七条瓦检员应爱护仪器,保持保持仪器精确、干净,每天上班前,必须对仪器性能进行检查,检查气路是否“堵、漏”,条纹是否清晰,药品是否失效,如发现仪器出现问题和故障应及时更换。

违反一次处罚100元。

第五十八条专职瓦检员每班对每个作业点不得汪于三次的巡回检查,对每次检测结果必须即时记入班报和查地点的瓦检牌上,并有班组人员签名,严禁空班漏检,未及登牌一次处罚50元,漏检一次处罚100元,如有伪造记录者,每一次处罚300元。

第五十八条及时报告瓦斯情况,每天下班后8小时内,应将瓦斯日报交矿安全副矿长审核,违反一次处罚50元。

督促好班组人员通风设备设施管理,风筒悬挂整齐,到位,对不用的风筒溜槽必须规范,堆放整齐。

第五十九条对井下通风设备、设施及情况进行监督,经查有严重漏风、风筒该接未接,未洒水降尘,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过长等情况而未要求班组整改的,每次处罚50元。

对有隐患的地点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各工作面的顶板,必须督促班组长加强整改的支护,不履行职责的每次处罚50元。

第六十条经测瓦斯浓度超限,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向带班领导汇报,处理后,经测瓦斯浓度在允许范围内时,才能允许进入工作面作业。

违反一次处罚200元。

第六十一条瓦检员负责本班具体的安全管理荼,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认真查处三违现象。

第六十二条在当班时间内有微风作业,无风作业未制止的,每次处罚100元。

第九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控员

第六十三条按时上、下班,服从领导分工,认真做好瓦斯监测记录、日报表、月报表统计,缺一次处罚50元,当班发现井下瓦斯尝试增高或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矿部及矿井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打电话通知井下工作面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及时汇报一次处罚200元。

第六十四条日常做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总机、分站、各传感器探头、线路、接线盒)维护、检查工作,保证设备整套正常运转,出现故障及时修理,未及时修理一次处罚50元。

第六十五条日常做好系统检查维护管理,爱护设备,严禁在主机上安装任何无关软件,不允许上网,安装无关软件和上网一次处罚50元。

第六十六条定时查看主机画面数据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及时进行调试,每周对井下探头校对一次,缺一次处罚50元。

第十章井下排水工

第六十七条井下排水工接班时要先检查水泵及电器设备有无异常,检查后认为正常才能启动水泵排水,在排水过程中水泵轴承损坏的,由机电人员撤卸后检查是否由于缺油损坏,若由缺油损坏,由当班排水人员按修理的相关费用照价赔偿。

在排水过程中因缺油造成设备损坏的处罚100元。

第六十八条井下排水人员应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缺一次处罚50元。

认真总结本年度的水量增减情况,保证井下的正常生产,枯季保证井下水仓排干水,雨季井下水量增大时要及时向矿领导汇报井下的涌不及排水情况,不得影响生产。

排水时不得脱岗,脱岗一次处罚50元。

第六十九条井下排水发现设备设备情况异常,应及时停机并向机电值班人员汇报,迟报和不报者每次处罚100元。

第七十条井下排水工必须保持水泵硐室内清洁,设备设施清洁干净,检查不清洁一次处罚20元。

第十一章充电工、抽风工

第七十一条岗位值班人员应将收发的矿灯情况、充电情况、抽风机运转情况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如交接班时交待不清楚或无交接记录,每次处罚20元。

第七十二条充电工发现设备设施运行不正常时应即时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即时向领导报告,迟报和不报每次处罚50元。

第七十三条充电工收发矿灯时,应严格检查是否存在失爆现象,收回时必须清理干净才能上架进行充电,发出的矿灯不得有失爆现象,出现一次处罚50元。

第七十四条管理好主扇风机,注意主扇的运转情况并有记录,能熟练操纵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及1号主扇和2号主扇的转换,停电或设备故障时,停电10分钟内,应能把防爆风门打开,如不打开风门一次处罚200元。

第七十五条对所有的矿灯要认真检查,收发矿灯要作好记录,值班人员必须对上一班的人员记录认真检查,并核对清查好设备。

严禁出现当天内重复发出同一盏灯的现象,必须做到充电不足12小时的矿灯不发出,违者处罚20元。

第十二章绞车工

第七十六条各班将提升情况,供电情况及绞车运行和故障处理情况在交接班时交待清楚,并做好交接记录,如交待不清楚或无记录的处罚50元。

第七十七条值班时必须集中精力、听准信号、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十八条值班人员要注意所有的机械设备螺丝,保证螺丝不得有松动,发现松动未报告或处理,一次罚款50元。

第七十九条绞车房内外应保持清洁,机械设备必须清擦干净,检查不干净,每次处罚20元。

第八十条在提升和下放的操作中,如有跳槽或飞车30米以外还没有停车的处罚50元。

第十三章锅炉工

第八十一条保证下班人员洗澡有足够的热水用,水温应适宜,发现一个班次无热水处罚100元。

第八十二条维护好锅炉房和洗澡室卫生,发现不干净一次,处罚20元。

第八十三条维护好锅炉,发现损坏或有故障及时报告机电科处理。

第十四章仓管员

第八十四条物资入库必须坚持有验收手续,无一次验收手续处罚30元。

第八十五条库内物品必须整齐分类堆放,违反一次处罚30元。

第八十六条仓库内外卫生一定要打扫干净,发现一次不清洁,处罚20元。

第八十七条私自盗卖仓库内的物资,除追回物资外,另外相应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服从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库。

 

第十五章把钩工

第八十九条把钩时,违规、违章操作造成损失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条监督数量和质量,违反一次处罚30元。

第九十一条发现飞票及时报告,如不报告,每次处罚50元。

第九十二条记好出煤斗数并及时交仓管员,漏记一斗处50元的罚款,多记不斗处罚100元。

第九十三条严禁小孩进入车场或煤仓玩耍,如不制止,一次处罚50元。

第十六章机修岗位

第九十四条机修人员听从机电矿长分工,如不听从安排一次处罚50元。

第九十五条必须按照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如上班不坚守岗位,每次处罚50元。

第九十六条在修理各种机械设备时,应逐步掌握设备的构造、性能、原理、安全使用及检修方法,对急需使用的设备,必须加班进行维修,不得影响生产,如影响一个班次处罚值班人员100元。

第九十七条正确使用工具、仪器、仪表,并妥善保管,对自己修理的设备负直接责任,若工件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100元。

第九十八条严格对入井电器的管理,对井下各种电器设备及带电线路,如有失爆现象,必须及时修理完好,必须保证入井电器设备不失爆,发现在井下有缺弹垫、挡板、密封圈、外壳变形、设备设施不接地的,一次处罚30元。

第九十九条做好设备维修台账、设备出入井台账及设备的在籍登记,欠一次处罚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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