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扩报装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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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扩报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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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扩报装流程(总10页)
高(低)压业扩报装流程
用电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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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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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答复供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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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资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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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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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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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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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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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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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表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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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归档
居民业扩报装流程
用电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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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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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答复供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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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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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表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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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归档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一)城市地区:
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0%,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农村地区:
供电可靠率和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农村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00%,居民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2.00%。
(二)供电营业场所公开电价、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
(三)供电方案答复期限:
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城乡居民客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送电。
(五)非居民客户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
(六)当电力供应不足,不能保证连续供电时,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限电序位。
(七)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
(八)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
(九)客户欠电费需依法采取停电措施的,提前7天送达停电通知书。
(十)电力服务热线“95598”24小时受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和电力故障报修。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
(一)不准违反规定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二)不准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三)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四)不准对客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
(五)不准为亲友用电谋取私利。
(六)不准对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不准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八)不准接受客户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九)不准工作时间饮酒。
(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三公”调度“十项措施”
(一)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遵守《电力监管条例》,每季度向有关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三公”调度工作情况。
(三)颁布《国家电网公司“三公”调度工作管理规定》,规范“三公”调度管理。
(四)严格执行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科学合理安排运行方式。
(五)统一规范调度信息发布内容、形式和周期,每月10日统一更新网站信息。
(六)建立问询答复制度,对并网发电厂提出的问询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七)完善网厂联系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网厂联席会议。
(八)聘请“三公”调度监督员,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九)建立责任制,严格监督检查,将“三公”调度作为评价调度机构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严肃“三公”调度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
供电监管办法(摘要)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