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计算制度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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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期储蓄利息计算
一、计息的基本公式、计算天数、计息利率
1、计息的基本公式:
利息=本金X存期X利率
2、计息天数
活期储蓄存款的存期一律采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从存入当日一直算到支取日的前一天为止。
系统可按帐户每日的当前余额实行上浮利率。
人民币或非英联邦国家货币按照一年360天,一月30天计算天数。
英联邦国家货币按照实际天数计算。
3、计息利率
活期储蓄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0)三种,我国储蓄存款挂牌利率一般采用年利率或月利率,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要折算为日利率进行计算,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之间的换算关系为:
年利率=月利率X12=日利率X360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X30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活期储蓄存款计息利率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利率进行计算。
二、结息日
人民币活期储蓄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7月1日利息自动并入本金;外币活期储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将利息转入本金,按照结息日当天挂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结息日前销户的,按销户当天挂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至销户前一天为止。
计算利息的本金,以元为单位,元位以下的角、分位不计算利息,利息计至厘位,实际支付利息时计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三、系统处理
1、人民币/外币活期储蓄
(1)在每个批处理日,计算计息积数并进行累加。
当天处理日的积数=帐户的货币余额X计算天数
(2)在结息日时,当天处理日的积数计算完毕后,再按挂牌公布利率计算出应付未付利息(利息=帐户的货币积数X日利率),于结息日的次日过息到对应帐户,并将帐户的货币积数更新为零,打印利息清单。
(3)在办理销户交易时,系统不计算当天积数,按结息日挂牌公布利率计算应付未付利息,并打印利息清单。
定期储蓄利息计算
一、计算利息的公式和通则
1、利率。
利率是利息对本金的比率。
利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三种。
年利率通常以百分数表示,如年息九厘写法为9%,即一百元存款一年可得利息九元。
月利率通常以千分数表示,如月息六厘写法为6‰,表示一千元存款一月可得利息六元。
日利率通常以万分数表示,如日息二厘一毫写法为2.1%00,表示一万元存款每天可得利息二元一角。
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关系:
年利率=月利率X12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月利率/30
2、利息起点。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时,分以下四舍五入。
分段计息时,各段利息计至厘位,合计利息计至分位,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不计复息。
除活期储蓄年度结息和“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可将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它各种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如何,一律于支取时利随本清,不计复息。
4、算头不算尾。
储蓄存款利息从存入的当天一直算到支取日的前一天为止。
存入的当天有息,支取的当天无息。
5、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
利息=本金X利率X存期
二、存期的计算
1、整年整月的计算:
不论大月、小月、平月、润月,每月均按30天计算全年按360天计算,28(29)日、30日和31日视为同一天。
2、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日:
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
如果遇到存款到期日是该月份所没有的,应以该月底为到期日。
如某年8月29日。
30日或31日存入,于次年2月到期的半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应以次年2月28日为到期日(闰年为29日)。
如果是闰年2月29日存入的一年期定期存款,次年平年2日28日为到期日。
零头天数跨过二月份的,二月份按30天计算。
3、定期储蓄存款30日存、到期31日取不算过期息,31日存到期日为30日,不算提前支取。
4、当定期存款到期日恰好是银行公休日,可允许储户在公休日前一天支取,手续上同提前支取,但按到期日支付定期利息。
三、各种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公式
1、整存整取:
定期利息=本金×定期利率×存期
过期活期利息=本金×活期利率×过期天数
提前支取=本金×活期利率×存期
2、零存整取:
到期利息=日积数之和×月利率÷30
过期利息=日积数之和(过期)×活期日利率
3、存本取息:
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取息存期×利率
提前支取:
应付利息=本金×存期×活期利率—已付利息
过期利息=本金×过期天数×活期利率
4、通知存款:
利息=本金×存期×相应利率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填写通知存款单或凭证,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计息。
5、定、活两便:
本金×活期利率×存期(不足三个月)
利息=
本金×定期利率×存期×6/10(1993.3.1日以后存入)
6、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
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教育储蓄可最少二次全部存完,但两次间隔需大于或等于一个月。
教育储蓄最高上限为每帐户2万元。
一本/卡通可拥有多个教育储蓄帐户。
支取时,客户需提供教育证明,否则按零存整取计息。
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利息税的计算
人民银行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征收标的为利息总额,税率根据客户信息中指定的利息税率确定(系统默认20%,其它需授权)。
按法律原则,仅对199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利息征收利息税,不对199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征税。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有利息税的征收于储蓄帐户结息时由银行代收,转入其它应付款-代收利息税,并于规定时间(次月7日)上缴国库。
即:
人民币活期储蓄于每年6月30日或销户日征收,外币活期储蓄于每年12月20日或销户日征收,定期储蓄存款于实际支取日(自动转存日)征收。
计算公式:
利息税=(利息总额-199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X利息税率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款到期清户或储户提前支取本金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在办理自动转存结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客户销户时,将各期自动转存到期日扣收的利息税及当期扣收的利息税打印在利息清单上。
储蓄机构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注明已扣税款数额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利息税的免税优惠: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里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计征: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为外币的,扣缴义务人应直接代扣储户的外币税款,并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将外币税款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利息税的征收日期:
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个人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
教育储蓄在支取时,储户不能提供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的,按规定征收利息所得税。
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
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钱生钱利息计算
活期存款按活期储蓄存款计息的有关规定在每年6月30日计息,定期存款则在每笔定期存款到期或提前支取时计息,定期存款到期后自动转存时,本金转存,息转活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利息转化为积数,并入活期帐户积数中,待结息日一并结出。
国债计息
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国债到期兑付按对月对日计付国债利息。
提前兑付计息分为发行期内提前兑付、发行期后提前兑付、兑付期内提前兑付。
发行期内提前兑付的,不计付利息;发行期结束后提前兑付的,按投资者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兑付期内提前兑付,按投资者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计息公式:
国债利息=本金*国债同档利率*天数
对公活期利息计算
计息
(1)公式:
利息=本金X存期X利率(或累计计息积数X日利率)
(2)计算金额起点:
人民币计息金额起点为元,元以下不计利息,利息计算至角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部分外币计至元位(日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如分段计算,每段利息计至厘位,汇总利息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3)计算天数及计息积数
对公活期存款本外币计息按实际天数计算,存期计算采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从存入日至支取日的前一天为止。
计算利息方式按积数法计算,即以各日帐户的最后余额(不计角分)乘以天数得出计息积数,将累计总计息积数乘以日利率(当日挂牌利率)得出应付利息。
(4)计息利息
计息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分别以%、‰、‰0来表示。
其三者之间的换算公式为:
人民币:
年利率=月利率X12=日利率X360
港币、英磅:
年利率=日利率X365
其他外币:
同人民币
(5)结息期
系统对公活期存款帐户可提供按日、按月、按季、按年结息方式,本、外币计息采用定期计算,销户计息两种。
A、按年计息
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结息一次,利息于12月21日入存款户。
B、按季结息
结息日为每季最后—个月的二十日,如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各季结息日的次日(即21日)将利息过入存款户。
C、按月结息
结息日为每月二十日,如1月20日,2月20日等。
D、按日结息
每天批处理时结息。
目前对公活期存款结息方式采取按季结息方式,按当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即每季末月第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结计利息于第21日由系统自动批量入帐,打印清单和传计息的基本公式
(6)销户计息
按客户销户时的支取日计算利息,支取日为结息日。
(7)计息期
从上一计息日(新开户的为开户日)的次日到本计息日止为计息期。
单位定期存款
1.定期存款期限有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等,在开户时,由客户自行选择存款期限。
2.定期存款支持到期自动转存。
转存方式在开户时客户选择,并可以修改。
如客户没有选择转存方式,系统默认为本息转存。
转存的方式有:
本息转存定期(默认)、本金转存定期利息转存活期(必须在本行有活期存款帐户)。
3.单位定期存款结息
单位定期存款不分段计息,采取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
提前支取时,根据支取金额按活期利率计息,剩余款项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如到期支取,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如过期支取不够期限的,对于过期部分按活期利率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应付利息是指在某一指定日期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按存单起存日利率及期限进行计提,计提应付利息方法同定期存款利息计算方法相同。
如定期存款自动转存,则将本息按定期存款利息计算方法计提。
如遇利率调整,在期限内的定期存款不调整;当定期存款到期转存时,在转存日,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通知存款有关计息规定:
1.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