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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前言2

1总则2

2术语2

3厂址选择2

3.1一般规定2

3.2技术要求2

3.3居住区2

4化工区总体布置2

4.1一般规定2

4.2交通运输2

4.3公用工程设施2

4.4仓储设施2

4.5居住区2

4.6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2

4.7固体废物堆场2

5总平面布置2

5.1一般规定2

5.2生产设施2

5.3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2

5.4仓储设施2

5.5运输设施2

5.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2

6竖向设计2

6.1一般规定2

6.2设计标高的确定2

6.3阶梯式竖向设计2

6.4场地排水2

6.5土(石)方工程2

7管线综合布置2

7.1一般规定2

7.2地下管线2

7.3地上管线2

8绿化设计2

8.1一般规定2

8.2绿化布置及植物选择2

8.3卫生防护林带2

9运输设计2

9.1一般规定2

9.2企业铁路2

9.3厂内道路及汽车运输2

9.4企业码头2

1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

附录A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厂区利用系数和工厂容积率的计算2

A.1投资强度2

A.2建筑系数2

A.3厂区利用系数2

A.4工厂容积率2

附录B土壤松散系数2

附录C厂区绿地率的计算规定2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

本规范共分10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厂址选择、化工区总体布置、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设计、运输设计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力求有较强的适应性,对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能起到指导作用,大力推进我国的化工总图运输设计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和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的实践,参照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和成熟理念,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总图运输设计方面的经验,广泛征求了国内化工、石油、医药及铁路等行业的意见,经过多次讨论、反复修改,最后审查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全国化工总图运输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规范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全国化工总图运输设计技术中心站

1总则

1.0.1为统一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布置合理、生产安全、方便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制定本规范。

于除矿山外的化工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总图运输设计。

1.0.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对流层中出现的气温随高度增加而升高的大气层。

由多个化工企业和相关联的企业组成自成一体的区域。

化工区内为多个化工厂服务的行政管理、商贸和生活服务区域。

具有一定人口和用地规模,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地方。

化工区或化工厂内公用的仓库、堆场、储罐区。

化工区暂时不能处理的固体废物存放区。

化工区建设期间,各施工单位集中的临时生产和生活区。

化工区或化工厂内以供热为主要功能的热电厂。

为化工区或化工厂的各厂或车间供热的锅炉房。

由生产设施或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仓储设施、运输设施、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组成的区域。

指为完成生产过程的生产设施或装置集中布置的区域。

按工艺流程完成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的组合体,包括生产区(含若干个生产单元)、装置储罐及棚库、控制及配电室、污水预处理等设施。

2.0.13辅助生产设施auxiliaryproductionfacilities

配合主要生产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而必需的设施,如罐区、中央化验室、污水处理场、维修间、火炬等。

2.0.14公用工程设施publicengineeringfacilities

指水、电、气、汽、冷冻水等设施的统称,如循环水系统、变配电所、锅炉房、空压站、冷冻站等。

2.0.15运输设施transportationfacilities

为完成特定物流而设置的专用铁路、道路、码头等相关的设施及装卸机具。

2.0.1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administrationofficeandlivingservicingfacilityarea

在厂区内为工厂生产调度、经营管理而独立设置的行政办公楼、食堂、浴室、急救站、倒班宿舍、行政车库、停车场等生活服务设施的区域。

2.0.17罐组tankgroup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2.0.18罐区tankyard

由两个或多个储罐组集中布置的区域。

街区间设置的全厂系统性的道路、管廊、管线和进行绿化的地带。

指用通道分隔成的独立区域。

2.0.21工厂绿化9reenforplant为防止工厂污染扩散,改善和保护自然环境,在厂区内选择不同的植物(树木、花卉、草皮等)种植绿化。

ateforplant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计算面积的总和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地面积总和(包括露天生产装置或设备、露天堆场及操作场地的用地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5厂区利用系数utilizationcoefficientforplant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地面积,铁路和道路用地面积,露天设备及堆场、操作场地用地面积,工程管线用地面积总和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计算工厂容积率的总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的比值。

3厂址选择

3.1一般规定

3.1.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厂址选择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

的厂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

1地震断层及地震基本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

2工程地质严重不良地段。

3重要矿床分布地段及采矿陷落(错动)区。

4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5对飞机起降、电台通信、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地区。

6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易受洪水危害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区。

8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在库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在爆破危险区范围内。

10大型尾矿库及废料场(库)的坝下方。

11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12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的地区。

1应在大气含尘、含菌和有害气体浓度较低、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

2应远离铁路、码头、飞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储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

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

3.2技术要求

等级

企业规模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特大型

200~100

大型

100~50

中型

50~20

小型

20~10

注:

1企业规模的划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滨海地区的中型及以上的化工企业,按本表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3当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表中的上限或提高一级;当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表中规定的下限确定。

4辅助生产设施区如单独进行防护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但自备电站和全厂总变电站等对生产有较大直接影响的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降低。

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小型化工企业的企业规模应按提高两级确定。

2特大、大型化工企业,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3.3居住区

《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ll658等的有关规定。

4化工区总体布置

4.1一般规定

1应根据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功能,进行合理布置。

2生产关联密切的工厂应靠近布置,并应满足相互间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发展等要求。

3应有利于各工厂的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并应合理布置固体废物堆场的位置。

4化工区主要交通运输路线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布置,应与当

地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路线相协调,并应和区外路线合理衔接。

应有利于各工厂货物运输、方便厂际间生产联系,物流宜顺畅,路线宜短捷,并应满足职工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在区内规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车位用地时,应按有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各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并以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要求为原则进行规划。

5分期建设时,应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并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趋势及具体建设条件留有发展余地。

运输主于道的距离宜大于50m。

1总体布置应根据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并结合各生产厂内部的工艺流程和上下游厂之间的物流流向及衔接状况进行,应做到联合企业的生产流程顺畅、减少折返与迂回。

2公用工程设施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方便公用工程各类主干管和线路的布置,宜短捷地与用户相连通。

3联合企业共用的仓储设施应靠近铁路装卸线、码头陆域区集中布置,并宜靠近区域主要货运通道。

仓储设施的所在地段应便于货流出入,并应满足联合企业生产大流程顺捷的要求。

4对联合企业中有污染源的厂区布置应有利于缩小污染范围,并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可燃液体和受污染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于该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3倍;成排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物、构筑物平均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50m。

范》CJJ50的有关规定。

1化工区自备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总变电站的防洪标准,应与化工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其他各类独立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服务对象的防洪要求确定。

2化工区内独立石油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液体化学品库的防洪标准应为50年。

3化工废渣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为l00年。

的辐射热、光亮、噪声、烟尘及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影响。

设施

至火炬的距离(m)

管理服务区

500~600

居住区

600~1200

医院住院部

2500~3500

注:

1表中距离按火炬中心至相邻设施最近建筑物的最外边轴线或边缘计算。

2表中下限值适用于采用附壁效应的火炬头、用蒸汽直接助燃的火炬头,以及用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人火焰燃烧区的火炬头的高架火炬。

3表中上限值适用于蒸汽与空气混合后送人火焰燃烧区,且蒸汽用量大于lOt/h的火炬头。

4本表不适用于注2和3以外的火炬。

5设计采用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GBl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4.2交通运输

1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应结合现有的交通运输方式及路线。

2当地公共交通系统及其发展规划和人流预测情况。

3化工区内运输货物的种类、包装方式、运量、流向、起迄地的运输条件、货流预测及大件运输要求。

4当地社会运输现状和规划运输能力。

1宜利用城镇现有的及规划的交通运输设施和路线。

2化工区内运输路线和运输设施布置应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及职工生活要求,并应方便职工通勤,同时应兼顾地方运输要求。

3化工区内运输量大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应穿越工厂厂区;运输量较小的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不宜穿越工厂厂区。

生产关系非常密切的两个工厂不宜分别布置在厂外道路和厂外铁路的两侧。

4应根据地形及工程地质等自然条件,结合地物状况,选择路线短捷、工程量较小,并靠近运输量大的工厂的路线。

5交通运输规划应留有采用新型运输方式的可能。

调查了解该港的性质、规模、船型、陆域和水域情况,并应利用现有的港口设施为化工区服务。

化工区自建企业专用码头时,码头位置选择及其陆域规划,应满足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和《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的有关规定。

1接轨站位置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铁路专业规划及化工区总体布置要求。

2路网铁路或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不宜接轨。

在地形复杂、工程量大、运输量相对较小等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并取得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的主管单位同意时,可在区间接轨。

必要时,可在接轨点开设线路所或车站。

3接轨站应满足化工区运输要求,并应符合大宗货物流向和主要车流的运行方向。

4应有利于路、厂协作,并应方便运营管理。

5接轨站布置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并应与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合理衔接,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

1栈桥两端与运出及接受设施应有良好的衔接,且运距短而顺。

2栈桥不宜与铁路和主要道路相交叉。

条件困难需要交叉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30°,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l46.2和《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3栈桥路线宜沿边缘地带布置。

4.3公用工程设施

1应在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宜靠近主要用户或净水厂。

2应有利于敷设全厂给水管网,并宜方便施工、运行和维修。

3与有可能污染土体和地下水的污染源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

4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l4848的有关规定。

1应符合河道、湖泊、水库的整治规划及当地给水规划的要求。

2应在有较好水质、河床和岸边稳定及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主河流或其他水体附近。

3不宜受泥沙、漂浮物、冰凌、冰絮、支流和咸潮等影响。

4取水构筑物不得妨碍航运和排洪。

5取水口应在排水口的上游,并应符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要求。

6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

1应便于地区电网供电。

2地区架空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3应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并应有利于出线。

4应远离散发腐蚀性气体、水雾及粉尘的设施,并应布置在该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应远离人员集中活动场所。

6应有利于施工、安装及维修。

7不应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附近。

1应便于电信路网的敷设。

2宜远离总变电站。

3应远离产生强烈振动和强噪声的设施。

4应远离散发腐蚀性气体、水雾及粉尘设施,并应布置在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地下水埋藏较深的地段。

6宜避免西晒。

1应靠近高压、中压蒸汽用户,并宜接近低压蒸汽负荷中心。

2以煤为燃料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应布置在运输方便的地段。

3宜布置在化工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季节性运行的集中供热锅炉房,宜布置在该季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宜位于地势较低且大气扩散条件较好的地段。

2宜靠近生产液化石油气的工厂,并应利用工厂现有的储存设施。

3应远离有明火和飞火设备的设施,并应在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液化石油气站的主要出入口应与化工区或当地主要道路直接相通。

5应远离人员集中场所,并应在其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宜布置在化工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宜位于化工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势较低的地段。

3与水源地和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有关规定。

4宜靠近工厂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4.4仓储设施

4.5居住区

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化工区总体布置。

靠近城镇的居住区规划宜与城镇居住区现状及其规划结合,并应利用城镇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交通设施。

卫生防护用地,应利用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地、原有绿地、水塘、河、湖、山冈。

道口或立体交叉,立体交叉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公(道)路类别及等级

距离(m)

高速公路

30

国家公路

一、二级

30

三、四级

20

一级厂外道路

20

注:

表中距离,国家公路为公路型时,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算起;公(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一级厂外道路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居住区从距公(道)路最近的街区建筑红线算起。

B11667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当化工区位于江河岸边时,其居住区宜布置在可能对江河造成污染的工厂及辅助生产设施的上游。

 110kV及以上电压的架空输电线路,不应穿越居住区。

当在居住区一侧通过时,输电线路边导线至居住区街区建筑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ll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和当地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4.6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宜利用永久性铁路、道路和水运等运输设施和线路。

4.7固体废物堆场

1废物应分类堆存。

堆存方式宜根据其形态、性质、数量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选择。

2不可综合利用的废物堆场的有效容积,宜满足l0~20年的堆存量。

3废物堆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和沟谷地。

4当利用江、湖、河、塘及海岸边滩地堆存废物时,不得妨碍泄洪、航行,不得污染水体。

5用地范围较大的废物堆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6有害固体填埋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构筑物基础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并不得布置在地下水源的蓄水层和补给区内。

5总平面布置

5.1一般规定

1工艺装置在生产、操作和环境条件许可时,应露天化、联合集中布置。

2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在生产流程、防火、安全及卫生要求许可时,宜合并建造。

3宜利用生产装置区的管廊及框架等处空间布置有关设施。

4仓库设施宜按储存货物的性质及要求,合并设计为大体量仓库或多层仓库。

对大宗物料的储存,宜采用机械化装卸设施。

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宜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分别进行平面和空间的组合,并应按多功能综合楼建筑设计。

6应合理划分街区和确定通道宽度,街区、装置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7铁路线路、装卸设施及仓储设施,应根据其性质及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布置,并应避免或减少铁路进线在厂区内形成的扇形地带。

8工厂改建或扩建时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以及生产运行管理的特点,相互协调、合理布置。

1分期建设的工厂,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

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远期工程用地应预留在厂外。

当在厂内或在街区内预留发展用地时,应有可靠的依据。

3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尚应满足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交通运输、仓储设施和管线敷设等相应的发展用地。

4一次建成的工厂,应根据工厂的生产发展趋势和当地建设条件,在符合化工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总平面布置应有发展的可能。

5在预留发展用地红线内,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

5.1.4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

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也可布置在生产装置区内。

功能分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区内部应布置紧凑、合理并与相邻功能区相协调。

2各功能区之间物流输送、动力供应便捷合理。

3生产装置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区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之间。

面积应根据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仓储设施的组成和用地要求,结合地形等因素综合确定。

甲、乙类生产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不宜大于lhm2;当占地面积为1~2hm2。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1应符合防火、安全、卫生间距的要求。

2应符合各种管线、管廊、运输线路及设施、竖向设计、绿化等的布置要求。

3应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4厂区通道的预留宽度应为该通道计算宽度的10%~20%。

厂区通道宽度(m)

厂区用地面积(hm2)

主要通道

次要通道

<15

20~30

16~20

16~40

30~40

20~30

41~100

40~45

30~35

101~200

45~50

35~40

>200

50~55

40~45

注:

1表中数值,当厂区用地面积接近上限时,宜采用上限值,接近下限时,宜采用下限值;管线较多的工厂宜采用上限值,管线较少的工厂宜采用下限值。

当厂区用地面积小于5hm2时,通遘宽度可适当减小。

2大型化工联合企业及化工区内厂际之间的通道,按用地规模取表中相应的数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3工厂周边通道的宽度按实际需要确定。

1当地形坡度较大时,生产装置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边宜顺地形等高线布置。

2液体物料输送、装卸的重力流和固体物料的高站台、低货位设施,宜利用地形高差合理布置。

1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大型设备、储罐,宜布置在工程地质良好的地段。

2地下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3有可能渗透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施,宜布置在可能受其地下水流向影响的重要设施地段的下游。

自然通风。

生产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在丘陵和山区建厂时,建筑朝向应根据地形和气象条件确定。

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

总平面布置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门、山形的半封闭式建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半封闭式建筑物开口方向宜面向全年盛行风向,其开口方向与盛行风向的夹角不宜大于45°

2半封闭式建筑物内院的宽度不得小于内院两翼建筑物较高屋檐的高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散发有害气体和粉尘的厂房,不得设计成门、山形半封闭式。

,应使物流顺畅、短捷,并应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

人流、货流组织应合理,并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路线与人流交叉和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工厂类别

工厂容积率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

≥0.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0.6

医药制造业

>/o.7

化学纤维制造业

≥0.8

橡胶制品业

≥0.8

塑料制品业

≥1.0

5.2生产设施

所及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药品制剂的洁净生产区、空气净化设施应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宜合并布置。

3生产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其厂房应布置在其他药品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风曰应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4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必须与其制剂生产严格分开。

1装置区的管廊和设备布置,应与相关的厂区管廊、运输路线相互协调、衔接顺畅。

2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满足防火、安全、施王安装、检修的要求。

3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当布置在装置内时,应布置在装置区的一侧,并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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