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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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在法院审判中的工作职责、作用和地位

我国法院现在的书记员,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其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规定的不是十分明确,但根据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要求。

书记员主要从事记录工作、作好诉讼中的工作以及协助好法官处理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1、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责。

书记员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

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如实地反映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

包括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书记员都应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方法。

除此之外,从一个案件的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整个过程,都是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的。

包括在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中,对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办理好收案的各种手续。

在审理案件中,作好庭审准备,包括填写各类诉讼文书,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将法庭审理的合部过程如实详尽地记录下来。

闭庭后,书记员应当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并将依法审理作出的裁判文书及时地送达当事人。

对于上诉、抗诉或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的手续。

对于执行工作,协助法官办理好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

随着诉讼活动的结束,要及时将整个诉讼活动有关的文书立卷、装订、归档。

2、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作用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这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的全过程,其次,书记员工作还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

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

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

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形成的各种笔录,就是书记中工作的任务,再次,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质量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

最后,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

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审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工作,但在其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由此可见书记员也有相对的独立性。

实行公开的文化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考试,针对书记员工作的特点,注意考察考试对象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记录速度、质量、计算机操作水平,全面考核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法制意识、纪律观念、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

把最适合书记员录用条件、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放到书记员工作岗位上,把好录用、选用书记员这一关。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素质、高效率的书记员制度,不仅要在提高书记员法律素质上面下功夫,还要创建独立于法官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形成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的序列模式,充分调分调动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能安身立命地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好法官做好审判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建立中国特色的书记员制度,可以考虑包括以下内容:

1、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制度。

在法院内部设书记员处,作为书记员的业务主管部门,地位与法院其他内设机构平行。

书记员与审判庭分离,使书记员完全附属于审判员的工作关系转变到辅助审判员办理个案的合作关系。

书记员处的职责不仅包括接收案件材料、法庭记录等工作,还亨有分送案件、安排开庭日期、确定出庭的书记员等权利。

2、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

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等。

书记员的最低职级可以考虑低于法官最低职级一级。

实行书记员职务终生制,保障可以按序列正常晋升。

3、健全书记员管理制度。

包括书记员的任职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程序等均要有相应的制度落实。

任用书记员的条件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要着重看是否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记录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任职资格应有别与法官。

通过建立《案件材料移送制度》、《书记员分案制度》、《安排开庭制度》、《法庭记录制度》等日常工作制度以保证书记员处工作的正常运转【6】。

一、明确任务,定位角色

书记员明确自己的职责,有利于划清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减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

笔者认为,书记员的职责为:

(一)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经“审理”到“执行”的完整活动过程,是依程序法进行的。

书记员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为:

第一,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

第二,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确定审理后,书记员就要依法完成开庭前的大量事务性构成工作。

这些事务性工作与开庭审理紧密联系,关系到审判案件是否合法、及时。

第三,是审判阶段的中心环节即开庭中的工作。

书记员要按照审判人员的部署与安排,细心做好每一项工作。

重点是将法定审判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

第四,开庭后的工作。

这是闭庭后诉讼活动的延续,书记员要协助审判人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及以后需要办理的事实一一处理好。

第五,做好宣判与送达工作。

一个案件经过依法审理后产生的判决具有法律的严肃性,书记员应当重视宣判、送达工作。

第六,对于上诉的、抗诉的或者依法需要报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手续,接收手续。

第七,是诉讼中的最后程序-执行。

这是较为关键的工作,书记员除了认真办理有关执行的手续外,还应当协助执行员完成任务。

第八,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

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书面材料都应随时整理。

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装订与归档。

(二)办理其他的有关诉讼的事项

从实践来看,书记员除完成在诉讼中的八项基本任务外,经常要办理的事项有:

群众来访、来信的接待、处理;司法案件的统计;法律文书的校对;内勤工作;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较为简单的案件事实;法官或庭长、院长安排的有关审判事项。

二、创新工作,提升技能

由于书记员工作在法院中的从属性,其工作不可避免带来一定的被动性、消极性的后果。

书记员确实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法院工作中的配角,但是更要认识到作为配角的积极意义。

下面,笔者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自己的实践,对书记员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意见。

(一)庭前准备工作的改革

庭前准备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过程或诉讼阶段,是为了保证开庭审理顺利进行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和。

1、开庭前送达工作的改进

一个案件立案后,书记员就要面临种类繁多的通知及传票等送达工作,仅就笔者工作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要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还要送达举证通知书;另外,还要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代理人)以及传票等。

如果当事人多,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等事项都要重复填写,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

如将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合三为一,制作一份统一的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及格式作统一规定,既明确规范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要求,又达到精简工作、提高效率的目的。

2、预备庭制度的改革

所谓预备庭,又称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前由法院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某些庭前准备工作,以保证正式开庭能顺利进行的一种程序。

实行预备庭既可使法官及当事人都对庭审的形式及内容有一心理上的准备,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亦可节省庭审时间。

预备庭的主体应该包括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关于法官应否参加预备庭,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七款规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该规定没有说明由谁主持证据的交换,现在我国一般都是由主审法官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然而,在国外,不论是大陆系国家确定的“准备程序法官”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确定的“主事法官”,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地方,那就是:

作庭前准备工作的法官与审理该案的法官不是同一个人。

笔者认为,预备庭应由书记员主持,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经过多年的发展,书记员基本具备了相应的素质,他们对法律尤其是程序法有一定的理解,熟悉法庭工作的程序,足以胜任这项工作;同时由书记员主持预备庭,可以避免由法官主持预备庭的弊端;

第二,预备庭并不属于程序审查,不需对证据进行核查,进行的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由书记员主持,既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又可使法官保持尊严感,为以后的庭审铺平道路。

第三,在确定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交换证据之后,由书记员对预备庭的内容进行总结,形成最后清单。

清单内容包括诉讼各方无争议的证据(此后不再调查)、诉讼各方在预备庭中承认的事实等。

此清单由各方当事人最后确认后,提交法官。

3、庭前接纳证据制度的完善

目前,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交的证据,立案庭会出具一个提交证据的清单给当事人,但在案件进入业务庭后至开庭前,当事人再提交证据,据笔者调查,不少法院就不再出具收据给当事人。

这样不仅容易出现如果证据遗失责任不清等问题,而且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的规定。

因此,尽快印制统一的接纳证据的收据,并规定由法官或者书记员对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出具收据给当事人收执并附卷,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庭前接纳证据的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二)笔录工作的改善

一个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是制作笔录,尤其是庭审笔录。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兹不赘述。

笔者认为,书记员要适应时代的变革,结合审判方式改革做好笔录应该做到:

(1)必须掌握法律,熟悉案情

要当好书记员并不仅仅是能够将案件审理情况记录下来就够了,还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

如果书记员对法律条文不熟悉,就很难避免记录中出现差错。

书记员必须了解案情,对担任记录的案件,应首先阅卷。

对案情复杂、牵涉人数较多的应作一些摘要,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案件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人名、物名、专用名词术语及生字、生词等,这样记录起来就很方便,而且速度也快。

(2)必须练好记录的基本功

首先,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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