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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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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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不良行
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
记分标准
企业
项目负责人
资质管理
FWY10100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
3分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3万元的罚款
3分
—
资质管理
FWY101002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
2分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
5分
—
资质管理
FWY101003
未按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
责令改正
2分
—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5分
—
资质管理
FWY101004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
5分
—
资质管理
FWY101005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分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
资质管理
FWY101006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
—
行为管理
FWY102001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
3分
1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2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3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2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4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
(一)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5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六条第
(二)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6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7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分
1分
未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5分
3分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5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8
未按规定如实向评估监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第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备案管理
FWY103001
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5分
5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1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1分
1分
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再次责令改正
3分
3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2
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1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3
每年第一季度未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或业主提出质询时,未及时答复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1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4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擅自停止物业服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
3分
1分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5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未按规定交接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交接
3分
1分
逾期不交接的,处3万元罚款
2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6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撤出
3分
1分
逾期不撤出的,处10万元罚款
5分
2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7
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罚款
5分
2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8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3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9
未按照业主共同决定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3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10
未将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3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11
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未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发票的或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1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12
以拖欠物业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3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105001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规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
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1
未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检查中发现使用安全问题未向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责令改正
3分
3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2
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为未进行制止、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3
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4
未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屋建筑的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和监督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六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六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5
未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未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6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
3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7
未按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日常检查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8
未按照规定实施或者协调使用人实施特定情况检查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九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9
对日常检查、特定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予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10
对违法行为禁止无效时,未向安全责任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11
未在安全责任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问题治理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12
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未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安全问题进行治理,排除危险,或未及时通知安全责任人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
5分
3分
安全管理
FWY205013
发生房屋倒塌时,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或未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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