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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谨慎性原则

试论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又称为稳健性原则,是会计核算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它是针对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要求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采用保守的做法,充分估计到风险和损失,尽量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低估负债和损失,以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应付复杂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第十八条明确指出: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中明确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正确掌握和运用谨慎性原则,使会计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估计和核算经营风险,积极提供反映经营风险的信息,有利于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有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认真遵循谨慎性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谨慎性原则概念的深入把握

作为会计工作者,对谨慎性原则的全面深刻理解、完整准确的掌握是能够在会计实务中正确运用的基础。

本人认为谨慎性原则的定义应包含以下要点:

1、谨慎性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是会计信息客观上存在的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

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是指在一种或几种情境下的最终结果(得利或损失),只有发生或没有发生一个或几个不确定的未来事项时,才能加以确认的会计信息。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

这种不确定性可归纳为两个方面即外在不确定性和内在不确定性。

外在的不确定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企业)之外的不确定性,如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化、消费者的需求喜好、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这些市场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内在的不确定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企业)内部的如治理结构、管理制度、治理层和管理层人事、员工素质等变化这些内部的不确定性。

会计信息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需要会计人员作出估计和判断,而估计和判断存在主观性,对主观性活动则需要一定的标准加以衡量和规范,这就造成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的产生、确立和发展。

2、谨慎性原则作为会计工作的一个准绳、标准、规范,它的对象是会计信息处理活动。

会计信息处理活动包括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全过程、各环节。

这些环节包括:

如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的标准的制定、把握;对交易或事项进行计量的方法的选择、采用;对会计报告的报表和附注的范围、重点的要求等。

3、谨慎性原则的实质具体地说,谨慎性原则亦称审慎原则、稳健性原则、稳健主义、保守主义等,在会计环境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精确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应运用谨慎的职业判断和稳妥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充分预计可能的负债、损失和费用,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的资产和收益,以免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引起报表使用者的盲目乐观。

应用谨慎性原则的依据有二:

1.会计环境中存在着大量不确定因素影响会计要素的精确确认和计量,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估计和判断;2.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风险性,提高抵御经营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需要谨慎。

而应用谨慎性原则的效果主要有:

1.使会计信息建立在谨慎性的基础上,避免夸大利润和权益、掩盖不利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2.可以抵消管理者过于乐观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正确决策。

 

长期以来,会计理论界对谨慎性原则的作用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谨慎性原则的支持者认为谨慎性原则的存在是由于会计工作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它既是会计处理过程的要求,又是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因此,美国的斯特林说它是“会计计价最古老的,也许是最深得人心的一项原则”,我国的会计学者阎光华先生认为“它在西方会计学中,是一项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际意义的重大会计惯例,是最古老的会计信条之一”。

而谨慎性原则的反对者则认为,谨慎性原则与历史成本原则相矛盾,而且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因此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4、谨慎性原则运用的结果,将导致:

⑴推迟确认收益;⑵提早确认费用;⑶低估资产价值;⑷高估负债价值。

这是由于运用谨慎性原则,在资产计价及损益确定时若有两种以上的方法或金额可供选择时,均选择了对净资产及本期利润较为不利的方法或金额的必然结果。

5、谨慎性原则是会计强烈风险意识的体现,具有较强的思想倾向性和针对性。

它的倾向性是,要求会计人员倾向于对“好”的会计信息的确认(如收益)比对“坏”的会计信息的确认(如损失)设置更严格的标准,需要更多的证据。

它的针对性是,企业管理当局的“角色”造成了他们总是对自己的企业充满信心、估计乐观,而谨慎性原则正是针对这种“乐观”估计的必要抵销和修正。

个人理解,谨慎性原则建立在“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债务或费用比低估资产或收益、高估债务或费用的风险更大”这一认识基础上。

可谓“两害相权取其轻”。

6、谨慎性原则目的是尽量避免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债务或费用,使会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反映留有余地、更加稳健,增强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

综合以上各点,谨慎性原则较为完整的概念(定义)可以表述为:

谨慎性原则是由于会计信息客观上存在的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为了尽量避免企业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债务或费用,使会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反映更加稳健,增强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要求企业具有强烈风险意识,在资产和收入若具有两种以上可能价值的话,选择其最低的价值来确认、计量和报告;在负债和费用若具有两种以上可能价值的话,选择其最高的价值来确认、计量和报告这样一个重要的规范会计工作的准绳和标准。

二、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和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对会计核算中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一般要求。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或称保守主义。

它是针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

当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有两种以上的方法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资产的方法与程序进行会计处理,不多计资产或收益,不少计负债或费用,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的一条重要原则,尤其是新颁布的《制度》和修订后的具体会计准则,更加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1、资产减值准备。

老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仅明确一项,即设立“坏帐准备”;新制度则全面设立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在新制度“第二章资产”下专设“第五节资产减值”,明确规定“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涉及7类资产项目计提减值准备,具体为:

“短期投资”、“存货”设立“跌价准备”;“应收款项”设立“坏帐准备”;“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设立“减值准备”。

在扩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的同时,也扩大放宽了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量标准的自主决定权。

如“坏帐准备”,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现在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设立,防止了企业会计信息对资产的高估,增强了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特别是,在会计估计资产减值的价值进入成本费用的同时并不直接减少相关资产帐面价值,而是进入设立的“资产减值准备”,从而使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信息公开、明晰,在制度上防止了企业建立“秘密准备”。

2、收入的确认。

老企业会计制度对产品销售收入成立的标准规定为:

“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新会计制度对产品销售收入成立的标准规定为: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以上两个标准,可以看到新的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有了更严格的条件要求,目的是尽量避免高估收益的风险。

3、固定资产折旧。

现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分为两类四种:

第一类称为平速折旧法,即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第二类称为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新会计制度的最大变化是扩大了加速折旧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自主决定权,如原《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大型设备,可采用工作量法。

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一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可以看到对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的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定。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新制度使之加速折旧法成为企业普遍适用的折旧方法。

加速折旧法的普遍采用,使之企业固定资产价值向成本费用转移的时间提前,企业销售利润体现的时间延迟,增强了企业市场竞争的经济实力。

4、对外投资。

谨慎性原则在新会计制度中对外投资处理上谨慎性原则的体现和运用主要表现在:

①短期投资收益。

老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取得的股利和利息,作为投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新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取得的股利和利息,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实际是将取得股利和利息的损益确认推迟到处置短期投资之时。

企业实物投资若资产评估价值高于帐面价值的处理。

老会计(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而新会计制度对长期投资的成本核算办法规定,不再对此作为损益确认。

新会计制度规定对短期投资设立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设立减值准备,这样就将企业对外投资的减值损失及时的在当期损益中予以确认,使企业能够及时化解投资风险。

这些规定的实质是:

尽量推迟投资受益的确认,及时确认投资损失,增强企业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

5、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

新会计制度中谨慎性原则在无形资产、待摊费用核算的规定上也有了更充分的体现和运用。

①无形资产摊销,对如果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老制度规定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新会计制度规定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同时,新制度增加规定:

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长期费用摊销,老制度规定: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而新会计制度规定:

“除购建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同时,新制度增加规定: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通过上述新老会计制度的对比分析,可以让我们清晰的看到谨慎性原则在新会计制度中有了更全面、系统、具体的体现和运用。

三、谨慎性原则在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其作用是大的、不可否认的。

但是由于谨慎性原则本身具有的倾向性,不平衡性以及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随意性,所以它在实际应用中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其主要是:

1、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间的冲突

与客观性原则的冲突。

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谨慎性原则却要求在会计务实中确认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损失与费用,这明显与客观性原则相矛盾。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的市价确定、或有损失的确定也包含着难以辨认的主观因素。

此外,谨慎性原则在维护出资者和企业利益方面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它以种种方式促使企业采取“审慎”的行动达到既定目标,最终可能失去“不偏不倚”的立场。

与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的冲突。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属本期已实现的收入或负担的费用,不论本期是否收付,均应计入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它强调的是确认收入、费用发生的时间及其归属;而谨慎性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提前计入损益,这显然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配比性原则要求一定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计量,以便正确计算和考核成果;而谨慎性原则体现的则是,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这必然会影响到企业利润的正常计算。

与历史成本原则的冲突。

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

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但在谨慎性原则下,存货、短期投资等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这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

与可比性、一致性原则的冲突。

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按规定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应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一致性原则要求企业对经济业务的处理,一经采用某种方法,就应一贯地予以使用,即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并且不得随意变更。

但谨慎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的变化改变会计核算的口径和方法,因而会与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发生冲突。

如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存货进行计价,有时按市价计价,有时按成本计价,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谨慎性原则的可操作性不强

  在新会计制度中,许多会计处理要求应用谨慎性原则,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给操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如新制度规定,企业确认资产减值准备时,需取得以下数据资料:

短期投资市价、存货可变现净值、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委托贷款可收回金额等。

其中,“市价”、“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等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实务工作者的主观判断,要较为准确地确定“市价”有相当的困难。

“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需要预计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更不容易做到。

3、谨慎性原则的应用给企业较大的利润调节空间

  谨慎性原则应用对遏制“粉饰”会计报表的行为有着积极作用,但在我国当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合理和内部控制不很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可以利用谨慎性原则的应用来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

如在计提“八项准备”时,利用计提比例和可供选择的方法,在某一年度内提高提取比例,即计提“秘密准备”和“隐匿资产”,使当年利润计算偏低,后期采取相反方法。

有些企业还利用各种过度谨慎性原则,来调减当期利润,从而使他们少交所得税等,以达到他们在年度间调节利润、资产的目的,从而操纵会计信息。

4、与我国所得税不协调问题

  所得税的目标是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征缴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因此,在确认计量时有以下倾向:

(1)、时间上提前确认收入、资产;推迟确认费用、负债;

(2)、在金额上多计收入、资产;少计费用、负债;(3)、确认不确定性、估计项目只有对增加国家财政有利情况下才予以默认。

而谨慎性原则是要求企业在确认计量时凡是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应予以记录和确定,而没有十足把握的收入则不能予以确定和入帐。

所以谨慎性原则这一会计政策无论在时间上、金额上还是在其性质上完全与上述我国所得税的问题相违背,即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应用存在较多与我国的所得税不协调问题。

5、会计人员的素质问题

  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项,特别是费用和损失,在会计上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是“合理核算”,即对可能发生的费用、负债既不能视而不见,又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而“合理的判断”事实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目前,虽然我国会计业的发展较为迅速,但是所培养出的会计人员素质还存在较大的缺陷。

一是部分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难以掌握新的核算要求,更谈不上在会计实务中正确应用新制度。

因为新制度中“可选择性”的范围日益扩大,尤其是谨慎性原则应用的许多地方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坏帐准备的提取方法的比例、存货可变现净值大小等等。

二是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低下。

虽然这些会计人员知道如何准备应用谨慎性原则,但基于特定目的,往往会对这一会计政策进行滥用。

四、对准确掌握、正确应用谨慎性原则的几点建议:

 经济活动中不确定性的存在决定了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其在会计实务应用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否认,而作为谨慎性原则自身的局限性和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避免,但我们却可以采取必要对策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控制,使其优点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将其自身存在的问题约束在最小的范围内。

1、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是否正确,关键是“度”的掌握。

“有一利,必有一弊”,这是一切事物固有的特性,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亦不例外。

企业对谨慎性原则的过度运用或运用不够都可能降低谨慎性原则优点的发挥而扩大其缺点,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不到准确的揭示,从而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受到误导。

所谓对谨慎性原则的正确运用,就是把握好谨慎性原则运用的“度”,运用的“适度”。

它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政策方案的选择时,在针对不确定性会计信息进行判断、估计、确认、计量、报告时,应尽量的切实的寻找到一个应用谨慎性原则的平衡点,即一个适当的“度”,以使谨慎性原则的“利”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将其自身固有的“弊”约束在一个最小的范围内。

在谨慎性原则运用的“度”的掌握上,一般应将具有不确定性会计信息按其可能发生的程度划分为四类:

“基本确定”、“很可能”、“可能”、“极小可能”(参照《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指南对会计信息可能性档次划分的定义)。

在会计实务中,具体面对不确定会计信息时,应将谨慎性原则与以上具有不确定性会计信息的分类结合起来,即对那些“基本确定”、“很可能”发生这两类费用和负债加以确认,并反映在企业的报表中,对“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债务只在报表附注中加以反映和披露,对“极小可能”的费用和债务可以不加以反映和披露。

同时对收入和资产,只有那些“基本确定”部分应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和披露,而对“很可能”、“可能”的部分都可不作任何处理。

2、进一步完善细化谨慎性原则运用中必要的约束制度。

为了规范谨慎性原则的合理运用,防止企业的不恰当运用行为,新《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如在资产减值准备方面规定:

“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当期的利润处理”。

这一规定,使得企业通过资产减值准备的大额冲回来调整本期利润的企图落空,从而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来人为操纵利润。

同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过程。

在全面建立和运用谨慎性原则的情况下,谨慎性原则运用中必要的约束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

如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新企业会计制度给于了企业更大的自主决定权,表面看来,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即采用“快速折旧法”还是“平速折旧法”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影响很大,而往往忽略了“预计使用年限”的更大影响,个人认为“预计使用年限”应是谨慎性原则在固定资产核算中的运用更应关注的重点。

举例如下:

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价值50万元,采用A、B两种不同方式计提折旧,A方式为:

确定使用年限10年,采用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法;B方式为:

确定使用年限5年,采用平速折旧—年限平均法。

两种方式实际计提折旧情况结果为:

A方式10年累计折旧50万,年均5万,在10年期间内头几年折旧额比后几年较大;B方式5年累计折旧50万,年均10万,在5年期间内每年折旧额相等。

表面看,A方式采用了“加速折旧”,但B方式转移固定资产价值的时间比快一倍,平均每年折旧额大一倍。

由此可见,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这一变量,对固定资产折旧额和成本费用影响极大。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

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新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都是要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包括使用环境、使用频率、使用强度和技术发展等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同时还要求每年要对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重大改变应当进行调整。

新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规定范围宽松人认为,鉴于“预计使用年限”对固定资产折旧额和成本费用影响的程度,依重要性原则来看,很需要由国家经过测算,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分行业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目录表。

3、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任何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应用都离不开会计行为主体——会计人员。

鉴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可选择性”的范围日益扩大,要求会计人员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把握好“度”。

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应用好会计政策的关键,所以必须不断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其中学习、培训、宣传工作不能松懈,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帮助企业各会计人员转变滞后的意识,增强企业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主动性,尽量防止在判断“不确定性”事项、“可选择性”范围时乱叛、误判等情况的发生,使他们能够把握好谨慎性原则的实质,在对“不确定性”事项、“可选择性”范围进行估计和判断时,力求客观和公正,避免主观随意性。

4、防止过度谨慎,尽量避免出现秘密准备

  谨慎性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定,是较为抽象的,并带有一定的模糊性。

因此,对这一原则的确存在着可能对它进行随意和滥用的潜在危险。

例如,有时可能会把谨慎性原则理解为“宁可多计损失,不能预计收益”,导致对应当入帐的收入不入帐,对应当按规定标准计提的成本费用,故意扩大计提的范围和标准等。

对此,我们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对过度谨慎加以限制。

事实上,会计准则内容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

我们可参照权责发生制检查属于本期收入和成本费用是否已经计入本期;按一贯性原则检查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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