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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讲稿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几点思考

1998年11月,中央制定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XX年11月,中共中央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形势和任务的新要求,总结和吸收12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验和成果,重新修订和颁布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十几年来,各级党政部门普遍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和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有所提高,各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式和手段也不断丰富和加强,促进了工作作风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作风的转变,为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但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怎么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以下四方面与同志们一起研究和商榷,希望同志们能提出宝贵意见。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概念和内涵

(一)党风廉政廉政建设责任制出台的简要背景。

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

20XX年10月,在《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以发挥好《规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龙头作用。

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2008-20XX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修订《规定》。

20XX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

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稿送审稿。

20XX年1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

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纪检监察系统征求意见,并委托纪检监察机关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

同时,送各中央纪委委员、有关中直单位和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征求意见,并委托他们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

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规定》修订稿进行了认真修改。

20XX年8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

10月9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

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11月10日印发。

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为责任内容,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

第三章为检查考核与监督,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

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二)什么样的现象和行为是领导干部腐败?

所谓腐败,从本质上讲就是权力的异化,就是公共权力没有按照其正常功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者说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没有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而违背权力主体—也就是人民意志的行为。

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权力无为。

即公共权力功能萎缩,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在需要公共权力发挥应有作用时反而不发挥作用,导致社会发生功能性障碍,从而损害社会的正常运转。

如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一些权力无为现象,就会导致社会运转的失衡和各种资源的浪费。

另一类是权力滥用。

即利用公共权力来为个人、家族或小团体谋取利益,从而损害社会正常运行的规则。

如贪污、受贿等权力滥用现象,就会导致社会价值观念混乱、社会风气败坏。

当前,我们通常所说的所谓“腐败”,一般都是狭义上来理解的,主要指滥用权力的行为。

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称之为“腐败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利用公共权力,二是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简言之,种种以权谋私行为即是腐败行为。

如果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如贪污、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我们可称之为腐败现象。

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如挥金如土的奢靡之风、赌博、嫖娼、吸毒等,只要是与权力无关的行为,我们可称之为消极现象或丑恶现象。

由于消极丑恶现象往往需要权力的保护才得以发展蔓延,消极现象和腐败现象往往都交织在一起,是一对孪生姐妹。

(伏尔泰)说:

“权力者像窃贼一样,希图偷到更多的权力”,制度约束、舆论监督、势力制衡,只能遏制权力腐败的走势,弱化权力腐败的破坏作用,但绝不可能改变或虚化权力腐败的天性。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5月28日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米凤君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米凤君利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长春市市长、中共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8万余元。

米凤君为了保住官职不丢和违法不被查处,不停地向中央和省里领导行贿,另一方面大肆淫乱挥霍。

中纪委找其谈话,他躲起来谁也不见,中纪委和吉林省反贪局联合办案人员利用其好色特点采取技术侦察手段,监控定位手机,在长春市吉隆坡大酒店一包房内,将他和两名卖淫女当场抓获。

办案人员找人取证时,有人提供,米凤君是这里的常客,和这里100多名妓女有染。

文强18年就有35万元,没有人去查,收入是否合法,直接到18年后的3093万元,走上了断头台;江苏省建设厅长徐其耀,从县委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到厅长的岗位上,一直被告,但却平步青云。

从这些事例中,同志们体会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涵和外延。

责任制是指某一个岗位的责任、权力、利益相结合的一种管理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我们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种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既包括“党风建设”,也包括“廉政建设”。

“廉政建设”是指廉洁从政方面的建设,主要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廉洁的问题,而“党风建设”的内涵要比“廉政建设”的广,它包括了“廉政建设”的内涵。

如由于严重官僚主义、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事件是党风问题,却不一定是廉政方面的问题。

因此,不能用“廉政”的范畴去限制“党风”的含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仅仅是反腐败工作责任制,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责任制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具体应用,是把严格管理的理念引入到反腐败工作的一种创新和工作机制。

实行这一制度,就是通过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权力,并通过严格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意识。

这个规定与以往责任制的显著区别在于明确提出了责任追究和量纪标准,从而增强了责任制的约束力。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责任分解的概念及种类、责任考核的目的、内容及评价标准及责任追究

(一)责任主体

根据《责任制规定》的要求,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党委(党组)的具体职责主要有如下几点: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析研究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状况的基础上,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作出统一部署。

2、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分解,明确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和反腐败各项任务在各职能部门的分解。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并做出决策,及时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汇报,并对重点任务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4、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配套制度,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5、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听取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即主要负责人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6、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考核,决定责任考核结果的运用,并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7、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8、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政府(行政)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党委(党组)做出的决策,实现“党政齐抓共管”,具体职责主要有:

1、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全面领导政府(行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工作。

2、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或督促政府各部门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关廉政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3、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的分工,落实“一岗双责”,支持监察部门对反腐败各牵头单位的工作指导。

(二)具体责任人

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应包括:

1、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全年工作任务做出部署,并亲自过问,抓好落实。

2、每年至少主持两次专题会议(年中、年终各一次),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正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并就有关重大案件亲自批示。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4、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教育管理。

5、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选拔任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6、在每年年初召开的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就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事项做出公开承诺,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应包括:

1、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2、指导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

3、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教育管理。

发现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组织或本级领导班子正职报告。

发现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廉政谈话,问题严重的应向组织提出调查的建议。

4、对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5、协助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工作领导小组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考核。

6、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三)责任分解的概念及种类

1、责任分解的概念:

责任分解是指每年年初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将这些任务细化为若干小项,然后按照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特点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逐项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同时明确各级党政领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2、责任分解的种类:

静态和动态两种:

静态责任就是按照班子成员的分工,明确每位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领导责任,同时明确谁负主要领导责任,谁负重要领导责任。

动态任务分解就是要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标准、完成时期、保障措施和监督主体。

(四)责任考核的目的、内容及评价标准

1、目的:

责任考核是党委(党组)依据一定的考核程序和办法,对所管辖地区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实施责任考核的目的,是要通过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全面了解,及时发现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增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没有严格认真的责任考核,不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进行奖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有可能流于形式。

2、内容:

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1)对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履行《责任制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组织实施并完成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管辖范围内违反《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2)对领导班子正职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履行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组织实施并完成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抓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3)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履行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的情况;指导分管部门完成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加强日常监督和教育管理的情况;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3、评价标准:

(1)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人民群众是否满意

主要考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是否认真完成,人民群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满意。

(2)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得到落实

主要考查党委是否做到了总揽全局、周密部署,党委、政府两套班子是否做到了齐抓共管、形成了整体合力,纪委是否履行了监督检查职能、发挥了组织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是否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

(3)责任制的要求是否贯穿到了经济和业务工作中:

主要考查是否从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堵塞漏洞方面入手,加大了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督管理,保障经济、业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4)落实责任制有关基础性工作是否扎实有效。

主要考查年初是否进行了责任分解、年终是否进行了责任考核,是否建立了一套管用的配套制度,责任追究是否严肃到位。

(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廉洁自律。

主要考查领导班子成员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和规定,是否严格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当年中央纪委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各项要求。

(五)责任追究整体架构

责任追究是指党政领导干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责任制规定》确定的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相应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被追究的领导干部不是违纪违法当事人,但对所发生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责任追究采取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责任追究的内容及从重从轻标准。

《规定》第十九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规定: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责任划分及处理程序。

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时,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

这样规定就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3、责任追究的时限及影响。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

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追究责任和被责任追究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

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三、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几点思考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群众积极参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我市已基本形成。

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在我市反腐败工程中的“龙头”意识,为从源头上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十多年来的运行过程来看,进一步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针对五个问题,健全五项机制,切实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一)必须针对责任意识“弱”的问题,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廉政教育机制

没有正确的认识,就不会有自觉的行动。

少数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归结起来有五种错误倾向:

一是“不想抓”。

有的领导干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关心、不重视,甚至认为抓经济和业务工作才是务实,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务虚;一些单位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已无关。

二是“不愿抓”。

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缺乏客观的认识和正确的估价,消极地认为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积重难返,靠建立责任制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信心不足。

三是“不真抓”。

少数单位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只满足于开会作布置、发文提要求,习惯于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嘴上强调安排多,行动落实措施少,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帮助指导和督促检查;有的出于自己小集团利益考虑,认为抓早了、抓紧了、抓狠了,单位和个人吃亏,被动地应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是“不会抓”。

一些领导干部由于不学习不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了解,对如何结合本单位实践、抓什么、怎么抓心中无数。

五是“不敢抓”。

有的对班子成员及下属的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违法行为不敢旗帜鲜明地大胆制止,认为只要自己洁身自好就行。

所以,必须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意识作为首要环节,按照“方式灵活、内容切近、工作有效”的原则,通过学习先进典型,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纪”、党纪条规知识竞赛以及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强化教育。

特别是要加强对责任追究重大案件的宣传,真正触及每一位领导干部的思想灵魂,促其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做到无论工作怎样繁忙,都不能忽视对廉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带头落实。

要使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无论自己处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从事什么工作,都要确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而且,作为领导,分管的工作出了事,下属出了事,自己同样有事。

特别是要强化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责任意识。

“一把手”作为“领头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既要当好实践者,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更要当好组织者,敢抓、会抓、真抓,切实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必须针对责任主体“散”的问题,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

从理论和制度设计上讲,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旨在形成“大合唱”,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各个责任主体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但从执行情况看,这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些地方和部门尚未真正形成,使反腐败斗争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独角戏”。

从党政角度看,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很好地履行“统一领导”和“齐抓共管”的职责,一遇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情,一提起反腐败,全都推给、压给纪检监察机关;在对一些问题查处过程中不出面、不协调,拖着、护着、捂着、盖着,甚至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是给其“捅漏子”、“添乱子”、“惹麻烦”,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发展,由此也导致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被动滞后和无所适从。

有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就深有感触地说,目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是“硬不得,软不得;深不得,浅不得”,“不抓没有威,抓则影响位”,进退两难,很难把握好一个合适的“度”。

从部门角度看,一些部门特别是一些责任制牵头单位缺乏责任意识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精神,对其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也没有做到“各负其责”,尽职尽责,而是推一推、动一动,一味依赖纪检监察机关;一些行业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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