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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前的改制重组

在资本市场活跃的当下,上市是企业打开资本通道和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平台,也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手段。

但由于证监会严格的核准制度及审核程序,许多企业都需要基于上市目的,在上市前根据相关规则进行改制重组。

本文拟对上市前的企业改制重组做以法律梳理。

  一、概述

  1、IPO

  IPO,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PublicOfferings),是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机构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以期募集资金的过程。

  2、改制重组

  改制,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针对性的组织形式变更等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

重组,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的包括组织形式、资产、运营等整体或部分变更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

  二、上市前的改制重组

  改制重组均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为基础,借鉴其他上市项目案例实施的相关安排,主要包括主体的改制重组和资产的改制重组两个方面:

  

(一)主体的改制重组

  主体的改制重组,主要包括对主体资格、组织形式、关联关系及各关联企业的情况做法律分析,以及目标公司架构的确定、搭建、完善等梳理工作。

  1、梳理企业架构、确定目标公司

  梳理企业架构主要是对企业现有架构做必要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找出适合作为上市的产业、板块或资产,并将此类有效业绩在上市框架范围内做有益整合,进而明确并突出目标公司。

因此,对企业现状架构的梳理尤为必要,只有合理安排企业架构才能明确目标公司并围绕目标公司展开上市前改组的一系列工作。

  确定目标公司就是确定拟上市的公司即发行主体。

确定目标公司是上市前改组的首要基础和重要节点,也是上市前的改组工作得以展开的基础。

  通过对企业现有架构的法律梳理,客观分析企业上市的前景与机会:

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突出;该产业是鼓励上的、还是禁止上的;对于鼓励上的产业,要积极主动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先上;对于非鼓励类的或不禁止的产业或是剥离或是装入目标公司一起上;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均应通过对企业现状的法律梳理做以充分论证得出确定可用的结论。

  2、梳理关联关系、规范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方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控股子公司或参股董事直接或间接持有5%以上的自然人或能对公司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公司的董监高)以及上市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市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应该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销售体系,其赢利不能对关联方存在依赖。

但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与关联方存在一些关联交易。

  对于拟上市的企业,则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市前近三年的关联交易进行详细列举说明。

  因此,企业在上市前改组阶段,即应当着手规范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要合规、公允,如购销类交易要求价格公允,购销量符合双方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虚假或恶意增好现象;

  

(2)非经常性关联交易要完善处理,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指资金占用、担保、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行为。

如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借用)则要求手续齐全,利息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该等手续得以切实履行。

  关联关系也是上市审核的重点,上市前改组阶段对关联关系做法律梳理的工作,主要为:

对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规范、对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减少。

  3、搭建目标架构、变更组织形式

  在对企业现状作出全面分析论证确定目标公司的同时,要考量并搭建目标架构,目标结构的搭建需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为减少关联交易而作的股权安排,如收购必要关联方股权;

  

(2)为避免同业竞争而作的股权安排;

  (3)为避免职工持股而做的股权收购或新设法人股东;

  (4)为安排优质或不良资产所作的合并或分立等;

  (5)各股东之间的控股、参股安排等;

  股份公司是拟上市公司的法定组织形式(除国务院特别批准的除外),而现实中并非所有预备上市的主体均为股份公司,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在上市前改制重组过程中尤显重要,因此在安排目标架构时理应将组织形式变更纳入考量因素。

如企业现有架构体系内有较为优质的股份公司,则不必进行组织形式的变更,直接以该股份公司为拟上市公司,将企业框架体系内的有效资产转入该该股份公司即可;如企业现有框架内没有适格的拟上市主体,则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不同处理:

  

(1)整体或部分改制

  整体改制,是企业将原有全部资产经过审计评估和重组,并对非经营性资产不予剥离或少量剥离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

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企业应当向债权债务人发出通知和公告,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部分改制,是将原企业以一定比例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简单的说改制即是要么将原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此时仍为新设股份公司;要么新设股份公司,把企业部分优质资产转入新设公司,不论整体改制还是部分改制,均需待该新设公司成立三年后方可发行上市。

  此路径时间成本较大,适用于没有适格的主体且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

  

(2)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在实践中,许多公司上市前,都采取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以获得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是在公司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前提下,以有限公司审计(而非评估)后的账面净资产1:

1折股,将有限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种变更只是形式变化,而非实质变化,公司仍在同一会计主体下进行生产经营、财务运营,因此该种变更能够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

但是并非所有有限公司均适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有限公司也有如下要求:

  ①有限公司需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持续经营3年以上,虽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业绩,但除创业板外均要求发行人为成熟稳健型企业,所有有限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且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②有限公司规模足够。

《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上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所以有限公司审计后的净资产应不少于3000万元(1:

1折股)。

  ③有限公司有持续盈利能力。

《首发办法》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少于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虽然《首发办法》对盈利能力做了明确规定,但已成功上市的案例中的公司盈利能力远大于该等财务指标。

  ④有限公司运营规范。

主要是指公司法定机构设置业已依法建立健全且相关机构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相应行政处罚;公司无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等。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建议企业做上市前改制重组时把组织形式变更放在重组的最后阶段。

  

(二)重组

  本文所述重组是指企业为满足上市条件,通过对资产、股权、债务等相关要素进行。

  1、股权重组

  是指通过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作出诸如转让、收购、增扩、置换等一系列法律行为,从而使拟上市公司满足上市资产的某一专项要求。

  股权转让除应关注股权的原值、现值和溢价问题外,还应考虑以下个层面:

  

(1)发起人对拟上市公司股权控制比例的调整或转移,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增强股东背景及控制力、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目的;

  

(2)对拟上市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股权控制比例的调整或转移,以达到提高经营效率、优化资产质量、理顺公司业务、减少关联交易、突出主营业务等目的。

  股权收购一般为同一控股股东或同意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股权收购,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消除大额关联交易、优化企业资源及产业链等上市目的。

这里的股权收购除应关注收购目的外还应关注收购成本。

  增资扩股一般是用扩大或增发企业股本的方式筹集更多资本金从而改善拟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的一系列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内部增资与外部增资;

  

(2)评价增资与溢价增资;

  (3)有形资产增资与无形资产增资。

  股权置换,是指依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的股权做出有益处理。

对于拟上市公司的重组而言,股权置换可以降低对现金流的需求,但股权置换也有一定的要求:

  

(1)仅限在中国境内进行置换;

  

(2)股权无纠纷;

  (3)出资比例要求(即非货币资本总和不得超过70%);

  (4)资产评估为定价依据;

  (5)以登记为准。

  2、资产的让渡

  资产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1)资产受让方为关联方时,应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

  

(2)转让不能对企业经营的独立性有影响,不能影响研发、生产、销售等主营体系;

  (3)资产转让属关联交易的,应具有公允性。

  资产收购应注意的问题:

  

(1)是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收购;

  

(2)一般要求是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或所产生的收入;

  (3)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

  资产置换应注意的问题:

  

(1)将拟上市公司持有的非主营业务资产、不良资产或不产生效益的资产与外部优质资产持有者在公允的条件下进行等值交换;

  

(2)其目的是优化资产质量、突出主营业务、消除同业竞争;

  (3)应对置换出与置换入的资产质量差别进行其他权益资本平衡。

  3、债务重组

  本文所述债务重组是指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对债务作出有益拟上市公司的非现金清偿方式的处理。

如变更偿债条件、资产债务剥离、转增资本。

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为转增资本,即债转股。

  4、企业合并分立。

  本文所述合并分立是指企业为满足上市条件,有目的的将优质资产或不良资产进行合并或分离而实施的法律手段。

  对于拟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的合并,应当注意区分同一控制人下的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人下的合并。

  同一控制人下的合并应当注意的问题:

  

(1)被收购方收购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收购方相应项目100%的:

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2)被收购方收购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收购方相应项目50%--100%的:

虽然无须待运行一年后即可申请发行,但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应意见,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3)被收购方收购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或达到重组前收购方相应项目20%的:

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非同一控制人下的合并应当主要以资产、收入、利润三个指标考虑:

  

(1)拟上市公司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或资产:

任一指标超过100%的,需运营36个月方可申发;三个字表在50%--100%之间的,需运营24个月方可申发;三个指标在20%--50%之间的,需运营1个会计年度方可申发;三个指标均小于20%的则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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