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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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CB01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

(清远[2015]技案04号)

合同名称:

2015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江南区延安镇天堂水库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致:

广西大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驻南宁市江南区水利工程项目监理部

我方今提交2015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江南区延安镇天堂水库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

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

□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请贵方审批。

 

承包人:

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南区延安镇天堂水库高效节水灌溉项目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

日期:

年月日

监理机构将另行签发审批意见。

 

监理机构:

广西大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驻南宁市江南区水利工程项目监理部

签收人:

日期:

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审核后,随同审批意见承包人、监理机构各1份,返回发包人2份。

 

2015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江南区延安镇天堂水库高效节水灌溉项目

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南区延安镇天堂水库高效节水灌溉项目项目经理部

2015年11月

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的制定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利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跃进渠灌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轻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在建管局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县级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指挥部,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建管局积极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

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1.4.4信息准确、运转高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

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4.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正常情况下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参建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提高应急效率。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和办法;

(2)指导和协调各参建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预案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信息上报和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

(3)指导、协调和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4)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向水利部报告事故情况;

(5)参与事故调查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6)提供事故处理的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2.5项目法人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

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副指挥:

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员:

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

(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

(3)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4)配合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等;

(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沟通;

(6)配合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

(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9)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10)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备案。

2.6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6.1承担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应明确专人维护救援器材、设备等。

2.6.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6.3在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明确职责。

2.6.4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职责应当与项目法人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一致,并将应急预案报项目法人备案。

2.7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迅速组建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在工程建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应当定期研究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所主管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2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等知情单位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立即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上级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造成重大洪水灾害的险情,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至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2.3在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派出有关人员进驻现场

4.1事故报告

4.1.1事故报告程序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汇报材料。

(2)在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水利厅和水利部报告。

4.3.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3.3相关记录

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水利工程建设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项目法人、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水利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4.3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指挥部必须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4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故状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4.5在事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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