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836与GB3836变更内容比较.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3288788 上传时间:2023-05-16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146.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GB3836与GB3836变更内容比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GB3836与GB3836变更内容比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GB3836与GB3836变更内容比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GB3836与GB3836变更内容比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GB3836与GB3836变更内容比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GB3836与GB3836变更内容比较.docx

《GB3836与GB3836变更内容比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B3836与GB3836变更内容比较.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GB3836与GB3836变更内容比较.docx

GB3836与GB3836变更内容比较

GB3836-2010与GB3836-2000变更内容比较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

2010年8月9日发布的GB3836系列和GB12476系列新版国家标准于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这次发布的新版标准中包括GB3836系列中的GB3836.1-4,是对GB3836.1-4—2000标准的修订。

与2000版标准相比,这次修订变化较大。

GB3836.1的这次修订时修改采用了IEC60079-0:

2007,与IEC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I类(矿用)设备上,这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处于对煤矿防爆安全的考虑而增加的一些要求。

对于II类设备,从技术内容来看这次修订与国际标准几乎没有差异。

一.GB3836-2010与GB3836-2000的名称差异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IEC60079-0:

2007,MOD)

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eqvIEC60079-0:

1998)

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IEC60079-1:

2007,MOD)

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隔爆型“d”(eqvIEC60079-1:

1990)

GB3836.3-2010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

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IEC60079-7:

2006,IDT)

GB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

增安型“e”(eqvIEC60079-7:

1990)

GB3836.4-2010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IEC60079-11:

2006,MOD)

GB3836.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

本质安全型“i”(eqvIEC60079-11:

1999)

二.在范围一章中,新老标准之间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本部分规定的电气设备所适用的大气条件,即标准大气条件,温度为-20℃-+60℃、大气压力为80kPa-110kPa、空气中标准氧含量(体积比)为21%。

2)给出了可能出现的与本部分有关的点燃源。

主要涉及工业过程中出现的热表面、机械火花、铝热反应、电弧和静电放电。

除与爆炸危险直接有关的内容之外,本部分没有规定其他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不涉及的点燃源有:

绝热压缩、冲击波、放热化学反应、粉尘自燃、明火和热气体/液体。

3)将各种粉尘防爆型式、“n”型纳入通用要求,即首先应符合通用要求的规定。

4)产品标准,如本质安全系统、电阻式伴热器纳入通用要求。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与2000版相比,增加了很多引用标准,除了四项IEC标准和一项美国标准(聚合材料)外,其他均有对应的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这在标准执行过程中给标准的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四.术语和定义

与2000版相比,共增加了67条术语(含分条),其中电池、限能设备的电气参数、粉尘等术语分别来自GB3836.3、GB3836.4和GB12476标准,设备保护级别(EPL)和射频为新增加的术语。

设备保护级别(EPL)是根据设备成为点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煤矿瓦斯爆炸性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

设备保护级别(EPL)共分为8个级别。

五.设备保护级别与危险场所的对应关系

设备保护级别(EPL)

危险场所

保护级别

Ma

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很高

Mb

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Ga

爆炸性气体环境0区

很高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

Gc

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

一般

Da

爆炸性粉尘环境20区

很高

Db

爆炸性粉尘环境21区

Dc

爆炸性粉尘环境22区

一般

六.设备分类

(1)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I类、II类和III类

(2)在设备分类一章(第4章)中增加了III类电气设备,即用于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

III类电器设备可再分类:

IIIA类为可燃性飞絮环境用;IIIB类为非导电性粉尘环境用;IIIC类为导电性粉尘环境用。

注:

标志IIIB的设备可适用于IIIA设备的使用条件,标志IIIC类的设备可适用于IIIA或IIIB类设备的使用条件。

(3)I类电气设备用于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注:

I类防爆型式考虑了甲烷和煤粉的点燃以及地下用设备增加的物理保护措施。

七.注意:

由于国家标准目前暂时还是GB3836系列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和GB12476系列可燃性粉尘环境用设备二个体系共存阶段,有关III类设备的标志暂时还应按照GB12476系列现行标准进行,等将来二个体系完全合并之后才能按本标准进行标志。

八.温度

与2000版相比,在温度(5)一章中增加了“外部热源或冷源的规定”、“工作温度的测定要求”和“III类电器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限制”等内容。

九.对所有电气设备的规定

与2000版相比,增加了对设备机械强度的要求,设备应能承受本标准26.4规定的外壳试验。

增加了大电机磁场引起的环流的影响,中断该电流电路产生的电弧、火花或过高温度可能形成点燃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增加了取决于外壳防护等级的外壳接合处的衬垫保持(如胶粘)要求,如“e”型。

增加了电磁能和超声波辐射的设备的能量限值。

(1)设备应承受26.4规定的试验。

防止冲击的护板应只有用工具才能拆卸,并且在规定的冲击试验时应保持位置不变。

抗冲击试验

质量1kg重物的下落高度h,m

设备类别

I类

II类或III类

机械危险程度

a)外壳和外壳外部能撞击到的部件(透明件除外)

2

0.7

0.7

0.4

b)保护网、保护罩、风扇罩、电缆引入装置

2

0.7

0.7

0.4

c)无保护网的透明件

0.7

0.4

0.4

0.2

d)由网孔为625mm2~2500mm2保护网保护的透明件,见21.1(试验时不带保护网)

0.4

0.2

0.2

0.1

注:

网孔为625mm2~2500mm2透明件的保护网能降低冲击危险,但不能阻止冲击。

(2)必要时,应对由于杂散磁场引起的环流、中断该电流电路产生的电弧或火花,或由该电流引起的过高温度的任何影响采取预防措施。

(3)如果外壳的防护等级取决于外壳接合处的衬垫,而且在安装或维护时要打开接合处,衬垫应粘附或固定到配合面之一上,以防丢失、损坏或错误安装,衬垫材料本身不应粘附到其它接合面上。

注:

可用胶粘剂将衬垫粘附在配合面的一面上。

(4)电磁能和超声波能辐射的设备能量等级不应超过规定值。

(A)射频源

射频为(9kHz~60GHz)的连续发射和脉冲时间超过热起燃时间的脉冲发射的阈功率,不应超过下表的值。

不允许用户对程序进行设定或对软件进行控制。

射频阈功率

设备类别

阈功率W

热起燃时间(平均时间)µs

I类

6

200

IIA类

6

100

IIB类

3.5

80

IIC类

2

20

III类

6

200

由于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这些值适用于Ma、Mb、Ga、Gb、Gc、Da、Db、Dc级别的设备。

对于脉冲时间比热起燃时间短的脉冲雷达或其它发射形式,阈能量Zth不应超过下表的值。

射频阈能量

设备类别

阈能量Zth,µJ

I类

1500

IIA类

950

IIB类

250

IIC类

50

III类

1500

(B)激光或其它连续波源

EPLMa或Mb级电气设备的激光或其它连续波源的输出参数不应超过下列值:

激光或其它连续波源:

20mW/mm2或150mW,

脉冲间隔至少5s的脉冲激光或脉冲光源:

0.1mJ/mm2。

(C)超声波源

EPLMa、Mb、Ga、Gb、Gc、Da、Db、Dc级电气设备超声波源的输出参数不应超过下列值:

——连续源:

0.1W/cm2和10MHz,

——脉冲源:

0.1W/cm2和2mJ/cm2。

十一.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

增加了适用范围,如“e”型外壳、“tD”型外壳的密封圈、“d”型或“e”型电缆引入装置的填料、电缆引入装置的密封圈、“e”型开关执行机构的密封件等。

增加了限定I类外壳非金属部件的表面积尺寸,增加了涂覆在导体表面的非金属涂层的厚度要求。

(1)热稳定性

热稳定性试验:

耐热试验和耐寒试验

(2)选择材料

在最高环境温度条件下使用时,塑料材料对应20000h点的温度指数TI或RTI(机械冲击)应比塑料外壳或外壳的塑料部件最热点的温度(见26.5.1)至少高20K。

弹性材料的连续运行温度(COT)下限值应低于或等于最低运行温度,上限值至少比最高运行温度高20K。

(3)非金属外壳或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耐光性应满足要求(见26.10)。

(4)对于I类电气设备,耐紫外线光照试验仅对灯具进行。

(5)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应进行以下的耐化学试剂试验:

----------油和润滑脂;

---------矿用液压液。

(9)表面绝缘电阻不大于109Ω

(10)表面积限制如下表所示

表面积限制

最大表面积,mm2

I类设备

II类设备

设备保护级别

IIA类

IIB类

IIC类

10000

EPLGa

5000

2500

400

EPLGb

10000

10000

2000

EPLGc

10000

10000

2000

(11)限制涂覆在导体表面的非金属层,非金属层的厚度不应超过下表的值

非金属层厚度限制

最大厚度,mm

I类设备

II类设备

设备保护级别

IIA类

IIB类

IIC类

2

EPLGa

2

2

0.2

EPLGb

2

2

0.2

EPLGc

2

2

0.2

(12)I类电气设备塑料外壳应具有阻燃性能。

(13)运行中为调节、检查或其它操作而要打开盖子的紧固螺孔,只有螺纹形状适合于非金属材料外壳时,才能在非金属材料外壳上攻螺孔。

十二.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金属部件

2000版标准本章的标题为“含轻金属的外壳”,新版标准改为“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金属部件”,对轻金属含量的限制中有增加轻金属“锆”,且限制指标有所变化。

注意:

I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及其附带的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T13813-2008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成。

十三.紧固件

对保证专用防爆型式或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拆除。

Ⅰ类特殊紧固件的头在正常使用中易受机械损坏而使防爆型式失效,宜有保护措施,如护圈或沉孔。

在9.2特殊紧固件条款后增加了注2:

GB3836的本部分及专用防爆型式的其他相关部分对特殊紧固件作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非专职人员擅自开盖操作。

从事设备检查与维护的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这些人员应经过各种防爆型式、安装实践、相关规章和规程等在内的业务培训,这些人员还应接受适当的继续教育或定期培训,并具备相关经验和经过培训的资质证书。

十四.为保持专用防爆型式用的联锁装置,其结构应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其作用。

⏹增加了

注1螺丝刀、镊子或类似的工具不应使联锁装置失效。

注2开盖连锁可实现开盖前断电、断电后闭锁(锁定,如不能像该设备供电)等连锁功能,必要时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实现相关报警功能。

十五.其他

(1)第11章“绝缘套管”、第12章“粘接材料”、第13章“Ex元件”和第14章“连接件和接线空腔”与2000版标准相比基本上没有变化。

(2)增加了金属制成的I类接线空腔内表面应涂耐弧漆。

(3)第15章“接地连接件”的要求中增加了“等电位导体联接件”。

(4)对设置有连续内接地板的非金属壳壁应按照26.12的规定进行试验。

注:

连续接地板的材料和尺寸宜与预期故障电流相适应。

十六.外壳的引入装置

(1)增加了一条规定:

16.6电缆护套的静电电荷,即:

根据本部分要求使用连接外电路的电缆护套,不视为第7章规定的非金属外壳或外壳的非金属部件,不需要按这些要求进行评定。

(2)电缆的静电危险由GB3836.15-2000规定。

十七.增加了17.6等电位联结导体

---根据电动机的结构和定额,制造商应规定通过外壳接合面与转轴轴线对称安装的等电位联结导线的截面积和结构。

等电位联结应按照6.4要求安装。

十八.相关补充规定

第18章“开关的补充规定”、第19章“熔断器的补充规定”和第20章“插头、插座和连接器的补充规定”变化不大。

与2000版相比,在这三章中共同的修改是外壳上的警告标志不适用与I类设备。

十九.灯具的补充规定

(1)第21章为灯具的补充规定。

与2000版相比,主要的区别为修改了灯具透明罩的金属护网网孔的计算方式,按照2000版的规定,保护罩可由网孔小于50mm×50mm的保护网保护,是按网孔的边长计算的。

新版标准中改为面积,即网孔面积大于2500mm2时、在625mm2~2500mm2之间和小于625mm2时分别进行冲击实验,其承受的冲击试验能量不同。

(2)第22章是帽灯和手提灯的补充规定,除增加III类帽灯和手提灯的规定之外,没有其他变化。

二十.其他增加的章节

(1)第23章“装有电池的设备”为新增加的一章内容,本章规定适用于安装在防爆设备内的所有电池,包括单体电池和电池组、电池组中的单体电池、电池额定值、互换性、原电池充电、电池的更换等。

(2)第24章“文件”为新增内容,制造商应该准备电气设备完全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规定方面的文件。

(3)25章“试样或样机与文件的一致性”为新增内容,提交型式试验和验证的电气设备的样机或试样应符合第24章涉及的制造商文件。

二十一.型式试验

(1)整个第26章(2000版的第23章)的规定为型式试验,是对前面规定内容的型式验证。

试验项目、试验要求和试验判据与2000版相比变化不大,只是增加了接地连续性试验和为防止非金属材料表面静电电荷积聚的起电试验。

(2)抗冲击试验包含的项目内容有所变化,主要是金属外壳都要进行抗冲击试验。

(3)删除了2000版中第26章“电气设备改造和修理后的检查试验”。

(4)第27章“例行试验”要求无变化。

(5)第28章“制造商责任”(2000版中为第25章)中明确了防爆合格证和取证程序,增加了对标志的责任。

二十二.防爆标志

第29章是标志。

与2000版(第27章)相比,防爆标志的主要变化如下:

(1)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标志。

(2)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防爆标志。

(3)明确规定了防爆合格证的编号方法。

颁发防爆合格证的检验机构名称或标志,防爆合格证编号采用下列形式:

两位数字的年份,随后是该年度防爆合格证顺序号,由四位数字组成,它们与年份之间用“.”分开。

如果检验机构有必要说明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则在防爆合格证编号后加上符号“X”。

(4)复合型防爆型式按字母顺序排列(2000版规定谁是主体谁在前面)。

关于这一点变化是因为所有防爆型式的安全程度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它们应用的危险场所区域不同,也就是说不同的危险区域适用不同的防爆型式,而防爆型式使用在相应的危险区域都是安全的。

(5)增加了使用独立Gb防爆型式的Ga等级设备(0区用设备)的标志。

(6)增加了超小型设备和电池的标志要求。

二十四.使用说明书

(1)第30章“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为单独列出的一章要求。

在现行标准中检验机构要求制造商提供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是在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中。

(2)按照第24章要求准备的文件应包括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下列细节:

a.摘要重述被标志电气设备的信息,序列号除外(见第29章),和设备维护的适当补充信息(例如,进口商、修理单位地址等);

b.安全须知,即:

投入运行;使用;装配和拆除;维护、大修和修理;安装;调试;

c.必要时,培训须知;

d.在预定工作条件下,对设备能否安全地用于预定场所中进行判断的详细说明;

e.电气和压力参数、最高表面温度及其它限值;

f.适用时,29.2项e)规定的具体使用条件;

g.适用时,特殊的使用条件,包括经验表明可能发生误用的详细信息;

h.必要时,可安装到设备上的工具的基本特征;

i.声明设备所符合包括发布日期在内的标准名录;符合这些标准要求的防爆合格证。

(3)电池说明书

按照23.11的规定,如果用户必须更换安装在外壳内的电池,与允许正确更换有关的参数应包括在说明书中,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和部件编号,或电化学系统、标称电压和额定容量。

二十五.附录

(1)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2000版为附录D):

电缆引入装置的附加要求,没有太大变化。

(2)删除了2000版中的附录B:

气体和蒸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和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

(3)2010版的附录B为2000版中的附录F(规范性附录):

对Ex原件的要求。

(4)合并2000版中的附录C(I类电气设备的防潮要求)和附录E(I类电气设备塑料外壳特殊要求)为2010版的附录C(规范性附录):

I类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

(5)合并后的附录C的主要变化为修改了湿热试验的严酷等级,规定高压电气设备为+40℃,21d;低压设备为+40℃,12d;携带式电气设备为+40℃,6d。

(6)附录D为2000版中的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取得防爆合格证的检验程序,有一点变化是在第5条“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后加了一个注“适用时,防爆合格证上应注明符号“U”和符号“X”所代表的确切内容”。

(7)附录E为增加的附录(用“设备保护级别”的方法对防爆设备进行危险评定的介绍,资料性附录),附录F为增加的附录(由变频器供电的电机,资料性附录)。

GB3836.2-200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

由隔爆外壳

“d”保护的设备》

新版标准在2000版标准的基础上,有较多的变化。

首先,标准的名称变为“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相对原来版本,去掉了“气体环境”及“电气设备”,且名称中说明是“隔爆外壳保护”,指出了此类设备的结构特点。

标准前言中说明:

“本部分与GB3836.2-2000的主要区别为:

1——增加了一些术语和定义:

例如,快开式门或盖、用螺纹紧固件固定的门或盖、螺纹式门或盖、呼吸装置、排液装置、Ex封堵件、Ex螺纹式管接等;

2——隔爆螺纹接合面部分增加了:

锥形接合面、具有圆弧面的接合面、使用毛细管作用的接合面等;

3——删掉了对透明件的材料和安装方法的要求;

4——增加了对紧固件的屈服强度要求和对封堵件的要求;

5——增加了外壳材料使用铸铁,材料等级应不低于150级的要求;

6——将隔爆外壳的引入装置细分为电缆引入装置、导管密封装置、插头和插座以及电缆连接器、绝缘套管四种,并增加了对每种引入装置的具体要求;

7——检查和试验增加了确定最高表面温度的条件;

8——爆炸压力测定增加了环境温度低于-20℃时的测量方法;

9——增加了对I类开关的要求;

10——增加了对灯座和灯(泡)头的要求;

11——将原附录A的内容写入了正文;

12——增加了几个附录;

13——引入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针对标准中的这些区别,我们对此作详细分析。

在“范围”这一章节中,区别如下:

原来标准中,只是说“当环境温度低于一20℃时,由于低温可能会产生较高的爆炸压力和外壳材料脆裂,需要采用较高强度的外壳。

当环境温度超过60℃时,由于高温会引起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减小,需要采用接合面间隙较小的外壳”。

而新标准对-20℃~+40℃以外的环境温度下使用的产品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不同的温度下使用的产品,明确了具体的试验方法,并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的概念。

在“3定义”部分,区别如下:

“3.2容积volume”中,相对原标准。

增加“注:

对于灯具,在未安装光源时测定容积”;

增加的条款有:

3.5距离、3.11快开式门或盖、3.12用螺纹紧固件固定的门或盖、3.13螺纹式门或盖、3.14呼吸装置、3.15排液装置、3.16Ex封堵件、3.17Ex螺纹式管接头、3.18Ex元件外壳。

“4设备类别和温度组别”,未有变化,和原标准基本一致。

“5隔爆接合面”这章,变化较大具体变化如下:

“5.1通用要求”,增加“在没有压力时”、“接合面的结构应适合于加在其上的机械紧固装置”及隔爆接合面的尺寸超出了相应的最小值或最大值时的规定;细化防锈油脂的要求,“防锈油脂可在装配前涂敷在接合面上。

如果涂敷防锈油脂,应不老化变硬、不含汽化溶剂,并且不引起接合面锈蚀。

应按照油脂制造商的说明书检查其适应性”;增加电镀,“接合面可被电镀,此时,金属镀层不应超过0.008mm”;

“5.2非螺纹接合面”中,隔爆接合面宽度增加12.5mm≥L>9.5mm这档规定,但需要注意前提是容积不大于≤2000cm3。

并且I、IIA、IIB类电机滚动轴承间隙,在L≥40mm时增加至0.8mm,而原标准中,I类产品的隔爆接合面宽度最大一档为>25mm,且隔爆接合面间隙最大为0.75mm;同时增加“5.2.8锯齿形接合面”和“具有圆弧面的接合面”。

“5.3螺纹接合面”中,增加螺距、螺纹形状和配合等级的要求,还增加了锥形螺纹要求。

“5.4衬垫(包括O形环)”,原来条款为“5.2.4止口接合面”和“5.4衬垫和O形环”,现在合并为一条,其中有区别的条款,原标准中内容为:

a.“本要求不适用于导线和电缆引人装置及灯具透明部件的密封衬垫”;

b.“如果IIC电气设备使用金属或金属包覆的可压缩衬垫,那么应在衬垫压缩之后测量平面部分的每一个表面与密封衬垫之间的间隙”;

c.“如果衬垫是金属或是金属包覆的符合IS01210规定的可压缩不燃材料,则绝缘套管的接合面和透明部件的接合面可以安装衬垫。

这种衬垫起防爆作用,是5.4.1要求的例外情况”。

“5.5使用毛细管的设备”为本次新增加内容,规定毛细管应符合表1或表2中对于内部零件直径为0的圆筒形接合面的间隙尺寸。

“6粘结接合面”为原标准的“5.5胶粘接合面”。

“7操纵杆”中,7.2与原标准的6.4区别在于:

增加符合第8章规定的轴承来避免使间隙因磨损而增大。

“8轴承”中,,有区别的部分为:

8.1.1“旋转电机转轴的最小径向间隙k不应小于0.05mm”,原标准“18),对I类、IIA类和IIB应不小于0.075mm,对IIC应不小于0.05mm”。

8.1.2曲路式接合面不符合表1和2要求的曲路式接合面如经第14~16章规定的试验合格,仍可认为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原标准无此规定。

8.1.3浮动轴承盖接合面确定轴承盖的最大浮动度时应考虑制造商规定的轴承间隙和允许的轴承磨损。

轴承盖可与转轴一起自由径向运动和在转轴上轴向运动,但应与轴保持同心。

应有装置阻止轴承盖相对转轴旋转。

浮动轴承盖不允许用于IIC类电气设备。

原标准无此规定。

8.2.1接合面的宽度至少应等于轴的直径,但不必超过25mm。

原标准为“当转轴直径不大于25mm时,应不小于转轴直径;当转轴直径大于25mm时,应不小于25mm”。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学研究 > 教学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