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职储蓄福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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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职储蓄福利制度
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办事细则
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员工优利储蓄存款作业准则
员工优利储蓄办法
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公司福利委员会同仁福利存款借款办法
员工补助金给付办法
一、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办事细则
第一条依据本细则依据从业人员职限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第17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来源本小组退职酬劳金收入由各公司经股东会承认分配后的拨入数为准。
第三条执行秘书职掌本小组执行秘书秉承主任委员命之办理下列事项:
(1)酬劳金营运事项。
(2)投资及孳息的分配事项。
(3)小组开会的筹划事项。
第四条工作区分有关各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册的填制,由营运小组办理。
退职酬劳金的计算及分配清册的造具与扣缴凭单的制发等事项由各公司办理。
第五条干事与助理干事的设立本小组设干事一人,助理干事若干名,由公司职员调兼任用。
第六条干事的职掌干事承主任委员之命协助执行秘书办理下列事项:
(一)受理酬劳金的申请、核发事项。
(二)办理总管理处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的分配计算及编列清册事项。
(三)有关文件的撰制、保管、审议及开会通知、纪录等事项。
第七条助理干事的职掌助理干事承主任委员之命协助干事办理下列事项:
(一)退职酬劳金手册的收发事项。
(二)有关有价证券、现金支票等保管事项。
(三)负责收支转帐传票及会计报告的编制、簿籍单据的保管、各项帐册的登记等有关帐务事项。
(四)其他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事项。
第八条财务处理本小组的财务处理、经费收支依照营运小组议决的办法办理。
第九条附则
(一)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修改。
(二)本细则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提小组会议备查,修改时亦同。
二、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使从业人员提高服务精神、发挥工作效率、谨守工作岗位、期于离职后获得安定生活,特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的支配、管理、运用及申领、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列内的男性从业人员为限。
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及女性从业人员均不适用。
第四条本公司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
(一)普通酬劳金80%。
(二)特别酬劳金20%。
第五条普通酬劳金5/8部分按从业人员薪资比例分配,其在进入本企业第1年度按6折计算(扣除试用期间后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其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1月计),第2年度按8折计算,第3年度按9折计算,第4年度起按十足计算。
3/8部分按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成绩,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分配,(进入本企业第一年度者,依扣除试用期间的实际到职月数比例计发,服务未满半年,不参加考绩者,均以甲等计算)。
特别酬劳金归经营者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务未满1年者不予分配。
前项所称薪资,月给制人员按其每年最后1个月的薪俸(日给人员按其日薪额的30倍)计算,均不包括职务加给及其他各项补助津贴。
普通酬劳金的分配,以每年3月1日为发给基准日,其在上年度准予特别病假、公伤假(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签准其请假期间得予分配者除外)或经呈准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按其实际工作月数(未满半月者不计,满半月者以1月计)的比例计算核发。
但在发给基准日以前离职者除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规则第15条第2、3、4项的资遣人员(服务满一年度)外,不予发给。
第六条退职酬劳金除特别酬劳金得支给现金不参加统筹运用外,普通酬劳金依下表标准,现金部分于翌年6月20日一次发给,其余保留以投资于本企业各公司或购买本企业各公司股票为原则,由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设立退职酬劳金营运小组(下称营运小组)负责管理与运用:
第七条营运小组应按每一从业人员设置退职酬劳金帐卡及手册,分别记载从业人员姓名、所属部门、到职日期及分配退职酬劳金、孳息、记存股票种类、面值、股数及累积数额,帐卡由营运小组留存,手册在每年结算登记后交其本人存查。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职时不得申请发给或预支退职酬劳金,其权利在职时亦不得转让或提供担保用,但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时。
须填具申请书经厂处长以上主管核定后连同退职酬劳金手册向营运小组申请给付。
(一)申请项目:
1.因本人、直系亲属或配偶患重病,应付医药费超过1万元者,得检附医院诊断书及医药费收据影本,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按实申请给付。
2.因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缺少丧葬费用,须由主管证明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一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3.因本人结婚缺少结婚费用,由主管证明就其帐卡累积总额以内申请给付,但申请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4.因灾变致住屋遭受重大损害而缺乏资金时(限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持有的住屋)须检附街道证明及修复费用凭证就其帐卡累积总额50%以内申请给付,但不得超过实际修复费用总额。
5.购置房屋:
(1)因申请人尚无持有住屋,需购置住屋(限以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名义购置者)而缺乏资金时,凭买卖或委建契约书副本在14日内就其帐卡累积总额70%以内申请给付,每人以申请一次为限,但不得超过购屋所需自备款。
(2)申请购置房屋后,应于一年内提出下列产权证明文件(若确未能于一年内缴附者,应先详具理由向营运小组申请延长期限):
①购买房屋者:
契税缴纳通知书收据影本。
②自建房屋者:
申报房屋税后由税务稽征处函复的房屋税籍及现值核定函复的房屋税籍及现值核定函件影本(简称“房屋现值核定书”)。
未能按期提出者,人事部门应查明,如无购屋事实,应即由主管依“违反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申领规定的惩处规定”签报议处。
(二)给付方式:
以上各项退职酬劳金申请给付时,以结余现金优先核给,不足部分,依其帐卡累计总额按申请日前一天收盘收(未上市公司股票按营运小组议定价格)折算发给股票。
第九条从业人员退职人员应于移交及离职手续后,按各该从业人员退职酬劳金帐卡记载的累积现金及股票给付。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视为退职,其退职酬劳金依政府有关法令所定顺序由其继承人具领。
第十条退职酬劳金由营运小组以投资在本企业各公司或购买本企业各公司股票及放息等方式统筹运用,在每年终了后结算一次,其办法由营运小组订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退职、辞职、免职或解雇时,申请发给退职酬劳金时,须填具申请书,由所属部门主管及人事部门签注意见后转送营运小组核发。
如有应赔缴公司的款项,应由所属部门通知营运小组,在其退职酬劳金累积数额项下扣抵后发给。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于受任或受雇在公司时,应向营运小组出具其应得的退职酬劳金交营运小组管理及运用的誓约书。
第十三条营运小组设委员7人至11人,每1任期为1年,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任委员,2人为常务委员,主持办理本办法所定退职酬劳金的管理运用事宜,委员人选由职工福利委员会提名5人,呈由董事长核定,余由董事长指派,召开委员会均应为公司的从业人员、任期中离职、死亡当然解职。
委员处理其职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加损害于营运小组亦同。
因委员解职缺额时,由福利委员会另行提名呈请核定或由董事长另行指派补充。
第十四条营运小组设执行秘书一人、职员若干人,由公司职员调兼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营运小组每2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主任委员不在时由常务委员之一召集并任主席。
第十六营运小组应于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当年度收支数额及运用情形,向公司及职工福利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办事细则由营运小组另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违反“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申领规定的惩处规定
(一)依“退职酬劳金运用及支配办法”第9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尚无持有住屋,需购置住屋时,须凭买卖或委建契约书申请贷款,并于1年内提出产权证明文件,如违反该款规定,应即由主管依人事管理规则第36条规定签报惩处,因拟订其惩处规定如下:
1.伪造买卖、委建契约书或以原有住屋证件冒充,申领退职酬劳金者:
予以免职,伪造文书部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2.已持有住屋而申领退职酬劳金购置房屋者:
记大过一次,并停止该年度(一年)有退职酬劳金分配。
3.申领房屋贷款后,逾一年仍未能提出产权证明文件,经查是移用该项款额而无购置事实者:
记大过一次,并停止该年度(一年)的退职酬劳金分配。
4.申领房屋贷款后,虽有购置事实,但被委建厂商倒闭,致无法提出产权证明文件者:
叙明事实,经主管证明并签拟限期另购,委建或请准予销案。
(二)前条“已持有住屋”一词,是指在其服务地点可通勤上班范围以内,有以申请人或配偶或其子女名义持有住屋者而言,如因原持有住屋简陋或过小无法容纳而申领退职酬劳金增建或购置住屋者,均依前条第
(二)项规定办理。
四、员工优利储蓄存款作业准则
第一条凡依员工优利储蓄办法存款的员工应先填具存款申请书盖妥印鉴后连同存款金额交各单位会计,在存款业日转汇财务部或由存款员工将存款申请书连同存款金额直接交财务部。
第二条财务部于收到存款及申请书的当日,应立即开具借单,交与存款员工收存或寄交各单位会计转交存款员工收存,并设立个人存款帐卡。
第三条财务部在每月5日依个人存款帐卡结计至上月底止的利息,连同支付利息明细(附格式)交各存款员工签收。
第四条利息的计算一律截算至付息日月份的上月月底,凡未满一个月者不予计息,凡超过一个月者按日计算。
第五条存款员工提取本金时应填具提款通知书(附格式)盖妥原存款印鉴后连同借单于提款日5日,前向财务部申请。
其应领的利息亦应待下月5日再行发给。
第六条提款金额必须以1000元为单位,如所提金额小于借单金额者,由财务部收回原借单,再连同所提款项及新制借单付予存款员工。
第七条本准则由财务部呈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五、员工优利储蓄办法
第一条为响应国家积极参加储蓄的号召,特以优厚的利息鼓励本公司员工踊跃储蓄,以加强员工福利,安定员工生活,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正式任用的员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储蓄。
第三条起存金额分为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两种,活期存款最低3000元整,超过3000元部分以1000元为增加单位;定期存款最低1万元整,超过1万元部分以1万元为增加单位。
第四条存款利率储存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分别计算:
活期存款利率为月息1.85%,按月付息,如存入期间未满1个月者,不予计息;定期存款利率分为1年期与2年期,1年期的利率以年息24%单利12400元整;如存入期间未满1年者,则改依活期款计息;2年期者其利率以年息26%计算,即存入1万元者2年期满付还本息计15200元整,如存入期间未满2年者,则改依活期存款计息。
第五条活期存款每月计算至该月月底的存款利息,并统一在次月5日发给;定期存款利息则在存款期满的当日计算其存款利息,并统一在次月5日发给。
第六条凡依本办法参加储蓄的员工,应直接携款至本公司财务部或交由各单位会计代汇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开具借单交与员工保存。
第七条员工提取本金时应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凡一个月到期未如期提前通知者,视同继续存款。
第八条如存款满期、员工提取本息者,应携同借单向财务部或各单位会计提款。
第九条本公司参加储蓄的员工,其职位在主任以上者,存入金额总数不得超过20万元,一般员工不得超过10万元,如有超过,超过部分不予计息。
第十条遇本公司降低利率时,如不提回,即自降低后的第一次计息日期,依新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财务部呈总经理核准公布修订。
六、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第一条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定本计划定名为:
“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的宗旨在对于参加本计划的员工及其家庭在参加本计划员工退休、离职、残废或死亡时提供各项福利给付。
第三条凡公司正式员工均得参加本计划。
参加本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加员工”)有履行本计划所定各条款的义务,并享本计划所定一切权利。
第四条参加员工按月以其薪给3%拨缴参加基金(以下简称“参加基金”)。
上述薪给的款额以公司的记录为准。
参加员工应在参加本计划书(格式另定)中授权公司按月自薪给中扣取参加基金的款额。
第五条公司自承以相等于各参加基金款额按月拨付基金(以下简称“相对基金”)。
参加员工因停薪留职暂停其缴款时,公司亦不作相对拨款。
第六条公司除按月拨付相对基金外,随时拨赠基金(以下简称“拨赠基金”)。
其拨赠基金由公司指定分配在特定的参加员工帐户。
但不得以受配参加员工须作等额或相对的缴款为条件。
第七条参加基金、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均须专用在参加员工及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福利措施。
公司拨付本基金的款项及其收益均不发还公司。
参加员工非在实际离职时不得要求提取其参加基金及其所配得的净收益,亦不得要求提取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一部分。
第八条为本基金的管理及经营,由公司就参加员工任命基金管理委员7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为当然主任委员。
委员会聘请顾问协助,并设执行秘书综合其事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按本计划的各项规定。
委员会为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制定各项规则及办法。
第九条委员会应设置下列帐户:
1.基金帐户:
基金帐户应分别表示相对基金、拨赠基金的总额与参加基金的总额。
2.参加员工帐户:
每一参加员工设立个别帐户,分别表示该员工名下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的数额。
3.必要时设:
特别资产帐户”及“特别损益帐户”。
委员会如将本基金参加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时,委请信托公司代为设置本条规定帐户。
委员会设置本条规定帐户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条公司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份公司拨款及全体参加员工缴款的总额,以现金连同清单一式二份,分别列于各参加员工名下,员工本人的缴款额及公司拨款额一并送交委员会。
第十一条委员会负责本基金的管理与经营并全权决定基金的运用与投资方式。
其权限包括政府有关法令具体条款的特别授权。
本基金的运用及投资不限于本国境内以基金存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购买政府或任何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投资在不动产或对公司行号、个人或参加员工的个别信用或质押货款。
第十二条委员会经营本基金应收年收益率不低于本地六家主要银行,收受6个月期定期存款所付的平均利率为原则。
在利率变动情形下,该项平均利率以一年的总日数除以实际利率与其通行日数乘积的总和计算。
基金的收益,属参加基金部分的收益,应按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为参加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与各参加员工帐户;属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部分的收益,应按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与各参加员工帐户。
第十三条委员会因管理及经营本基金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除设帐费用外)及税捐增多由本基金负担。
上项成本费用及税捐应按当时参加员工帐户内贷方总余额比例分摊。
但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领取福利给付应扣缴的所得税,依法就该给付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内有关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前期余额、本期缴款额、所支付的费用、佣金、税捐、分配的收益利润、及本期余额等编制年份报表分送各参加员工。
各参加员工对年报表如有异议须于一个月内随时向委员会查阅有关帐单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参加员工除偿还对公司及委员会的债务外,不得将其帐户内的金额出让、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如有类此出让、出质或其他方式的处分,委员会概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参加员工因自动辞职、资遣、退休而终止其与公司雇用关系者,其福利给付除领取离职生效日其基金帐户内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外,凡参加本计划5年以上或服务本公司年资5年以上者并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金额;参加本计划满4年以上未满5年者可净收益全部金额的3/4;参加本计划满3年以上未满4年者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全部金额的1/2;参加本计划未满3年者概不得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部分。
但本计划定有限制及给丧失的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参加员工因重大行为不检、舞弊、背信、怠忽职守或其他类似原因被公司解雇者当然丧失其基金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
该参加员工仅得领回其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部分。
但应扣除公司所受的损失以偿还公司。
第十八条参加员工因残废或重大的疾病致使不能继续为公司工作者,可领取该参加员工帐内累积基金的总额。
但参加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5年因本身的重大疏忽,自损或败德行为以致感染疾病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参加员工殆亡给付额为该参加员工死亡时其基金帐户内累积基金的总额。
但参加本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5年因自杀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条参加员工有权指定受益人(但不得超过3人)领取本计划规定的死亡给付,并随时变更其指定。
若参加员工未指定受益人或死亡时无生存的受益人或死亡员工未留有遗嘱的表示时,其死亡给付即发给死亡员工的法定继承人。
无法指定继承人者,由委员会代捐赠慈善事业。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指定应以书面方式交送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所有自基金给付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给付款项,应于受益请求权发生日起3个月内一次进行。
上述受益请求权非经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及证明文书并予认可不视为已发生。
第二十二条本计划的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因本计划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未给付款项应另设专户。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不逾越本计划各项规定的范围内,须按公平一致的原则,准许参加员工取得借款的权利。
参加员工贷款办法由委员会另定。
第二十四条本计划所称年资系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身份提供的连续性服务,包括一切经核准支薪的给假在内。
未经核准及停薪的请假或受停职处分的期间须予中断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员工不因参加而享有继续受公司雇用的权利,亦不可视为对于公司因故或紧缩业务、调整工作或其他原因而解雇员工的权力的任何限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保留终止本计划的权力。
公司是项决定时应于6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委员会及各参加员工。
本计划一经终止,各参加员工帐户内的金额即全部赠予各该员工而不受本计划其他规定的限制。
而本计划仍应继续执行至基金全部结清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本计划生效日起,原订本公司员工退职退休金给付办法即予废止。
但生效日前已服务于本公司的员工,可保留自本公报之日起至本计划生效日止,依原订退职退休金给付办法可享有的一切权利。
而服务未满5年者,依其服务年数按服务满5年者的权利比例享有。
前项的权利在公司依本计划第六条将全数金额拨赠在各享有人名下的拨赠基金项内即消减。
第二十八条本计划提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
修改时亦同。
七、员工储蓄存款办法
第一条为响应政府奖励公民储蓄及安定本公司员工生活为目的,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试用满3个月)而言,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员工储蓄存款的收付、登记、保管、通知等事项。
第四条存入款项时,存款人应自行填妥存款单一份,经核准(财务部主管)后,始复入帐,对票据部分应经交换退一日起算。
第五条提出款项应自行填妥提款单一份,并亲事先核对印鉴及金额栏无误后始得付款,并登记在员工存款卡及存款折支出栏内。
但金额在6万元以上应在2天前通知经管人员始得受理。
第六条财务单位经管人员应于每月(26日)结算一次,利率暂定为以实际存款积极数计算利息。
第七条本办法经核准公布办理实施,如有不宜之处随时签准公布修正。
八、公司福利委员会同仁福利存款借款办法
(一)兹为倡导同仁储蓄及解决同仁临时急用,特订定本办法。
(二)每人存款数额暂不限制,但借款每次以不超过每月薪津总额为原则。
(三)存借款利息,均为月利1.2%。
(照法令规定另扣所得税及印花税)。
(四)存款方式:
1.上班时间内随时可以存提,但提取数额大者,应在事先通知出纳备款。
2.存提款额,每次不得少于1000元。
3.每人开户应填具印鉴卡。
4.每次存提,除填具提存单外,并应将提存金额记入存折内。
5.每月7日为发给上月利息日期。
6.存入款项,除用作提款及借款外,所余数额,以同等利率(月利1.2%)转存公司财务部,作为公司短期借款。
(五)借款方式:
1.借款人条件:
(1)个人及直系亲属、罹病住院或所需医药费过大者。
(2)个人婚假及直系亲属丧葬。
(3)配偶生育。
(4)子女缴交学费或出国深造筹措路费。
2.所借款项分三次在每月发薪时连同利息扣还(如有同仁经济情况好转愿一次清还者听便。
)
3.借款人应觅妥同仁二人,共同保证。
4.保证人如中途离职或因故退保时,借款人应另觅新保,在换保手续未办妥前,原保证人应继续负责。
5.上次借款未清还前,不得继续借款。
(六)本办法仅适用于正式员工。
(七)本办法经本公司福利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八)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订。
九、员工补助金给付办法
(一)为谋求员工生活安定,增进员工感情,唤起团结合作精神,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本人结婚或子女结婚;员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员工子女的教育;员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得依本办法的规定申领补助金。
(三)员工本人结婚,给付基本薪资一个月的补助金。
并由公司致赠喜幛或拍发贺电致贺。
但结婚当事人均在本公司服务时,由一方请领上项补助金,另一方只能请领1500元的补助金。
(四)员工子女结婚,给付1500元的补助金。
但结婚当事人在本公司服务时,只能由结婚当事人依前条的规定请领补助金。
(五)员工本人或其配偶生育,一次给付1500元的补助金,并以2次为限。
小产、流产、死产,概不给付补助金。
(六)员工的子女(除任职本公司者外)就读经政府立案的各级正规学校,其学业成绩平均75分以上,操行成绩(德育)乙等(60分)以上者,得按下列标准申领补助金。
但最多以3人为限。
1.专科以上学校(5年制专科4年级以上)每学期给付1500元。
2.高中(职)学校(五年制专科一、二、三年级)每学期给付500元。
3.初中(职)学校每学期给付300元。
(七)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丧亡时,除由本公司致送挽联、花圈、花篮或唁电致哀外,父母或配偶丧亡时给付一个月薪津的补助金;满二足岁以上子女丧亡时给付半个月薪津的补助金。
(八)申请给付补助金应填具补助金给付申请书暨补助金额领取收据,并检附下列证件:
1.结婚补助金:
户籍誊本。
2.生育补助金:
出生证明及户籍誊本。
3.教育补助金:
在学证明及成绩单。
4.丧亡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