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相关政策汇总列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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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相关政策汇总列表
能源相关政策汇总列表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内容
依据
备注
1
光
伏
电
站
电
价
及
补
贴
浙江省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Ⅲ类地区,标杆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2
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节)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3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4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上网标杆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5
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资金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以下简称《办法》)管理。
为加快资金拨付,对有关程序进行简化。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3]390号
6
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补贴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省再补贴0.1元/千瓦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3〕49号
7
建设光伏或者利用光热发电项目利用太阳能的,可以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补助。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8
光伏电站的收费规定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监察。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9
光
伏
电
站
的
结
算
办
法
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电价结算和补助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弄虚作假的视同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10
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
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11
关
于
光
伏
电
站
接
入
电
网
的
规
定
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12
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13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
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14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15
关
于
光
伏
电
站
的
土
地
政
策
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土地年度计划指标。
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完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并简化程序。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16
对利用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
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供地方式,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3〕49号
未利用土地是指还未利用的土地,包括难利用的土地
17
浙江省发展光伏电站的目标
到2015年,全省确保新建成2000兆瓦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500兆瓦装机规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见
浙政发〔2013〕49号
18
光
伏
电
站
的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19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20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
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21
光
伏
电
站
的
项
目
建
设
规
定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22
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23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329号
24
分
布
式
光
伏
电
站
的
电
价
及
补
贴
分
布
式
光
伏
电
站
的
电
价
及
补
贴
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节)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25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26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财政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27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上网标杆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28
申请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程序完成备案。
具体备案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2.项目建成投产,符合并网相关条件,并完成并网验收等电网接入工作。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3]390号
29
享受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3]390号
30
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和销售电价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具体补贴标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后再另行发文明确。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3]390号
31
在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开展屋顶光伏发电集中连片开发试点,暂定5年内,对绿色产业集聚区内采购本地光伏产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省定上网电价1.0元/千瓦时的基础上,给予0.3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对于已享受国家、省级各类补贴政策的项目,按上述标准折算评估后核定电价补贴,具体办法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3号
32
对光伏电站,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建立由电网企业按月转付补贴资金的制度。
中央财政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33
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
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13]390号
34
关于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收费规定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自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标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638号
35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监察。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36
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结算方法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37
关
于
分
布
式
光
伏
电
站
接
入
电
网
的
规
定
自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之日起,电网企业组织研究:
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分布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
38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各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39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40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41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42
分
布
式
光
伏
电
站
其
他
规
定
分
布
式
光
伏
电
站
其
他
规
定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
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
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
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
43
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豁免分布式光伏应用发电业务许可。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3〕49号
44
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45
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体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46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47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48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49
关于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土地政策
1.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乡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豁免分布式光伏应用发电业务许可。
2.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滩涂、水面、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等开发利用困难的空间,按照特许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有序投资建设光伏地面电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3〕49号
50
对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信贷支持
根据分布式光伏能源特点,加大对光伏应用领域企业的信贷支持,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和家庭建设光伏发电系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3〕49号
51
关
于
分
布
式
光
伏
电
站
的
项
目
管
理
的
规
定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
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52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各地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且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
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53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
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54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55
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56
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
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
57
关于居民光伏发电的相关支持
对居民光伏发电项目,由各级电网企业按国家和省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政策直接结算,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按季将汇总后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执行情况报送省物价局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价资[2014]26号
58
民用建筑非发电方式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可以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金补助。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补助。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
59
对光伏制造产品及产业的税收政策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退50%的政策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
60
对
光
伏
制
造
产
品
及
产
业
的
条
件
要
求
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61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
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62
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
对加强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63
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本条第(三)款产能要求的50%。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64
对
光
伏
产
品
的
要
求
对
光
伏
产
品
的
要
求
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1.多晶硅满足《硅多晶》(GB/T12963)2级品以上要求;2.多晶硅片(含准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2.5μs,电阻率在1-3Ω.cm,碳、氧含量分别小于8和6PPMA;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11μs,电阻率在1-3Ω.cm,碳、氧含量分别小于8和6PPMA;
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20%;
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5%和17.5%;5.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