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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营改增实施方案

材料、设备“营改增”

实施方案

随着国家税制改革步伐不断推进,2016年5月1日建筑业“营改增”工作全面实施,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灵活调整,平稳过渡;通过协同管理,全面内控,制订措施,以规避涉税风险,达到合理纳税的效果。

一、“营改增”的基本知识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二)纳税人与计税方法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

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增值税税率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

17%、13%、11%、6%、0%等。

2、适用17%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适用13%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4、适用11%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建筑业;房地产业;邮政服务。

5、适用6%税率: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6、适用0%税率:

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可以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就是把原来属于征营业税的范围,变成征增值税。

营业税是价内税:

税在收入里面,营业额*税率,如:

111元=价=收入

增值税是价外税:

其价格为不含税价格,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X税率

如:

111元(含税价)=100(价、收入)+11(税)

二、材料、设备采购实施方案

(一)采购管理

1、采购业务人员的要点把握

(1)对于用于老项目或者新项目中适用简易征收的相关采购,不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需要取得普通发票),价格是唯一的判定因素;

(2)对于用于新项目中适用一般征收的相关采购,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按照价格比选办法对供应商进行筛选;

(3)对于原增值税应税货物/服务的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开具专票为由的提价行为;

(4)对于各类固定资产的采购,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尽量安排集中采购,统谈分签分付,分别取得发票;

(6)关注取得发票的合规性。

2、采购制度:

材料设备部门对目前公司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进行筛选(要求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在营改增之前不要增值税票(因为无法抵扣,避免增加价格,正阳压力、钢结构公司等能抵扣的除外)。

(1)一般纳税人:

优先选择(可以全部税额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

尽量不选择(可以代开专票3%进行抵扣);

(3)杜绝选择个人:

非特殊情况不选择个人(不能开专票,不能抵扣)。

(4)判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区别:

税务登记证:

一般纳税人条形章(红);

当地国税局查询;

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小规模可变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能变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开出来的专票:

代开字样或印章,税率3%。

3、营改增前期采购策略

由于营改增之前不能抵扣,为了改后多增加进项税:

(1)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延迟:

以租变成安装;

以租代买;

适用期满意后再进行开票交货。

(2)材料满足正常经营,不要囤积材料。

(3)采购比价制度: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掌握好因税率不同的价格临界点)。

换算报价举例:

企业拟采购一批水泥,目前有两个供应商可供选择,假设两供应商水泥品质、服务、信誉度相当,且两个供应商均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需要考虑价格因素。

两家的报价如下:

供应商A为一般纳税人,报含税价11700元;供应商B为小规模纳税人,报含税价11000元。

第一步:

确定供应商适用税率

A公司17%一般纳税人

B公司3%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步:

将两家的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

A公司不含税价格=11700/(1+17%)=10000元

B公司不含税价格=11000/(1+3%)=10679元

第三步:

根据不含税价格孰低原则选择供应商

A公司不含税价格低于B公司,A公司在价格上更具有优势。

第四步:

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鉴于纳税人身份不同,不能直接根据总报价的高低进行决策。

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总价高于B公司700元,但经过计算,A公司的实际采购成本较B公司低679元,因此可以考虑选择A公司作为供应商。

4、营改增后采购策略

(1)材料、机械能抵扣17%;工资不能抵扣,可以分包有劳务资质的队伍;

(2)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②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3)建议采用集中采购:

分三种:

A、统谈、统签、统付;B、统谈、分签、统付;C、统谈、分签、分付。

(4)开不了专票的:

掌握好价格临界点,成本=A(含税价)-A/(1+税率)*税率。

(5)采购模式变化:

项目上用车,最好是用公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如果地域性限制,用个人车,最好签租车合同,油费是企业出,能抵扣进项税。

(6)材料调拨:

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物资调拨

子公司之间调拨物资属于视同销售,相互之间未开具发票,则在调出方需要缴纳增值税,调入方不能抵扣,在整体层面上必然增加了税负;

减少跨法人或分支机构间的设备及内部调拨。

若确需调拨,相互之间开具发票,开票做销售,调节各分公司税。

实务中:

尽量不“无偿”,视同销售:

会计上未做收入,税法要做收入,要缴税,受害者是企业。

A分公司给B分公司调拨一批材料,视同销售:

A分公司销项,没有开票,B公司没有含发票,没有进项,17%销项是公司承担

5、甲供材

(1)面临问题:

业主会要求把材料发票开具给他,材料抵扣17%,建筑业就变成纯劳务公司,税务升高及施工责任都会很大。

(2)解决方案:

建筑业可以采用简易征收(备注:

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也可以采用简易征收);

没有其他方法:

加价,将税负转移;

将甲供材改为“甲控材”:

“甲供材”将发票开给甲方,收入可以从乙方计税额中减除,由于“甲供材”一般能够获取17%的税率,所以其对降低税负起着积极的作用。

面对“甲供材”的现象,建议由公司、项目部共同与甲方、供应商进行洽谈,由甲供材改为“甲控材”,在签订合同时,由公司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进行抵扣。

(二)入账、开具发票的要求

1、各个基层单位于2016年5月1日前将未入帐的成本、以往暂验的成本发票入账完成。

2、材料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发票、货物运输发票的开具时间一般为付款时通知对方开具,也存在款项付清前通知对方开齐发票的现象,存在滞后性。

“营改增”后,必须要求对方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才能付款,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将会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

3、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注意发票的抬头、内容及金额是否和合同一致,保证发票内容填写齐全,避免出现取得错票或发票内容填写不齐全的情形。

业务人员可通过税局网上查询页面或拨打税局电话,验证发票真伪;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由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货单位”信息不正确,或者“购货单位名称”与合同主体不一致,发票取得方不仅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导致税务损失,同时双方还存在虚开发票和取得虚开发票的风险。

4、发票传递:

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需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避免发票开出日期传递到财务部门时超过180日期限,造成税款不能抵扣的损失。

(认证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

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采购合同与分包合同的管理、修订和完善

“营改增”后,现有合同管理办法等已不再适用现行税制体系下的管理要求。

如:

合同管理办法中涉及到合同模版的修订,需价税分离、需增加对纳税义务时点的关注,需要求发票开具的信息、付款的要求等。

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

1、统一对外交易合同名称,所有项目对外交易合同要统一以公司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必须与公司全称一致。

2、企业在签订所有合同协议时应注意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合同双方要把企业名称(全称)、纳税人类别、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地址、电话等信息准确填写,用于收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与材料供应单位和机械租赁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价款是不含增值税价款,并且将对方单位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在提供发票并验票认证后付款。

4、合同中需明确需开具与合同内容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应于合同签订方一致。

不能要求将款项支付给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第三方。

(四)材料单据及台账的管理

实行“营改增”后,完善供应商与分包商信息档案,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将相关材料送货单、验收单、账本等材料单价栏分为两栏:

营改增前材料含税价,营改增后材料含税价、不含税价、税金、税率、发票的种类等,建立营改增后的供应商选择标准与比价体系,为以后材料供应商的选择提供依据。

三、设备管理部门具体应对策略

(一)设备采购及付款模式的选择

施工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可以选择全款购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和分期付款。

1、全款购置设备可以节省购置成本,取得17%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有效的降低税负水平,但这种模式对施工企业的资金和财务状况要求较高,在目前建筑行业毛利率普遍不高的情况下,系统内多数企业不具备大额采购并一次性付款的实力,而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取得资金又会产生额外的利息费用,使增值税减税效果大打折扣。

2、通过融资租赁模式,施工企业无法就设备成本取得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取得租赁费增值税票,可以逐步抵扣,可以缓解资金压力。

3、分期付款模式,除了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外,在款项支付完毕之前,很难从供应商手中取得完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施工企业购置设备时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全款购置的方式,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商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置。

(二)机械设备租赁模式的选择

机械租赁费和使用费占建筑成本很大一部分,并且这部分进项税可以按照17%抵扣,因此这部分可否抵扣对公司影响很大,目前机械设备的租赁模式主要包含以下两种:

1、纯机械租赁模式

“营改增”后纯机械租赁模式的影响主要在租赁设备的供应商,在纯机械租赁模式下,出租方给承租方开具的是租赁发票,现在机械租赁有从个人处租赁的,也有挂靠别的机械设备租赁厂家的,按照规定,个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纯机械租赁模式“营改增”后要加强对租赁商的筛选,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机械设备租赁商。

2、综合单价租赁模式

现行模式下,各公司/项目部为了便于管理,节省成本,对既有机械,又包含人工的劳务作业,普遍采取劳务分包的模式进行管理。

“营改增”后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对公司的影响,主要是如何合理界定机械租赁和劳务分包,如果全部认定是劳务分包,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率也比较低。

如果是机械租赁则比较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抵扣率较高。

“营改增”后,从有利于公司的角度考虑,在同等条件下类似的机械使用,应该尽可能的采取机械租赁的方式,将这类合同签订为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发票条款,从而增加公司的进项税额。

(三)机械设备的管理与供应商的选择

1、应加强对设备租赁的管理,当有设备租赁需求时,应首先在自有设备中调拨,尽量减少外部市场租赁业务。

2、应建立外部租赁市场供应商名录档案,寻求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设备租赁商,并与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当自有设备满足不了施工生产任务时,应对租赁单价进行比较,同时对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票进行比较,确定合适的供应商。

3、对现有供应商,包括机械设备租赁商和供应商进行梳理,分析各种身份供应商占比及对税负的影响。

对个人及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与一般纳税人之间进行价格比选,重新选择确认供应商,首选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上游供应商;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时,应对交易价格进行商谈;考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税率差异以及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价格优惠之间的平衡,力求效益最大化。

(四)“营改增”过渡期设备购置及租赁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前为了使企业效益最大化,合理的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调整设备采购计划与采购方案,合理安排过渡期设备投资。

从现在起到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设备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过渡期的设备购置、租赁计划。

1、各单位应延缓设备购置时间,要尽量以从市场租赁的方式解决施工设备缺口问题。

2、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必须要购置的设备,应尽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合同约定供应商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如果存在已经签订了设备购置合同尚未付款的情况,应与供应商协商,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推迟合同执行时间,如果不能推迟,应尽量约定推迟开票时间。

4、过渡期新中标的项目,在与机械设备租赁商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在营改增政策执行后,对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泰公司材料设备部

2016/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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