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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不动产登记业务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南

(2017修订版)

 

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三、收费标准

550元(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550元(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继承、受遗赠或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四、收费标准

550元(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登簿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页尾注释);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不便在登记机构留存的现场审验原件,留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后附清册(需加盖骑缝章)(单方申请);

2.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并附红线图等附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规划核实意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7.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8.公安部门出具的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9.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含分丘图,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加盖测绘队印章)。

10.国有建设用地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契税等相关税费。

(原件)

四、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件(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申请主体。

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一)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类型或者身份证名号码等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单方申请);

2.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公安、工商或者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文件(原件,境内自然人取得国外自然人身份,申请身份信息变更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外国驻华使(领)馆确认或中国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和国家安全机关出具的《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军官证变身份证变更,应当提交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接收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出具的材料);

5.房产分户图2份。

(二)坐落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单方申请);

2.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公安部门、地名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座落变更证明材料;

5.房产分户图2份。

(三)分割(合并)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单方申请);

2.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5.每本不动产权证书各提供房产分户图2份。

(四)婚内不动产添加配偶姓名登记(婚姻内隐性共有人变更为显性共有人)所需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双方申请);

2.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结婚证或其它有效婚姻证明材料;

5.夫妻双方关于产权证书上增加配偶姓名的协议;

6.房产分户图2份;

(五)房改房转商品房登记所需材料清单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权利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能够证明隐性共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如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审批表等;

5.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6.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符合房改政策的查询证明;

7.房产分户图2份。

(六)适用房补差换证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6.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经适房补差审批表(原件);

7.房产分户图2份;

四、收费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视情况收取。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属继承或受遗赠的及生效法律文书造成权属转移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一)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和期房转现房抵押合并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6.宗地图2份、房产分户平面图2份;

7.抵押预告登记证明;

8.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授权的。

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授权的。

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6.宗地图2份、房产分户平面图2份;

依据:

1、2、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4、5、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6跟据工作实际情况设定。

(三)房改房单位售给个人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房改单位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河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或郑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原件);

5.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原件);

6.购房人员登记表(原件);

7.宗地图2份、房产分户平面图2份;

8.省直房改房还需提供《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估)审批表》(原件);

注:

3、4、5、6、8均需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依据:

1、2、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4、5、6、8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7跟据工作实际情况设定。

(四)拆迁安置房屋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征收决定或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

5.被拆迁房屋注销证明(原件);

6.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安置通知单(原件);

7.完税凭证(原件);

8.宗地图2份、房产分户平面图2份;

注:

3、4、5均需提供原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依据:

1、2、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4、5、6、7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8跟据工作实际情况设定。

(五)个人存量房买卖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凭证;

6.房改房转移时,存在隐形共有人的,需提供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查询专用章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审批表”;

7.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移时,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8.有预告登记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9.房产分户图2份。

依据:

1、2、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4、5、6、7、8、9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六)单位自持房产出售给个人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契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凭证;

6.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移时,需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7.预告登记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

8.房产分户图2份。

依据:

1、2、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4、5、6、7、8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七)存量房依生效法律文书过户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存根(原件);

4.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5.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凭证;

6.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移时,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7.房产分户图2份。

依据:

1、2、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4、5、6、7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八)存量房赠与、互换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赠与合同、互换协议;

5.契税、个人所得税(非直系亲属之间需提供)、印花税等完税凭证;

6.房改房赠与时,存在隐形共有人的,需提供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以及房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查询专用章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审批表”;

7.改房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赠与时,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8.宗地图2份、房产分户图2份(盖测绘单位章或核图章原件或经权籍部门备案的复印件)。

依据:

1、2、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4、5、6、7、8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九)存量房继承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遗赠协议、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或者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6.契税等税费缴纳凭证;

7.房屋分层分户图(原件);

8.房改房继承时,需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审批材料;

9..房改房转商品房继承的,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依据:

1、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5、6、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3、4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7、9根据工作实际设定。

(十)离婚析产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离婚证明(离婚证、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分割协议5.印花税完税凭证;

6.房改房析产时,需提供市房改办出具的同意上市交易证明;

7.房改房或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析产时,需提供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8.房产分户图2份。

依据:

1、2、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4、5、6、7、8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十一)婚前财产增加共有人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夫妻婚前财产增加共有人约定书;

5.相关税费等完税凭证;

6.分户图2份。

依据:

1、2、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4、5、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6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十二)房改房产权比例变更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房改房产权比例变更的,需提供房改办批复等产权比例变更证明材料;

5.房产分户图2份。

四、收费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视情况收取。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公告)-→登簿

二、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

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九、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地役权合同(原件);

四、收费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视情况收取。

 

十、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

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四、收费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视情况收取。

十一、地役权转移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四、收费标准

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视情况收取。

十二、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实地查看-→审核-→登簿登证

二、申请主体

当事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应当由供役地、需役地双方共同申请,其他情形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三、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十三、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证-→缴费-→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申请主体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抵押财产范围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5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四、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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