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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XX工程公司

XX项目部项目标准

 

现场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项目部

2010-07-09发布实施

施工现场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促进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体现安全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专业化公司、外协队以及现场所有职工。

3引用文件

3.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2003.07。

3.2《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安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管理标准》

4职责

4.1项目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奖惩管理制度的执行监督工作。

4.2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安全奖惩制度具体执行工作。

5具体内容

5.1凡在安全施工(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安保部按照省电力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办法,授予荣誉奖和物质奖。

5.2凡在施工(生产)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危及他人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并采取了紧急措施,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300元。

5.3在劳动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有实效者,按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5.4在发生事故时,对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5.5各施工单位(包括外协队)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否则对单位的主管领导(包括外协队队长)进行罚款500元的处理。

5.6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对违章作业行为的制止及处罚工作,安全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按规定执法。

5.7各施工单位对安全执法人员的规范性执法行为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执法人员正常的执法活动。

如对执法有争议可向项目部安全保卫部主任反映,由安全保卫部主任协调解决。

5.8处罚的原则:

由于管理单位负有管理责任,对违章行为应在本单位的控制范围之内,所以处罚的原则是“对单位(专业公司、外协队),不对个人”,但要将违章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及违章事实进行详细记录。

至于违章单位的内部处罚,由各单位自行控制。

5.9具体的处罚规定

5.9.1有以下违章之一者处以5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帽带、不正确佩带上岗证者。

2)穿高跟鞋、穿凉鞋、拖鞋、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

5.9.2有以下违章之一者处以100元罚款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

2)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器设备。

4)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接线。

5)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经漏电保护器。

6)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7)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光线昏暗或白天长明。

8)现场配电箱、盘门不关闭。

9)使用单项两孔插座代替两项三孔插座。

10)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经过道路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11)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圆尺进行测量。

12)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3)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14)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照明用。

15)高空作业不穿软底鞋。

16)高空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

17)高空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8)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19)高空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者。

20)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

2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22)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23)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

24)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时,未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

25)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6)两人在一个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

27)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2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29)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擅自脱岗。

30)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或歪拉、斜吊。

31)氧气、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32)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33)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34)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

35)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36)厂内机动车行驶时,违章带人。

37)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带手套作业。

38)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39)运行中将转动机械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遮拦内、带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40)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41)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不关。

42)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43)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44)不及时关闭氧气、乙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45)施工现场明火取暖者。

46)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47)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在指定区域随便乱放。

48)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49)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50)高空拆摸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摸板堆放杂乱,用钢摸板做脚手架或垫路。

51)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52)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5.9.3有下列违章之一者处以200元罚款

1)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者进行带电作业。

2)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电器设施接线时先拉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措施。

4)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

5)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内或坑井内。

6)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防性材料等物件。

7)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8)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9)擅自搭设脚手架。

10)凭借栏杆、脚手架或瓷件起吊物品。

11)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工从事特种作业的。

12)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再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13)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14)工件上站人或工件有浮物时起吊。

15)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16)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栓牢固的溜绳。

17)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18)使用卷扬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19)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20)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21)搭乘载货吊笼。

22)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23)氧气、乙炔皮管混用。

24)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周围有可燃物不清理。

2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26)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阻塞通道。

27)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28)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29)在电缆沟、隧道、夹层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30)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31)使用220伏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的安全设施。

32)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无专人监护。

33)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34)锅炉房、汽机房内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35)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6)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37)流动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器或失灵。

38)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刀闸、电源板。

39)流动电源箱的电源线未经固定配电盘的漏电保安器。

40)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安全标准规定(没有合格标识)。

41)脚手架搭设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挂牌后就使用。

42)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43)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44)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未设防护立网。

45)高处危险作业的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

46)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47)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4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围栏或夜间无警告红灯。

49)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50)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51)脚手架上堆放的物品超过其承载能力。

52)高处作业临空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53)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又不及时回收。

54)在有粉尘、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55)锅炉房、汽机房各层供氧、乙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罩。

56)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

57)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58)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59)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60)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不防火。

61)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62)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63)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未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64)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65)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66)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

67)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68)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69)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70)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71)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72)班组长或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73)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填写、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

74)进行违章处罚或事故处罚时,干预安监人员秉公执法迫使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的责任者;对工作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未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的责任者。

75)对新入厂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即安排上岗的单位或个人。

76)施工班(组)安全活动日,班前交底,无内容、无记录或无故不活动。

77)各级领导抓安全工作责任不到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时候,未做到安全工作“五同时”(扣罚有关负责人)。

78)施工(生产)项目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即开工的(扣罚项目部该项目主管领导和总工程师)

79)班(组)长在每项工程施工前,未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和作业环境安全交底,(扣罚责任班长)。

80)重大和危险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扣罚该项工程施工和技术负责人员)

81)横向职能部室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扣罚部室负责人)。

82)项目部组织召开各种安全会议,无故不参加者,扣罚责任人。

83)安监人员监察不到位,不认真检查安全隐患,对违章、违纪现象不制止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罚者(扣有关安监员)。

84)对围攻、阻挠、谩骂安监员执行公务者(扣罚有关责任人),对情节恶劣者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责任。

5.9.4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500元罚款

1)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或移作他用。

2)造成高空落物的责任者。

3)擅自拆除上下爬梯、空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并不予及时恢复。

4)非起重机司机操作起重机。

5)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6)施工电梯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装。

7)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8)压力容器、锅炉水压实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9)发布违章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10)无视安全保卫部门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1)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订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12)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3)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14)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包工队,违反《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将主要工程分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15)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人就组织施工。

16)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7)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8)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

19)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如领导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火焊或气割等工作。

20)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跌措施。

21)工作点风力达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听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22)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23)在易爆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24)各施工单位领导没有及时安排对文明施工区域进行清理。

2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26)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进行。

27)决定让设备带病进行,超负荷运行,必须超负荷运行时应有安全措施。

28)发生事故(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29)不充分支持安全保卫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5.9.5对酒后登高作业者处以500元罚款。

6附录

6.1《成品二次污染处罚规定》

6.2《其他处罚及事故处罚规定》

附录6.1:

成品二次污染处罚规定

1目的

1.1为了进一步规范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加强对施工成品的保护工作,加大对成品保护的管理力度,把二次污染纳入违章范畴,形成“做文明人、行文明事”的良好企业文化,特制定二次污染违章处罚条例。

2使用范围

2.1本条例适用于项目部对所有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3职责

3.1安全保卫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部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监督管理。

3.2各单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的具体工作。

4具体内容

4.1因二次污染违章要追究违章者本人的责任。

4.2对常见的二次污染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

1)常用起重钢丝绳、脚手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地面、平台拖拉,罚款200元/人。

2)起重用钢丝绳与其他物件直接发生磨擦,罚责任单位200元。

3)起重用钢丝绳生根对生根部位造成损害,罚责任单位200元。

4)电、火焊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谁使用谁负责),罚款200元/人。

5)电焊线接头不符合要求,对其他物件造成损害,罚款200元/人。

6)工器具放置时对其他物件造成损害,罚款200元/人。

7)拖运的材料、设备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他物件造成损害,罚款200元/人。

8)把电缆桥架当梯子、平台或移作它用,罚款300元/人。

9)施工完工后,包装材料、废铅丝等未及时清理,500元/人。

10)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漏、滴措施,罚款500元/人。

11)在已完工的防水屋面上施工、行走未采取措施,罚款200元/人。

12)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罚责任单位500元。

13)随意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罚款500元/人。

14)在地面上无隔离搅拌混凝土等建筑、保温材料,罚款500元/人。

15)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罚款200元/人。

16)电焊作业焊渣不清理,罚款200元/人。

17)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罚款200元/人。

18)保温作业未采取防散落措施,罚责任单位500元。

19)随意大、小便,罚款100元/人。

20)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罚款500元/人。

21)踩压已保温好的构件,罚款500元/人。

22)踩压小口径管道及盘柜,罚款200元/人。

23)在完工的地面、平台上无保护搭设脚手架,罚责任单位500元。

24)随意开、挖孔洞,罚款500元/人。

25)使用梯子时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罚款200元/人。

26)任意拆除损坏已完成的盘内接线,罚款500元/人。

27)施工水泥(水磨石)地面时无防溅措施,罚款100元/人。

28)对已安装好的门窗及玻璃造成损坏,罚款500元/人。

29)冲洗地面造成设备、其他物件污染,罚款200元/处。

30)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罚款100元/人。

31)任意倾倒生活、工业垃圾,罚责任单位500元。

32)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坏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罚款200元人。

33)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工棚,罚责任单位500元。

34)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罚款100元/人。

35)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他物件造成污染,罚款200元/处。

 

附录6.2:

其他处罚及事故处罚规定

1发生死亡或超过30万元的其它安全事故,取消责任单位三个月和全项目部当月安全文明施工奖,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罚款。

2发生重伤事故或直接责任损失超5万元的其它安全事故,扣专业公司安全员和专业公司主任当月安全文明施工奖。

3月发生指标内轻伤事故和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其它安全事故,每次扣单位1000元,发生指标外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50000元的其它安全事故,每次扣单位2000元。

发生严重未遂事故的,由安全保卫部提出,报主管生产施工的经理批准,每次扣1000元。

4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未按规定立即上报公司和上级部门(或隐瞒不报),扣罚专业公司主任和专职安全员各500元,扣单位5000元。

5分包队伍进厂时,未经安全保卫部门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不合格)就进入现场施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分包队伍各处罚500元。

6分包队伍施工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不配给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具)扣罚包工队长500元。

7接到项目部下发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通知单”,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隐患的单位,扣罚单位主管施工的项目领导200元,单位每次扣500元。

对重复下达的安全问题通知单不按期整改的扣1000元。

8月累计违章次数5人次的单位,扣其全月安全文明施工奖50%,10人次及以上的单位扣全月安全奖。

备注:

1在施工现场出现违章现象而被甲方或监理公司给予罚款的单位或个人,除交纳甲方或监理公司的罚款外,项目部将给予同样数额处罚。

2在施工现场因单位或个人违章、违纪,对本公司造成不良形象的将给予加倍处罚。

本标准起草人: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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