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住房和财产的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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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住房和财产的原则

&归还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住房和财产的原则

序言

承认全世界有几百万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仍然处于岌岌可危和不稳定的生活状态,而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都有权安全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其原来住所和土地,

强调安全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必须建立在自由、知情、个人选择的基础上,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应当得到完整、客观、最新和准确的信息,包括关于原籍国或原住地物质环境和法律安全问题的信息;

重申身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女性和女童的权利,承认需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其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权得到保障,

欢迎近年来设立了许多国家和国际机构,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归还权,并制定了许多国家和国际法律、标准、政策声明、协议和准则,承认并重申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权,

确信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权对解决冲突和冲突后和平建设、安全和可持续返回和建立法制是必不可少的,由国际组织和所涉各国密切监督归还方案,对确保方案得到有效执行至关重要,

还确信作为恢复性正义的关键因素,成功执行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方案,可促进有效防止今后发生流离失所的情况,并推动建立可持续和平,

第1节范围和适用

1.范围和适用

1.1此处所载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住房和财产归还原则旨在协助国家和国际所有有关行动者解决特定局势下围绕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产生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在这些局势中,流离失所导致有关人员被任意或非法地剥夺了其原有住房、土地、财产或惯常居住地。

1.2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住房和财产归还原则平等适用于所有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逃离本国但并不符合难民的法律定义的其他类似流离失所者(以下简称“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他们被任意或非法地剥夺了其原有住房、土地、财产或惯常居住地,无论是何种原因或情况造成了最初的流离失所。

第2节住房和财产归还权

2.住房和财产归还权

2.1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都有权收回他们被任意或非法剥夺的住房、土地或财产,或按照独立无偏的法庭的决定,就他们无法收回的任何住房、土地或财产得到补偿。

2.2各国应明确地优先考虑归还权,将之作为对流离失所的可行补救和恢复性正义的关键因素。

归还权是作为一项独特的权利存在的,不影响实际返回或不返回的难民或流离失所者享有其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权。

第3节基本原则

3.不受歧视权

3.1所有人都有权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残疾、出生或其他状况的歧视。

3.2各国应确保基于上述理由的事实和法律上的歧视受到禁止,所有人,包括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男女平等权

4.1各国应确保男人和女人,以及男童和女童平等享有住房和财产归还权。

各国应确保男人和女人,尤其是男童和女童平等享有下列方面的权利:

安全和有尊严的自愿返回,合法安居,财产所有权,平等继承,以及对住房、土地和财产的使用、控制和享有。

4.2各国应确保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方案、政策和实践承认家庭的男女户主的共同所有权,作为归还过程的明确组成部分,同时,归还方案、政策和实践应体现性别敏感方针。

4.3各国应确保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方案,政策和实践不歧视妇女和女童。

各国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在这方面的两性平等。

5.免遭流离失所权

5.1人人都有权免遭任意迁离其家园、土地或惯常居住地。

5.2国家应按照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和有关标准,将免遭迁离的保护列入国内立法,并将这些保护扩大适用于在其法律管辖或有效控制下的每一个人。

5.3各国应禁止强迫迁离、拆毁住房和摧毁农耕地,以及作为惩罚措施或战争手段任意没收或征用土地。

5.4各国应措施步骤确保人们免遭国家或非国家行为者的强迫迁离。

各国还应确保在其法律管辖或有效控制下的个人、公司和其他实体不实施或参与强迫迁离。

6.隐私权和对住宅的尊重

6.1人人有权得到保护,免遭对其隐私和住宅的任意或非法干涉。

6.2各国应采取适当程序,保障人人免遭对其隐私和其住宅的任意或非法干涉。

7.和平享有财产的权利

7.1人人有权和平享有其财产。

7.2各国应规定财产的使用和享有只服从公共利益以及法律和国际法一般原则所规定的条件。

在可能时,应对“社会利益”作出限制性解读,即意味着临时有限度地干预和平享有财产权。

8.适足住房权

8.1人人有权享有适足住房。

8.2各国应采取积极措施,缓解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住房条件不利的状况。

9.迁徒自由权

9.1人人有权自由迁徙和自由选择其住所。

不得任意或非法强迫任何人滞留在某一领土、地区或区域。

同样,不得任意或非法强迫任何人离开某一领土、地区或区域。

9.2各国应确保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但下述限制除外,即法律规定者,或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社会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须者,且符合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和有关标准。

第4节安全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的权利

10.安全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的权利

10.1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均有权安全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其家园、土地或惯常居住地。

安全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应建立在自由、知情和个人选择基础上,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应获得完整、客观和准确的最新信息,包括关于其原籍国或原住地物质条件和法律安全问题的信息。

10.2各国应允许希望自愿返回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其家园、土地或惯常居住地。

这一权利在国家继承情况下不受剥夺,也不受任意或非法的时间限制。

10.3不得直接或间接强迫或强制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其家园、土地或惯常居住地。

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应能够就流离失所问题寻求除返回之外的其他持久解决办法,只要他们有此意愿,但不影响其住所、土地和财产归还权。

10.4国家应在必要时请求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给予必要的财政或技术援助,以促进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在安全和有尊严的情况下有效地自愿返回。

第5节法律、政策、程序和体制执行机制

11.符合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和有关标准

11.1各国应确保所有住房、土地和财产返还程序、制度、机制和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和有关标准,其中应承认安全和有尊严的自愿返回权。

12.国家程序、体制和机制

12.1各国应确立并支持公平、及时、独立、透明和非歧视性程序、体制和机制,评估和落实住房和财产归还要求。

在现有程序、体制和机制可有效处置这些问题时,应提供充分的财力、人力和其他资源,以便利公正和及时的归还。

12.2国家应确保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程序、制度和机制对年龄和性别保持敏感、承认男人和女人以及男童和女童的平等权利,体现照顾“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

12.3各国应确定所有适当的行政、法律和司法措施,支持和便利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进程。

国家应向所有相关机构提供充分的财政、人力和其他资源,帮助它们公正和及时地圆满完成其工作。

12.4国家应制定准则,确保所有相关的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程序、制度和机制的有效性,包括有关体制性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和办案量,调查和申诉程序,财产所有权或其他产权的核查,以及决策、执行和上诉机制的准则。

各国可以在这些程序中纳入备选的或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只要这些机制符合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和有关标准,包括免遭歧视的权利。

12.5在法制整体崩溃的地方,或国家不能执行必要的程序、制度和机制,便利公正和及时地归还住房、土地和财产时,国家应请求有关国际机构提供技术援助与合作,以建立临时体制,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制定必要的程序、制度和机制,确保有效的归还补救办法。

12.6国家应将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程序、制度和机制纳入和平协议和自愿遣返协议。

和平协议应载列各方应开展哪些具体工作,适当解决可能出现的任何住房、土地和财产问题,这些问题按照国际法应予以补救,或如果拖延下去将破坏和平进程,同时,国家应明确优先考虑将归还权作为这方面的可行补救办法。

13.归还要求程序的利用

13.1被任意或非法剥夺住房、土地或财产的任何人,都应有可能向一独立和公正的机构提出归还和赔偿要求,取得对其要求作出的决定,并收悉关于此类决定的通知。

国家不应对提出归还要求设置任何先决条件。

13.2各国应确保归还要求程序的各个方面,包括上诉程序的公平、及时、简便、免费并对年龄和性别保持敏感。

各国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妇女能够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这一进程。

13.3各国应确保失散和孤身儿童能够参与归还要求进程,并获得充分的代表性,任何与失散和孤身儿童归还要求有关的决定都应符合照顾“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

13.4各国应确保难民和其他流离失所者能够参与归还要求进程,不问其在流离失所期间的居住地点,包括原籍国、庇护国或所逃离国家。

各国应确保所有受影响者都知悉归还要求程序,关于这一程序的信息应随时可以获得,包括在原籍国、庇护国或他们所逃离国家。

13.5各国应在可能索赔者目前居住的所有受影响地区着手设立归还要求处理中心和办事处。

为便利最大限度地接触这些受影响者,除本人提出归还要求外,还应有可能通过邮寄或代办来提出此类要求。

各国还应考虑建立一些流动受理单位,以便所有可能的索赔人提出要求。

13.6各国应确保住房、土地或财产的使用者,包括租户,有权参与归还要求程序,包括提出集体归还要求。

13.7各国应制定简明易懂,便于填写的索赔表,索赔表应以受影响群体的一种或多种语言印制。

应提供有效的援助,协助填写和提出必要的索赔表,此类援助应对年龄和性别保持敏感。

13.8在由于索赔程序的复杂性难以简化索赔表的情况下,各国应聘用合格人员与潜在的索赔者进行面谈,这些人员应受到索赔者信任,并对年龄和性别保持敏感,以搜集必要信息,帮助他们填写索赔表。

13.9各国应明确规定提出归还要求的时间限制。

这一信息应广为传播,同时,时间限制应足够长,以确保所有受影响者有充分的机会提出归还要求,为此,应考虑到潜在索赔者的数量,搜集信息时可能遇到的困难,流离失所的规模,潜在的落实群体和个人接触这一程序机会以及原籍国或原籍地区的政治局势。

13.10各国应确保需要得到特别协助的人,包括文盲和残疾人,都能得到此类协助,以确保他们能够利用归还要求程序。

13.11各国应确保向试图提出归还要求者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在可能情况下应免费。

法律援助可由政府或非政府来源提供(国家或国际的),同时,此类法律援助应符合有关的质量、非歧视、公正和公平标准,以免损害归还要求程序。

13.12各国应确保不得迫害或惩罚任何提出归还要求的人。

14.决策方面的充分协商和参与

14.1各国和其他有关的国际和国家行为者应确保在与受影响个人、群体和社区充分协商并在他们的充分参与下实施自愿遣返方案和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方案。

14.2各国和其他有关国际和国家行动者尤其应确保妇女、土著居民、种族和族裔少数、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能在归还决策进程中得到充分代表并受到考虑,同时有适当的手段和信息,以便有效参与。

对处境不利的个人,包括老年人、单身女性户主、失散和孤身儿童以及残疾人的需要应给予特别关注。

15.住房、土地和财产记录和凭证

15.1各国应建立或重新建立国家多功能登记制度或其他适当制度,作为归还方案的组成部分,登记住房、土地和财产,在此过程中应尊重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权利。

15.2各国应确保在对住房、土地或财产的合理所有权或权利作出任何司法、准司法、行政或习俗性宣告时,应伴随采取措施,确保对住房、土地或财产进行必要的登记或划界,以保证拥有者的法律安全。

这些决定应符合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和有关标准,包括免遭歧视的权利。

15.3各国应酌情确保该登记制度记录并承认传统和土著社区对共有土地的产权。

15.4国家和其他主管当局或机构应确保现有登记制度在冲突或冲突后期间不会遭到破坏。

防止损毁住房、土地和财产记录的措施可包括现场保护,或在必要时,短期移往安全地点或托管。

记录如果移动,应在敌对状态结束后尽快归还。

各国和其他主管当局还可考虑建立有关程序,复制记录(包括以数字形式),安全转移记录以及承认上述副本的真实性。

15.5各国和其他主管当局或机构应索赔者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应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必要文件证据的副本,以提出或支持归还要求。

此类文件证据应免费提供,或只收取最低限度的费用。

15.6各国和其他主管当局或登记难民或流离失所者的机构应努力搜集有关信息,便利归还进程,例如在登记表中列入有关难民或流离失所者以往住宅、土地、财产或惯常居住地地点和状况的问题。

在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搜集这些信息,包括在其逃离期间搜集信息时,应当注意这些信息。

15.7各国在发生大规模流离失所,所有权或产权的文件证据很少时,可推定在暴力或灾害期间逃离其家园的人员是出于与暴力或灾害有关的原因这样做的,因此享有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权。

在此类情况中,行政和司法当局可独立认定与无凭证归还要求有关的事实。

15.8各国不得承认在压力下,或直接或间接在其他方式的强制或强迫下,或违反国际人权标准进行的任何住房、土地或财产交易,包括任何转让的有效性。

16.房客和其他非财产所有者的权利

16.1各国应确保在归还方案内承认房客、社会占用权的持有方以及住房、土地或财产的其他合法居住者或使用者的权利。

各国应在最大限度上尽可能确保这些人员能与拥有正式所有权的人一样,返回并重新拥有和使用他们的住房、土地和财产。

17.第二占用者

17.1各国应确保第二占用者免遭任意或非法强迫迁离。

在为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目的据认为此类占用者的迁离为合理而且无可避免时,各国应确保按照符合国际人权法和标准的方式迁离,使得第二占用者得到适当程序的保障,包括有机会进行真正的磋商,充分和合理的通知,提供法律补救办法,包括诉诸法律纠正的机会。

17.2各国应确保为第二占用者提供的适当程序保障不损害合法所有者、租户和其他权利拥有者公正和及时收回住房、土地和财产的权利。

17.3在第二占用者的迁离是合理且无可避免的情况下,各国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那些除目前占用住房别无其他办法找到适足住房的人,避免他们无家可归,或侵犯他们的适足住房权。

各国应努力为此类占用者确定和提供其他的住房或土地,包括临时性的住房或土地,以便利及时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归还住房、土地和财产。

然而,即使缺乏此类替代性办法,也不应毫无必要地拖延落实和强制执行有关机构关于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的决定。

17.4在第二占用者善意地将住房、土地和财产授予第三方的情况下,各国可考虑建立有关机制,向受损害的第三方提供赔偿。

然而,所涉流离失所中的恶意可导致对购买抛弃财产非法性的推定知情,预先阻止此类情况中善意财产利益的形成。

18.立法措施

18.1各国应确保作为法制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承认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权。

各国应确保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手段,包括以通过、修订、改革或废除有关法律、条例或惯例的方式,确保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权。

各国应制定法律框架,保护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权,该框架应清晰明确、前后一致,并在必要时,整理为单一法律。

18.2各国应确保所有有关法律清楚说明具有法定资格要求归还住房、土地和财产的所有人或受影响群体,尤其是难民和流离失所者。

附属索赔者也应当得到同样承认,包括在流离失所期间的住户成员、配偶、家庭伙伴、受抚养人、法律继承人和可与主要索赔者在同等基础上提出要求的其他人。

18.3各国应确保关于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的立法的内在一致性,符合现有的相关协定,例如和平协定和自愿遣返协定等等,只要这些协定本身符合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和有关标准。

19.禁止任意的和歧视性的法律

19.1各国不应通过或适用损害归还进程的法律,尤其是任意、歧视或其他不公正的放弃索赔法律或时限规定。

19.2各国应立即采取步骤,废除不公正的或任意性的法律和其他对享有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权有歧视性效力的法律,并确保对以往受到此类法律错误伤害的人给予补救。

19.3各国应确保所有与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权有关的国家政策充分保障妇女和女童在法律和实践中不受歧视并享有平等的权利。

20.归还决定和判决的执行

20.1各国应指定具体的公共机构,负责执行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决定和判决。

20.2各国应通过法律和其他适当办法,确保地方和国家当局在法律上有义务遵守、贯彻和执行有关机构就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作出的决定和判决。

20.3各国应采取专门措施,防止公开妨碍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决定和判决的执行。

对威胁或攻击执行归还方案的官员和机构的行为应进行深入调查和起诉。

20.4各国应采取专门措施,防止破坏或哄抢有争议的或废弃的住房、土地和财产。

为尽可能减少破坏和哄抢,各国应制定程序,在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方案基础上,登记索赔住房、土地和财产的内容。

20.5各国应开展公共宣传运动,向第二占用者和其他当事方宣传他们的权利以及不服从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决定和判决的后果,包括不肯自愿退出所占用住房、土地和财产,以及破坏或哄抢所占用住房、土地和财产的后果。

21.赔偿

21.1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有权得到作为归还进程的组成部分的充分和有效的赔偿。

赔偿可为货币或实物。

国家应遵照恢复性正义原则,确保只有在实际上无法实现归还补救,或者在受害方知情并自愿放弃归还、接受赔偿,或商定的和平解决办法综合了归还和赔偿的情况下,才可采取赔偿补救。

21.2国家应作为一项规则,确保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住房、土地或财产已毁坏,或经独立或公正法庭确定其已不复存在时,才可认为实际上无法实现归还。

即使在此类情况下,住房、土地或财产权的拥有者也应有可能选择进行修理或重建。

在一些情况下,赔偿和归还相结合,可能是最适当的补救办法和恢复性正义的形式。

第6节国际社会,包括国际组织的作用

22.国际社会的责任

22.1国际社会应促进和保护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权,以及安全和有尊严地自愿返回的权利。

22.2国际金融、贸易、发展和其他有关体制和机构,包括在此类机构中有表决权的成员或捐助国,应充分考虑对非法或任意造成流离失所的禁止,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和有关标准对强迫迁离的禁止。

22.3国际组织应与各国政府合作,交流制定国家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政策和方案的专门知识,帮助确保这些政策和方案符合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和有关标准。

国际组织还应支持监测其执行。

22.4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应努力确保和平协定和自愿遣返协定载有关于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的规定,包括通过建立国家程序、制度、机制和法律框架来实现归还。

22.5国际维和行动,在执行其全局任务时,应帮助维护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以圆满贯彻和执行有关的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政策和方案。

22.6国际维和行动,在其任务授权范围内,应支持保护住房、土地和财产归还权,包括通过执行归还决定和判决来实现归还权。

安全理事会成员应考虑将这一作用纳入维和行动的任务授权中。

22.7国际组织和维和行动应避免占用、租用或购买权力拥有者目前未能利用或控制的住房、土地和财产,并应要求其工作人员同样如此。

同时,国际组织和维和行动应确保在其控制和监督下的机构或进程避免直接或间接妨碍住房、土地和财产的归还。

第7节解释

23.解释

23.1归还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住房和财产的原则不得解释为限制、改变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和有关标准承认的权利,或国家法律承认的与此类法律和标准相符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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