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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生前遗嘱的监管释义

民营银行“生前遗嘱”的监管释义

丁建臣董小平

遗嘱与财产相关。

作为民事行为的遗嘱具有意思表示、财产处分和死后生效基本特征。

“生前遗嘱”(LivingWills)制度又称恢复与处置计划(RecoveryandResolutionPlans,RRPs),在2011年11月20国集团(G20)戛纳峰会后发布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的关键属性》文件中提出。

2014年3月,银监会要求5家试点民营银行设立“生前遗嘱”,制定当其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快速有序的处置方案,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设立民营银行必要性自不待言,是否应设立“生前遗嘱”议论纷纷,理论界产生了“支持论”和“反对论”两种鲜明观点。

“支持论”认为,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中之重,鉴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出台,市场化改革进程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盛行,为了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储户的财产利益,民营银行设立“生前遗嘱”有助于实现风险自担,保证公平竞争。

“反对论”认为,对民营银行过于苛刻的准入监管违背了市场规律,体现了政府对民营银行的天然戒备,凸显不公平“国民待遇”,固化了现有的金融垄断,加大了监管成本,降低了市场运作效率。

笔者认为,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构建一定的制度框架,避免市场和政府“双向失灵”。

监管当局要求民营银行发起设立之初设立“生前遗嘱”,至少包含以下监管含义。

首先,释放强化银行业准入监管的强烈信号。

鼓励满足特定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并不意味着放松银行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的核心目标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危机对社会的冲击,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壁垒并不能够确保金融稳定,而过度的行政救助也未必能使问题金融机构摆脱厄运。

民营银行缺乏政府担保,资本势力相对较弱,社会信任度较低,吸储能力较弱,运营成本较高,业务范围狭窄,且面临诸多现实风险。

实行严格的银行业准入监管,以“人、财、物”为对象,防止“带病的人”和“有毒资产”进入银行业,可以造就一个高效服务于实体经济和公众利益的银行体系。

从合规性监管到审慎性监管,从准入监管到退出监管,从突破信息屏障到规范经营,从打破银行垄断到充分竞争,从打击监管寻租到遏制监管寻利,只有强化准入监管才能提升银行监管效率。

其次,将风险管理作为银行运营监管的核心。

银行业作为高风险、高负债的行业,具有先天的“脆弱性”。

利率监管的实质是要为金融商品交易提供真实的而价格信号;基于特定监管体制下的业务范围监管,旨在解决金融机构安全与效益目标博弈中所产上的失衡问题;内部控制是通过权力制衡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风险审慎监管的目的是寻找金融脆弱性和稳健性的平衡点。

国有银行垄断优势地位依旧,互联网金融击穿低吸揽储模式,民营银行业务范围严格受限,银行“钱荒”频发,资金成本加大,“风险兜底”在所难免。

民营银行的诸多特殊风险在于,社会信任风险远大于国有商业银行,市场淘汰风险与日俱增,资本来源与扩张渠道狭窄,吸收存款缺乏优势,控股企业“卖血吸毒”极易掏空民营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亟待优化设计。

再次,弥补退出监管空白的政策取向。

保护性监管以信息披露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为基本构架,以决定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决策。

处理问题金融机构,会发生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弥补存款保险制度缺失,设定民营银行发起人承担风险兜底责任,规避政府财政和存款人资金风险,可以有效弥补银行退出监管的空白。

固然政府具有课税权、发债权和发钞权,但它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金融机构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

行政关闭、命令托管等退出方式,造成遗留问题更多,风险转嫁传染效应更大,国家财政成为资金或财产损失的最终承担者。

淡化政府行政手段色彩,设立“生前遗嘱”、市场化重组、司法重组和破产清算,进而构建社会金融安全网,是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必由之路。

第四,国际接轨。

民营银行设立“生前遗嘱”作为一项制度安排,欧美国家主要是为解决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防止金融体系乃至实体经济全面崩溃。

2009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FSF)倡导金融机构维持一种应急计划和程序,提出了“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概念。

2010年7月,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明确了“生前遗嘱”规则的适用条件、责任主体及实施要求。

2011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就这一制度的框架设计和价值追求提出了基本构想。

精髓经验。

FSB要求成员国将“生前遗嘱”覆盖所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判别标准是金融机构的规模、复杂度、关联性、可替代性程度等,并要求其制定明确的实施时间表。

作为FSB的重要成员国,美国“生前遗嘱”规则采取逐步推行方式,首先在资产规模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和美国金融稳定委员会认定的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施行。

“生前遗嘱”是金融机构与国内当局互相配合、共同推进的一种应急处置方案。

“生前遗嘱”制度实际上包含恢复计划(RCP)和处置计划(RSP)两部分。

其中,恢复计划是金融机构以面临破产为前提而制定的有效应对方案,其内容通常包括计划形成的策略分析、特定的恢复措施、减少风险资产的方法以及拆分业务线和债务重组等方案,因而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生前遗嘱”。

恢复计划的制定、维持及必要时执行由金融机构负责,但须接受国内相关当局的可信度审查和可行性评估;处置计划的制定、维持及必要时执行由处置当局负责,但须以金融机构提交和定期更新的恢复计划及相应信息为基础和支撑。

可见,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均离不开金融机构与相关当局之间的积极配合和有益互动,两种计划并非彼此孤立地存在,相反,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衔接的。

其三,它是为有效恢复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或者有效分拆其部分业务或关闭机构整体而预先设置的一组法律措施。

由于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的运行阶段和主要内容不同,因此二者的价值目标和功能作用也各有侧重。

恢复计划对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化险为夷起着指引的作用。

在恢复阶段,由于机构尚未进入处置程序且原则上仍保有经营控制权,因而恢复计划的实施旨在恢复其生存能力,促使其重新获得生机。

可以说,恢复计划的目的在于构建一个金融机构的自我反应机制,借以明确机构应对危机和降低损失的具体方案,避免破产处置最终被触发。

[5]而处置计划则是在恢复计划不可行或被证明无效的情况下,指导处置当局进行有效处置的工具。

在处置阶段,由于金融机构已无法继续生存,因而处置计划以当局处置权力的有效行使为前提,旨在使机构的处置变得有序,确保无论是业务分拆还是机构整体关闭,都不致于引发严重的系统性扰乱和道德风险,同时保护系统重要性功能的平稳过渡。

研究表明,“生前遗嘱”制度作为本次金融危机催生的一项制度创新,旨在有效增强金融机构的生存危机意识,提升当局的金融监管能力和危机处置能力,实现风险管理的超前化、主动化和有序化,维护金融稳定。

这一制度的确立,表明任何金融机构,如其经营失败对金融体系稳定具有潜在的重要影响,都有可能被处置;只有注重效率、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才能实现长治久安,这无疑能使金融机构特别是那些被认为“大而不倒”的机构增强生存危机意识,使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得到有效维护。

由于“生前遗嘱”制度对金融机构未来可能面临的“死亡命运”和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作了预先设定,因而有助于建立起一种逆向激励机制,促使机构高管层更加细致地思考资本缓冲的充足程度和抵御金融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机构处置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与资本监管的正向管理思维相比,“生前遗嘱”制度代表了一种逆向思维,它首先假定任何金融机构都是可以“倒”的,进而明确指出机构的冒险失败不能再由纳税人买单,由此促使其不得不奉行审慎经营的理念,强化风险危机意识。

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使问题金融机构得以恢复活力而重回日常经营轨道,或者在丧失生存能力时得以平稳退出市场而不致造成严重的系统性功能中断和纳税人损失。

从这个意义上讲,“生前遗嘱”制度不仅能有效应对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降低道德风险,而且能合理实现整个市场对问题金融机构“倒而不痛”,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当前,“生前遗嘱”制度作为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中的一项重要安排正在全球范围内推行。

依据FSB《关键属性》的有关规定和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相关实践,“生前遗嘱”制度的框架设计主要涉及以下核心问题:

一是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二是恢复与处置计划的策略分析和要素;三是数据和信息支持;四是计划的审查与更新;五是计划的触发及条件;六是跨境合作安排。

银行业鉴于自身的业务特点,对信用的依赖,无论在什么类型的国家,任何时期,都会遇到不良资产、流动性风险等问题,一旦严重就可能需要破产倒闭。

市场退出机制就是各国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所建立的,力求将经济和社会成本降至最低。

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发达国家皆建有成熟的以市场力量为主导的退出机制。

19世纪和20年代初期,美国曾发生过十几次银行业恐慌。

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经历了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倒闭数量在10年间达到1500家以上。

2008年金融危机中,新世纪金融公司,房地美、房利美,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美林银行,AIG,一系列百年企业轰然倒下,或是濒临破产而不得不由政府和其他机构接管收购。

美国法律严格规定了银行业的市场退出程序,当一家银行面临严重问题时,为保护大量小存款人的利益,以及减少对整个银行体系信心的影响,由银行归属的监管机构代替债权人在90天内对银行实施关闭,同时问题银行移交所有权,由监管机构接管。

随后监管机构一般会迅速将问题银行交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处置。

相关研究表明,在严格的市场经济下,银行业重组和稳健经营的策略中最为简便的方法是进行破产清算,但这只对于个别发生问题的银行而言。

如果银行问题由单个扩展到多数以至银行业时,通过银行重组等政府救助性措施来解决困境则是战略之举。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处置信托公司(RTC)在处置了总近10000家问题银行。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指出,他们的经验表明,在不影响当地的市场环境下,尽快处置资产,尽可能使得“清理回收最大化”,保持“处理政策的一致性”等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处置危机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保持危机期间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

 

其一,它是专门针对金融机构,特别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危机管理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安排。

依FSB的要求,各国应考虑金融机构的规模、复杂度、关联性、可替代性程度等情况建立恢复与处置计划,以防止其经营失败对金融稳定产生严重冲击,其中应至少涵盖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3]鉴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规模最大,业务链最为复杂,一旦无序破产将会在全球范围引发巨大的系统性风险,FSB要求各成员应首先针对所有G-SIFI制定有效的恢复与处置计划,并提出了实施时间表。

在美国,“生前遗嘱”规则首先适用于资产规模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和美国金融稳定委员会认定的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据此,摩根大通、花旗银行等35家大型银行须在2012年7月1日之前向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交“生前遗嘱”,其余符合规则要求的金融机构则应在明年7月1日之前、最迟在后年年底之前提交。

其二,它是金融机构与国内当局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其制定和实施的一种应急处置方案。

“生前遗嘱”制度实际上包含恢复计划(RCP)和处置计划(RSP)两部分。

其中,恢复计划是金融机构以面临破产为前提而制定的有效应对方案,其内容通常包括计划形成的策略分析、特定的恢复措施、减少风险资产的方法以及拆分业务线和债务重组等方案,因而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生前遗嘱”。

恢复计划的制定、维持及必要时执行由金融机构负责,但须接受国内相关当局的可信度审查和可行性评估;处置计划的制定、维持及必要时执行由处置当局负责,但须以金融机构提交和定期更新的恢复计划及相应信息为基础和支撑。

可见,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均离不开金融机构与相关当局之间的积极配合和有益互动,两种计划并非彼此孤立地存在,相反,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衔接的。

其三,它是为有效恢复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或者有效分拆其部分业务或关闭机构整体而预先设置的一组法律措施。

由于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的运行阶段和主要内容不同,因此二者的价值目标和功能作用也各有侧重。

恢复计划对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化险为夷起着指引的作用。

在恢复阶段,由于机构尚未进入处置程序且原则上仍保有经营控制权,因而恢复计划的实施旨在恢复其生存能力,促使其重新获得生机。

可以说,恢复计划的目的在于构建一个金融机构的自我反应机制,借以明确机构应对危机和降低损失的具体方案,避免破产处置最终被触发。

[5]而处置计划则是在恢复计划不可行或被证明无效的情况下,指导处置当局进行有效处置的工具。

在处置阶段,由于金融机构已无法继续生存,因而处置计划以当局处置权力的有效行使为前提,旨在使机构的处置变得有序,确保无论是业务分拆还是机构整体关闭,都不致于引发严重的系统性扰乱和道德风险,同时保护系统重要性功能的平稳过渡。

研究表明,“生前遗嘱”制度作为本次金融危机催生的一项制度创新,旨在有效增强金融机构的生存危机意识,提升当局的金融监管能力和危机处置能力,实现风险管理的超前化、主动化和有序化,维护金融稳定。

这一制度的确立,表明任何金融机构,如其经营失败对金融体系稳定具有潜在的重要影响,都有可能被处置;只有注重效率、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才能实现长治久安,这无疑能使金融机构特别是那些被认为“大而不倒”的机构增强生存危机意识,使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得到有效维护。

由于“生前遗嘱”制度对金融机构未来可能面临的“死亡命运”和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作了预先设定,因而有助于建立起一种逆向激励机制,促使机构高管层更加细致地思考资本缓冲的充足程度和抵御金融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机构处置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与资本监管的正向管理思维相比,“生前遗嘱”制度代表了一种逆向思维,它首先假定任何金融机构都是可以“倒”的,进而明确指出机构的冒险失败不能再由纳税人买单,由此促使其不得不奉行审慎经营的理念,强化风险危机意识。

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使问题金融机构得以恢复活力而重回日常经营轨道,或者在丧失生存能力时得以平稳退出市场而不致造成严重的系统性功能中断和纳税人损失。

从这个意义上讲,“生前遗嘱”制度不仅能有效应对金融机构“大而不倒”,降低道德风险,而且能合理实现整个市场对问题金融机构“倒而不痛”,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当前,“生前遗嘱”制度作为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中的一项重要安排正在全球范围内推行。

依据FSB《关键属性》的有关规定和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相关实践,“生前遗嘱”制度的框架设计主要涉及以下核心问题:

一是责任主体及其职责;二是恢复与处置计划的策略分析和要素;三是数据和信息支持;四是计划的审查与更新;五是计划的触发及条件;六是跨境合作安排。

银行业鉴于自身的业务特点,对信用的依赖,无论在什么类型的国家,任何时期,都会遇到不良资产、流动性风险等问题,一旦严重就可能需要破产倒闭。

市场退出机制就是各国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所建立的,力求将经济和社会成本降至最低。

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发达国家皆建有成熟的以市场力量为主导的退出机制。

19世纪和20年代初期,美国曾发生过十几次银行业恐慌。

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经历了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倒闭数量在10年间达到1500家以上。

2008年金融危机中,新世纪金融公司,房地美、房利美,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美林银行,AIG,一系列百年企业轰然倒下,或是濒临破产而不得不由政府和其他机构接管收购。

美国法律严格规定了银行业的市场退出程序,当一家银行面临严重问题时,为保护大量小存款人的利益,以及减少对整个银行体系信心的影响,由银行归属的监管机构代替债权人在90天内对银行实施关闭,同时问题银行移交所有权,由监管机构接管。

随后监管机构一般会迅速将问题银行交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处置。

相关研究表明,在严格的市场经济下,银行业重组和稳健经营的策略中最为简便的方法是进行破产清算,但这只对于个别发生问题的银行而言。

如果银行问题由单个扩展到多数以至银行业时,通过银行重组等政府救助性措施来解决困境则是战略之举。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处置信托公司(RTC)在处置了总近10000家问题银行。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指出,他们的经验表明,在不影响当地的市场环境下,尽快处置资产,尽可能使得“清理回收最大化”,保持“处理政策的一致性”等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处置危机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保持危机期间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

第五,重塑银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金融的根基在于市场和公众的信心,信用是金融的而核心词汇,银行系统的稳定取决于其社会公信力。

一直以来,我国银行业公信力的维持主要依靠政府的隐性担保,且日益受到银行乱收费现象、银行业垄断和信贷利差暴力等负面行为的侵蚀,重塑银行业的公信力和信誉度,是我国银行业的一大挑战,也是再造金融的首要任务。

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银行公信力和信誉度遭遇空前重创。

许多人不认为银行对经济增长和民生改善有正面贡献,他们相信是银行家的贪婪无度和高杠杆经营直接酿成了金融危机。

美国一家金融咨询公司曾经对《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金融时报》等全球主要财经媒体做过初步统计,结果显示,金融危机以来,银行界的负面报道急剧上升,负面新闻和丑闻数量增速超过24%。

受此负面影响,全球银行市盈率皆显著下降。

各国股市里,银行板块的市盈率不仅显著低于股市平均水平,而且显著低于其他消费类公司的市盈率。

今年7月,路透社财经频道的调查显示,欧元区10大银行市值,没有一家能够超过Google的1/3。

我国银行业虽未在金融危机中遭到严重打击,却也因其在危机中的垄断暴利和“雨中收伞”行为等受到口诛笔伐,原本畸形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2008年,中国银行业实现税后净利润5834亿元,同比增长30.6%;资本回报率17.1%,预计比全球银行业平均水平高7个百分点以上;全行业利润总额、利润增长和资本回报率等指标名列全球第一。

其中,工商银行实现利润1112亿元,同比增长35.2%。

金融危机中,银行仍能保持如此高的盈利引出一个问题,我们的银行的公信力是否与其盈利能力相匹配。

中国的银行公信力并未受到多少挑战,但屡屡发生的“高山案”,在银行理论上的公信力与公众的实际认同之间撕开一道道缝隙,这无疑给监管者和众多银行敲响了警钟。

近年来,银行高管及员工非法窃取及套取存款人存款、侵害存款人利益的情况屡屡发生,已经伤及中国金融机构及金融体系的公信力。

金融的根基在于市场和公众的信心,银行业更是如此,其日常经营和长远发展倘若失却市场与公众的信任,恐怕均难以维系。

如果一家银行屡屡爆出存款被内部员工盗窃之丑闻,存款人利益保护付之阙如,就算事后通过刑事立案可以追究责任甚至追回损失,其存款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

存贷业务公信力是银行业的基本公信力,如若丧失,理财、衍生品和投资等中间业务和零售业务都将失信于人。

随着金融机构、金融行为的外部性日益增大,银行自身或内部个别员工的行为会引发极其严重的后果,超出了银行自身的承受能力,银行已经无力承担维护公信力之重任。

更为可怕的是,由于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往往互相持股或者共享合同权益,一个银行的危机往往会伤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公信力。

这就需要外力比如政府、法律的干预。

现代金融经济衍生出畸形的公信力维持方法,即“大而不倒(toobigtofail)”。

中国的银行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全资银行发展起来的,天然拥有“大而不倒”优势,这一点在股权结构、经营行为和公司治理等各个方面皆有反应。

在“大而不倒”的保护下,我们的银行公信力很少遭受质疑与此同时,我国银行很少将公信力的维系作为一个严峻和严肃的问题予以对待,与西方银行的公信力维系机制存在较大差距。

一言以蔽之,中国银行开始与西方银行一样面临公信力问题的诸多维度,比如公信力的日常维系、公信力危机、维系公信力的必要性等诸多难题。

以高山案等类似案件为镜鉴,我们应当:

强化银行内部的合规管理,采取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银行业监管的信息披露,动用社会监督强化对银行的监管;在发生公信力危机时应当妥善处理,构建固定的危机应对机制;真正把储户和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置于首位,比如说应当尽快推出存款保障基金,真正及时、有效地在高山案等类似案件中弥补储户和投资者们的利益损失。

民营银行的风险核心是缺乏信用保证,社会信誉度低,破产风险较大,因此,必须在风险自担原则基础上,通过约定风险发生时的处置方式,保护储户存款安全,并降低政府救济成本,进而防范系统性风险。

结语。

发展民营银行从宏观角度是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现实需要;从微观角度可以达到多种产权形式并存及互相促进。

目前存在有效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的现状,而我国现有金融市场在资金供给上存在明显障碍,民营银行可以疏通资金融通中的不畅,弥补现有金融体制的不足。

民营银行作为银行产业中的新进成员,与其他银行一样通过大数原理和投资组合原理等自负盈亏,凭借自身产权清晰,区位近便,信息对称等差异化优势生存发展,是在我国目前开放经济条件下,与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共存的金融机构。

民营银行的产生发展会促进我国金融业真正竞争格局的形成,促进金融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增强服务质量和金融业整体竞争能力。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后会实现产权的多样化,完善公司化治理模式,同时解决资本充足率不足和规范地下金融问题。

我国存在的两种不均衡:

各种经济成分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获得的资金支持存在严重的不均衡;金融体系结构的变化滞后于整个经济市场化进程的不均衡。

我国金融改革初步显现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痕迹,需要政府顺应微观经济主体,运用自己的强制力来推动制度变迁,将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来发展民营银行。

是否取消对银行业实施的垄断性安排取决于这种制度安排给政府带来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

现有制度的收益包括:

保证了政府对资金分配的控制权,保持了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了国有企业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和经济的平稳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成本体现在:

资金约束影响国有银行盈利能力,对国有企业的资金支持不利于其提高经营效率,非国有企业的信贷要求难以满足,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造成全社会福利的损失。

随着制度安排弊端的显现,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到来,收益下降而成本上升,民营银行已到开放之时。

市场定位:

目前我国以大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与中小企业之间资金供求不匹配,应逐步放开对民间资本的限制,带动民间存在的地下金融走上地面。

民营银行应该把经营目标放在大银行相对薄弱的农村,避免与大银行之间争夺高端客户,双方进行消耗战,而应将市场定位于中小企业。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说,民营银行存在交易成本的节约,科斯定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民营银行的效率作出了拥有说服力的理论证明。

因此,民营银行,特别是中小民营银行会促进效率提高。

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应将民营银行的发展方向定位在发展我国的社区银行,运用民间资本促进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民营银行的准入目标要根据所在区域的金融资源供需关系决定,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社会资金充裕,市场经济环境完善,货币化程度高。

成立中小银行或社区银行,为小型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

民营银行“生前遗嘱”制度作为一项崭新法律实践,极大地丰富了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框架的法律内涵,对于增强民营银行的生存危机意识和当局的危机处置能力、构建全球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然而,要实现有效处置的价值目标,单有“生前遗嘱”制度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和实施相关机制或制度安排,以促使“生前遗嘱”制度的各项原则和要求具体化、有形化。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强化民营银行内部治理机制,规范分拆与重组。

二、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促进信息共享。

三、构建危机处置损失分摊机制,实现稳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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