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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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范文

河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县级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机关,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当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和管理。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三条发证机关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四条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发证机关应当设立办证大厅或根据当地政府要求进入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统称“办证大厅”),统一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

发证机关要指定专人(以下简称经办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

其中: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的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

其中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七条发证机关要在办证大厅向申请人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发证机关经办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者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发证机关经办人员应当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延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期限决定书》,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章许可类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

第九条许可类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新办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表。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合法身份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本规范所指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均为以上内容)。

3、房屋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房屋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是指经营场所属申请人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办理房产证的,应提供其他有效房屋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

经营场所属申请人租用房产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人的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本规范所指申请人的房屋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均为以上内容)。

4、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近期壹寸免冠照片1张。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开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需提供《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开业申请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6、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7、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延续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包括: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房屋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6、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变更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包括:

1、持证人字号、企业名称变更的: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字号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字号、名称《变更登记表》;

(4)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5)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变更的: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任命文件或企业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4)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5)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办证大厅提交材料并提出许可类事项申请后,经办人员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有书写错误以及其他错误;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的,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是否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四)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五)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审查后需留存复印件的,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类事项申请,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期限,并根据不同申请出具相应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

(五)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根据不同申请出具相应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根据不同申请出具相应的收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材料回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要指定两名以上专卖人员在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受理后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要相对固定,并具备相关业务技能。

  实地核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二)是否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是否存在不得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情形;

(四)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卷烟零售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表》。

实地核查人员制作的《卷烟零售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表》须交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卷烟零售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表》核查意见一栏中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卷烟零售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表》进行全面审查,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表,提交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报发证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准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

发证机关依法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后,经办人员要及时通知市场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作出零售许可决定,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听证的,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证机关要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发证机关要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

第三章管理类事项申请的受理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管理类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停业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停业申请表;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4、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恢复营业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恢复营业申请表;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歇业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歇业申请表;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4、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补办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遗失或损毁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4、未遗失或未完全损毁的许可证正(副)本;

5、发证机关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办证大厅提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后,经办人员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的内容、处理的流程与本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一致。

第二十二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表,提交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报发证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管理类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发证机关应当准予行政许可、并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由发证机关暂行保存;恢复营业的,发证机关应发还许可证正副本;歇业的,许可证正副本由发证机关收回;补办申请的,要收回未遗失或未完全损毁的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停业、恢复营业或歇业决定的,经办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市场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

第四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办人员根据持证人的违法事实填写《责令停业整顿审批表》,提交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报发证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发证机关应当出具《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送达持证人,并收回许可证正副本,同时向业务部门发送《暂停供货通知书》;

(三)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期间,发证机关应检查核实整顿情况,整顿期满,达到整顿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出具《停业整顿终结通知书》送达原持证人,发还许可证正副本,同时向业务部门发送《恢复供货通知书》;拒不整顿、整顿期满仍未达到整顿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四)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期限一般为15日至60日。

第二十六条发证机关依法取消持证人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办人员根据持证人的违法事实填写《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审批表》,提交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报发证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发证机关应当出具《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书》,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予以注销。

(三)发证机关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后,经办人员要及时通知相关市场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并将《行政执法联系函》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书》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已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办人员根据相关材料填写《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表》,提交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报发证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发证机关应当出具《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予以注销。

(三)发证机关作出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后,经办人员要及时通知市场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并将《行政执法联系函》和《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或其上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办人员根据相关材料填写《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表》,提交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出具《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予以注销。

(三)作出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后,经办人员要及时通知市场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并将《行政执法联系函》和《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有《河南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办人员根据相关材料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审批表》,提交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报发证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发证机关应当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决定书》,并收回许可证正副本。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但无法收回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章公示与公开

第三十条发证机关要通过公示栏、公告栏、公示手册、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将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办证大厅要通过公示栏、公告栏、电子查询系统分别公示下列内容:

(一)公示栏要公示下列内容

1、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2、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4、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5、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或规划)摘要;

6、新办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7、新办申请表填写示范文本;

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方式和途径;

9、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流程图及审批时限;

10、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法律规定;

11、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地址、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

12、工作纪律与服务承诺。

(二)电子查询系统要公示下列内容

1、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2、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全文;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4、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5、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或规划)全文;

6、各类申请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9、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10、各类申请事项办理审批流程;

11、各类申请事项申请表填写示范文本;

12、持证须知;

13、法律责任;

14、工作纪律与服务承诺。

(三)发证机关在作出准予新办(延续、变更)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要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查询系统公示下列内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

2、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

3、营业场所地址;

4、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

5、许可证号;

6、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发证机关专卖管理所(队)要通过公示栏公示以下内容: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2、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3、新办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5、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6、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公众要求查阅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办人员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并做好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地点,记录材料应归档保存。

公众查阅的内容不包括发证机关内部审批表。

第六章送达与归档

 

第三十四条发证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或本发证机关印章。

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发证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书面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决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一并送达。

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般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并将相关凭证粘贴在《材料粘贴单》中。

  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材料按“一申请一卷”的方式建立卷宗,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书;

2、其他文书材料按照其生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案卷按“一证一档”的方式归档保存,同一许可证持证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多份卷宗,按申请的时间顺序归纳存入同一档案盒(袋)内。

第三十八条卷内纸质材料应采用标准A4纸。

文书材料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应当清楚、整洁。

  第三十九条卷内材料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单面书写的,在文书材料的右上角编码;双面书写的,正面在文书材料右上角编码,反面在文书材料左上角编码。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纸质档案应归档线装成册。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在移交发证机关办公室之前要分别备份,由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保管。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档案保管年限为30年。

第七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定条件、程序、期限办理行政许可,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四十三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严禁滥用职权,办理人情证、关系证;严禁索要、收受申请人的礼金、财物或接受宴请;严禁参加申请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第四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推行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在办证大厅免费提供水笔、老花镜、饮用水和材料复印等。

第四十五条办证大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准时上岗、着装整齐、佩戴徽章、不擅自离岗、不从事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办证大厅工作人员要努力维护烟草专卖执法形象。

接待申请人时,应当仪表端正,精神饱满,态度和蔼,语言亲切;接听咨询电话时,应当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做到态度诚恳,不得推诿扯皮。

第四十七条办证大厅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知识和技能,做到对申请人一次告知,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

第四十八条发证机关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时,要严格遵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或规划)。

凡违反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或规划)实施许可的,一律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已听证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或规划)与当地实际不符,影响零售许可合法实施的,应及时修订并听证。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本规范如有未尽之处,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范由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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