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学习体会.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3237889 上传时间:2023-05-1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所得税法学习体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企业所得税法学习体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企业所得税法学习体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企业所得税法学习体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企业所得税法学习体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法学习体会.docx

《企业所得税法学习体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法学习体会.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所得税法学习体会.docx

企业所得税法学习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学习体会

《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8年元月1日在全国施行。

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中,对“所得税”这一概念及其内涵都很了解。

今天和大家一起坐下来相互交流、重温学习《企业所得税法》很有必要,对于今后指导我们工作实践,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签证水平,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中国企业所得税起源

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始于20世纪初。

清末宣统年间(大约在1910年)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既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的内容,也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未能公布施行。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曾经以上述章程为基础制定过《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在此后20多年间未能真正施行。

1936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施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质性地开征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

由于当时的中国政治腐败,经济落后,富人大量逃税,而穷人又无力纳税,《所得税法》只是徒有虚名,未能很好实施。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30年间,中国所得税制度经历一段曲折的发展过程。

1950年,原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全国设置14个税种,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酬所得税3个税种。

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自1950年开征以后,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

国营企业因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和管理,实行利润上缴制度,而不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的设计适应了当时中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

1、改革开放后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发展:

为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需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为了解决两法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两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2、改革开放后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

1983年—1984年,我国分两步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制度改为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即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和第二步改革,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随着集体企业和私营经济的发展,我国分别于1985年和1988年开征了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从而形成了内资企业按所有制形式设置企业所得税的格局。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将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起到了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推动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本法共八章六十条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所得税纳税人范围作了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适用本法,只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加以区分,取消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划分。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场所③提供劳务场所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等工程作业场所⑤其他。

<二>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概念,也称为应税利润,他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大家知道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会计利润(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反映的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

会计利润是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但不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得出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者关系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根据第5条解释,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纳税年度在我国指公历年度即元月1日至12月31日和会计年度相同。

按照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应作为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非货币形式: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一下九项为企业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技术服务等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取得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了以下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政府性基金:

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等。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关系如图: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免税收入

╲应税收入

╲征税收入

3、各项扣除: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持,包括成本、费用、税金、顺势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在此基础上,税法作了一下具体规定:

1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匹配与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范围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其他支出。

2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税扣除。

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新税法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

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税法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费(工资附加费)=工薪总额×18.5%

新税法主要变化有以下4个方面

A.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由“计税工资”改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相应提高。

B.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范围由“提取”改为“发生”。

C.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由1.5%提高到2.5%

D.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福利费例子:

1、某企业2007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350万元,在以前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已经纳税调增240万元。

2008年该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000万元,企业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5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充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多少?

由于在以前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已经纳税调增240万元,即240万元职工福利费并未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以前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350万元中,已经在税前扣除的为110万元(350-240)

2008年实际支出的500万元职工福利费先用以前年度累计余额110万元列支,剩余的390万元直接在当年列支。

在计算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时,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3000×14%=420万元。

由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39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发生额390万元扣除。

2、职工教育经费例子:

某企业2008—2011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情况

年份

工资薪金总额

税前扣除限额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税前实际扣除额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职工教育经对

2008

1000

25

30

25

5

2009

1500

37.5

40

37.5

7.5

2010

2000

50

45

50

2.5

2011

2000

50

45

47.5

0

合计

160

160

从以上表可以看到,由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虽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会计上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有所不同,存在时间性差异,但是从2008年—2011年4年的情况看,会计上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与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相同。

3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例子:

(1)谋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

解答: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24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5000×5‰=25万元

由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24万元扣除,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40万元和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4万元之间的差额16万元,作纳税调增处理。

(2)以上例,实际支出业务招待费为50万元

解答: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30万元

税前扣除限额=5000×5‰=25万元

由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大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25万元扣除,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和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之间的差额25万元作纳税调增处理。

4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比例限制扣除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之所以在税前扣除,主要是为了弥补政府的缺位和调动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新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应纳税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用公式表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抵免税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